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典化前沿问题研究

2021-12-31 17:12陈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典教育法救济

【主题导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指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这说明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典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议程中。这意味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研究将会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本刊专门组稿,对教育法法典化中的前沿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马焕灵教授认为从教育法法典化的可为、难为和应为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当前教育法法典化的路径进行探析。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对于法典化的研究已经十分繁荣,教育法法典化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制度基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已经形成规模,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在实践基础方面,我国教育法学学科已经发展成熟,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参与国家政策与立法咨询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依然要认识到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有待深化、立法和修订任务较重、法典化任务工作量大且难度高的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的教育法法典化任务,我们有必要夯实理论基础,筑牢教育法法典化之根基,整合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科学搭建教育法法典化脚手架,继承我国的优秀文化,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案。

兰岚副教授从人类法典化的进程入手,提出法典化实质上改变了单行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个重新编撰的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活动,意在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提升。教育法比单行法明显具有优越性,可以提升立法质量,具备现实基础。但也有一定的困难,体现在现有教育法律体系尚不成熟、教育法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尚有争议、教育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弱等方面。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应当坚持“以人文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强化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法典编撰技术提升可操作性。

蒋艳博士认识到教育法律救济作为教育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在保障教育主体权益、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地位、内容和路径。教育法典增设保障教育权利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明确了教育法典的“权利保障法”属性,另一方面为教育主体的权利救济渠道的确定提供了源头依据。而现行教育法律救济规则缺乏体系性、制度功能存在交叉重叠、部分教育在现行救济制度下难以实质化解;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规则有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教育事项的专业性、学校的自治性和教育的伦理性。教育法典编纂可以采用“总则+分则”的立法体例,因此教育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一般条款的重要意义,分则编规定教育法律救济具体条款的体例设计。具体救济制度中应当规定:突出教育内部救济,实现教育法律救济要实现公私法二元救济的协同,实现不同救济类型衔接配套。

王思杰副教授认为,将民办教育的法律规范体系融贯入教育法典中,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重要立法目标之一,甚至关乎教育法典制定的成败。民办教育在培养多层次人才和价值创新方面都有其价值,可以通过民办教育解放思想,繁荣教育,本身就可以促进教育权利更好地实现。民办教育中, “行政管理者—教育举办者”之关系、师生关系和民办教育与第三方关系都是值得规范的。在教育法典中,民办教育法应作为一编,民法典体例结构可做参照,民办教育法编可以根据民办教育的法律关系特点,对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法律行为、教育责任等问题进行详尽的规范。民办教育法编应当规定保障民办教育的平等地位、支持民办教育的办学特色、秉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的融贯和政府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些原则和通则;在内容上应当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单位、教师与学生的相关内容。(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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