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刘晶伟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使在校大学生的管理权益既合法又合理,确保其所享有的管理权益和义务正常行使,对在校大学生所享有的管理权益运作给予有效规范,并为其提供充分地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保证,使具有一定的公权力性质的管理权益与接受法律保护的大学生权益二者之间能够实现良性互动,以此来促进管理工作中的公平、正义、自由、规范、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党的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中55次明确提到法治,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校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新形势下高校改革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2020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推进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1],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法治化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力争在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需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法治化让教育管理者及受教育者的行为界定有了明确的标准,让高校管理规章的制定有了高位阶制度的支撑,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助力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推进现代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教育评价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加快法治校园建设的过程中,高校管理模式愈加科学有效,管理效能愈加提升,师生的德行、科研环境愈加具有保障,教育事业得到有力的推动。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的“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就能够发现高校与学生之间处于准行政法律的关系,即首先是高等教育与接受教育的关系,其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若没有法制保障,弱势一方则难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高校在其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为本的办学宗旨,坚持依法治校,坚决保障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要依照正当程序进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只有这样,高校纠纷才会相应减少,学生权利才能得到最大保障,民主制度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扬。
在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订立的过程中,调研、评阅等程序没有有效开设法律咨询,使部分内容忽略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原则精神,存在着侵犯学生权益的法律风险。例如《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不得对受教育权等宪法性基本权利作出任何剥夺性规定,但是当前多数高校中存在着开除学籍的处分方法。
各大高校管理所依据的最主要的规章制度就是校纪校规,部分高校在入学之初,会进行校纪校规内容的测试,但是之后却不会再跟踪强调,这将对学生管理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另外,细化校纪校规内容发现里面包含许多“适当的”“一定程度上”等字眼,对具体违规行为没有展开,具有模糊性,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原则性、宣讲性的内容占比大,学生的义务性要求和权利性保障不平衡,管理者若完全依据校内规章进行管理,很容易违背上位法原则精神,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疫情防控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发生变化。为响应国家疫情防控的号召,减少学生外出、进出扫码等逐渐形成了书面规定。首先,多数高校将此规定的对象仅指定为学生,却忽视了教职工及家属,甚至部分高校在防控期间依然对附近居民开放,这使得高校疫情防控工作流于形式化。其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限制了学生的“完全自由”,虽对疫情防控有显著作用,但学生作为独立个体,渴望精神、行为上的自由。高校作为规定的实施者,应考虑学生的主观意愿,并通过一定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接受度。
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沟通最密切的教师,在这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当前大多高校的辅导员并不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者法律专业出身。在这个特殊背景下,若不能及时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会使违规违纪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使学生的个人安全面临一定风险,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将变得更加复杂。
救济就是对已引起的伤害、危险、损失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在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通过法律手段或其他司法部门给予解决,使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当高校学生的自身行政权力和其他学术权益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维护:一种是法律救济,包括行政性的救济和民事性的救济;另外一种则是特殊的救济手段,即大学生的申诉救济制度,在高校内部通过上报专门的救济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解决。虽说权利救济发生于学生权利受到损害之后,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当前,大多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救济部门,学生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来自内外部的压力,秉持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当自身权利没有受到特别重大侵害时,选择“鸵鸟式”的方法解决,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另外一种则是选择法律救济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这种方式又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大多高校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则会出现“申诉无门”的现象。其次,学生与高校之间通过国家司法部门解决,二者极容易成为对立关系,不易缓解,且如果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各种纠纷都企图通过司法解决,必然会导致诉讼泛滥。
科学性。高校的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生行为,规范教学管理秩序,又可以作为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支撑。当前,大多高校的章程存在着模糊性,依据此对学生管理具体事务进行分析时极容易出现依据性不足、决定结果有失偏颇、引起学生争议等问题。所以提高校内章程科学性、可操作性,对校纪校规及学生管理其他规定性文件的部分条例进行细化成为必然趋势。具体表现在章程的制度应充分考虑本校的特点、规模、历史等因素,对学生违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针对每一项行为制定适当的处分方式,使章程中的各个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其执行力度。随着时代发展变革,适时调整章程内容,使之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紧跟时代发展潮流。
民主性。民主主要体现在师生参与和透明方面。校内章程从调研、立项、审批到论证各个程序都应该有师生参与其中,因为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师生的行为而立,实践是检验规章制度效能最重要的标准。另外,疫情在短时间内是不会结束的,防疫将成为常态,在这种背景下,高校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将疫情防控的措施写入校纪校规,同时学生未经允许私自返校、出校等违反高校防疫工作条例的行为,是否应依照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处分,需要慎重研究。
辅导员是与学生沟通最多、最了解学生性格特点的教师,负责着学生的日常管理。辅导员应始终以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以服务者的意识来管理学生的日常。当前,虽然我国的疫情已经得到有力的控制进入后疫情阶段,但依然不能放松对疫情的防控,这就要求辅导员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不能松懈,加强管控与学生权利保障必然是一个矛盾点,高校在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设置上,应对这两个方面做一个平衡。
首先,辅导员应时刻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需求,经常与班干部谈话了解学生的近期状况,加强心理疏导,使学生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次,应主动学习并带领学生学习思政和法律法规知识,在“封闭管理”的背景下,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所增加,学生思想方面的提升必然会减少违纪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再次,应给予学生充足的空间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例如校门口扫码登记、防控手册宣传、食堂监督查岗等,在实际的防控工作中,认识到其重要性。最后,适当情况下,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减少学生因无法外出导致的违规行为,使学生们用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活[2],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当学生的权利受到损害之后,最先想到的是在学校内部柔性处理。但是当前大多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权利救济部门,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通常是通过辅导员或者其他学生管理部门来解决,无疑具有专业性不足、只重视结果等问题,且多数情况下学生没有申诉的机会,也找不到可申诉的部门,将面临“有苦无处诉”的情形。可见在各高校内部设立具有完整流程的权利救济部门的重要性。
权利救济部门只有具备官方性和权威性,才能在具体事务上发挥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该部门应具有可提供详细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的能力,具有所有现行校内章程以及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方法;保证事前的充分了解、事中证据材料的齐全、事后的跟踪调查,做具有实质性的工作;应具备开展法治教育的能力,以参与式、融入式、引例式等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形式进行宣传。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实施模式,法治化的学生管理方法有助于实现教育管理者与学生的平等互动,能够进一步在法制引领下消除学生对管理工作中的疑问,提高学生通过法治解决问题的意识。当前还要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路,实现法规教育与道德情感教育的同步实施,强调在规范、严谨、适度的规则下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高校在法治化运行过程中,建立系统、科学的法治化管理体系,根据学校发展方式、发展目标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法治体系,从而在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以及学生管理方面做到有章可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