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志 彬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近年以来,北京大学邓小南教授提出“活的制度史”,学界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方式和视野进一步得到扩展,涌现出一大批关于中央决策、信息沟通相关研究成果。作为宋代乃至后世影响较大的元丰改制,必然是其中的重点。2011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同一期,连续发表三篇有关决策过程研究的文章。其中刘后滨先生的《“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1],通过对元丰改制过程的朝堂奏议以及改制后机构实际运行情况叙述,得出元丰改制并没有恢复到唐代前期的实际运行的三省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恢复《唐六典》所记录的三省官制的结论,影响较大。此外,邓小南先生《信息渠道的通塞:从宋代 “言路”看制度文化》[2]一文提到,上朝言事,一直被认为是 “朝政之大者”[3],且言路承载着言论开放与意见进呈的特定方式,是士大夫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但根本上讲,其运行从属于政权的需求。邓先生这里讲到的言路无疑是决策过程的呈现途径,可见在政治制度中,士大夫的言事虽是从属于政治需要,但其重要作用不可忽视。关于决策过程、信息沟通的论断,学界已有较为多的成果,不再一一列举,总体上体现了整个政治制度的运行是在人为因素的作用之下进行的,并反馈到事件的全过程之中。另外,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李国强先生深入地对人事因素在中国古代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他说:“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时代,几乎每一项政治制度建设,其背后都涉及一系列复杂的人事因素。有的制度完全是因人而设,有时因复杂的人事关系而使制度日臻完善。尤其是在制度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中,人事因素无疑是一个催化剂。研究中国古代制度史,就不能忽略制度背后复杂的人事关系。”[4]尽管学界已经有了较为多的研究成果①,但在对于北宋官制改革的过程还未见相关研究内容。笔者浅陋,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期待方家指正。
北宋自建立以来,为应付复杂的政治局面和国家需要一统的实情,对于功臣及归附势力,施行大批封赏和留用,这必然造成一定的冗官出现,因而采取了官职差遣相分离的方式来保证政务有效运行。然而这一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多有不便,引发了官制“正名”的需要。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
陈均的《皇朝编年纲目》中这样记载:
国家建官多循唐制,而间有损益。三省长官惟除侍中,亦罕预政,而以平章事为宰相之任,六曹不厘本务,给舍不领本职,谏垣不专谏争,史馆不修记注,总计有使,封驳有司,而审官、审刑各有院,凡台、省、寺、监往往它官兼领,故议者多以正名为请。[5]
陈均从整体上为我们阐述了北宋官制正名的缘由,即官职不符,它官兼领本官职事的现象较为普遍。也就是“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6]3768名实混淆、品秩紊乱的现状引发了朝堂对官职“正名”的请求。
不难发现,这一弊端自北宋建立时期就已经初见端倪,但限于史料记载情况,直到真宗、仁宗时期才开始记载有人正式提出“正官名”的建议。真宗咸平(998-1003)中,杨亿最先上书提出:“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自此,上书建议官制改革的呼声不断,而提出的具体方案也大部分是恢复唐初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之制。到了仁宗至和(1054-1056)中,吴育上书说:“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逞厘正……”[6]3769,提出了恢复尚书省职能的建议。
