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私营商业的发展及政策的实施

2021-12-29 19:59李静宜
吕梁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边区根据地商业

李静宜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山西 离石 033001)

晋西北革命根据地的主体位于山西西北部的吕梁山脉之中。该区域地形以山地为主,仅汾河沿岸的汾阳、文水等少数地区为平川。由于自然条件较差,抗战爆发以前,该区域的商业贸易发展水平始终不高。抗战全面爆发后,受日伪对抗日根据地全面封锁的影响,晋西北的商业贸易遭到沉重打击。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晋西北的商业贸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根据地军民日用必需品的供给状况,促进晋西北商品市场的繁荣均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一、抗战爆发前后晋西北革命根据地私营商业的发展

抗战爆发以前,晋西北地区的商业贸易分布极不平衡,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和水陆交通较为便利的平川地区,商贸活动非常活跃。而在广大的乡村和山区,由于交通不便,基本没有什么商业,群众购置生活必需品,出售自家的农副产品,常常需走好几十里山路。再加上旧军阀在晋西北设立重重关卡,以各种名义对往来货物征收重税,进一步限制了晋西北商业贸易的发展。

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城镇,私商们来往于城乡之间,利用工农产品的差价获利。他们的业务范围广泛,输入的商品多以外地的工业和手工业制成品及食盐等生活用品为主,输出的商品则以本地区出产的土特产品为主。三交是临县四大镇之一,抗战前是一繁荣的市镇,有铺面三百余家,市镇上以商业为生者占全镇人口的7/10。白文是临县又一大镇。抗战爆发前,除本地商人外,省内忻州、文水、平遥、介休等地甚至河南商人,均在这里开设有店铺。临县碛口是晋西北商业贸易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1931年碛口的私商就已经超过了200家,全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商号更是多达十余家。

然而,随着抗战的全面爆发,晋西北私营商业遭到沉重打击。保德县1937年春尚有商号107家。抗战爆发仅一年,该县商号就缩减至69家,缩减幅度高达35%。兴县1937年有商号396家,然而仅过了两年,兴县商号就减少了46家,减少幅度也有12%[1]55。原本商业贸易较为发达的碛口、三交、白文等市镇的商业规模也都急剧萎缩。

商业贸易的严重萎缩,给当地百姓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一方面,日用生活必需品因供应困难导致价格飞涨,百姓无力购买,生活陷入极端困境。如战前晋西北食盐价格为每百斤70元法币,战争爆发后,食盐价格飞涨至每百斤2 000多元法币,价格上涨了近30倍。百姓吃不起盐,只能自己利用盐碱地造盐,“把那个(指盐碱)拿回来,在锅里头熬,用盘盘碟碟放到太阳底下晒,水分蒸发完以后剩下的就是盐。这个盐很苦。碱的含量太大。”[2]247另一方面,生产出的农副产品因销路阻塞卖不出去,而使百姓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尽管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初就着手恢复和发展晋西北的商业贸易,然而受日军对根据地的大规模“围剿”,晋西北商业贸易萎缩的情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为了消灭新生的抗日民主政权,日寇自1940年春起,连续对根据地实施大规模“扫荡”。日寇疯狂的“扫荡”给根据地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仅在1941年的春季大“扫荡”中,兴县、临县、保德三地被捕杀的民众就超过3 000人,被烧毁房屋23 000余间,损失粮食35 000石,牲畜8万多头,各种生产工具13万余件[3]50-51。在对根据地连续“扫荡”的同时,日寇又对根据地实行严密的“经济封锁”。他们专门成立了“经济封锁委员会”,并制定“经济封锁实施纲领”,规定凡是粮食、布匹、食盐等日用生活必须品和火药、铜铁、各种机器零部件等军需物品和生产资料一律不得流入根据地。敌人疯狂的“扫荡”和“蚕食”使根据地的面积和人口急剧减少,严密的“经济封锁”又使根据地的物资流通受到很大影响,晋西北商业的恢复和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局面。

为打破日寇对根据地的经济围困,1941年以后,边区政府以实现根据地主要工农业产品自给自足为目标,采取了新一轮保护和扶持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晋西北私营商业开始逐步恢复,各地私营商户的数目逐年增加,私营商业资本规模也不断扩大。如兴县1941年初有私营商号76家,仅过了半年时间,该地区的商号便增至171家,商号的营业额也增长了近50%。碛口在1940年冬季“扫荡”前仅剩商号61家,1941年3月就增加到98家。临县1940年11月有商店219家,1941年增至248家,商人由1940年的134人增加至459人[4]19-20。受边区政府对经营工商业者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的吸引,不仅很多因战争爆发被迫出外谋生的商人纷纷返回根据地重操旧业,而且吸引了不少外地商人到晋西北投资经商。如临县三交镇,自1944年解放后,从外村移回和新发展的中等以上的商业如药铺、皮行、烟行、摊子等就有30余家。

