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晨
(南昌工学院 教育学院, 江西 南昌 330108)
官场陋规古已有之。随着官僚政治的不断发展,逐步从人情馈赠演变为办理公务时不得不遵循的潜在规矩,暴露出贿赂的本质。在俸禄普遍偏低的明清时期,陋规费用是官吏的一项重要收入补充,上下往来间馈送规费成为官场的默认成规。“在外文武官员,尚有因循陋习,借名令节生辰,剥削兵民,馈送督抚提镇司道等官,复苛索属员,馈送在京部院大臣、科道等官,在京官员亦交馈送”[1]。上级官吏所得陋规规费,表面上来自下级官员馈送,但他们不会自己掏腰包,规费从地方州县到督抚再到中央,在向上逐级流动的过程中,通过互相赠予,私人侵吞,被层层瓜分,其最初的源头已渐模糊,很难具体说明来自何处、何人。梳理一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雍正元年(1723年)二月初六日,给事中崔致远:“部费陋规由来已久,人共知闻,大约部员取之于缺主,缺主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2]87。雍正三年(1725年),总兵丁士杰:“督抚提镇布按两司,看属员之大小,俱有一定之科派,每年凑解部费,积习已久……但思此项银两虽出于属下,而究其实,则文官未免不设法取于里下百姓”[2]189。从两段引言可知,部费陋规最终来源于底层士农工商。其中向百姓收取的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地方官征收田赋时附加的火耗,因全国田赋的基数很大,火耗本身也成为了最大的一项陋规。
耗羡银是部费的重要来源,在办理钱粮奏销,应对部驳时用途极为重要。如浙江布政使佟图吉:“火耗虽非正项,然公事所资,势所不免。不免要在酌其轻重,随时随地而增损之,庶几上不误公,下不病民,于事而有济也”。而浙江省“岁解部费约有二万余两,皆当取之火耗,悉力完办”[2]263,张集馨提及筹措奏销部费的情况,“将来造销,部费无出,曾去首府商量,每石另加五十制文,以为部费,免其将来苛驳”[3]211。雍正七年(1729年)十一月初十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又如粤省钱粮火耗往年名为加一五六,实有加一七八,仍于火耗之外,事事派累里民。彼时同城武弁得以私派重耗,挟制文员以致武员说情受贿,文员勉强听从,今岁火耗已经奏明每两钱粮加耗一钱六分,奏销刑、名二项部费,另加耗九厘,此外并无丝毫杂派”。乾隆二年(1737年),广东省“耗银为一百七十四两零,内派九分为各官养廉,四分为公用火耗,三分为院司养廉,九厘为部费饭银”[4]。
另一大来源是地方官员挪用的正项钱粮。清朝财政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上征收的赋税大部分都要解送到中央,能够留存在地方的部分比例很小,因此地方经费时常处于紧张状态,而进京办事的打点费用,致送各级官吏的各色礼金又是不可缺少,因此,州县官只得动用库存经费,如“除照例抽储库款外,余须尽收尽解,有成有限,不准多羁时日之缺丝毫。而外此事之拟派也,衙署之用度也,上司节寿门包,寅好往来投报也,合四季之所需,动至万金及数千金”[5]。冯桂芬言:“国家之帑藏居其三,吾民之脂膏居其七”[6]。
向百姓征收的钱粮耗羡不仅用作部费,也是漕运陋规的来源之一。陆世仪:“朝廷虽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之蠹恶之口腹”[7]。况元礼条陈:“上官执定例,以讹索漕规……究其所讹之规,所揽之利,要皆出小民之脂膏”[8]。乾隆十七年(1752年)六月,巡漕给事中范廷楷查知江西、浙江帮船“自领运起至抵通之日,银两、土仪等陋规,每帮费至银五百两”[9],河南每年运送颜料、布匹、牛筋、黄蜡的帮费平均须约五千三百两。
武官不同于地方文官,可以在征收钱粮时私征加派,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武官的陋规主要来自下属兵丁。例如: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云南驿盐道李卫:“如楚姚镇总兵刘俊杰不肃官箴……开钱铺,以扣饷,兵民怨腾”。
雍正三年(1725年)五月初二日,贵州大定总兵丁士杰:“此项银两(部费)虽出于属下,而究其实,则文官未免不设法取于里下百姓,武官则科派队伍兵丁”。
雍正三年(1725年)七月二十九日,江西南赣总兵官石云倬,奏称查出总兵黄起宪吃空额并勒索各营兵丁节礼银,副将王用侵蚀各营兵饷,还向下属勒索财物等,“细查营中积弊,有前镇黄起宪,共食空粮二百三十五分,空粮之外又勒索各营四节规礼,每节或六十两或四十两不等……更有甚者,现任九江协副将王用身为大员,婪赃无厌,于六月二十四日署理赣镇印务起,至七月十二日止。勒索上任规礼,并侵蚀各营饷米银四百六十五两。又拔补把总马成功,逼取部费银二百两。又拔补把总谢晋,因伊赤贫,勒索紬縀等物。种种贪污有乖行止,经访查确实”。
