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帅
摘要:本文通过讲述“别敬”这样一种不可明说的官场规则来分析清朝官场的腐败,以此论证“官场规则”对官员的强大约束力,官场这种腐败而不乱的规则的实质是對国家财富在官僚集团中的重新分配,并在官僚集团中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的“官场规则”是国家改良的主要阻力,对后世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朝;陋规;别敬;官僚集团;利益共同体
纵观清朝历史,官场腐败贯穿始终,这有清朝自身的历史特殊性,在早期的康熙、雍正时期,虽然严厉惩治腐败并在雍正时期实行“养廉银”制度来提高官员收入,但官场贪腐之风却无法遏制,本文以“别敬”为例,阐述清朝的“官场规则”对官员所具有的强制力和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的原因。
定义:本文中“官场规则”一词是指官僚系统多数成员默认并遵守的不成文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已经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表现是官员之间以财务往来来达到利益关系的平衡。
一、别敬
清代,官员奉派出京或到中央述职离京时,要给有关官员、老师、同年送礼,名之“别敬”。
二、别敬的起源
别敬的起源是明朝的“陋规”,是陋规里“规礼”的一项。
(一)明朝的陋规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指出明朝的税收制度极不完善,无法集中、有效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官员的贪污提供了便利,形成了各种名目的送礼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陋规”是指“规礼”、“杂费”,就是与国家正式税收相区别的各种名目的送礼及乱收费的总称。
明晚期已经形成了大规模、制度化的贪污腐败。
(二)清朝的陋规
清朝统治者自顺治时候起,一方面因统治区的急剧扩大,各级机构都需要充实用人;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占领区域内的有效统治,防止汉人的反抗直接接收大批明朝官员任职,以致把“前朝犯赃除名、流贼伪官一概录用”,致清前期官员队伍素质低下。他们直接将明时的贪腐之风延续到清。
例:顺治十年(1653年),顺治帝对查出的贪腐官员人数之多感到吃惊:“贪吏何其多也,此辈平时侵渔小民,当兹大计之年,亦当戒慎。”
可见清从建国之初腐败之风已经盛行,明时的陋规在清初就已存在。陋规在雍正之前就已经非常严重,康熙时期虽然惩治过贪污,但官员的工资并未提高,离开陋规官员们很难生活,所以未见多大成效。到雍正时期,雍正皇帝深知官员工资不足以让官员家庭维持生活,所以推行了养廉银制度,大幅度提高外地官员的合法收入,同时要求“慕耗归公”,严惩贪污腐败,所以雍正一朝,官场风气为之一肃。到乾隆时期,官场又恢复了贪污腐败风气,并且这种陋规逐渐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成了官员们做官办公必须遵守的规矩。
三、别敬产生的原因
(一)京官和地方官的收入差距
1.官员俸禄过低
清代官员实行的是低俸禄制度,以康熙初年为例: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根本不足以让官员维持生计。
当时的御史赵璟说:“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呼?”
清初的清官陆陇其不仅淡食素衣,还要从家里拿银做帮衬;江苏巡抚张伯行,亦“日用之物,一切取给于家”;于成龙病故后,将军、都统、僚属来到卧室,“见周身布被一笥,中袍一袭,靴带二事。堂后米暨盐数盅而已。”可见清苦之极。
2.地方官养廉银数额大大超过京官
雍正时期实行养廉银制度,养廉银出自耗羡银,根据官职高低、公务繁简、收支多少、地方远近等情况,定期发给地方官员。数额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养廉银的数额大大超出俸禄,但京官的养廉银却很少,在雍正时期,只给部分京官发放双俸,根本无法和地方官相比。
3.地方官有多种渠道获取财富
地方官通过征收火耗、羡余、多种私征杂派手段获取巨额财富,京官的这种途径则较少。
由此可见:京官的官方收入要比外地官员少很多:形成了京官“贵而贫”的怪象。
(二)京官的权利可以极大的影响地方官
虽然京官的正式收入低,但京官掌握重权,可以对地方官员施加很大的影响。如:京官对外官的升迁和任命有很大的决定权,比如说吏部就是考察官员、任命官员的部门。所以有俗语说:“朝中有人好做官”。其他各部也都有掣肘外地官员的方法。
