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黄金,作为五金之首,从其被发现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它作为天然的一般等价物,常用作国家的货币储备。而且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延展性能、耐热性能、耐腐蚀性能和导电导热性能等,多用于工业品制造领域。更为关键的是,它还用于特殊发动机中,防止高温的局部耐热腐蚀,且潜艇中也使用黄金。以上这些用途,对于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对外侵略扩张道路的日本而言都异常重要。故在日本渗透、染指和侵略东北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黄金资源的掠夺。在东北帝国大学和东京帝国大学任教的日本地质学家门仓三能曾在日本指使下对中国东北进行过系统的矿产调查,对此他表示:“近来国人对满蒙资源认识的欲望很旺盛,这的确令我等欣喜。在这些矿产资源中,目前最应该重视的就是北满洲(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的砂金和热河省的山金。”[1]1贪婪本性,溢于言表。日本对东北黄金资源的掠夺是日本掠夺中国资源整体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也是整个日本对外掠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关注度不够,仅有少量成果问世(1)国内成果主要有:《日本对我国东北地区黄金资源的掠夺》(沙莉)、《20世纪30至40年代日军对吉林夹皮沟的侵略和掠夺》(于文萍)等文章。前者全文仅千余字,很多问题未能充分展开。后者对日本关于吉林夹皮沟金矿的掠夺进行个案分析,梳理了日本掠夺该金矿的线索,但不涉及东北的其他金矿。此外,《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孙瑜)一文论述了伪满时期日本对东北有色金属资源的掠夺,其中涉及金矿。但黄金作为有色金属之一未做重点论述。,故笔者尝试对此做进一步研究,进而揭示日本对东北资源掠夺的残酷性和灾难性。
这一时期,在掠夺东北黄金资源问题上,日本主要采取调查与侵占相结合,以调查为主、侵占为辅的政策。中国东北历来拥有丰富的黄金资源。根据清末的统计,奉天省有金矿188处[2]1596,吉林省有金矿45处[2]1633,在黑龙江省,“山川绵亘,矿产甚多,尤以金矿著称,煤次之,铁又次之”[3]。黑龙江省的金矿主要有漠河金矿、都鲁河金矿、吉拉林金矿、呼玛河金矿等。日本对东北金矿资源的调查主要是通过“满铁”进行的。为了鼓励日本在东北的产金行径,“满铁”建立后不久就制定了《满铁产金奖励设施纲要》,其主要内容为:1.为了鼓励产金,通常给予大量贷款,大力进行探矿,增加金矿石的供应。2.根据需要贷给凿岩机,支援探矿及采掘。3.在矿业课(后为调查部矿山调查)增配采金技术员,对中小产金业者进行技术上的全面现场指导。4.关于搬运矿石,请求铁路总局支援。5.关于新设和扩充冶炼所选矿场,因需要特殊援助,所以要考虑提供资金和技术[4]247。在这一纲要的指导下,日本对东北进行了大规模的金矿调查。在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在东北调查的金矿、调查人及调查时间主要如下:柴河堡金矿(木户忠太郎等,1914年7月)、五凤楼金矿(针尾庆次,1915年)、海城金矿(白男川泰辅,1915年12月)、分水金矿(木村六郎,1927年8月)、狗奶甸子金矿(矢部茂,1930年8月)、夹皮沟金矿(木村六郎、矢部茂,1926—1928年)、黑河附近金矿(矢部茂,1931年5月)[4]247-248。当时在“满铁”下设地质调查所。该调查所原是为抚顺煤矿“开发”而设立的事务所,在此调查暂时告一段落后,“进行了更广泛的满洲矿产地调查,以确定其地质和经济价值,其调查范围逐渐又扩展至蒙古东部,并以一部分力量对南满洲进行了调查”[5]。显然此调查所主要为日本进一步侵占东北的矿产资源做充分的调查摸底。这期间该调查所曾调查夹皮沟金矿。在1926年调查所还对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的砂金矿进行了调查,确定了其开发价值[6]。另外,根据“满铁”矿业部矿业课1916年11月至1917年6月的调查,认为“南满洲”的产金地主要集中于关东州、奉天省南部诸地区(盖平、海城、岫岩、庄河、凤城各县)、柴河流域、海龙城山城子附近、兴京附近、通化桓仁宽甸附近、松花江上流地区、间岛、辽西等地,这些地方每年产金价值约30万元[7]。可见,“满铁”对东北金矿进行了详细调查,为日本下一步的资源侵占作了充分准备。
