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明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自孔德将社会学奉为“科学皇后”而将经济学贬斥成“伪科学”(alleged science)之日起,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纠葛似乎就一直没有间断[1]。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后起之秀,社会学被称为“剩余科学”(left-over science),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和经济学的互动过程中选择的一种妥协性策略[2]。与此同时,原本强调从总体上把握社会生活的社会学不得不放弃了最初的宏愿,并选择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的“部分社会”进行研究。这已远不是涂尔干所确定的“社会学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市场”的传统“疆界”。
20世纪初,社会学的重心逐渐由欧洲移至美国。与社会学的境况不同,当时经济学的数理分析技术日益精巧,在国家政策制定需求与科学理性的双重护佑之下,经济学帝国主义逐步兴起[3]。在与经济学的对话或曰“对抗”过程中,社会学研究的剩余策略与经济学帝国主义之间的反差也加深了彼此的隔阂。早在19世纪70年代经济学边际革命之后,(1)1870年代经济学中边际效用学派出现,使原本强调生产、供给和成本的“古典经济学”转为聚焦消费、需求和效用的“现代经济学”。参见R.D.C.布莱克,A.W.科茨,克劳弗德·D.W.古德温:《经济学的边际革命——说明和评价》,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经济学与社会学就呈现出了一定的疏远状态。经济社会学家斯维德伯格(Richard Swedberg)甚至指出,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相互漠视,很少关注对方的研究[4]。直至20世纪70年代,新经济社会学逐步兴起,并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频繁互动,经济学和社会学近一个世纪的疏离似乎暂告终结。
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社会学虽然在研究路径和基本观点上存在差别,但在理论渊源和思想起点上则呈现出一定的契合性。以诺思(Douglass C.North)和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从利益驱动入手,试图发展出一套将社会性行为考虑在内的方法。而以怀特(Harrison C.White)和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等为代表的新经济社会学家的思路正好相反,他们试图分析经济行动和利益关系如何嵌入到社会结构之中。虽然这两派关照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二者延续的都是整合利益驱动和制度约束的进路[5],并且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学术路向都深深地打上了韦伯的烙印。(2)韦伯认为“经济社会行动可以被概念化为主要受利益驱动,而且指向他人行为的行动。通过个人赋予其行为的意义,行为成为行动;通过这一意义,行动也指向其他人的行为。”概言之,韦伯经济行为研究的要旨是从受利益驱动的个体出发,在经济分析中引入社会结构。而这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社会学两种理论范式共享的前设。
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勃兴得益于一种新意识形态的助推。1929年美国的“大萧条”促成罗斯福新政出台。以保护劳工权益、国家干预市场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内核的罗斯福新政,构成对市场主义意识形态的修正。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以国家干预为指向的凯恩斯主义一直构成美国经济学的主流。虽然国家干预市场对经济复苏以及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起到了明显作用,但官僚化福利制度的高昂成本也一度使资本主义国家陷入困境。1973年至1975年,美国以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滞胀危机”直接促使新古典经济学再次占据主导地位。随后美国的“里根经济学”(Rraganomics)和英国的“撒切尔主义”(Thatcherism)构成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标识[6]。而以批判修正古典经济学为立命之本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将经济行动视为社会行动并以“嵌入性”视角来研究行动与制度的新经济社会学,恰恰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
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开始逐渐呈现出由疏离走向融合的趋势。具体而言:一方面,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主动关注社会学的研究,将经济学的理论拓展到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或者将社会学的视角引入经济学固有的研究之中。如贝克尔(Gary S.Becker)将经济理论扩展到对一切人类行为的研究中去,(3)参见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对婚姻家庭、犯罪、社会歧视等传统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提出了很多洞见[7]。阿克洛夫(George A.Akerlof)等人开展了对社会学传统领域“身份认同”的研究[8],并将失业问题的社会学解释与经济学的解释相融合[9]。威廉姆森运用交易成本分析框架将市场和等级制勾连起来,对社会学传统的劳动分工理论构成了重要挑战。(4)参见奥利弗·E.威廉姆森:《市场与层级制:分析与反托拉斯含义》,蔡晓月,孟俭,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此外,威廉姆森还直接发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增进对话》的文章,讨论两个学科的对话空间和前景[10]。这些吸收社会学传统理论视角的经济学研究都取得了卓越成就,并对其他学科产生了重要影响。(5)贝克尔、阿克洛夫和威廉姆森分别于1992年、2001年和2009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的贡献已经不仅限于经济学界,也对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产生了重要影响。