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视域下治理现代化路径探析

2021-12-29 22:27
关键词:公民利益公众

史 蕾

(1.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116029;2.大连医科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44)

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智慧社会”,这是社会主义新时代党把握信息社会发展趋势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智慧城市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更加体现了智慧城市与智慧乡村的有机融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以信息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一、智慧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信息技术在行政领域的深度应用正在深刻改变着政府的治理实践。智慧社会的三条主线是数字化、网格化、智能化,借由信息技术推动政府治理创新,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智慧政府建设,相继发布了《国家大数据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文件,部署对信息技术的战略制度安排。当前民众的利益诉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市民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和主体地位,借此激发和促进公民对于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的参与[1]。智慧社会借由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叠加发展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使治理实践高效便捷的同时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智慧社会为政府主导、社会呼应,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提供了硬件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融合的协调发展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强大的公权力自上而下推进,同时叠加市民社会自身潜力,调动公众能动性。当前政府治理更多呈现出运用网络通信技术的治理工具创新,而领导和整合社会多元力量的能动参与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问题;治理实践依然较多地停留在扁平化、破碎化管理工具层面,公共服务的共同体意识并没有随之生成,需要有针对性地引领、关注、升华,实现善治的政府职责。

二、智慧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影响因素

智慧社会的现代化治理实质是通过改进治理体系推动城市中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协同互动。在此过程中,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高度融合的技术手段是其发展引擎,为发展模式变迁提供动力支持。智慧社会的现代化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复杂要素系统,实现治理技术与治理理念的深度融合需要厘清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因素。

(一)创新发展的治理边界

发展与秩序的矛盾是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难题。社会治理包含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条路径,法治是保障,自治是基础,德治则是有力补充。伴随着创新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日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治理的空间和地域局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流动性、开放性,使现代治理面临诸多新挑战。传统科层制管理模式以强制性规则适用于时空较为固定的传统空间地域范围,而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和人员都处于流动之中,传统管理模式易出现管辖过宽或过窄的局限,从而制约了科技创新。同时,科层治理结构中权力功能集中化,而智慧社会需要转型为多部门高效率协同合作的多中心格局。智慧社会组织架构中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信息数据占有机会均等,较之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明显优势信息,有利于防止既得利益制度化和等差固化,进而引发治理边界的界定难题。

不断涌现的新兴技术如高铁、电子商务等改变了传统治理中封闭的时空格局,智慧社会治理的空间形态更加立体多维,既有实体社会空间又有虚拟网络空间。新技术力量所形塑的后工业社会,社会资源配置已经由传统的资金、土地、劳动等转变为信息的生产、加工、分析和创造能力[2]。科层权力分工的治理体系受到冲击,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开始成为公众表达意见的快速聚集地,进而引发大数据运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以及数据资源的占有、使用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网络虚拟化常常伴随着非理性化情绪,其规制边界和规制手段都是智慧社会所面临的新挑战。

智慧社会呈现出超越物理时空特征。互联网经济中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换都是建立在通过网络连接的陌生人基础之上,市场的逐利性需要制度约束以防止其无限制谋取非法利益陷入丛林法则的困局,要求交易主体走出人情社会面对更广阔的市场,有问题时由找熟人办事思维转化为找法院、仲裁员、调解员等专业机构解决。市场经济下主体平等,经营活动、市场运行应遵从法律规则,将政府的权力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约束,使其边界清晰,运行规范有序。当前科层制管理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之上,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统一控制,政治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社会置于管理规则之下。随着人口流动急剧增加,陌生人社会公民的归属感减少,对生命财产的安全感也不断降低。智慧社会的大数据等信息资料弥补了信誉评价,可以使交易双方有效预测对方行为,辅之以法治保障,契约才能依法履行。智慧社会中信息技术助力政府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透明度,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搭建互联互通平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最大化发挥作用。在此过程中政府职权与市场创新在资源配置中的职责划分尤为重要,既要防止单纯市场机制缺陷导致的垄断或不完全竞争,也要预防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压抑市场成长空间导致资源错配或效率低下。