宋神宗被称为“改革皇帝”,可见其图强之心何等强盛。仲伟民先生则明确指出:“神宗自继位起, 即暗下决心改变积弱局面, 一扫祖先之耻辱, 他的这个志向至死不渝。”[7]前期支持“王安石变法”,虽困难重重,但依然坚持,力求改变积弱的形象。后期施行官制,对冗官这一现实进行从上往下的自我革新,无不体现着这位“改革派”的强势。
改制缘由可据《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来详细了解。“国朝建官,沿袭五代……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8]2978可见,神宗苦于百年来官员愈多、职不符实的现状,而下定决心进行改革。其成效也有一定的描述:“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8]2978字里行间可见正名与正实的成果显著,但据考证正名的成分更大一些。到了熙宁末年,神宗想要“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8]2978。之后,到元丰三年(1080)六月,神宗“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8]2978神宗皇帝从熙宁末校《唐六典》,到元丰三年下诏置详定官制所具体施行,三四年间,或亲笔过问或亲往督促,对于改制“正名”不可谓不用心。
元丰三年九月乙亥,详定官制所上《以阶易官寄禄新格》,详细规定了新的官格流品。且详定官制所又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科旧数与令新定官请给对拟定。’并从之。”[9]7483这里既有详定官制所官员的“按章办事”,又有皇帝意志所在。单独一方是不可能完成的,正反映了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务处理体制和神宗个人政治素养的独到之处。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无时不在展现着这一政务运行方式。又如《宋史》记载关于吏部四选的一条内容如下:
(元丰四年(1081))召(苏颂)判尚书吏部兼详定官制。唐制,吏部主文选,兵部主武选;神宗谓三代、两汉本无文武之别,议者不知所处。颂言:“唐制,吏部有三铨之法,分品秩而掌选事。今欲文武一归吏部,则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选更以品秩分治。”于是,吏部始有四选法。[6]10864-10865
神宗让苏颂做尚书吏部兼详定官制,神宗想要把文武均判给吏部来统一职掌,但与唐制有相矛盾的地方,因而朝中有所议论,苏颂就上言分而治之,得到了朝廷内外的一致认可,才有了吏部四选。可以说这是中央决策的一个过程,虽然最后以皇帝的意志为最终结果,但是士大夫的作用也不可忽略。
综上所述,宋神宗鉴于百年因官制愈繁而导致的“冗官”问题,在即位之初就有改革的想法,直至熙宁末年完成“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改革之后,才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官制改革。整个过程基本上涵盖了神宗皇帝执政的后期,期间朝堂中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其意志进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这个“正名”的过程中,不单单是统治者的政治素养和现实政务运行效率的要求,还与政治参与者即朝臣的积极参与——中央决策信息的及时沟通有着必然关系。
显然,其“正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熙宁之前即有朝堂议论官员冗杂,机构臃肿,官职不符的情况,但直到神宗即位推行变法,置三司条例司、详定官制所等机构进行部分官制调整才开始有所尝试。之后,整个元丰年间直到徽宗时期,关于此议论络绎不绝于朝堂,既有关于官制具体改革的讨论,又有对于官制改革产生的影响的褒贬之词。以上这些均可视为改制“正名”过程,现对这一过程的第一阶段即元丰官制颁布之前的朝议情况做以下几点梳理。
元丰二年(1079)五月二十二日,右正言、知制诰李清臣鉴于“台、省、寺、监,往往它官兼领”的政务运行现状,上言:“本朝官制踵袭前代陈迹,不究其实,与经舛戾,与古不合。官与职不相准,差遣与官职又不相准。其阶、勋、爵、食邑、寔封、章服、品秩、俸给、班位,各为轻重后先,皆不相准。乞诏有司讲求本末,渐加厘正,以成一代之法。”[8]4527其上言对现有官制进行改革,以期官制能够得到正名,从而被后世效行。这是“是议者多以正名为请”的案例之一,足以说明至少这个时期,元丰正名正式开始尝试。