贝克尔本人除了经济学家的角色之外,他还获得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的头衔,也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学家。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也开始主动与经济学家就重要议题展开对话,如怀特追问“市场是从哪里来的”,并且他用社会学视角对(生产)市场进行结构主义分析[11],再如格兰诺维特主张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结构[12],同时他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种视角出发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比较研究等[13]。此外,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范式也开始对经济学的既有理论提出挑战,如约翰·迈耶(John W.Meyer)等人针对“制度(组织)趋同性问题”提出的“合法性机制”的解释框架,构成了对经济学“效率机制”的重要补充[14]。在与经济学对话的基础上,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开始在社会科学场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经济学和社会学开始关注并借鉴对方的理论和分析视角。
经济学与社会学从百年疏离到愈渐融合,表面上看这仅仅是西方知识界的一个“学术公案”,对理解中国社会转型似乎没有直接意义。然而,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与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逐渐译介到国内,加之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不难发现一种非常独特的学术景象:无论是作为市场化改革的理论支撑,还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反衬,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对中国改革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6)无论是将新制度经济学奉为市场化改革的圭臬,还是将其视为批判新自由主义的靶子,在一定程度上新制度经济学都是学术场域和官方话语互通的一个交汇点,恰恰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知识界出现了一场独特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运动”。此外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也对社会学、政治学等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进而催生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参见张林:《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新自由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者一次触及灵魂的斗争》,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06年第1期。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在中国市场转型和产权变革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经济学界还是社会学界,很多研究者秉持对于产权清晰的迷思,而且这种倾向不单在理论层面,甚至在实践领域中一些人坚信“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并将此视为肇始于科斯的“产权定律”。然而吊诡的是,这并非科斯的真实看法,甚至一定程度上是科斯所反对的[15]。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产权变革呈现出与西方理论假设完全不同的实践进路。
在四十余年的改革进程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产权界定、产权变革以及对应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都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世界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16]。然而,在实践中形塑人们互动模式的产权观念与现代产权经济学主流性的产权认知并不完全一致,并由此引发频繁的产权纠纷[17-18]。很多产权社会学的研究恰是从产权实践与理念的张力出发,从资源占有的社会认可出发关注产权界定中的多重规范互动。(7)参见刘世定:《产权理论的社会学探索》,载于张静主编:《中国社会学四十余年》第四章,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由此关键的问题是,不同的产权观念如何形塑有形的制度设置和行动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产权社会学的解释和产权经济学模型之间的理论对话,亦是透视经济学与社会学关系的一个新视角。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是以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和私有产权制度为经验基础的。西方自我调节市场(self-regulated market)制度确立之后,个人主义的产权观念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私有产权只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而不是学界重点关注的议题[19]。对于中国而言,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实现了产权的政治性重构,公有制的产权形态成为一切制度的基础。无论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产权的性质和结构都是给定的前提而并不构成“问题”。恰恰是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与之相伴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改革赋予了产权研究新的意涵[20]。
