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韩泽
公司法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应用,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企业业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就职责而言,公司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和保障企业的外部经营和内部管理运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并通过运用法律知识和商业策略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以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发展。在实践操作中法务部门的职能包括: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企业内外部运行和管理活动提供法治层面保障;以公司需求为出发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配合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培训;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联络关系并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法律文书在法律事务中是重要的法律证据。法律对法律文书性质的做了不同的规定,由此区别形成了不同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法根据。法务部门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指导企业人员起草一般性质的法律文书。对于业务性较强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应由法务部门直接草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与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这三个要件。以有关法律为依据,法务部在草拟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了解交易目的和背景。交易背景是订立合同背后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了解合同背景就可以明白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的性质类型。第二,合同当事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法律文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同当事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又以合同主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因此必须就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履约能力和实际订立合履行意愿加以审查。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考量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呢?首先,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质情况进行分析(如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期限,经营业务权限等)。接着,要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有资金、技术等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履行的实力以及违反合同的约定时是否有民事能力承担合同责任。第三,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间可以自行约定合同内容,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通过列举规定的方式规定了八种一般合同内容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以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第四,梳理合同订立流程。合同流程是指以本企业利益为出发点,对合同交易的步骤进行梳理排列,以便更好安排公司业务工作顺序。此外部分合同订立程序涉及公证与担保等国家机关职能范围,所以梳理合同订立流程要综合全面。第五,识别合同的履行风险。所谓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合同在订立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以外难以被提前预料的法律环境变化或企业某些法律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合同文本的详细审查是防止合同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合同审查要在确保合同真实合法,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合同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规定上述问题和风险责任的免除和承担方式。第六,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正。修改方式包括增、删、改和上述方式的组合适用等,以保证法律文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与完备性审查。
实习单位中同时存在多种用工方式,形成了不同的劳动关系,因此导致实习单位发生过数起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中有通过调解等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也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因此公司法务部门应着力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解决流程两方面为重点对劳动争议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可以理解为从两方面进行规定。第一,行使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具备调解职能的组织。第二方面是具备法律强制力的劳动争议解决组织,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他劳动行政部门。从各个组织的职权范围具体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规定基层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进而寻求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违法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进行的违法行为,有关劳动报酬争议,拖欠工伤医疗费等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从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具体而言调解程序应分为提出申请的提出,调解方式的选择和调解共识的取得等法定流程。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时效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一年申请时效内向法律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与此对应的是法律也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解决方式和期限加以规定。该委员会在受理案件5日内,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将仲裁庭组成和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最后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做出裁决。并且仲裁机构可以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是申请执行。从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需求劳动争议的司法解决。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公司对员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注意有关证据的留存,避免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在实习单位中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的工作方式为:以法务人员为主,业务参与人为辅。企业法务部多数工作职能定位在企业内部非诉事务,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还是需要职业律师的介入。但是法务部门员工要负责要做好公司与外部律师的协调工作,做好庭前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案件诉讼时效及是否具备期限中断,重新计算等情形。法务部门需先对案件的诉讼时效和特殊情况作出初步判断,保障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第二,确定被告范围。在多数合同纠纷中被告的范围较为明确,但对于部分特殊情况,法务部要对与案件具有牵连关系的被告进行详细审查。第三,管辖问题。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不同的诉讼法归属于不同法院管辖,包括当事人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多种管辖权确定原则。在公司作为原告进而谋求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中,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法务部应重点审案件的管辖问题。第四,注重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在正式起诉之前应当在法务部的牵头下对分散在其他涉事业务部门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收集。防止被告在案件庭审诉讼过程中提出己方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导致公司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法务部人员应当从提供法律解释,阐明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实习经历我认为现有法务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企业追求利益的根本属性与追求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利益。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增进综合市场竞争力,容易忽略市场规范与法律法规的约束,甚至存在着企业将良性竞争转变为恶性竞争的情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美国企业法务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以具有重大决策权的总法律顾问为核心、配置以相应部门,法务人员管理全面渗透至公司经营管理的模式。在美国,企业法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同属企业管理层。因此不同于我国法务,美国这种企业法务定位可以避免被边缘化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于1955年颁布,是建设国有企业法制机构最早的文件依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期,《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标志行政法规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诞生代表着法律顾问制度逐渐形成制度规范。2002年《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法部首次明确开展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代表着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双轨制度。
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谋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互补的律师队伍。这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公司法务制度指明了政策方向。国家以顶层的法治思维和制度设计,呈现并推动着全国范围的法治化格局。企业依法治企、合法经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依法治企也能为公司带来长久的经济效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