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边区建立之初商品市场以外来工业、手工业产品为主的状况发生了改变,边区自己生产的工业手工业产品逐步代替外来产品成为本地商品市场的主体,私营商人经营的规模和经营商品的种类也日渐丰富。

二、晋西北革命根据地私营商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从1937年9月八路军120师进驻晋西北,到1939年底“晋西事变”基本解决,是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的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因新政权尚未完全建立,中国共产党主要依靠“动委会”“牺盟会”等带有抗日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领导晋西北人民开展经济建设。鉴于抗战爆发后晋西北商业贸易遭受严重摧残的现实,以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蓝本编定的山西省《民族革命十大纲领》中,将恢复和发展晋西北商业写入其中。为实现这一纲领目标,中国共产党及其影响下的“动委会”“牺盟会”采取了不少措施。例如,动委会利用反贪污运动中收回的贪污款发展合作事业,大量生产、消费和信用合作社在这一时期被建立起来。为了稳定晋西北物价,沟通城乡物资流动,调动各方面抗日救亡的积极性,晋西北区党委又成立了由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兴县农民银行。兴县农民银行和各类合作社的建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推动了生产建设和商业的恢复发展,促进了晋西北商业贸易的恢复。然而,由于晋西北当时两种政权并存,以阎锡山为代表的旧政权表面上同意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同恢复和改善晋西北经济,但一旦触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时,他们又会采用种种手段加以阻挠和破坏,致使晋西北商业的恢复速度非常缓慢。

直到1940年,晋西北行政公署成立以后,晋西北地区多元领导的局面才宣告结束。为促进晋西北私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解决根据地物资供应短缺的问题,边区政府自建立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发展作为其基本经济政策。1940年2月,边区政府以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署的名义发布布告,将“发展地方小手工业,建立合作社,实行对外统制,对内自由的贸易政策,稳定金融,繁荣商业”的抗日经济政策[5]231作为其“六大施政纲领”之一,要求今后各级政府遵照实施。此后,在1940年4月至1941年5月间的《抗战日报》中,边区政府又连续以题为《加强晋西北经济建设》《发展内地商业,组织对外贸易》《抵制仇货,加强对敌的经济斗争》的社论形式强调:“我们今天的任务,是鼓励私营商业之大量发展,而不是打击限制,更不应消灭商业。”“在我抗日根据地内,应允许商业自由,一切正当营业,应得到抗日政权与部队的拥护。”[6]为此,1941年8月,区党委再次明确以团结私商,扶植合作事业,发展内地贸易为主要方针的商业政策,作为党在经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1942年11月,晋绥边区第一届临参会上,正式将奖励商人投资,保护商人营业,以利商业发展写入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作为边区政府今后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这一充分体现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精神,以保护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施政纲领,为晋西北私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边区政府又相继颁布了《晋西北管理对外贸易办法》《晋西北行署修正营业税稽征暂行条例》等条例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私营商业的法律保护。

在保护与鼓励私营商业发展的过程中,边区政府逐渐形成了“对外管理,对内自由”的商业管理和对外贸易政策。“对内主要为发展生产,维持金融,平定物价。对外则输出土产,换回必需品,争取有利交换。”[7]24

一方面,边区政府通过有计划地奖励根据地内部的剩余产品和土特产,如土布、皮毛的运销出口,换回棉纱、食盐、中西药品、各类生产工具等根据地紧缺的物资和必需品。同时,加强对从日伪政权倾销到根据地商品的管控。严禁任何毒品输入根据地,严格限制各类奢侈品(如洋缎、糕点、烟酒等)和迷信品在根据地内部的销售。对根据地内部短缺的各类必需品运出根据地实施统制贸易,对非常紧缺的重要物资(如食盐)则实行专卖。

另一方面,边区政府又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根据地内部商贸活动的自由,并为商品运输和交易创造有利条件。在不违犯政府法令的前提下,边区政府保护和奖励私人资本投资商业,并对私营资本通过商业贸易获得的正当利益加以保护。同时,严厉禁止任何商人以囤积居奇,抬高物价等方式,破坏根据地内部正常的金融秩序,以打破私人资本对贸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

在边区政府正确策略的引导下,晋西北的私营商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三、晋西北革命根据地鼓励和扶持私营商业发展的措施