在社会转型的研究视域中,很多研究者将产权分析作为观测转型路径的着眼点。例如魏昂德、戴幕珍概括了中国国有产权变迁的五种路径:公有资产的承包和租赁(contracting and leasing)、公有资产的出售和彻底私有化、公有资产向精英的非法转移、国家实体对私营企业的投资、新的家庭经济和其他的私人经济的兴起[21]。亦有研究者秉持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理论把阶级分析与产权分析结合起来,强调阶级系统中的所有权(ownership)问题是理解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重要基础[22]。其实,社会学自创生之初就把产权分析作为重要的研究议题,一如马克思对所有制类型及其起源的分析、韦伯对西欧封建产权结构的检讨、涂尔干对产权起源问题的追溯等。遗憾的是,这些经典的产权社会学议题并没有引起研究者的足够关注,后来甚至一度中断,并未形成一致性的分析范式[23]。到目前为止,社会学的产权研究虽然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范式构成了一定的挑战,但还没有形成主导性的话语。
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疏离,使原本作为社会学重要研究范畴的产权分析一度成为经济学的专擅领域。(8)当然,自科斯之后,以产权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经济学”作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领域,在社会科学场域中也产生了很大影响。现代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秉持这种理念来分析中国的产权现象会经常遇到的困惑是:在转型过程中,一些所谓“模糊”产权形态可能并不是低效率的,一如产权不清晰的乡镇企业却创造了经济奇迹。实践中,一些企业会主动选择“模糊产权”策略,如有的企业通过“借红帽子”——私人企业以公有制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或者直接挂靠在公有制企业名下[24]64-65,以实现身份的合法性。对于这种不同组织间的产权模糊,产权经济学的解释只强调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设置,而对于为什么产权会不清晰以及产权反复界定的合法性却不能给出解释。恰恰基于此,一度被视为经济学专有领域的产权研究也开始进入社会学家的视野。所不同的是,产权经济学主要关注给定的产权特征(清晰的或模糊的)对资源配置绩效和行动选择的影响[25],而社会学的产权分析更关注给定的产权特征是如何被界定出来的。
既往关于社会学与经济学视角融合的讨论多从经济社会学的学理脉络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文献梳理,这些研究对于理解整个学术谱系以及学术发展的节点有重要意义。然而,聚焦历史脉络和经典文本从学理出发的讨论,往往容易忽略了学理背后的现实关怀。对于社会学的研究者而言,除了要从这些经典文本之中抽离出清晰的“学理逻辑”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学理逻辑”和“事理逻辑”紧密勾连起来,进而对转型中国的现实难题进行分析。本文试图从“问题”出发,以社会学家对转型中国的产权研究为基点,透过“产权分析”这一维度来探究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融合的路径和方向。当然,这种探究立足转型中国基础之上,是对“社会学和经济学视角融合”这一经典问题的“现实主义取向”的拓展。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产权”是经常被使用而又最具争议性的概念之一。与经济学家们对产权实施中权利边界“清晰化”的诉求不相称的是,产权概念的界定往往是模糊不清的。现代产权经济学一般遵循两个基本预设:一则,产权界定主要依凭法律合约;再则,产权通常是指界定清晰的个体性的经济权属。基于此,理论上产权得以强制实施的基础是法定权利及其约束边界的清晰,而实施的对象则主要针对经济物品及其权属。概言之,长期以来有关产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囿于经济学界,而且经济学家界定产权最主要依凭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此即“法定产权”。
产权经济学以法定权利(legal entitlements)的界定和交易为基本关注点,物品的交易实则是附着在物品上的权利的转移。要使交易有效进行,必须对附着在物品上的权利进行清晰的初始界定。产权的初始界定是通过“基础性的制度设置”来实现的,而由交易引发的产权的重新界定则主要是经由“第二层级的制度设置”来实施的[26]。基础性的制度主要表现为政府制度或法律制度,具有公共选择的性质,而第二层级的制度主要是指市场制度或合约形式,具有个人交易的性质。在厘清了产权与制度的关联之后,诺思对产权进行了重新界定,他强调产权是制度框架的函数,个人对自身劳务和物品的支配权受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机制和行为规范的影响[27]。
虽然诺思强调产权是制度框架的函数,但他并没有对产权界定的制度性环境给予足够关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是以自我调节性市场制度确立后的资本主义社会为经验基础的,在这种认知图示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构成产权界定的前提。然而,产权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学术界对于产权的初始演进还缺乏足够的关注。[28]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形式论”的分析模式,对于产权结构这种人类古老的制度安排模式不能提供有效的解释。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的研究揭示了实体性的经济观,他强调人类经济行为嵌入于各种经济的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呈现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过程,[29]通常这种制度化的社会过程呈现为以信任为基础的人际互动过程[12]。市场条件与产权界定的关联,不仅是社会学和经济学展开对话的重要基点,同样也是探究转型国家产权变革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一些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立足转型中国的“试验场”,提出了不同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和理论框架。长期以来现代经济学主要强调产权的经济权属这一维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形式论的观念。张小军从波兰尼的实体论经济观出发提出了“实质产权”的概念,并进而强调产权的广泛系统性和嵌入性。他借用布迪厄的“资本”概念对应于产权的各类范畴,对“产权”概念进行重新构造,强调产权不仅具有经济权属,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以及象征五种权属。同时他指出在这种“复合产权”的结构中,这五种产权都是人类产权关系的重要范畴,是“平等的”和相对独立的[30]。这种实体论意义上的复合产权论,与经济学家对经济之外因素的关注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诺思、德姆塞茨以及青木昌彦等经济学家都将产权视为法律、道德、习俗以及行为规范的函数,但张小军指出,不能仅仅将这些因素视为产权的外生变量,因为“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方程”,是一套在日常生活领域真实存在的社会认知和观念体系[31]。
