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

2021-12-30 11:19范军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21年11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机构被保险人

范军涛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团体人身保险特有的一种人身保险类型,因其灵活的账户资金权益归属设计,极易成为洗钱工具。本文通过对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特点和该类产品洗钱方法的归纳,探讨如何从产品设计、组合销售、保险运营、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加强该类产品的洗钱风险管理。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含义

团体人身保险是由保险机构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导致的保险事件提供补充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李灿,2013)。

团体人身保险从不同角度可作出不同分类。根据保障内容不同,团体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根据保险产品结构不同,团体人身保险可分为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和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该类保险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集体账户)的团体人身保险。

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账户型养老保险被广泛应用,成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运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在商业保险领域,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主要集中在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和团体人寿保险(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三类保险产品中。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相比,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在产品设计上具有十分鲜明的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团体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对个人和企业都有增强福利的功能。对员工来说,可以较多地分担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对企业来说,用好福利项目的功能,带给员工安全感并激励他们成长,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员工的养老金待遇,减轻员工因疾病和意外伤害带来的压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曹裕曾、张敏,2020)。

在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中,员工福利体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员工或其家属获得的保障。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中,除了账户型团体健康保险是投保单位为职员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障福利外,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寿保险通过对合同中相关账户资金权益归属规则的设计,实现企业对不同服务年限的员工进行不同激励方式的政策,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故有“金手铐”之称。

2.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保费

在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中,保费一般是由投保人全额负担(目前市场上以团体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自选投保险种并自行缴纳保费的团险业务模式,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身保险尚无定论,故本文暂不讨论),而在非账户型(普遍)团体人身保险中,保费既可以由投保人全额负担,也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

3.保险合同中设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集体账户)

与个人人身保险和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设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和投保人公共账户(集体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又设立个人缴费账户和企业缴费账户。以团体年金保险为例,其账户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团体年金保险账户设置示意图

4.保险合同中明确账户资金权益归属

根据现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账户”的权益100%归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账户”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公共账户(集体账户)用以管理企业缴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离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保费。

5.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多为新型保险产品

经笔者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人身险产品信息库,目前国内销售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除了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外,其他均为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保险产品,且以万能型保险产品居多。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及常见的洗钱形式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

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上述特点,该类团体人身保险存在以下洗钱风险点:

1.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方面

与传统商业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缴费,被保险人负担的保费其缴费方式又分为个人缴费和企业代扣代缴两种方式。资金来源的多元性及缴费方式的多样性,增加了洗钱风险。

2.权益归属规则选择方面

与传统商业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最大特色就是设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并由企业对企业缴费的权益归属进行设定和调整。这种权益归属规则完全由企业灵活选择的情形,往往为洗钱行为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3.保障责任方面

年金型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定包括离职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特殊给付金、年金等保险保障。在上述保障中,离职保险金可以通过伪造离职证明而领取,特殊给付金和年金保障可以在投保时进行随意约定,其洗钱风险远高于身故和残疾保障。

根据上述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介绍可知,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自身所具有的多账户、权益归属规则选择灵活的特点,再结合新型保险产品及团体保险自身具有的特点,可成为理想的洗钱工具,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洗钱形式

笔者认为,现阶段常见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洗钱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本文讨论的是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所特有的洗钱风险,对于团体人身保险普遍存在的洗钱风险,如长险短做、个险团做、团险个做等,不在此讨论):

1.虚构劳动(雇佣或聘用)关系

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聘用关系时,企事业单位才能为被保险人投保该类保险。不法分子为了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聘用关系方式,欺骗保险机构,投保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2.伪造离职证明

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提供离职保险金时,为了转移资金,投保单位通过向保险机构出具虚假劳动合同、虚假离职证明,从保险机构领取保险金,从而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3.不合理约定权益归属和资金来源、年金领取条件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保费可以由投保人承担,也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同时投保人可以约定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资金的权益归属规则及年金领取条件。不法分子利用上述规则,通过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全额交纳保费,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资金100%归属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也可以通过约定较低的年金领取条件(如:工作满一年即可领取部分保险金)进行资金转移。