为更好地促进边区商业贸易的发展,活跃晋西北商品市场,边区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私营商业发展的措施。

(一)调整税收政策,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商业

抗战爆发以前,晋西北的苛捐杂税非常沉重,致使工商业者的负担极大,严重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初,就宣布对过去一切苛捐杂税一律取消,仅保留了烟酒税。1940年5月后,边区政府又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对工商业税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商业税主要由货物出入过境税、营业税和烟酒牌照税组成。

货物税方面,1940—1941年,由于边区政府刚刚建立,政府对管理物资和对敌经济斗争的经验还比较欠缺,因此这段时间政府的货物税征收办法还很不健全。不少税收条例是机械照抄其它抗日根据地甚至阎锡山反动政权的税收条例,导致税收没有发挥调节商业贸易的作用,外货大量充斥边区市场,边区生产和商业贸易不能迅速发展。

1942年以后,随着商业贸易管理经验逐步丰富,边区政府开始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调整了货物税征收办法,确立了货物税征收一切以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及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为基本前提的原则。

进口税的征收上,为解决敌人严格封锁造成根据地在军需物资和工业生产原料供应紧缺的问题,边区政府对军需物资、药品、医疗器械、食盐、各种生产用具等奖励入口货物采取低税政策,规定如果属非敌占区输入的,其税率最高不超过4%。对进口其他各类生活必需品的征税,税率一般为5%-10%之间。同时,为防止敌人通过向边区倾销奢侈品和工业制品以打击边区经济,边区政府对敌占区输入的各类奢侈品、迷信品以及根据地生产的同类产品,采取了高税限制进口的政策,规定税率一般为16%-30%。毒品则严禁进口。

出口税征收上,边区政府为鼓励工农业产品和土特产品的出口,对自给自有余的一般工农业产品和土布、麻纸、水旱烟叶等边区生产的土货征收税率最高为4%,最低为免征的货物出口税。但又规定凡属各种中西药材、牛、马、骡、陶瓷等根据地紧缺的生产生活必需品,为防止大量出口导致根据地物资短缺,在征收出口税时征收5%-15%的重税,如上述货物运往敌占区,税率将进一步提升至16%-30%。军工产品及工业原料,则严禁出口。

这种有区别的货物税征税办法,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边区无法生产或供给严重不足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入口,以及增加边区土特产品出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日伪以倾销奢侈品为手段限制根据地工商业发展。

营业税方面,根据政府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不论公营私营,固定营业或临时营业的工商业户,都要缴纳营业税。虽然边区政府对私营商铺制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但由于对保护工商业政策领会不够,1940年至1943年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救国公粮。尽管当时营业税税率较低(如贩卖业仅按资本额征收5‰-20‰的营业税),但在公粮负担方面,由于需要完成政府分配的数额,私营工商业者的负担普遍比较重,仍旧影响了边区商业的发展。1944年以后,随着党对保护工商业政策认识的逐步深入,政府重新调整了工商业税收政策,取消了私营工商业者的公粮负担,仅对其征收营业税。纳税额按营业的纯利征收,1944年税率最高不超过纯利润的20%,1945年则为25%。这样一来,商人身上的经济负担减轻了,私营资本投资商业的热情有了一定提高。

(二)打击伪钞,稳定边区金融秩序

为了掠夺边区财富,日军在占领区强行发行伪钞,并将其大量输往边区,利用伪钞强购边区物资。仅1937-1939年间,日军就发行了1.17亿元伪蒙疆券,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边区。再加上原已在晋西北流通,且不断贬值的晋钞、银元和其它杂钞,边区建立之初的金融局势相当混乱。不少地主奸商利用混乱的社会形势大肆倒卖银元法币,进行各种商业金融投机活动,更加剧了这种混乱局面。鉴于此,边区政府一方面严厉打击流入根据地的伪钞,另一方面,又设法巩固农币在边区金融中的地位。边区政府规定农币是边区唯一合法的本位币,伪钞“不惟不准行使,且不准保存。白洋、法币只准保存,禁止其贩运与周使,并严禁其流入敌占区。”[4]53