东北丰富的金矿资源引起日本的垂涎,故日本在其羽翼未丰之际就急不可耐地染指东北的金矿。在清末,日本在日俄战争后接收了俄国在东北的部分权益,其中就包括对部分矿产资源的开采。在1909年7月中日两国签订《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其中商定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沿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由中日两国合办[8]。在此日本以合办之名行掠夺中国东北矿权之实,采取借尸还魂的障眼法。民国建立以后,日本于1915年1月18日,借袁世凯称帝之机向其提出“二十一条”,其中要求获得“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的开采权[9]76。5月,袁世凯为在称帝问题上获得日本的支持接受了包括该条款在内的大部分条款。同年5月25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亦称“民四条约”),关于此条约在中国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的换文中称:“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下各矿,除业以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9]268在其后又列举了准许日本开采的十座矿山,其中包括桦甸县的夹皮沟金矿。可见,此时日本已经开始觊觎中国的夹皮沟金矿。此后,为了发展吉黑两省的金矿和森林事业,民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918年8月2日签订《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合同》,通过中华汇业银行从日本借款日金3 000万元,并以吉黑两省的金矿和国有森林以及它们所生之政府收入作为本借款金付还本息之担保。其中还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关于此条金矿、国有森林及其收入拟由他人借款时应预先与日本商议[10]582-584。这将使日本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吉黑两省的金矿和国有森林的开采权。同日民国农商总长田文烈和财政总长曹汝霖在致中华汇业银行的函文中称:“为使采金局及森林局各达其目的,以巩固本借款偿还之财源起见,拟聘用日本人技师,俾赞襄各该两局之事务,其佣聘合同另定之。”[10]585-586为了开发上述事业,在东北建立采金局和森林局,但聘用日本技师显然有利于日本干涉和染指上述事业。此后,由于在中国掀起了要求取消本借款契约的运动,本借款权实际上处于一纸空文的状态[1]28。
在这一时期,日本主要对夹皮沟金矿进行了有效的渗透。夹皮沟金矿发现于1825年,当时由采金把头韩效忠经营,此后此矿一直由韩家开采和控制。在韩家第三代“韩登举时代,夹皮沟金矿矿照就被不法商人王奉庭骗走,后又由日本奸商丰八十一转卖给江苏商人蒋嘉琛和日本人林正次”[11]225。为了重新开采该矿,韩家说服蒋嘉琛同意放弃该矿开采权。但此时蒋商的合伙人林正次却下落不明。当时“满铁”吉林分所所长吉原大藏主动找到韩家,表示愿意提供帮助代为寻找,后在青岛找到林正次。双方经过一个多月的讨价还价,韩家以偿付一切费用为代价,与林正次和蒋嘉琛办理了交接手续。吉原也由此取得韩家的信任。此后,韩家成立“兴吉林业公司”,韩家与“满铁”代表吉原大藏签订批卖道木(即铁路枕木)的合同。规定由“满铁”向韩家提供60万元贷款,韩家逐年向“满铁”提供一定数量的道木作为补偿,但此后韩家提供的道木“满铁”却借故不要。故韩家欠下“满铁”巨款,这使韩家此后不得不受制于“满铁”。此时,韩家经济陷于窘境,并欠下前吉林督军鲍贵卿巨债。为了缓解危机,韩家决定开采夹皮沟金矿。但金矿已停采多年,积水严重,坑木腐烂,单靠人力已无法开采。在此情况下,韩家轻信“满铁”的谎言,多次聘用日人技师到夹皮沟采验矿苗和使用机械排水,并向“满铁”抵借日款。根据1927年8月25日日本驻吉林总领事馆出具的证明书,“姜渭卿(韩家老臣,笔者注)以韩家土地契据及加(夹)皮沟金矿执照作为抵压,借得‘满铁’现金二百万元,缔结契约,已于本馆登记在案。此事属实。”“韩绣堂(韩家第四代族长,笔者注)为了搞该金矿排水调查,从满铁借用技师属实”[12]。此事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并引起吉林省省长张作相的过问。直至1928年2月8日韩绣堂向政府呈缴了原农商部颁发的夹皮沟采矿执照,此事方才告一段落。