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

2022-01-01 10:50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王雪
区域治理 2021年35期
关键词:业委会法治化业主

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 王雪

一、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目前,H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遍及各个领域,法规缺失情况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升,立法真空、立法不足、立法冲突现象亟须加快和完善。以业委会成立为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到《H省物业管理条例》《H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的系列法律、法规中,一是立法真空,体现为地方性“细则不细”、立法质量没有紧贴客观实际。如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建设单位为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已经不具备使用价值,信息数据过于陈旧,这里的建设单位是否应该补充为“物业企业”。二是立法不足,体现为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如开发商坚决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想推动业委会的成立,是否能申请从政府有关部门提取相关材料,上一级政府也未根据本市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等进行调研并制定实际可操作的相关法规文件。三是立法冲突,政府部门权利冲突。实践中,业主房屋最新信息是由不动产中心登记统计,住建部门承担着“负责制定房屋政策交易、规章制度及指导实施”等工作,因此,在推动业委会成立时住建部门和不动产中心之间协调沟通不畅,所以出台文件各管一摊。从全省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来看,立法缺陷使得基层治理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仍未进入法治化轨道,基层社会中突出的民生问题仍未通过法治化方式化解。

(二)司法公信力亟需提升

基层政府部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部门,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作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1]。以业委会为例,一是以言代法,街道办事处的物业专干由于自身不了解、未深入学习相关条例,在指导业主报名进入筹备组时全凭个人经验主观进行指导,导致筹备组第一次报名结果作废,街道、社区后给出说法为:工作人员学习不到位,程序作废,重新组织报名,基层单位对程序的把握不足。二是以权压法,业主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的积极推动未引起基层干部的重视,成立进程缓慢,以至于最后宣布此次业委会成立程序违规超时而终止,且未以书面形式给予正式答复。正是由于基层政府机关人员缺少法治意识,主观决策干预客观政策,导致C市内业主与街道、社区打官司的例子比比皆是。

(三)执法担当有待加强

行政执法力度及执法温度是影响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效率的关键因素。以业委会成立为例,一是执法不严,政府部门(这里指住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住建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逾期仍未移交材料的作为也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政府权威,纵容建设单位逾期拒交材料长达83天,使得业主对政府部之间毫无信任。二是执法形式化,执法质量不高,执法主体的服务能力没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2],执法部门没有跟踪案件过程,针对物业提供的业主信息多为虚假信息没有进行督察,“最多跑一趟”完成执法任务后就草率结案。从其他有关案例来看,执法部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基层执法人员到位了,但法治仍然缺席,形式主义“春风吹又生”。

(四)社会法治意识淡薄

法治意识是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无论是政府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组织、领导干部或是普通公民,任一环节法治意识淡薄都会影响法治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动摇国家政权根基。以业委会为例,一是物业公司知法犯法,物业公司多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询意见书》上弄虚造假,伪造业主签字,违法违规套取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二是物业公司蔑视法律,物业公司在收到住建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达的改正函及督导函后,蔑视、无视以、忽视法律、法规权威,拒不执行及敷衍了事,肆意违背相关法规条款。三是物业公司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主要体现为物业公司不参加筹备组会议,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成立业委会的经费。从整体来看,法治意识淡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企业、个体经营唯利是图、以次充好;部分司法执法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形成了广泛的社会不利影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H省司法执法机关公信力下降;个别地方官员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在此氛围下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二、对策及建议

环视当下,H省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取得很多成绩,但也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很多问题、不足以及诸多障碍,这些问题、障碍不仅影响了各省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基层营商环境,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信心和经营活动的成本。

(一)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一是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为引领,加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把法治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扣改革发展主题,提升H省地方立法质效,紧盯群众最关切的民生热点问题精准发力,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二是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深查执法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打造政法铁军。三是强化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以问题为导向,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入手,不断深入社会和群众的方方面面,建立符合本地化解问题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政策法规。解决这些立法不够清晰且专门化程度不够的问题。[3]一是司法部门扎实细致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把握本地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通过立法解决本地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征集各方意见和要求。三是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相关领域的意见建议,将存在的问题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研究透彻,使其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树立守法遵法的法治信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及企业都应无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1]。一是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权代法、以权乱法,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的观念,要培育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养,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职责法所定,职权法所授。二是严格执法。培养执法、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大力提高业务素质,解决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问题。

(四)强化对执法的制约和监督

要有力推进对司法执法部门的制约与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完善司法执法监督和反馈机制,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要及时反馈处理,建立起可以让群众相信的执法体系[4],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一是继续保持对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的力度,增强有权受监督、违规违纪必问责的意识,减少执法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二是充分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靶向监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保驾护航。三是通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参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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