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时隔一年,至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神宗下诏令“中书置局详定官制”[8]4527,始置详定官制所这一机构。宋人力求务实,其早期的差遣以及各种机构的名称均可看出,详定官制所正如其名一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详细的官名制度,并进呈给皇帝裁决。这一机构是元丰改制“正名”的重要阵地,其主官均是博学多才之人。同样,我们可以认定,详定官制所得建立是元丰改制的真正的开始,之后的数十年间,即使废除之后,影响力依然存在。
元丰三年八月十五日,神宗皇帝下诏罢去空名官:
朕嘉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禄,小大详要,莫不有叙,分职率属而万事条理,监于三代,为备且隆。逮于末流,道与时降,因革杂驳,无取法焉。惟是宇文造周,旁资硕辅,准古创制,义为可观。国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岂兹官政,尚愧前闻。今将推本制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宪章之意,参酌损益,趁时之宜,使台、省、寺、监之官寔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制禄。凡厥恩数,悉如旧章。不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万事,且使卿大夫莅官居职,知所责任而不失宠禄之实,岂不善欤!其应合行事件,中书条具以闻。[9]7462
宋神宗赵顼,可谓是北宋的“中兴”之主,他励精图治,一心想要完成祖宗所未完成的大业。因而他有“岂兹官政,尚愧前闻”感慨和改变这一现状的决心。从上面诏书我们可以了解到,元丰改制的目的是官职相符。这一诏令可谓是为元丰改制吹响了“集合号”。
九月十七日,朝廷连下三个诏书关于改制中臣僚加恩的变化,力求安抚士大夫和地主阶级。先是诏:“开府仪同三司为使相,不系大敕衔”[9]7484,元丰改制前,“大敕系衔”是使相的一种优待,即逢颁布大命,让使相在敕书上署名以示恩宠,改制后一并取消这样的待遇,只因开府仪同三司地位特殊②。继而又诏:“见任宰相、使相食邑实封通及万户,前任宰相食邑及万户,并封国公。宗室如旧例。”最后又诏:“臣僚加恩并依旧”这里可以看到宋神宗为了维护统治根基,做的一些妥协,并未不顾一切地“侵没”士大夫官僚的利益。不久中书本房上奏:“今已罢功臣及以阶易官,即止有勋及食邑、实封凡三等。欲乞先行下,候成书日别删定。从之。”[8]4528从朝廷下诏,到中书立法,均可看到元丰改制过程的诸多问题,既要一改现制,又要顾虑利益因素。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宋代决策信息过程中的全体性,即在士大夫范围内的全员参与,全员负责,全员分享成果。除此之外,史料中在过程中关于加恩是否照旧,依然是整个改制的重中之重。
到了十二月六日,朝廷下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但元丰之前的官制是两制以上转官到前行郎中,之后不转卿、监等阶,而是为超一阶转为谏议大夫。但改制后,谏议大夫是太中大夫,期间又多了三阶是原来不用转现在依然不转的官阶,到此只有等朝请大夫有缺才能补上。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矛盾,“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自如旧制。”[8]4529-4530面对这样的情况,朝廷下诏自如旧制,这显然是改制过程中的“反复”所在,是权力斗争的结果。
元丰四年八月八日,朝散郎、直龙图阁曾巩上言:
伏覩修定官制,即百官庶务既已类别,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使更制之前习勒已定,则命出之日,但在奉行而已。盖吏部于尚书为六官之首,试即而言之:其所总者选事也,流内铨、三班、东西审官之任皆当归之。诚因今日之有司,择可属以事者,使之区处。……夫新命之官不烦而知其任,新补之吏不谕而知其守,新出之政不戒而知其叙,则推行之始,去故取新,所以待之者备矣。诏送详定官制所。[8]4530
曾巩的意愿很明显,希望改制之后使官知任、吏知守、政畅达,故上言建议修官制要注意防患于未然,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被送去详定官制所加以注意。这是“正名”过程中的臣僚上言案例之一,是决策信息流通的映照。曾巩之言表明,此一时期,元丰改制正在进行之中,还未到“命出之日”。至此,这一时期的“正名”内容多为去空名、改寄禄等,为条例的正式颁布奠定了基础,其过程在朝议的积极参与下基本完成。