但韩家聘用日本技师使“满铁”获得夹皮沟金矿的大量一手资料,为其将来的全面吞并准备了条件。而从“满铁”借贷巨款,也为后来出让金矿埋下伏笔。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整个东北,此后日本对东北的黄金资源进行了疯狂的占有。这一时期,日本主要奉行调查与侵占相结合,以侵占为主、调查为辅,并通过特殊会社开采东北黄金资源的政策。事变后,日本首先对东北现有的黄金器物进行没收。当时没有投降的奉系官僚将领们的个人财产作为“逆产”被全部没收。1931年9月19日6时10分,日军包围张学良私邸。“所有张副司令私邸一切贵重物品,均被日军夜间用载重汽车运走。二十年来之珍藏抢掠一空”[13]43,内含大量金银器物。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公署参谋长荣臻的住宅也受到日军的特别注意,其财产箱柜被分装4辆载重汽车运走[14]102。其他如吉林省政府主席张作相、黑龙江省政府主席万福麟、热河省政府主席汤玉麟、前辽宁省财政厅长张振鹭、奉天市长李法权等人的财产亦被没收,内中金银器物均被洗劫。另据资料显示,日军“查抄了以张学良帅府为首的几家大军阀家的全部金条和现大银元,仅张家就抄查了金条二十多箱,现大银元四十多箱,还有珠翠钻石首饰”[15]110-111。同期,日军还劫掠东北的银行。在边业银行,张学良寄存于内的大量黄金和古董刻丝画等全被劫夺[14]102。东三省官银号于1931年9月19日11时被日军占领,库存的66万斤黄金被日军劫走[14]116,该行损失现金、存放款、公债、各类准备金等共计约43 471.76万元[13]66。
1932年3月,伪满洲国政府成立。日伪政府先后颁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1933年3月1日)、《重要产业统制法》(1937年5月1日),日本政府也制定了《日满经济统制方案纲要》(1935年3月30日),逐步将采金业纳入国策会社的控制之下,强化了日本对东北采金业的垄断。为了尽快占有东北的黄金资源,日本陆军于1932年3月10日制定了《满洲国金矿开发意见书》,在其方针中规定:要以各金矿为中心建立大的“租借地”,设置中央银行直辖的采矿机关,配置由邦人(日本人,笔者注)组成的屯垦兵,并利用航空进行运输[16]。按此方案,日本欲完全吞并东北的金矿资源,而且为了提高掠夺效率,甚至使用航空运输手段。在1937年,伪满政府又出台了“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其中亦涉及对东北黄金资源的掠夺。该计划受七七事变的影响,分别在1938年5月和1939年4月又进行两次修订。在黄金资源方面,1938年5月方案计划1937年至1941年共计生产黄金价值30 401.2万元,1939年4月方案计划1939年至1941年生产黄金价值22 869.7万元,1939年至1943年累计生产黄金价值64 976.9万元。按照1939年4月方案需要资金2.47亿元[17]511。尽管日本在物资生产方面野心勃勃,但由于战争形势的制约和影响,该计划仅至第三年就陷入严重困境,很多项生产都远未达到指标要求。据原“满铁”地质调查所成员赤濑川安彦回忆:“在修订的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中,从昭和12年开始五年间计划合计生产砂金53吨,但第一年只生产了3吨,由于各种阻碍未能达到预期产量。”[18]262可见此计划以虎头蛇尾收场。尽管如此,在1941年夏,伪满当局又着手制定“第二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按照此计划,康德九年(1942年)生产黄金3 436吨,康德十年(1943年)生产黄金3 754吨,康德十一年(1944年)生产黄金3 918吨,康德十二年(1945年)生产黄金7 107吨,康德十三年(1946年)生产黄金7 032吨[19]286。据此黄金的生产将逐年增加,并在1945年和1946年出现迅猛增长。但这只是不顾客观条件的主观臆想罢了。事实上计划仅完成了一小部分。从1943年开始,工矿业生产已经开始走下坡路。“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产、半停产的工矿企业不断增加,对于实施整个第二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一筹莫展。”[20]至此,两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均以失败收场。