复合产权论从实体主义的经济观出发,强调真实世界中的产权是融合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象征权属的整体。遵循波兰尼实体论的研究理路,复合产权论是对产权经济学理论前设的一种批判,这种理论创见是要努力将现代产权观念从自由市场以及与之契合的制度化私有产权的泥沼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的现实性依据是,以市场化和私有财产为出发点的产权概念无法解释中国以制度化的公有产权结构为原点的产权变革进程。用“产权”将布迪厄的“资本”进行替换,容易产生“产权即是资本”的印象,只不过在这里资本不单指经济范畴,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以及象征性范畴。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产权的基本意涵是一束排他性的权利,而资本不具有这样的涵义。此外,虽然布迪厄开放了“资本”的范畴,并重点研究了除了经济资本以外的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但在布迪厄这里,经济资本居于主导地位。而对于产权的复合性结构而言,张小军强调经济权属和其他几种权属是平等的,并不具有先天的主导性。
秉持实质论的产权观念,折晓叶、陈婴婴强调实践中的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法律条文或权利结构,而是不断变动的。产权在不同条件下会出现反复被界定的情形,在不断地界定和建构过程中,产权呈现为对社会权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化表达[31]。在这个意义上,产权的实践过程与产权的界定逻辑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学对产权界定的关注,除了法律合约之外,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是另一重要维度。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认可构成了法定权利边界的一种补充。
很多研究者意识到,若以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为基点来分析中国产权变革进程会面临诸多矛盾。刘世定指出面对中国复杂的产权结构及其变革形态,研究者往往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一种研究策略是把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作为基准,将与此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不同的制度性成分视为对基准概念的“偏离”,如残缺产权、模糊产权等。另一种策略则是跳出产权经济学的传统框架,从更基础的概念出发,如占有、支配等。前一种策略容易和“标准的”产权研究的学术脉络相衔接,但以西方的产权概念为标准来检视中国产权变迁而得出“产权的悖论”,往往是中国的“常态”[24]2。在这个意义上,后一种研究策略可能对于理解转型中国的产权演变过程更有帮助。然而,从后一种研究策略出发,我们要不得不经历一次重要的学术“冒险”,因为这要求我们从经验事实出发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前提进行反思。这种冒险要求我们必须要跨越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之间的藩篱,同时也要在琐碎的经验事实之中抽离出线索清晰的事理逻辑,而以社会认知为基础的产权分析恰恰是这种努力的表现。
长期以来,法定产权的约束边界实际上主要限定在产权合约确定之前和确定过程之中,对于产权合约确定以后可能发生的产权纠纷,逻辑上认定按照合约规定遵照法律程序执行即可。然而,一方面法律所规定的产权合约内容不可能是完备的,或者说产权合约不能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产权纠纷都预想清楚[32];另一方面,即便产权的纠纷适用于事先规定的合约范畴,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绕过合约而采取相互妥协、息事宁人等方式来解决。恰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廉姆森指出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似乎达成了一种默契:经济学家只关注分工交换和经济效益,而法学家则负责推敲合同法的细节条款[33]。
然而,在实践中产权是一个被反复界定的动态演化过程。由此,如何理解产权的建构及其运作过程就构成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刘世定从科斯讲述的“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制糖商和一个医生的纠纷)和“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上的谷物”两个典型案例出发,(9)参见威廉姆森·温特:《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归纳了科斯的“相互性定理”:假定A有一定排他性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对B不利或有害。假设通过法律权威消除A的此项权利,就意味着B获得某项权利,由此,B的占有又意味着对A有损害。事实上,“相互性定理”中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所谓的“相互损害”是以A与B之间产权的界定不清为前提,消解一方损害导致另一方受损的相互性问题又是以双方产权的清晰界定为基础的。刘世定以“当事者对产权的认知”为逻辑主线,指出化解这一悖论的关键在于当事者认知权利边界溢出法定权利边界[24]54-58。