元丰四年十一月九日,神宗下手诏:“官制所分拨事类已见次第,已得旨减省官吏。缘使臣、吏人中其有昨编修内诸司敕式所取到之人,其本司已令厘正,编修敕式已经取会,未能了当事务不少,宜令元编修官张诚一等比前占之数量行裁减,精选可用者,依旧置局结绝。”[8]4530这时详定官制所的初稿想来已经达成。到了十五日,神宗又与大臣在天章阁廷对“议行官制”,但“既而中辍”不知原因,历史不可猜测,但据此来推论一番也无可厚非。此时并无大事,而廷对是宋代政府运行的一项基本方式,“既而”就是不久,才议论没多久就中途不再议论,应是群臣在廷对中并未达成一致,或有修改之处被最高统治者所“镇压”或妥协。但实际上,这时并未颁布官制,只是如前一样,进行调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增减官吏,并门下、中书省同取旨。枢密院置知院、同知院,余悉罢”[8]4530-4531。相隔不过数日,如果当时的廷对顺利,则应同时期颁布施行了。而事实是直到元丰五年(1082)四月二十三日,朝廷才下令“诏中书五月朔行官制”[8]4531,即五年五月一日正式颁布元丰官制。这期间争议应该是不断的,史料记载较为不全,但从神宗在五月一日用新官制召开了空前的大朝会之后的两天内下的诏书可窥一斑。
元丰五年五月壬午(五月二日),《诫谕百官诏》 :
敕。朕惟先王以道在天下,列而为事,陈而为法,人各有分然后安,官各有守然后治。三代以降,累世相仍,寝迷本原,遂乱名实,余敝斯积,其流及今。朕闵古弗还,因时改造,是正百职,建复六联。先后重轻,粗获条次;小大贵贱,迭相维持。差择群材,分委成宪,伫观来效,共致丕平。敢有弗钦,将致厥罪。新除省、台、寺、监官,详定官制所已著所掌职事,如被选之人不循分守,敢有僣紊,其申谕中外,违是令者,执政官委御史台弹奏,尚书以下听长官紏劾以闻。[10]
又《文昌杂录》云:“元丰壬戌五月朔,上御文德殿视朝,仗卫如式。既退,三省已下职事官各厘新务,盖一时之荣也。初三日,诏曰云云。诏自内出,非学士之辞也。”[8]4531可见神宗颁行新制,虽然得到大臣们的认可,但依然有相关的臣僚进行议论争辩,依然存在权利的争夺之事,所以用手诏的形式来约束士大夫臣僚。这不仅仅说明专制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性,在笔者看来,另一方面正好反映了朝议的畅通性和多发性。压迫因为什么,是因为有反抗,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来说向来如此。
综上所述,“正名”过程的这一阶段从元丰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李清臣上言现有政府运行的弊端,到元丰五年五月一日正式颁行以阶易官《寄禄官新格》,历时近三年之久。期间,先置详定官制所招募博学之士进行统筹“正名”,再由最高统治者与朝臣一起进行具体内容如罢空名、换寄禄等的尝试,最后在元丰五年五月一日正式颁行新法,实属不易。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诏书和臣僚议论,我们不难看到,这一过程是以最高统治者神宗赵顼为核心,以详定官制所为具体机构,以士大夫的利益争夺为重点进行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朝议不断是北宋官制“正名”最终能被颁行出来的,既是阻力也是助力。但是,元丰五年颁行新制,是否代表着这一过程已经结束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元丰五年之后到二圣共治以及直到徽宗政和年间朝堂关于此的议论依然不断。
首先要界定一个概念,北宋后期一般认为是神宗之后到北宋徽钦二帝“北狩”,这里所讲的北宋后期是指以元丰改制为界限,把元丰五年五月之后到北宋灭亡视为北宋后期。
新制颁行的第三天,即元丰五年五月三日,神宗再次下诏提到“如闻官制新行,诸司不知所属,可一切申尚书省。其旧官司如殿中省、翰林院之类,有见任官者,令依旧治事,候新官上即对罢。其妄称疑废,托故避事,以擅去官守律论。”[8]4532这种措辞已相当严厉,如有妄加议废且因旧不作为的,均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从这来看,我们会认为“正名”的主要手段——“朝议”被皇帝所断绝了,但事实并不是如此,这只是一种假象,对于精于政治的士大夫来说,依然有方式将这一过程进行下去。
如颁行之后的第六天即五月九日,宰相王珪与神宗的对话:“王珪言:‘故事,中书进熟、进草,惟执政书押。今官制,门下省给事中独许书黄而不得书草。舒亶疑之,因以为请’。上曰:‘造令行令,职分宜别。给事中不得书草,著为令。’”[8]4532王硅不直接谈论元丰新官制,而是从具体的三省取旨和制令的政务层面开始进行侧面地表达对“正名”的推进。