1935年8月1日,伪满政府公布《矿业法》,其中规定:“矿业权者在矿区内获得许可则有权采掘矿物。”[21]40“租矿权者在支付矿业权者租金后则有权在矿区内采掘矿物。”[21]47且规定伪满洲国的金矿适用于该法。这些都对伪满的金矿开采产生重要影响。这一时期日本主要通过特殊会社对东北的黄金资源进行掠夺。在伪满建立之初曾建立“北满洲金矿株式会社”,以“北满”漠河为中心在面积约一千平方里的广阔矿区内开采砂金。“但是此会社不是建立在专业的基础上,没有取得很好的成绩,后作为泡沫会社而消失。”[18]261此后的“满洲采金株式会社”则成为日本掠夺东北金矿资源的中坚。该会社是1934年5月由伪满洲国政府出资500万元(其中235万元为实物出资),“满铁”出资500万元和东拓(东洋拓殖会社)出资200万元共同设立的国策会社。“其主要业务为山金和砂金金矿的采掘精炼、对采金事业者的资金借贷、其他器具的借贷、关于指导奖励的事项、精金砂金的买卖及其他相关事业。其事业地域的范围是除通化省的大部和奉天、安东、热河、锦州四省之外的九省八十八县、十一旗,包括中部及北满几乎全部的产金地。”[22]它基本上垄断了“北满”的采金事业。“满业”成立以后取代“满铁”对采金会社的出资份额。采金会社亦将少量矿区转给作为“满业”子公司的“满洲矿山株式会社”。1938年,伪满政府取代“满业”和东拓的出资份额,会社成为由政府全额出资的公司。“后来逐渐增资,1942年资金达8 000万日元,采金企业也有了发展,拥有30多艘采金船,实行机械采掘。”[4]249-250在鼎盛时期,其直接经营的矿业所达15个,承包金厂20多个,采金工人约2万人。1942年该会社开采的矿区主要有:紫阳矿(“牡丹江省”绥阳县)、泥鳅河矿(“黑河省”瑷珲县)、达拉罕矿(“黑河省”呼玛县)、兴隆矿(“黑河省”呼玛县)、三分处矿(“黑河省”呼玛县)、乌拉嘎矿(“三江省”佛山县)、黑背矿(“三江省”勃利县)、乌玛矿(“兴安北省”)[4]251-252。“满洲采金株式会社”除直营矿区外,还根据形势需要,将其事业区域内的部分金矿租给其他会社开采。1943年12月该会社解散。
在“南满”,主要由“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矿发会社”)获得了金矿经营权。1934年8月1日伪满政府以第90号敕令颁布“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法”,设立本会社作为“全满”矿业开发强有力的实行机构[23]433。该社的主要业务包括:矿产资源的调查及探矿;矿业权的取得及租矿权的设定;制造与冶炼;对矿业及冶炼事业的投资、融资及金融保障等[23]433。“该会社不从事直接经营,而是设定租矿区,由一般民间业者经营。”[24]597即“满洲矿发会社”一般将金矿租与其他会社进行开采,它只收取租金。至此,日本通过“满洲采金株式会社”和“满洲矿发会社”基本控制了整个伪满洲国的金矿经营权。
伪满时期,除“满洲采金株式会社”外,其他部分会社也承担了部分矿区的采金事业,在1942年主要情况如下,从事山金开采的有:“满洲矿山株式会社”,开采的矿山有夹皮沟金矿、倒流水矿(热河省兴隆县)、分水矿(奉天省海城县)、开山屯矿(“间岛省”和龙县)、老金厂矿(吉林省桦甸县)、金厂沟梁矿(热河省朝阳县)、城北矿(热河省青龙县)、牛心山矿(热河省青龙县);“满洲矿业株式会社”,开采的矿山有清原矿(奉天省清原县)、苍石矿(奉天省清原县)、青龙矿(热河省青龙县)、峪耳崖矿(热河省青龙县)、五台山矿(热河省围场县);热河开发株式会社,开采五家子矿(“锦州省”朝阳县)和狮子岭矿(热河省承德县);延河金矿株式会社,开采太平矿(“间岛省”延吉县);金厂矿业株式会社,开采金厂矿(“通化省”通化县);清水矿业所,开采元宝矿(“安东省”安东县);热河产金株式会社,开采平泉矿(热河省宁城县);人见矿业所,开采化洞沟矿(奉天省本溪县);“满洲铜铅株式会社”,开采马鹿沟矿(奉天省本溪县);大矢合名,开采砂金沟矿(奉天省本溪县);东亚矿山株式会社,开采叶柏寿矿(热河省建平县);“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开采分水矿(奉天省海城县)和奉天矿(奉天市)。从事砂金开采的有:间岛矿业株式会社,开采珲春矿(“间岛省”珲春县);昭德矿业株式会社,开采八面通矿(“牡丹江省”穆棱县);珲春砂金株式会社,开采珲春矿(“间岛省”珲春县);“满洲矿山株式会社”,开采小石头矿(“三江省”桦川县)、春化矿(“间岛省”珲春县)和穆棱矿(“牡丹江省”穆棱县)[4]251-252。可见,伪满时期日伪对东北黄金事业的开采遍布东北各地,会社数量也较多,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开采东北的黄金资源,以满足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需要。
