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研究

2022-01-01 01:30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企业

田 梅

(滨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0)

2018年8月20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指出中小企业贡献税收占50%以上、GDP占60%以上、技术创新70%以上、城镇就业80%以上和企业数量90%以上。可见,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经济的稳增长、扩就业、促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其庞大数量、发展速度与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发展周期。根据对于企业存续时间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7年,中小企业则只有2.5年;相比较之下,美国的中小企业是8.2年,日本的中小企业则是12.5年。大企业、大公司的平均寿命相比较,我国的是7至9年,欧美的是40年,日本的则是58年。[1]影响企业平均寿命长短的因素是复杂的,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企业防范与抵御法律风险能力的大小是影响企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状

通过对滨州市中小企业抽样调查和走访的数据分析,可以从风险防范意识、制度和参与主体三个角度阐述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

(一)从风险防范意识的角度分析,管理人员存在较重的侥幸心理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学者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便开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探讨并在逐步深入研究;同时,我国政府也开始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提出“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学者研究成果、新闻案件报道等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下,企业管理人员已经能够意识到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存在,在调查问卷与访谈中,相关被调查人员均是非常确定地认为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防范的问题中,回答的结果却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就是侥幸心理的存在——在相关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基于对工作惯例及人际关系等的信任,认为法律风险这种小概率事件不会在自己企业中发生。

(二)从风险防范环节的角度分析,事前与事中预防环节薄弱

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中小企业易忽略潜在法律风险的防范,重视转化为现实纠纷的法律风险。[2]中小企业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位,导致法律风险源数量增加,法律纠纷发生几率增大;法律纠纷进入诉讼阶段,风险防范措施的不足给调查取证活动带来诸多问题,在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产生障碍。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为例,签订前,应当注意调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主体的资格与信用、严格管理企业自身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及企业用章;订立时,应认真审核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各条款的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签订程序性问题;履行过程中,充分注意各类期限、交付过程的风险控制、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控制及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等。[3]跟踪调查中发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管理者更加注重对于企业自身经营目标及利润实现的审查,而忽视对于签订主体的调查[4]、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及履行过程中法定期限的规定,产生了系列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事前与事中防范环节薄弱。

(三)从风险防范主体的角度分析,缺乏专业团队的有效指导

调研中发现,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在吸纳与培养企业内部人员时,不会侧重于考虑具有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的法务人员;中小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往往实行经理决策制,法务人员、法律顾问远离决策层,难以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与制约。[5]有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其聘用时的初衷便是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咨询,同样是注重事后解决,并非注重预防;作为法律顾问而言,接受聘用时未有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意愿,也就不会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引导;缺乏引导,中小企业认识不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需求仍停留在纠纷解决的层面;而律师为了适应企业的需求,更加专注于钻研诉讼案件的解决,鲜有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系统化研究的专业团队。由此循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团队与人才难以打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考量因素

探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之前,应首先思考建立路径应考量的因素,提高防范措施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一)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

所谓的中小企业是根据相应标准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2011年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行业包含类别进行了调整,但是仍延续了原来的分类原则与方法,“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6]。由此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限定标准,以零售业为例,中型企业是从业人员大于等于50人小于300人,同时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20,000万元的企业,两个指标有一个达不到下限,就划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则要求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人少于50人,同时营业收入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同样,有一个指标低于下限即为微型企业。可见,中小微企业即是同行业中从业人员较少、营业收入较低的企业,因此,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构中考虑中小企业的人员数量与资本承受力,基本不具备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团队的可能性,更多地依靠外在力量与内在管理的结合实现法律风险防范。

(二)特定企业的需求状况

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最终要服务于每个具体的企业,因此落实到每个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必须具有针对性,体现特定企业的需求,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考量因素:一是企业的行业特点,不同行业的法律风险点分布是不同的,比如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领域法律风险点较为密集,而以销售为主的行业中合同法律风险相对突出;同时,不同行业的监管环境也存在差异,如政府对医药、信息技术、能源等行业的监管较严格。二是企业的战略目标,任何管理都是为企业发展目标服务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也不例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三是企业的具体风险点分布,同行业的企业也并非全部相同,在行业的共同性的基础上,均具有自己经营、产品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这就使得同行业企业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同一法律风险点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及可容忍度均不相同。因此,在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点的基础上,明确防范重点,实现重点布控,有针对性防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才能收到实效。