雍正四年(1726年)四月十七日,湖广提督赵坤查得长沙协副将李登云,借部费为名勒索下属士兵,“窃访得长沙协副将李登云,声名不好,藉藉人口,昔任岳州参将时,曾被守备谢尚遵揭告。近任长沙协副将,又被前任都司韩公远揭告,又且指称部费勒索银两,徇庇员弁,一味存私,因事属已往故,未纠参然”。
雍正八年(1730年)三月二十四日,上谕兴汉一地奏销部费等银,每年由兵丁共凑银两,可知其他各省情况大致相同,“朕访闻得陕西兴汉镇,有加米部费一项。毎年兵丁公凑银三百两,同奏销银两一并交送部科,名曰部费。又如庆贺表笺,毎年给陋规银四十两,赍送册籍毎年给陋规银二十四两,兴汉一处如此,则各省与此相类者不少矣”。
这项陋规主要来自印结银,清代各省士人赴京会试、捐官、或办理升迁转任手续,都要提交由本省籍京官出具的盖有官署印章的文书,证明其履历属实及身世清白,以便报部与府县所出凭证核对。因为有此项规定,给许多京官开辟了一条新的收入来源,因“部曹俸薄,赖以为津贴,各省通例也”。各省籍京官会同组成该省印结局,专事办理印结,需要的人缴纳一笔费用,即可领到[10]。凡是加入印结局的京官,几乎每个月都能分到十几两到几十两不等的费用,各部“同乡有印之京官,均分之,各省一律”。同、光年间,一般司官每人每年可分到二、三百两,甚至四、五百两,要比其官俸高出一倍以上。据李慈铭:“印结银一项在京官收入中最重要”[11]。不过“各省丰啬不同,直隶贫瘠,捐官者少,而在部当差者又多,每年所得只有三四十金。寻常省份,每年有二三百两,例如福建年约二百两左右,若是川粤江浙等富饶的省份,一年能有逾千金者”[12]。
这部分主要来自捐监银,清代允许童生通过捐纳钱粮的方式获取国子监监生的资格,也称作捐监。凡廪生、附生未经考选报捐成为国子监贡生的,称作例贡生,童生捐纳成为监生的,称为例监生。捐监收入不可小觑,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进项,几乎占到捐监银的三分之一。晚清薛福成:“乾隆年间,常例每岁捐监、捐封、捐级等项,收银约三百万”。对普通士民来说这是一条获得出仕机会的捷径,而承理捐纳事宜的户部和地方州县衙门则视其为财路,种种勒索情形不一而足。例如乾隆九年(1744年)十月,御史李清芳:“福建减数收捐监生一事,兴化、漳州、延平三府,龙岩、永春二州,闽县、侯官等四十一县,经收各员于部定仓费、饭食之外,每名索取规礼二三十两至四五十两不等。查每名监生统计捐费不过百余金,而索规礼至二三十两、四五十两不等,是每名监生公家收其二,而官吏取其一”[13]。再如甘肃省,乾隆三十九年,布政使王亶望:“现在收捐之安西州、肃州及口外各属,扣至九月底,共捐监一万九千十七名,收各色粮八十二万七千五百余石”,对于甘肃这样相对收入较少的省份来说,这个数字实在非常可观。
一是来自盐商致送的盐务规礼银。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浙江按察使甘国奎奏称,浙江省按察司衙门的节礼、刑名部费银都来自盐规,“查浙江按察司衙门,向有各属四季节礼,连随封共银一万七千七百四十两零,盐务规礼连随封共银四千四百两,刑名部费四季共银四千五百三十七两零……因浙省公事繁多火耗轻少,恐各属借口亏那,是以全不收受,只收盐规一项以为日用”。《长芦盐法志》里还提到对盐务陋规银的各项使用分配,供给“又批解户部山东司饭银二千二百两,又提塘邸报银一百八十两,又领引、缴引、部费银六百三十五两九钱五分,架阁库书吏赴部时支领。又津镇书吏饭银三百六十两。又巡盐御史,运司两分司,经历、知事、库官批验所各衙门书役工食纸张等银,九千八百七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俱四季请领……”[14]。
二是向行商征收的厘金。张集馨:“曾涤生五月来江,闻厘金畅旺,九年通计入数有一百六七十万,又将牙帖一款并归厘局,径交粮台解归大营,自以为每年可得二百万两足敷大营军饷”3]320。曾国藩在与其弟曾国荃的家书中也谈及,欲用厘金收入充作军费奏销的部费,“余所奏报销大概规模一折,奉朱批‘该部议奏’……至将来需用部费,不下数万……余偶言可从此项下设法筹出部费,贞阶力赞其议。想杨、彭亦必允从。此款有着,则余心又少一牵挂矣”[15]。
三是在解送物料的过程中虚报物品损失,将截留下来的部分充当部费,“京铜旧例,泸州申报船名夹私,汉阳申报船名川桨。汉阳换载例限四十日,以原舟坚弗易也,修艌竖桅并载而已,故事运员窃官铜,多或至报沈失二三万斤,部费私橐皆出此”[16]。
由前所知,部费是清代地方官员为办理公务而致送中央各部门的贿赂费用。清代部费陋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地丁耗羡银及正供;二是兵丁、举人及候补官员;三是童生和商人。这项陋规侵蚀吏治、败坏官风、为害民生,对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是封建王朝难以革除的弊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