(二)利益多元与公众参与认同

社会治理是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投射,受到资源禀赋、运行机制、利益诉求等的影响。智慧社会整合的基础是共同利益,新兴技术助力公众自主表达意愿的同时也面临着公众利益表达碎片化的实然。国家构建立法模式难免带来国家立法与生活需要之间的疏离,需要扩大民众参与予以矫正。智慧社会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无处不在,新兴权利维护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不再是以往的社会不平等和两极分化的加剧,而是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和自由平等的保障。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与敏感有利于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及权利诉求引发竞争。不同的受教育背景、迥异的成长经历、冲突的利益追求导致道德判断标准也呈现新变化。以往治理出于对社会秩序失范的担忧和道德义愤,强调义务本位;而智慧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随着宣传教育手段的丰富,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社会文化日益宽容,公民自主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公众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有不同的解读,价值取向日趋多元。

公众参与是整合社会利益的重要途径。传统治理中衡平的是整体性的价值追求,因为利益分配是在公民所从属的集体中平均进行分配,公民获得感很强。智慧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分化加剧,公众利益诉求碎片化。公众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开始注重个体生活质量的提升,呈现出个性化的追求态势;同时随着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开始逐渐关注法规政策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积极关注自身权益保障;部分公众伴随着认同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始积极参与权力民主化、治理法治化进程。这些变化充分反映出社会发展的人文化趋势,从整体性的人的关怀正在逐步过渡到个体的全面发展。传统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时,国家和社会高度同质,价值追求是统一的国泰民安、国富民强;智慧社会伴随着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制度创新、技术助力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产业结构快速变化,社会结构日趋多元。主体拥有权利并不仅仅意味着“我”拥有权利,还意味着“你和所有其他人拥有和我一样的权利,以及我有同样的责任来尊重你的权利,正如你也不得不尊重我的权利一样”[3]。在多元化的碎片利益诉求中,推动更多公众参与认同现代化治理实践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矛盾深化与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智慧社会处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城市化迅猛发展时期,现代化治理面临一系列新挑战。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微观层面逐渐出现社会不平等、贫富差距增大、生态环境被破坏等矛盾亟待化解;宏观层面国家、市场、社会的关系需要合理定位,中观层面政府治理体制需要改革创新。随着智能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智能化。财富社会化伴随着风险社会化,稀缺社会的分配冲突同科技引发风险在生产、界定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冲突相叠合。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单纯依靠市场化逻辑易导致基层民众相对剥夺感凸显[4],社会资源的财富分配面临着社会发展的新挑战。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通过公共服务进行财富再分配,让公民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红利,保障公众基本权利,满足公众基本需求,实现一定程度的均等[5]。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是公民的授权,人民权利高于权力。但是公共权力建立之后,也有了其自身独立性的利益,并且随着其权力的边界扩张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我们一方面不希望公权力干预公民私权利,但同时又希望政府公权力做更多事情保护公民私权利。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共权力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

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面临着快速增长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社会事业发展相较于经济发展还比较滞后,大政府、小市场、弱社会的格局使得公权力更多地介入社会,市场和社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被各种瓦解了的共同体抛出来的个人,实现了自我为中心,却找不到与公共生活的联系,因而也无从产生社会所需要的担当,成了无公德的个人[6]。政治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具体的领域实现依然有等序差别,尤其体现在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的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而能够反映公民诉求的渠道又不健全,导致公民参与意愿不强烈。一些地方公权滥用,民间暴戾与之相互消长,使得本是正当的维权行动和诉求表达变得非理性化、对抗化[7]。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自治都很难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公民自觉行动的行为准则。

传统社会的管理到现代社会的治理,“管”与“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出治理理念的提升。面对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社会矛盾,简单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显然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治理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强调从社会的利益出发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管理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强调社会对国家必须无条件服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元主体加入市场,政府的作用已经不再适用于以往的强权统治,而是转变为法律赋权,通过法律规则为主体权益划定边界。权力要依法按法定程序行使,接受公民监督,团结公民有效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社会资源的分配由法律制定好规则,乡规民约等自发生成的社会规范作为法治的有益补充。社会治理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与治理基础、治理条件、治理环境密切相关,呈现出动态性、经常性、反复性特征。这些都是现代化治理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影响因素。

三、智慧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成逻辑

智慧社会中的现代化治理是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是现代社会发展对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是科技推动与现代社会结构互动的转变[8]。其关键在于借助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优势更好地为社会良好运行助力,深度联结社会,以全新的社会治理体系为动力推动城市发展。