这一时期,日本也加紧对东北金矿资源进行全面调查。1933年1月在关东军特务部内设立“满洲采金事业调查部”,专门进行“满洲”采金事业的调查研究,并组织了调查班[25]。调查班从1933年5月至10月对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金矿进行详细调查。主要调查了砂金的埋藏区域、当地人的采金方法、金矿局的经营方法,并计算了含金率和埋藏量等,调查目的顺利完成[26]174。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班配备了警备队,由预备役军官组成,配备迫击炮、机关枪、步枪、手枪等武器[26]173。这一方面说明当时东北治安混乱,显然这与日本的侵略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也昭示了日本对东北金矿资源的武装强占性质。
另外,1934年6月至10月间,日本组织了“北满金矿资源调查班”,对以夹皮沟金矿为首的山金矿床进行详细调查。除夹皮沟外,还对板庙子、王八脖子、热闹沟、头道岔、大线、四道岔、五道岔、聚宝山、东山、八家子等10处山金矿床进行了调查[1]262,获取了关于东北金矿的重要经济情报。
这一时期,日本对东北的金矿调查主要包括:王家大沟金矿(1932年8月,牛丸周太郎)、大庙沟金矿(1932年10月)、通化七道沟金厂(1932年10月)、“北满”砂金产地调查(1933年,羽田重吉,主要包括梧桐河、都鲁河地区)、分水金矿(1937年12月,内野敏夫)、珲春土门子砂金调查(1935年3月,矢部茂)、三道沟砂金调查(1936年6月,内野敏夫)、劳泥洼子、平泉、丰宁、青龙、青山子金矿(1934年9月,矢部茂;1937年1月,内野敏夫;1937年2月,矢部茂;1937年12月,矢部茂)等。
事实上,在九一八事变前,“满铁”对东北金矿的调查还忌讳于中国政府,故多在遮遮掩掩中进行。而九一八事变后,由于有伪政权的强力支持,此类调查往往大张旗鼓、无所顾忌,其取得的资料也更完备、系统,这也为其全面侵占中国东北的金矿资源提供了重要情报。
近代以来日本对东北黄金资源的掠夺危害性巨大,主要表现如下。
这里的中国资本包括东北的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当然,无论是官僚资本,还是民族资本都有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一面,其中前者还和本国封建地主阶层关系密切。尽管如此,它们对外国资本都有一定的抵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在伪满时期,黄金行业中的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都无一例外地成了日本打击的对象。九一八事变前,东北的金矿开采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些矿业多为民办(商办),也有一部分属于官商合办或官办。在奉天省,清原县裕民金矿曾由郭松龄开办,1929年改由陶伟铎承办。1930年桦川县有太平岭金矿和梨树沟金矿,两矿矿区面积共420亩,属官商合办[27]87。辑安县实马川金矿原为矿商江云章于民国元年(1912年)呈请开采,1931年由张学良、王正黼、吴常安等人出资转移矿权[28]。德源金矿,位于黑河一带,民国15年(1926年)开办,商股5万元[29]。延和金矿,位于延吉县西北60里,朝阳七道沟下游,为官商合办。奇漠金矿,位于黑河地区,清末为黑省官办,民国8年为广信公司商办。另外,在吉林省1921年以前领有采照者金矿6处,探照者金矿3处[27]86。由以上可知,民国时期东北的金矿多为商办,且数量较多,并取得一定成绩。其中,有的虽然属于军阀控股,但对于繁荣民族经济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是有一定成效的,对于推动东北地区的工业近代化也有一定作用。但九一八事变强行打断了这种发展进程。伪满建立后,日伪政府相继公布相关法令将这些金矿收归特殊会社经营。对于此种强取豪夺,曾任伪满文教部大臣并兼任协和会中央本部副本部长的卢元善战后供认,1934年春天成立了采金会社,政府派人到黑河,“出布告说,‘沿黑龙江产金地带,都由皇帝陛下给采金会社了’。教各金厂交矿照与采金会社。逢源金厂及其他小金厂都没出头反抗,惟兴安金厂主徐程九抗违”[30]296。后经卢元善劝告,徐程九也被迫交照弃权。“省旧有的观都金矿局虽已停办,把金矿局在佛山县的房屋及采金船一个都交给采金会社了,于是各金厂都无条件交照弃权,各厂共约受二百万元损失。”[30]297可见,日本依靠伪政权的力量将商办金矿强制兼并。根据统计资料显示,1945年6月,在矿业中伪满政府资本占16.3%,日本私人资本占83.7%,中国民族资本为0[31](1)-19。在此,伪满政府资本完全受制于日本资本,可以看作是日本资本的延伸,而中国民族资本已经被完全排除在外。可见,日本资本实现了对东北矿业的全面控制。