因此,京官和地方官就形成了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京官“贵而贫”,权利较大的京官在收入上远不及下级的地方官员。京官就势必会用手中的权利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地方官则用手中的财富来保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结果双方逐渐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调剂:京官凭借手中的权利影响关照外官,以此换取外官的财富,外官则用自己的财富换取京官的庇护。这样就有了外地官员离京时送给京官的“别敬”,有夏天送的“冰敬”,有冬天送的“炭敬”,京官出京办理公务,所过之处还有“钦差费”,总之明目繁多,也可说对京官“体贴入微”。如此的种种都有了专门的名称,可见这种风气已经蔚然成风,变成了规矩,成为官场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至于“敬”的数量:自然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的道理,数量由京官的权力、外官的实力和双方的关系深浅决定。
四、从别敬的数额看清朝的腐败
(一)别敬的实例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张集馨接到陕西粮道的任命时,已经在北京住了四个月,所带钱银已快用尽。他写道:“今得此缺,向来著名,不得不普律应酬。”“连同我在京买礼物的数百两银子,共用去别敬一万七千两”,以至于都快没有返回的路费了。
张集馨两年后(1847)调任四川按察使,在北京又送出一万五千两银子的别敬,详细记录如下:军机大臣:每处四百两;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两,其中帮他办折子的、有交情的,每人八十两、一百两不等。六部尚书、总宪:每位一百两。侍郎、大九卿伍拾两。其他如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一概要应酬到。
1849年,张调任贵州布政使,送出别敬1.1万两;
1850年,张调任河南布政使,送出别敬1.2-1.3万两。
(二)别敬反映的腐败
如上例所述,张集馨一次用去别敬一万七千两,这在今天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以米价作为中间换算单位的话,一两银子合今天人民币150-220元。所以一万七千两约合今天人民币255万-374万。即使地方巡抚一年的正式收入也到不了这个数字。
因此别敬的银子只能是地方官从其他渠道获得,既然地方官离京时都要给京官奉上别敬,那么他们到了地方上就必然想尽办法从地方上挤出银子,不仅要补上别敬的数额还会为自己捞得可观的数量。渠道无非有二:一是向百姓私征杂派,二是从国家财政环节中挪移、巧取。
五、别敬体现的实质是国家财富的再次分配,官僚集团的利益均沾
别敬实现了财富在官僚系统中的流动,从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官员输送,可以看出将财富在官僚系统中流动起来,最终实现了官僚集团的“利益均沾”的结果。
别敬在清中晚期体现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征。同时体现出这一特征的还有“冰敬”、“炭敬”等多种财富流动手段。这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就变成了官场规则。官场规则体现了清帝国的利益分配在官僚系统中达到了一个“平衡点”:是国家财富的再次分配。
在清帝国,律法所规定的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式是皇帝满意或期望的社会财富分配方法,但这种分配方法不符合官僚集团的利益,官僚集团希望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是在能保证社会维持安定的前提下。事实上,官僚集团所榨取的财富自然来自广大的普通百姓,能榨取的原因是百姓无力反抗官府,因为百姓反抗官府的代价是高昂的,风险是巨大的。榨取的程度是没有超越百姓的承受底线或者说百姓认为不值得为了这样的压迫去豁出命来铤而走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就像财富抽水机一样将地方财富尽可能的抽取,然后将抽取的财富通过别敬等种种方式在官僚集团内重新分配,在集团内部达到了利益平衡,实现了利益均沾。
六、平衡点:腐败而不乱
当财富分配按照官场规则来执行,在整个官僚集团中达到利益平衡点后,官场就出现了一种“腐败而不乱”的景象:地方官强取豪夺,贪污腐败,京官收贿受贿,但这个过程却在暗地里有序的进行,例如别敬就规范化、制度化了,成为一种在官场上约束力极强的、内容清晰的规则,虽然不属于国家法律制定的范围,却有力的约束着官僚集团内的成员。至于国家是否能繁荣安定,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七、“官场规则”对官员的强大约束力
官场规则到了晚清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成为一种必须执行的行为,不论官员的地位与威望。
(一)位高权重的官员同样遵循官场规则
位极人臣的曾国藩是晚清著名的贤臣,本人生活清苦,赵烈文第一次见到曾国藩的印象“所衣不过练帛,冠靴敝旧”。即便是他也不得不遵从官场规则,他在日记中多次提到”核别敬单”,给儿子曾纪泽的信里提到:“余送别敬一万四千餘金”。