(一)依法行政明确责任边界

智慧社会中首先应明确党领导下政府的主导核心地位,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抓手,推动公众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使治理决策更加贴近民生,治理方式更加契合民意。随着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衡愈加精密,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明确授权,明晰权力边界,一旦超越法定授权则无效、非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管理分工,既要避免出现谁都管的多头监管,也要防范谁都不管的消极推诿。依靠法治明确职责权限、权力边界,框定利益,推动利益的博弈与互动逐渐有序化。

通过政府与社会双向交融的秩序构建实现市民社会自身秩序同时反向塑造和控制公权力,通过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动共享,从而生成合作治理的秩序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科技赋能,使得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确保治理成效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良法的立法过程应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反映人民的意志。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治理不仅需要国家推动的拉动型生长促进机制,而且需要社会内生型机制予以辅助。国家与社会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智慧社会的信息手段推进智慧政务,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探索吸纳公众参与的权力监督机制,借助信息技术使得公私权益规范有序运行,持续发展。

(二)凝聚共识激发情感认同

智慧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和聚合多元利益主体,凝聚共识,共享发展,激发利益共同体的情感认同。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智慧社会中,政府应充分利用技术优势,优化生产效益,保障社会运行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的前提下,公平合理的分配利益,为可持续发展投入资金和政策支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人民造福,将之转换为治理效能需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民众,可以有效凝聚公众发展共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

虽然社会发展已经步入智慧社会,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转型期。几千年延续的支配人们行为模式的风俗、习惯、人格魅力等自发的社会心理依然在维系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矛盾方面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公众的教育观念和行为。智慧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关注民间内生的力量,将法治的强制性形成权威性,进而持久深入地渗透到文化氛围之中。通过守法光荣、违法可耻,以隐性的法治文化方式对公众的法治行为产生影响。公平正义是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得到公正正义的对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是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精髓和真谛所在,也是法治现代化根本体现。”[9]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助力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崛起,对自身价值开始主动审视,公众的利益诉求已经不再是传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而呈现出对生命、健康、身体等人格权益予以保障的需求。当前司法改革、民法典的颁布等都体现了对人的精神层面的深层次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借助信息技术优势,凝聚公众改革发展共识,打造情感认同、信任推进的情感联结,团结奋进推动社会发展。

(三)赋权共享回应利益诉求

智慧政府的优势在于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拓展民主,激发活力。同时针对新兴的技术平台等利益空间予以技术赋权,鼓励行业自治、自我规制,双向构建官方和民间治理格局。通过赋权对新兴权利予以承认与保护,使公民对行为预期产生积极性,从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多元主体参与治理,需要数字化手段予以整合。智慧社会在以往工业革命的现代化之上拓展了生产要素,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算法构建出全新的社会秩序,深刻地改变着公众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技术赋能社会,形成智慧自治是逻辑的必然。”[10]治理现代化中应对自主化的技术赋权予以更多的认同,探索行业自治的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价值选择予以引导和规制,打造政府管制与行业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伦理规范的道德制衡作用,积极运用内在规约机制预防风险、化解矛盾,同时加强制度执行刚性。通过大数据、电子信息等现代通信技术创新的优势获取城市生活的大量信息,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来引领公众民主参与,共同谋划规划发展。公众通过自治组织进行常规性和理性化、机制化的参与和对话,从而动员一切积极力量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实践。现代社会治理所要解决的中心议题是权利分配问题。这里的权利不单单包含公民个人的私权利,还包括关涉公共领域的公共权利。“公共权利更能反映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本质性差异,主要表现为公共参与意识,包括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等。”[11]随着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法规需要公众的参与,在制定过程中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具体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在相应平台表达其利益诉求和不同的价值理念,最终通过多元互动推动公众参与合作。

我国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宏观顶层设计中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这既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动力来源,也是中国持续发展成功的创新所在[12]。当前制度设计中规定了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有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个种类,这些都是现代化国家发展过程中所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也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领域的行政法治从“管控型”向“服务型”转变,以良法善治为目标转型。智慧社会中公民是独立平等的主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组织及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与规范体系,也是对人民期待和意愿诉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问题提炼和回应,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成为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13]。

四、结 语

社会主义制度不但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而且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公平,实现民族振兴。智慧社会的现代化治理应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同时回归良法善治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转型期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人民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与传统社会是截然不同的,这些社会矛盾在相当程度上与社会正义、共享发展有关。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手段,转变发展理念,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公民社会积极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助推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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