另外,该时期日本对夹皮沟金矿的吞并也颇具典型性。在夹皮沟金矿,韩家因欠下“满铁”和鲍家巨额债务,经济上陷入困境。“满铁”眼见时机成熟,便开始逼债。为逃避公众舆论,“满铁”指使其外围组织大同殖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殖产)向韩家索债。万般无奈之下,韩家于1933年12月23日同大同殖产签订让渡契约,其中规定:“韩家将其在桦甸所有的领域之内,无论土地、林场、矿山等主权之全部,附于条件而让渡于大同殖产株式会社,由该会社与韩家合办经营之。”“对此权利之让渡,大同殖产株式会社对韩绣堂交付现款七十五万元,以及其他应负担之股票五十万元。”[11]244此后,大同殖产正式入驻夹皮沟金矿,在此背景下,日本组织了“北满金矿资源调查班”,并对夹皮沟金矿进行详细调查。但此后,韩家与大同殖产发生纠纷。大同殖产因资金枯竭,仅陆续支付韩家23万余元,其余的50余万元现金和50万股未能兑现。且大同殖产在经营上述产业期间从未向韩家提出过报告,也从未清算过账目,这明显违背当初的让渡条款。1935年8月13日,韩家再次与大同殖产签订契约,其中规定:“再确认韩家将其所有的财产,完全任于大同殖产株式会社之管理与经营权。”“再确认大同殖产株式会社及韩绣堂二者在大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吉林韩家所签订的契约。”[11]247至此,韩家对上述产业的经营由“合办经营”变为由大同殖产独自经营。韩家丧失对包括夹皮沟金矿在内的桦甸产业的经营主权。此后,韩锦堂(韩绣堂的堂兄,曾任韩家的代理族长)又与日本资本家村山卯太郎签订密约,将韩家的236张土地大照卖予村山。至此,韩家的主权和产业完全丧失。大同殖产完全占有夹皮沟金矿后,因资金枯竭,无力开发该矿。此后,它正式将夹皮沟金矿转让给“满洲矿山株式会社”。
颇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还严厉打击东北的金银业。民国时期,东北的金银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沈阳萃华金店在沈阳金银业中居于“龙头”地位,拥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它还在哈尔滨、安东(今丹东)等地开设分号,在东北金银业中地位亦首屈一指。在伪满前期的六年中,日本本土的黄金价格远低于沈阳,一些日本浪人和朝鲜人则从日本和朝鲜将金条、金块等私下带到沈阳出售,一些金店认为有利可图纷纷购入。这时又发生日本大藏省库存的黄金被盗,于是日本派特务进行侦查,逮捕部分相关的日本浪人和朝鲜人。“经过审讯,供出他等倒卖黄金给沈阳金店的实情,于是沈阳的一场金银业大检举竟在伪康德六年九月张网铺开”[15]112。当时包括萃华金店、增盛和金店、鸿兴金店在内的许多金店负责人均被逮捕,经过审讯后部分人被释放,但萃华金店和增盛和金店的负责人仍被羁押,后经重金贿赂方才被释放。“日寇的这次金银业大检举吓破了金店业者的肝胆,不得已乃在伪满政府的催逼之下,各店纷纷转业,金银业不复存在。”[15]112事实上,东北金银业的繁荣显然不利于日本对东北黄金资源的搜刮,因此打击东北的金银业是迟早之事,只不过私买日本黄金给了日本一个堂而皇之地打击理由。经此浩劫,沈阳的黄金业全面破产,东北的黄金业亦陷于瘫痪。另据资料显示,1938年秋日伪还在伪新京发动了大规模的黄金大检举运动。“在长春市由特务科长安井主持此事……没收长春市各金店的黄金五千余两。”[30]238此番劫难后,“长春市金店和首饰店完全关闭,造成失业人数有五六百人之多。全东北这种营业都被一网打尽,更造成严重失业现象”[30]239。可见,在日本统治下之东北,民族金银业几无立锥之地。
黄金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伴随着开采量的增加,其储量必然会越来越少,有的金矿甚至会逐渐枯竭。由于黄金的工业用途、军事用途和在经济上的重要地位,它是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必需品,耗费巨大,故伪满时期日本对其疯狂开采。显而易见,在当时情况下开采出的黄金越多,被日本强占的黄金也就越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34年伪满的产金量为208 362克,产金额为541 242元;1935年产金量为1 316 765克,产金额为3 660 848元;1936年产金量为3 570 884克,产金额为10 024 136元;1937年产金量为3 988 601克,产金额为12 111 197元[24]599。据此,产金量总体上是增长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日本完全控制了东北政权,这更方便其掠夺东北的资源;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对黄金需求量巨大,因而加大侵占的必然结果。