以社会认知为基础来界定产权往往能弥补法定产权的不足。在产权实践中,“只有得到社会认可的占有才成为产权”。影响对资源占有的社会认可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博弈、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等。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对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的理解直接影响对资源占有结构的认可[34]。恰是在这种意义上曹正汉等人指出,中国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们公认并遵循的“理”,即便可能与相关的法律条款存在一定冲突,但它作为产权界定的重要依凭,总体上有益于社会的稳定。这种民间社会的公理可以弥补、修正法律条款和官方政策在产权界定上的偏差,从而降低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通民众所公认的“理”构成了中国民间社会的不成文的“宪法”,它能够对一般的政府行为以及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实现有效规约,这是保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以及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的隐性条件[35]。认知产权模式对法定产权的补充更有利于洞识中国集体主义产权变革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产权作为社会权利关系的制度化表达,依托不同的社会合约而被不断地解构和建构。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法律界定还是产权实践,所有权(ownership)是一种具有社会认知性的经济权利[23]。从实践的角度看,产权可以被界定为对经济资源占有的社会认可。社会学者开创的这种产权研究的新视角实则揭示了一个基本的观念:产权的界定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下文我们将围绕产权的社会建构这一维度展开讨论。
社会学先驱涂尔干曾经把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市场的科学”,把社会学定义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在涂尔干这里,制度是指一切由集体所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36]。而经济学家在理解制度的本质、起源、作用和结果方面提出了有别于社会学家的思路。例如,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从博弈论的角度指出经济学家定义的制度至少有三种含义:博弈局中的参与者、博弈规则或博弈结果(均衡)[37]。作为博弈局中参与者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如政府、大学、公司等,这是“institution”(10)不仅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理解“institution”上有很大差异,经济学家内部对“institution”的理解也大有不同。哈耶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为一种“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建制结构”(有点接近英文的“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configuration”)。诺思则将之视为“约束规则”。在中国知识界,不同学科对“institution”的翻译也有不同。如陈嘉映一般把“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而杨国荣则将其翻译成“体制”,张绍杰则将之翻译为“惯例”等等。参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的本意之一。在诺思看来制度最基本的含义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是对人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及行动选择的重要约束机制[27]3。开创制度分析之博弈均衡理论的安德鲁·斯科特(Andrew Schotter)则强调制度是一种均衡,亦即博弈的后果[38]。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制度内涵上理解的差异,是两个学科在关乎产权的理论预设上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无论何种政体,产权制度都是最基础性的制度设置形式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产权视为市场性合约的组合,市场是界定产权的前提。波兰尼则指出,在19世纪之前的时代,经济是嵌入到社会当中的,与之对应的经济逻辑也从属于社会逻辑。而到19世纪,随着自我调节市场制度确立之后,经济关系开始从社会关系中“脱嵌”而出,并居于主导地位。但在波兰尼看来,“自我调节市场”并不真实存在,在人与自然和平相处的社会中,市场的自我调解理念只是一种乌托邦[39]。在波兰尼这里,市场是实体主义经济乃至整个社会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斯蒂格利茨看来,波兰尼的这一论断实则揭穿了“自由市场的神话”[40]。波兰尼的宏观嵌入性视角是我们理解产权的社会建构过程的重要基点。
前文已经指出,现代产权经济学在解释中国产权制度变革过程上会面临诸多悖论。以乡镇企业在同一地区产权的多元化为例,产权经济学解释框架的内在逻辑的紧张在于,它不能既解释了“私有制”的成功,又解释“集体制”的不败。折晓叶和陈婴婴以长三角地区的塘村集体企业在产权关系变革过程中屡次界定的实践过程为分析对象,试图重新解释令产权经济学困惑的悖论性问题。对应于“私有产权的市场性合约”,折晓叶和陈婴婴提出了“集体产权的社会性合约”的分析框架。这是因为以社会权利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性合约”对深深“嵌入”于社区母体中的乡镇企业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社会合约性产权”将成员权及其连带的社会关系网络看作合约形成的基础,这与新制度经济学中“市场合约性产权”的解释逻辑有很大不同[32]。它们的重要不同在于,前者关注在市场条件不完备的前提下公有产权的所有者以及参与者的复杂关系,而后者关注在自由市场前提下个体的排他性权利。恰恰基于这种理解,周雪光在对权利产权观念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与权利产权研究聚焦于组织间的边界、排他性权利及其转移不同,关系产权则更关注组织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维系这种关系的独特机制[19]。