又如五月十一日,三省官员和神宗的对话:“上批:‘自颁行官制以来,内外大小诸司及创被差命之人,凡有申禀公事,日告留滞,比之旧日中书稽延数倍,众皆有不办事之忧。未知留滞处所,可速根研裁议,早令快便,大率止以旧中书遣发可也。’于是三省言:‘尚书省六曹,如吏部尚书左、右选,旧系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户部左、右曹,系三司、司农寺,旧申中书者,今各刺都省。其应奏及本部可即施行者并如旧。内外诸司皆准此,可申明行下。’”[8]4532这里就是改制后神宗发现政务“稽缓”更为严重,要求三省进行改革,三省因而上言处理意见为如旧行政,这是从上而下进行的一种“正名”推动。通上两条,不难看出在元丰新制颁行后,实际运行与预期有所变化,这也是“正名”过程不停的主要原因。虽然一开始神宗就进行了禁议论的要求,但是因为其实际并未结束,过程得以继续。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与适应,神宗于元丰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诏,罢置详定官制所,限十日内并“六曹等条贯送编敕所”将未完成的修补工作,转移给详定编敕所掌握。这之后的“正名”重点从重修官制到了编敕条法。到元丰六年(1083)七月五日,门下中书外省上言被接纳:“自官制行已及期年,其间利害官吏固已习知。今编修敕条,理当博采众智,欲乞许见任官到局参议,及许其余人具所见利害赴本省投状,如有可采,量事推恩”。[8]4535元丰官制施行一年以后,三省请求下令征求改进意见,并被神宗所接受,这正是“正名”过程又一个开端。
元丰六年直到“二圣”执政前,朝廷广开言路,征求意见。这一时期依然如前一样,进行具体政务的调整,如带职、推恩标准等等,其过程不再一一赘述。整体上,这一段时间朝议比较集中,臣僚在实际运行中上言元丰官制中的不足和请求“依旧”,大部分都被朝廷接纳。到哲宗即位,高太后听政时期,由于政治主张的不同,这一“正名”过程更加细化。
元祐元年(1086),范祖禹作《唐鉴》,其上哲宗说:“古者名与实称,而后事成功立焉,后世不能正名而其实必合于古,然后能有成功如欲。稽古以建官必以一相统天下,始可以言治矣。”[11]名与实相称,才能成事,在元丰之后依然被提起,说明这一时期“正名”与“正实”依然是宋代政务的焦点之一。
元祐元年闰二月八日,资政殿学士、新知颍昌府曾孝宽上言:“乞下吏部取官制以前举官名数,委官司裁定,有可以仍旧者,著为令。”[8]4535其请求元丰改制之前的官员数目,有可以施行的可以如旧。这一建议被高太后政治集团所接受,这是“正名”过程看似反复实际更加符合当时政治需求的变化。元祐二年(1087)八月六日,太师文彦博进《奏除改旧制》,请求建立甄别资品除授之法,朝廷接纳并诏三省参详资品履历,按新旧制除授[12]。之后到元祐八年(1093)之前,朝臣的焦点在三省与枢密院的职掌问题。元祐三年(1088)二月十四日,枢密院上言:“文臣换右职,旧属本院,自改官制后归三省。缘换授大使臣系入枢密院奏差遣,又有以本院差遣武臣去处,因事取旨换授者行遣不一,合依例同呈取旨。”[8]4536同年闰十二月一日,尚书省上言:“未行官制以前,凡定功赏之类,皆自朝廷详酌,自行官制,先从六曹依例拟定。”[8]4537两个请求都被接纳,最终的结果是涉及三省、枢密院相关的事,则两处共同取旨施行。这一时期也如元丰五年之后,多是具体的政务运行修改,但这一过程始终不断。
到了元祐八年十二月二日,尚书左仆射吕大防请求仿照《唐六典》“委官置局”修成本朝官制一书,作为宋代的大典以流后世。这一建议被当时的执政团体所接受,到绍圣元年(1094)五月即“诏罢编修官制局”短短半年时间,从高太后还政到哲宗亲征,两者对待这一“正名”过程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期间并未见如《唐六典》一样的制书出台,而是直到徽宗崇宁元年(1102)六月二十九日又一次看到“诏令国史院以神宗所定官制,依《唐六典》编修成书”[8]4538-4540的法令。可见哲宗时期并未成书,或者说是“正名”的过程受朝堂走向的影响较大,不能一蹴而就。
哲宗绍圣年间,其与臣僚关于官制有许多的讨论,关注点多在“正名”之后职责、称谓之上,较为细化,这一现象也在整个过程中的普遍存在。如绍圣四年(1097)八月三日,翰林学士兼侍读蒋之奇曾上言:“伏以官制之弊久矣,名秩舛迭,位序颠倒……先帝元丰之间,慨然一变,以阶寓禄,虽用旧文而傅以新意,可谓尽善矣。然有所末安者,试、守之谓也。”[8]4539-4530这里蒋之奇说,官制混乱已久,元丰改制得以“名实相符”,但有一点没有做到的就是“试与守”的安排上,请求更改这一混乱现象。朝堂的目的不过是使新制更加的符合自身需求,也就是不断正名的过程。