另据资料显示,在山金生产方面,1937年收金量为11 400公分,1940年收金量为722 236公分,1941年收金量为1 239 892公分,1942年收金量为1 332 688公分,1943年收金量为948 629公分,1944年收金量为1 201 538公分[31](3)-19。另外,从各省纯金产量来看,“辽西省”、“辽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原“兴安省”合计,1937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3 186 707公分,1940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2 222 853公分,1941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2 668 600 公分,1942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2 797 629公分,1943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1 588 255公分,1944年生产山金和砂金共1 201 588公分[31](3)-25。可见,从1943年开始山金和砂金的产量开始下滑,这主要是在伪满后期资材缺乏,整个东北的工矿业产量都受到很大影响,黄金亦不例外。
这一时期日本大肆侵占东北的黄金资源,并将其中一部分输往本国。在1943年8月,伪满政府公布了《金属类回收法》,将铜、铁等金属回收,以备战争之需,这其中当然也少不了金银等贵金属。据曾任伪满民政部部长和伪奉天省省长的臧士毅供认,“金属类回收法”特别榨取了人民所特有的生、熟黄金和白金等金属品[30]103。曾任伪经济部大臣的阮振铎也供认,“金属类回收法”公布后,征收了大量的铁器和铜器制品,“此外还征收了金、银、白金、水银等物,也都供给日寇使用了”[30]149。这些被搜刮的黄金一部分被关东军使用,还有一部分被直接运往日本。曾任伪满总务厅次长的古海忠之也供认,“根据汇兑资金全部卖给日本银行的协定,黄金全部送到日本。满洲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不久,着手整理金矿,除了产铜的金矿外,其他金矿全部关闭。因此,对日输送的黄金数量激减,每年大约600万元,负责机关是满洲中央银行”[19]297。据其所言,伪满洲国从1937年至1945年8月对日援助物资数量巨大,其中黄金约580万元[19]299。此外,他还供认,在“五年产业开发计划”期间,伪满对日本也支援了大量物资,其中黄金在1940年达1 500万元,1941年是2 500万元(2~3吨)[19]207。由此可见,大量黄金被充作战争物资被消耗掉,还有一部分被直接运往日本,这造成东北的黄金储量骤减。显然这对于战后东北的经济开发和物资生产都是不利的。
1938年,东北矿业部门的工人数达20万,1941年增至35.6万,1945年超过50万。如将很高的工人流动率考虑在内,实际使役工人数将数以百万计[17]752。这其中煤矿工人最多,而金矿工人亦达到一定数量。这一时期日伪当局的残酷压榨和剥削造成成千上万的矿工死亡。在金矿开采领域,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黄金矿石,日伪当局不惜采取“人肉开采”政策,加紧压榨各金矿的工人。在政治上,这些矿工无异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犯人。在穆棱金矿,局长、矿长、矿警队队长均由日本人担任,使这些组织变成日军掠夺中国黄金资源的政治工具,强制工人进行掠夺性开采。他们对矿工进行层层压迫,矿工没有集会、言论自由,并用矿警队严厉镇压工人[32]146。在乌拉嘎金矿,工棚区位于沟塘里,四周被围上铁丝网,并设下卡子门。日本警备队和矿警驻扎在南北山上,山上修筑了炮楼,枪眼对准工棚区。工人的一举一动都处于警察的监视之下。工人上工经过卡子门时要检验号牌,检查完号牌后再由把头和稽查将矿工送上碃。“干活时,也有把头、稽查看守。收工时,要排队,押到卡子门,再检验号牌。到工棚里,还有把头、稽查看管着。”[33]382-383号牌如果丢失,矿工将遭到严厉惩罚,轻则挨打,重则丧命。而且,当时伪满政府还确定了“金案犯”罪名,工人在矿上捡东西,或在“官水盆子”涮手都是“金案犯”,一旦被抓则一去不复返。因此,中国工人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在经济上,中国矿工遭受日伪当局的无情盘剥。在伪满时期,日本工人的工资与同工种中国工人的工资相比高出3~5倍。