(三)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

受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的标准限定,中小企业在人员与资本上均具有一定的限制,企业内部也就很难成立法务管理团队防范法律风险。由此,在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针对特定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注重防控结合。严密的防范制度、深入的排查措施,当然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只能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不能够完全避免,因此在“防”的基础上,必须建构“控”的机制,防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预设目标。第二,程序简便、可操作性强。中小企业内部不具有专业法务管理团队,也就决定过于复杂的程序对于中小企业并不适用,程序的设计上应简便易执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应融入日常管理。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与实施路径的思考

鉴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状和对影响法律风险制度实现因素的分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应结合企业内部与外部专业力量,通过外部专业力量为企业评估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依靠企业内部资源建立并贯彻实施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一)企业外部专业力量的建构

1.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专业机构

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就必须先接受一个全面、系统且专业的法律风险检查和评估,从而准确发现企业法律风险点的分布情况。系统的法律风险的检查与评估工作需要专业团队的存在,考虑到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应由政府整合培训资源,司法部门组织,择优选取、打造专业团队,建立地方法律风险评估专业机构。法律风险评估专业机构的职责:一是接受当地中小企业委托,对其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并做出专业的分析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二是建立中小企业定期体检制度,法律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应为每个委托评估的中小企业建立评估档案,并定期进行回访体检,跟踪企业法律风险的发展变化,为企业提出相应的策略方向;三是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解答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评估的疑问以及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即时性问题,以确保法律风险防范评估工作起到实效。[7]

2.利用行业力量,提升法律风险意识

1964年,威廉姆斯和汉斯在《风险管理与保险》中,提出风险管理是损失最低化成本最小化的一种管理方法。1998年,美国威斯凯柏教授在其著作《国际风险与保险》中强调风险管理是成本最低安全保障最大的一种管理活动。由此,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工作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当前,如何提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成为重要任务。基于其社会公益性,主导者应是政府部门,可由政府牵头,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与司法机构、律师协会、法院等对接,选择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开设法律讲坛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当然由于其公益性,接受培训的对象不易扩大,以中小企业管理决策者为主体,不涉及普通员工。具体执行过程,可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时间、方式,如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学术报告、实践交流或者实地观摩等形式进行培训,并且负责组织培训活动;由司法机构、律师协会、法院根据培训计划与目的,结合社会背景,例如颁布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解读法律,再如发生相关社会热点案例,可以对案例进行评析,来确定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以取得培训实效。

(二)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

企业外部专业力量再强大,没有中小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及相应措施的完善与落实,依旧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1.建立中小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中小企业应当依据法律风险评估机构做出的分析报告,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与实际状况制定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全面实施,[8]在制定防范制度时,中小企业应当注意三点:首先,法律风险防范制度须与企业管理制度相融合,法律风险防范本身就是企业管理的内容之一,只有将其真正融入日常管理,才能保障执行落实;第二,防范制度应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对法律风险从事前至事中再延伸至事后均须具有识别措施与应对策略,实现全面监控,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以保障法律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第三,建立定期审核制度,任何风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风险也不例外,它将会随着社会进步、法律修改以及企业发展也会发生变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定期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及时做出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调整。

2.建立企业重大问题的企业法务人员与法律顾问联席制

法律专业人员负责监督法律风险防范状况可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中小企业内部设置法律事务岗位,虽然中小企业难以拥有自己的法律专业团队,但可以设置少量法务岗位,引进或自身培养企业的法务人员。这种设置的优势在于其存在于企业内部,熟悉企业情况,更易于掌握法律风险发展动态;缺点在于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受制于企业管理层,意见难以保持独立。二是聘用法律顾问,提供监督服务。其优点在于独立性强;缺点在于不够熟悉企业情况。两者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弱点,因此,中小企业针对涉及企业发展及达到一定数额的经济事项等重大问题应建立内部法务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联席制,双方共同参与,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通过相应决议,当然具体执行细则仍需实践探索。

3.创建企业法律风险文化

文化是影响和支配一个群体选择和行为的内在支配力量,只有拥有了这种内部支配力量,才能凝聚全体成员力量,取得实效。因此,中小企业应创建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文化。创立和培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醒目之处悬挂法律风险文化内容的图片展板等方式渲染氛围,使企业法律风险文化潜移默化深入全员意识之中;可以通过邀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官进企业,分群体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强化全员法律风险意识。伴随着法律风险意识的提升,使全体人员逐渐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从某种意义上分析,企业的全部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均具有法律风险;由此逐步转化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全员都能自觉依法行为,[9]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依规办事,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状况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近十年来,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政府也在致力于举办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制定相关政策,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探索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并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仍有待学者的深入研究及政府的积极实践,以建立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可行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及防范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合理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预警及控制,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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