到了徽宗时期,其“丰亨豫大”的政治蓝图构想,是将官制“正名”完成的强大动力,从崇宁元年下令依照神宗官制编修成书开始,可见其决心所在。其中,关于“正名”的过程,主要是在执政的前半段,即大观、政和之际。大观二年(1108)三月十五日,吏部状记载:
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寄禄官在神考时不分左右,曩虽厘正,犹有存者。若尽去之,则序爵制禄,等级差少,人易以及。可令有司条画以闻。”付本部施行……窃见先帝以文散官定为寄禄法,实一代之新制,而议者浅陋,妄加穿凿,遂请分为左、右。从之。[8]4542
神考即神宗,徽宗御笔下诏说元丰改制虽然得以“正名”,但阶官等级减少,升迁过快,名分左右增官阶。这是对“正名”的一次大的调整,也是符合徽宗朝现实的调整。
到了大观三年(1109)九月一日,有大臣上书:“方陛下追复熙丰之政,百度具举,而官制尤在所先焉,岂不遵官制而用违官制之例,越次除授……臣愚伏望圣慈详酌,特降睿旨,一依元丰官制施行,则官不紊常矣。”臣僚请求依元丰官制施行才能不致政务紊乱失常。徽宗下诏令后并遵官制施行,“以称继志述事之孝”[8]4543。之后直到政和六年(1116),因御笔下诏遵行新制,故上书多为阴附之言,是把“正名”的过程全放到徽宗御笔之中了。到政和六年六月四日,太师、鲁国公蔡京等上奏:“崇、观、政和以来,中书省除授内外省官制,参照元丰旧格,成书一百二十卷,乞以《中书省官制事目格》为名。”[8]4550诏颁行这时,“正名”的过程以《中书省官制事目格》的颁行为界线得以真正的完成。
综上所述,在元丰官制颁行之后的北宋后期,“正名”的过程并未因条例颁行而结束,而是就像它出台的原因——政治稳固,提高政务运行效率那样被执政者所“利用”。元丰五年五月之后,无论是神宗皇帝的《诫谕百官》禁止议论,还是二圣时期的“反复”以及徽宗的“御笔”限制,都没有真正地阻止这一过程。相反的,宋代士大夫用其固有的手段和方式即奏议、廷对,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依然让元丰“正名”进行下去。
据宋人陈藻《乐轩集》记载:“正名,孔子之所重也。名浮于实,固不可;名损于实,其可乎?正名莫大于官制。”[13]自古,为政之首为“正名”,孔子言“名不正,则言不顺”。陈藻在其文集中以儒家经典为引,点明了官制“正名”的重要性,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发现,这一诉求是士大夫和君主所共有的。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正名”过程:
第一阶段是北宋建国至熙宁初,朝堂如杨亿、吴育等均上书言官制“名实分离”,请求改制,但只得到部分的调整,拉开了“正名”的大幕。第二阶段是熙宁后到元丰五年,以宋神宗为核心的政治群体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正名”之路。这期间从元丰三年设置详定官制所,到元丰五年颁行以阶易官《官制新格》是“正名”最为激烈的时期,这一时期主要表现在士大夫的利益与统治阶级利益的统一性性和斗争性之中,正是在这种相互影响下才完成了“正名”的主体部分。最后阶段是新制颁行之后,直到徽宗政和六年,大臣蔡京等人上呈《中书省官制事目格》为止,北宋官制“正名”的过程到此告一段落。整个过程中,既有君主手诏、诫喻的求变和约束,也不乏士大夫臣僚群体的上言和斗争。
总之,政务运行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北宋这一士大夫集体觉醒的时代,“言路”通畅与否是政务运行畅阻的重要体现,北宋官制“正名”过程正是其“言路”情况的真实写照。
注释:
① 学界的研究较多,且早期集中在静态之中,如王丽《宋代官制改革后吏部研究》,河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谭凤娥《论元丰改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等,还有诸如其他五部研究以及六部属官相关静态研究,多从静态之中发现寻找元丰改制的过程;近十年,如前引刘后滨、邓小南的文章,以及古丽巍《北宋元丰改制“重塑”尚书省的过程》,《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2期,河南大学田志光《北宋中后期三省决策与权力运作机制》,《史林》,2013年第6期等,均力求在某一或者多个机构中的决策过程里把握元丰改制的内容和过程。
② 笔者据张祎《关于北宋的“大敕系衔”》,《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23-32页记载,使相具备这一资格,缘于其所带的宰相身份,但事实上他们并不参与相关敕命的拟议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