但日本工人没有充当矿工、装卸工等被称为苦力的从事最繁重单调的体力劳动的人[34]。因此,最危险最辛苦的采矿作业都是由中国工人来承担。根据相关统计,在1936年金矿业工人平均日薪为0.38元,折合高粱米4.85公斤[31](13)-6。金矿开采属于高危重体力劳动,一日所得也仅能维持一家人糊口。至于被抓的劳工,毫无工资可言。具体来看,在穆棱金矿,工人们在经济上受到日伪当局的层层盘剥,生活极为困苦[32]146。在乌拉嘎金矿,统领工人们的“大柜”“二柜”等层层扒皮似的剥削工人。“在收金时,大秤加‘一·五’收,小秤减‘一·五’出,即:收金时每两金实际重量为一两一五钱,而用金子打份金时,则为八钱五,里外相差三钱;还用压低成色,扣除零头、‘三口穷气、兔子爪一扒拉’的办法,多打出碎金。”“在清缸子时,‘一·九’和‘二·八’扣,就是每淘一两金把头要分去一钱或二钱;在‘打份金’时,又要打好汉股,扣家什股、铺底股、炊具股、车马股。”[33]385经过这样的层层盘剥,工人最后拿到手里的钱也大打折扣。即使是工人手里仅有的这点钱,大柜等人也通过商业经营的方式想方设法地搜刮。在小乌拉岛,孙家大柜开办了烟馆、饭店、妓院、烧锅、油坊、铁匠铺等,工人挣的钱最终都要在这里消费掉。经过此番盘剥,矿工辛苦一年到头来往往两手空空,甚至还欠债。不仅如此,矿工们在生活上也毫无保障,每天都挣扎在死亡线上。在乌拉嘎金矿,很多工人都没有被褥,睡觉枕着木柈子。在冬天,“没有毯子的就拣些洋灰袋子,贴在麻袋片上披着,冻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没有鞋,用麻袋片包着脚,许多人把脚冻坏,成了残废”[33]387。由于生活条件异常恶劣,再加上劳累过度,很多原本身体健康的人都病倒,甚至客死他乡。
从劳动灾害上看,中国矿工的伤亡率很高。由于日伪政府只追求高产量,不在设施安全方面进行投入,造成矿工致伤致死的事故时有发生。在乌拉嘎金矿,由于大柜不搞安全设施建设,灾害频仍,甚至出现在八个月内乌拉岛由3 000名矿工减员至不到1 000人的情况[33]388。可见乌拉嘎金矿的伤亡情况非常严重。在伪满后期,为了继续供应大量军用物资,在各种资材不足的情况下,日伪当局采取“人肉开采”政策,这造成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工人的伤亡率很高。
由以上可知,近代以来日本垂涎于东北的黄金资源,民国建立后就开始通过调查和渗透等方式为进一步侵占做准备。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放开手脚,公开大肆侵占东北的黄金资源,通过“满洲采金株式会社”和“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等基本上垄断了整个东北的金矿经营,从而保证了对东北黄金资源最大限度地强占。日本对东北黄金资源的侵占贻害深重。首先,它打断了东北工业近代化原有的发展进程,强行将东北经济纳入其法西斯轨道,挤压甚至扼杀了中国资本,从而不利于战后东北民族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它消耗了东北工业发展所必需的大量黄金储量。伪满时期日伪当局消耗掉大量黄金,而此种消耗不是以东北工业发展为前提的,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却破坏了东北后续的工业发展。至于被强行掠夺至日本的大量黄金,不仅和东北的经济发展无关,反而强化了日本的法西斯势力,不利于反法西斯战争的推进。而且黄金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消耗掉就难以补充,这不利于战后东北经济的振兴。最后,日本的“人肉开采”政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许多矿工因此终身残疾,有的正值壮年就命丧黄泉,无数个家庭妻离子散,被迫解体。从这点上看,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是长期的,也是无法弥补的。总之,日本对东北的政治侵略和经济掠夺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相应地也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中日之间“和则两立,斗则两伤”,依靠武力抢夺他国资源实现自身发展是得不偿失的,也是无法长久的,只有和平共处,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双赢。这也警示日本年轻一代珍惜目前中日之间的和平局面,切莫重回侵略他国掠夺他国资源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