关系产权理论为我们拓展出一条经由组织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结构”来透视产权的独特路径。在中国四十余年的产权改革进程中,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和企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成立是以企业组织的产权被弱化为前提的,而且这种结构存续依托于这些组织间的彼此认可和承诺。若以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为出发点来看中国的产权改革进程,会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在所谓的“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的前提下,中国乡镇企业创造了发展奇迹,企业产权模糊与发展激励和效率的同在构成了对“权利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挑战。另一方面,企业运行和产权变革所面临的复杂关系以及制度环境是界定实践产权的重要依据。由此,周雪光提出了“关系产权”概念,并强调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与经济学强调产权的结构形态反映企业的独立性不同,关系产权揭示了企业与政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特殊的权力结构和关系网络,这种理解更契合中国产权变革的实际形态[19]。
不难看出,周雪光所强调的关系产权是从组织以及组织内部的制度结构来界定的,这与产权经济学中所强调的产权中的“关系”有很大不同。前文已经指出经济学家所关注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基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形成的经济关系,而主要关注由物的存在及其使用所引起的行为关系和社会关系。[41]但这种关系是市场制度条件下由资源稀缺性所导致的对资源占有的排他性关系。而周雪光所强调的关系是关涉到个人、组织、国家在独特的市场条件和政治环境下在产权变迁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相互交错的复合关系。产权关系的复合性也构成社会学学者分析中国产权关系变革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综上所述,产权界定的社会维度为我们解释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原点的中国产权变革进程提供了一个新的和更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但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产权经济学对应的这几种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并不是与经济学相悖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虽然“产权的社会视角”对产权经济学的局限提出了重要的批评和补充,但目前这种视角的开拓以及在研究对象的选取上还有一定局限,既往研究主要选择农村的地权、林权、水权的纠纷以及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变革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而对于最能体现社会主义体制内涵和反映中国产权关系变革复杂性的城市社会国有企业产权变革的问题还没有足够关注[42]。官僚化的国有企业是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中最重要的产权形式[43],也应该构成“产权的社会视角”重要的解释和研究对象。(11)参见拙文:王庆明:《身份产权: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变革过程的一种解释》,《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5期;王庆明:《产权连续谱:中国国企产权型塑过程的一种解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社会学者开创的“产权的社会视角”的贡献在于:一方面,这些研究立足转型中国的具体实践,对理解中国复杂的产权变革历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这些研究从批评和修正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构成了社会学与经济学视角融合的一个重要基点。在急剧的社会转型和产权变革的背景下,无论是经济学还是社会学,面临的共同挑战是:该如何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产权变革的整体进程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产权界定的多重机制及其交互作用?
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是中国自1978年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44],也是构成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事实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特征的重要表现。然而,对于中国产权变革的整体进程,我们似乎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解释,中国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产权变革并非公有与私有简单的二分。在改革实践中,从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结构的转变往往构成一种“连续谱”[45],在同一体制下,甚至在同一企业组织框架内,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体产权等多重产权结构的并存互融构成了中国产权实践的重要样态。中国这种多元复合的产权形态以及独特的产权变革进路作为一个“试验场”,对既有产权理论提出了重要挑战。
从产权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不难发现产权制度确立了人类针对稀缺性资源占有及分配的结构形态和社会关系。在转型视域下,不同的产权变革路径与市场转型进程的匹配构成不同的“转型体制”。与东欧和中欧完全私有化的进路不同,中国的产权变革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变革”,它既不是完全的公有产权的解构过程,亦不是完全的私有产权的建构过程[16]。在政治体制延续性的前提下,中国产权变革的形态并不是完全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预设——个体化的产权清晰是效率前提——推进。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关注的是制度化的私有产权是如何确立的,而当下中国产权实践所呈现出的更关键性的问题是——中国集体主义产权是如何变迁的或曰“变异”的。中国的产权变革实践及其独特机制对以西方社会为经验基础的产权理论构成一定挑战。通过细致深入的实证研究,彰显西方产权理论解释中国经验的“悖论”,进而立足中国产权实践提炼更具解释力和分析性的概念、理论,这将是产权社会学研究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