为杜绝金融投机行为,维护边区金融秩序,边区政府在1941-1942年间,连续颁布了《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管理对外汇兑及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关于确实执行金融法令,禁绝银洋暗流的命令》、“为打击伪票,停使法币、白洋,巩固西北农票宣传解释大纲”等一系列法令,明令要求各地在征收税收和摊款时,只收农币,拒收其他任何货币。如有上交银洋法币者,应令其到银行兑换成农币后再缴纳[4]17。同时对暗中使用银洋、伪钞者实施严厉处罚。《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规定:对贩运或意图贩运而持有银洋者,金额在五十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二倍以下罚金。金额在五十元至三百元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倍以下罚金。如数额超过千元者最高处以死刑[4]173。为了鼓励百姓检举使用和贩运伪钞者,边区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如查获人、报告人发现有使用和收藏银洋、法币者,经核实后,报告人如系民商则奖励没收款的24%,如系工作人员则奖励12%,如无报告人,查获人可得15%的奖励,如有报告人,查获人可得8%的奖励[4]174。各行政区也积极组织军民联合稽查队,对使用银洋、伪钞现象严格监察。1941年底至1942年初,仅两个半月时间,兴县就查获案件76起,没收银洋1 532元,元宝50两。二区保德破获案件11件,没收银洋192元。四区临北、临南两县共破案47件,没收银洋648元[4]65。

除边区政府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打击伪钞、巩固农钞、规范金融贸易秩序的政策和规定。如八分区规定各地银行要供给根据地商人充分的外汇,使他们敢大量吸收农钞。同时,严禁伪钞和白洋的流通,要求各地商店和工厂一律不得保存白洋伪钞,白洋伪钞存有者必须到银行将其换成农钞[8]。

农钞地位的巩固,不仅满足了市场流通的需要,保证了贸易的畅行,又成为边区政府对敌货币斗争的有力武器,维护了边区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商业活动

日寇除频繁利用“经济封锁”向边区倾销工业制成品、掠夺边区生产资源进行经济破坏外,又通过暗中扶持一批走私、贩私、投机倒贩者扰乱根据地正常的商业活动秩序,以达到遏制边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因此,加强商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商业违法活动,成为保护边区正常商贸秩序,促进边区商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打击走私、贩私等商业违法犯罪活动,边区政府以县为单位成立由同级稽征局、公安局、游击队、贸易局、银行、自卫队负责人会同抗联、武委会共同组成缉私委员会,领导和处理缉私工作,并组织专门武装缉私队和武委会领导的武装民兵缉私队负责各地的缉私工作。边区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缉私奖励办法,规定凡协助边区税务机关,缉获走私案件或偷漏税款者,不论公私人员,均给予名誉的和物质的奖励,以提高人民群众参加缉私斗争的积极性。如《晋绥边区税务总局公布发给缉私奖金办法》(1945年1月)中规定,缉私奖金总额为本案罚款的40%,如无罚款,则以没收货物的20%折价充当。如查获人、报告人发现或缉获走私案件,经核实后,报告人如系商民则奖励罚款总额的25%或没收私货按八折折价后总额的12%,如系工作人员则分别奖励罚款总额的15%或没收货物按八折折价后总额的8%;如有报告人,查获人可分得罚金的15%或没收货物折价后总额的8%作为奖励,如无报告人,查获人可分别获得罚金总额的25%或没收货物折价后总额的12%作为奖励。应受奖励的个人或机关如不愿领奖,则应报请总局酌情给予荣誉奖以示奖励。如因协助缉私受伤或致残、死亡者,行署核实后,则会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7]130。

在提高群众缉私积极性的同时,边区政府又进一步强化立法,加重对违反边区商业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晋西北行署修正营业税稽征暂行条例》中,对于走私和投机倒把行为都有严厉的限制规定:“反查获货物与税票不符,企图偷漏税者,除照章补税外,并得处以应纳税款1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金。凡逃避查验,偷漏税款,经查获后,除照章履行各项手续外,并处应纳税款2倍以上15倍以下之罚金。”“营业者意图偷漏税款,或不领取营业证,或应换领而故意延误者,处以50元以上1 000元以下之罚金,并得履行各项规定之手续及补缴其应纳之营业税。”[4]173

除上述措施外,边区政府还创造了各种便利条件,吸引外来商人来边区经商开店。为此,《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明确提出,“敌占区及根据地之士绅商贾可到根据地内自由经营投资,给以保证,如不愿居留时,可自由处理与携带其财物。”[7]7《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商贩运货,非稽征机关或受稽征机关之委托持有稽查证者,不得实行稽查、征税、扣留或没收。”[7]9在边区的优待措施下,敌占区的商人纷纷来到边区开设店铺,开展商贸活动,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边区商业贸易的繁荣。

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晋西北地区实施的私营商业政策,是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根据地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根据地的抗战事业服务。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革命形势下,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联系起来的一次伟大实践,反过来也为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成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所积累的经验,对于新时代党的非公有制经济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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