4.利用减少被保险人权益归属规则

团体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离职、终止会员等原因离开团体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自离职之日起终止。对于退保金的支付,原保监会通过监管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根据原保监会的规定,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因人员变动减少被保险人时,对于投保人缴纳或投保人代扣代缴的保费,无论权益归属是否为被保险人,都应该按照规定退至原缴费账户或投保人、继承投保人权利的人的账户中,只有从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个人现金交纳的保费,才能退给被保险人。

在实务中,有的保险机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约定,“当团体人员变动而减少被保险人时,权益归属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退保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条款约定,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如图2所示。

图2 不法分子利用条款转移账户资金

三、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洗钱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固有洗钱风险较高,保险机构在保险条款设计、组合销售、投保、保全、理赔、财务环节均应采取控制措施,防范洗钱、逃税、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保险条款设计上严格防范洗钱风险

在保险条款设计方面,保险机构应将防止被用于转移不法资金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加入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增加企事业单位购买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透明度,防范非法资金的流入。如:要求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委员会决议或企业公示的证明文件,降低转移非法资金的可能性。

2.限制保费缴纳方式。如:约定保费必须从投保单位账户转账支付,不许从第三方对公账户或第三方个人账户支付等,防止退保时保费无法退回原缴费账户。

3.限制参加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主要功能是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可考虑被保险人仅限员工,不能扩大到员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4.完善投保、人员变动、退保和领取保险金时提供的材料。如:在投保环节降低或取消客户身份识别的金额限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受益人身份识别,要求提供投保单位向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在人员变动、退保时,对“提供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证明”的监管要求进行细化,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签字声明。

5.完善权益归属规则。保险机构在条款设计时,应将“退保金(含减少被保险人退费)退至原缴费账户或投保人、继承投保人权利的人的账户”“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的监管规定转化为保险条款约定内容,防止投保单位滥用权益归属规则。

6.完善特殊给付金、年金领取约定规则。保险机构在条款设计时,应对投保单位对特殊给付金、年金给付的约定条款进行限制,防止出现将特殊给付金、年金领取变为洗钱通道的情况。

(二)规范组合销售行为

在产品设计时做好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后,保险机构还应规范销售行为,主要包括:

1.不随意变更备案条款。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其他人身保险条款组合销售时,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均为长期保险,保险机构应按照原保监会的规定,即不得对已备案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现金价值等内容随意变更,否则会出现删除或弱化保险条款中相关防范洗钱控制条款的情形,导致产品设计时的控制措施失灵。

2.对约定内容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审批。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销售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对权益归属规则、年金领取规则、特殊给付金领取规则等内容进行约定。保险机构应对相关约定内容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审批,对于有明显转移资金、洗钱或逃税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约定,应当坚决予以拒绝,要求投保人依法依规购买保险产品。

(三)加强保险运营和财务环节的洗钱控制

对于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除在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销售环节的控制措施外,在保险运营和财务环节应采取更具体的控制措施: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对于条款明确约定要求申请人在投保和保全、给付环节除提供法定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外,还要提供其他相关身份资料的,保险机构要按照条款约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和资料留存方面的各项工作。对于条款未进行相关约定的,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内容确定该业务的风险等级,从而决定是否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保险机构在履行生效的保险合同时,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投保、保全和理赔环节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按照要求开展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拦截。

3.尽职调查方面。保险机构应在此类业务的投保、保全、理赔环节,对投保单位的资金来源、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理赔金和给付金领取时提供的离职、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的真伪、申请材料签名的真伪进行核实,防止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转移资金。

4.财务控制方面。保险机构对该类业务在财务收付费、保费发票开具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流程,落实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指导业务和运营部门加强收付费操作管理,做好异常交易报告工作。

综上所述,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与传统团体人身保险有较大区别,是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其特有的设计模式为资金转移提供了便捷通道,固有洗钱风险较高。保险机构在保险条款设计、销售、运营、财务方面应当采取控制措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该类产品实施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洗钱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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