同样是晚清名臣,生活简朴的张之洞也一样遵循官场规则,支付别敬。
(二)官场规则具有强制力
官场规则一旦规范化制度化,就有了强制力,无关个人的意愿。遵循规则的人不代表赞成规则,但规则的强制力,让官员不得不去遵从。正如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所写:“余居是官,心每不安”,還写“今得此缺,向来著名,不得不普律应酬。”在此张集馨用了“不得不”,可见也是心疼不舍,但是无可奈何,不敢不遵守规矩。
可见即使对这种规则心存不满,对一个胸怀抱负的官员来说,如果他想有一番大作为,就必须首先遵守这样的”规则“,然后自己才能“入道”,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获得重用,在有生之年才可能有机会有一番大作为。也许他们未必赞成这样的规则,但是无力反抗,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便是清朝历史上的贤臣对这样的现象也只能入波随流,能做的也许是“不忘初心”:生活简朴、所任内勤政爱民、忠君体国。
八、难以突破的官僚集团利益共同体
一旦国家财富在官僚集团中进行重新分配并达到平衡点之后,整个官僚集团就变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典型的表现就是利益交换在中央和地方机关无处不在。这个时候,任何触动官僚集团利益的举措必将受到整个官僚集团的集体抵制。
表面上,整个官场反倒容易表现出“一团和气”、“官官相护”的局面。
例:清查陋规是道光帝初政后的第一个整饬吏治、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1821年,道光帝执政仅半月,即于九月十一日下诏清查陋规。他于十六日再次下诏,阐明本意以示决心。官员们知道无法实行,又不敢公然违抗,劝皇帝缓办,不久后,先是在京的官员相继出来谏阻,后来各地的督抚也纷纷要求停止清查,请道光帝收回成命。道光帝斟酌再三,权衡利弊,决定收回成命,下诏停止清查陋规,道光帝整饬吏治、惩治腐败的企图以夭折告终。道光帝企图触动官场规则,这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滚雪球效应,结果是根本无法查清,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草草结束。官场规则使官僚集团成为利益共同体,其自身已经很难被触动和改变。
道光皇帝也感叹:“凡此皆因官官相护,罔顾天良。罔尽心力,只知窃禄肥家,置民瘼于不问。”
遵守“官场规则”的官员,本身是既得利益者,自然不会站出来反对它。还有两种官员不属于这个集团:一种是试图打破这种格局以达到国力增强,百姓富足的目的,如主张反贪或主张变法的;第二种是洁身自好的清官。第一种官员会遭到大部分官员的反对,即使有皇帝的支持也难有作为;第二种也许能获得美名,但往往难以获得实权以施展抱负,他们要么难以升迁穷困潦倒,被排斥的官僚集团之外,要么转变思想入波随流,按“规矩办事”,最终成为遵守“官场规则”的官僚集团中的一员。
所以,要改变官场规则,通过皇帝或官僚集团本身是实现不了的。
九、“固化”的社会形态
一旦官僚集团成为利益共同体,整个社会会进入一种“固化”的模式。即使皇帝发现了吏治的弊端,面对日益衰败、百弊丛生的社会现状,也无可奈何。因为皇帝和少数官僚很难打破这种格局,一旦试图通过变法或惩治腐败来减轻百姓负担、充盈国库都将触动整个官僚集团的利益,会触动每一个遵守官场规则的官员利益,必将引起整个文官集团的反对,所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这个现象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都存在: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正是因为触动了整个官僚集团的利益导致迅速失败。雍正皇帝希望通过养廉银制度来消除腐败的理想落空也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官员的俸禄低下而是整个官僚集团已经利用国家财政制度的不完善和财政效率的低下对社会财富进行了重新的集中和分配,他的时期的廉政只能在他的勤政和高压的统治下维持短暂的时间,他死后原有的情况迅速反弹自然在预料之内。
十、结论
官僚集团一旦成为利益共同体,国家一旦进入固化的状态,整个国家就很难从自身进行改良,很难去除吏治的弊端,面对百弊丛生的现状,只好听之任之,任由吏治一味地坏下去。结果是国家难以图强,直到亡国而后已。能打破这种固化局面的,只能是外力:要么是百姓揭竿而起,爆发农民起义,要么是遭受外敌入侵。但这两种外力正是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的原因。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2][清]张集馨撰.杜春和,张秀清 点校.道咸宦海见闻录[M].中华书局,1981,11.
[3]李伯元.官场现形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4]稻叶君山.清代全史.卷3,卷4[M].民国上海中华书局,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