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晓明
(上海交通大学 1.凯原法学院;2.心理咨询中心,上海 200030)
威慑表达了以强力为后盾迫使对方接受之意,利用惩罚的威慑作用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理的常用手段之一.本研究先对与惩罚威慑预防有关的思想成果进行系统回顾,然后就如何有效发挥惩罚的威慑作用进行简单论述.此前已有学者做过此类的综述,但其重点在于揭示惩罚威慑效应的研究进展与探索未来的研究方向[1],而本研究的核心旨趣则在于通过对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研究的系统回顾提炼出共识性的结论并用来指导惩罚实践.
迄今为止,对惩罚威慑作用的系统性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有:犯罪行为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为了避苦趋乐;从犯罪中得到好处是个人犯罪的推动力,刑罚之所以能够减少犯罪乃是因为它所带来的痛苦增大了犯罪的成本;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震慑犯罪——防止已犯者再犯并以儆效尤,让他人引以为戒;刑罚应该与犯罪相配,在惩罚强度上既能给犯罪带来足够的威慑,又要力争以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幸福;惩罚的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是影响处罚效果的三种因素.其中,惩罚确定性的震慑效果比严厉性更强,犯罪和惩罚相隔的时间越短越有利于人们在犯罪和惩罚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但是在他之后,惩罚及时性的影响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
边沁在该方面的观点主要集中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部代表作中.和贝卡利亚一样,边沁也从人类避苦趋乐的本性以及犯罪带来的利益和快乐大于痛苦来解释犯罪的动机,也用惩罚带来的痛苦增加了犯罪的成本来解释惩罚的预防机制,反对基于报应初衷的惩罚并主张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来进行威慑.但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色彩更加浓厚,他把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评判的终极标准.此外,边沁讨论了惩罚的严厉性、惩罚的确定性以及邻近性的权衡和替代问题.他提出通过增强惩罚的严厉性来弥补惩罚的确定性和邻临近性的不足来达到维持惩罚威慑力的设想.
贝卡利亚和边沁对惩罚威慑作用机制的论述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秉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经济学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也为后来经济学介入该领域埋下了伏笔.
贝卡利亚和边沁的学说很快就陷入沉寂.19世纪初,随着实证主义的兴起,实证分析和临床观察方法被逐渐引入犯罪学领域之中,生物犯罪学取代了古典犯罪学.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惩罚的威慑作用淡出了犯罪学的研究视野,犯罪的生理以及社会因素引起了更多的关注,直到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贝克尔把成熟的微观经济学方法引入犯罪学领域,建立了现代威慑理论,惩罚的威慑效应才重新回归并引起广泛关注.
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贝克尔阐述了他的犯罪与惩罚威慑观.贝克尔认为:罪犯是理性的经济人,犯罪行为是理性的行为选择,和其他行为一样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罪犯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收益大于将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的潜在受益;罪犯与非罪犯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他们在利益和成本上的差异,而不是基本动机上的差异.和古典犯罪学派一样,贝克尔也论述了惩罚效果的影响因素问题.但是贝克尔主要围绕惩罚的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来论述,没有涉及惩罚是否及时的问题.贝克尔认为:就惩罚效果而言,惩罚概率以及惩罚严厉程度的提高,都能降低犯罪率;在不考虑成本的条件下,两者之间几乎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贝克尔首次抽象出一个犯罪行为的经济学模型,提出了逮捕概率、定罪概率以及惩罚严厉程度的增加都将减少犯罪率这一命题,开启了对刑罚威慑和犯罪预防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的大门.基于犯罪、定罪和惩罚的总体社会成本最低这一目标,贝克尔创立了以边际威慑和最优威慑为核心要义的现代威慑理论,为控制犯罪的最优公共和私人决策措施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贝克尔的创举掀起了相关领域的研究热潮.初期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检验贝克尔的威慑理论,但是随着时间的积累,研究领域逐步向更广和更深处拓展.不同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以及不同的惩罚形式(如罚金、监禁和死刑)的威慑效应,乃至法令的效应以及警察的效应都得到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各种与威慑效应有关的因素如风险偏好、财富状况等个人特征对威慑效应的影响也得到研究.威慑理论也在这一过程中经受了检验,并得到了充实和完善.众多的实证研究表明提高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结果尤其令人印象深刻——尽管人们一般都认为青少年不及成年人理性,但是研究结果表明青少年在面对惩罚威慑时的反应也是明显具备理性的[2].在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及确定程度的提高所能取得的效果方面,研究结果表明后者往往更具优势[3].当然,威慑效应不佳的情况也存在,基本上表现为提高惩罚严厉程度的效果不佳[3],同时在暴力犯罪中威慑效果不佳[4].
“理性人”及其相关假设是古典犯罪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由于行为主义思潮在心理学领域居于统治地位,人的内部心理活动过程被无视,“理性人”的假设一直占据着主流的位置.
但是 “理性人”的假设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一致认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就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例如,哈耶克研究了人类理性行为的心理基础,在其《感觉的秩序》这一著作中阐明了“有限知识论”,对“理性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该理论认为:各种神经簇的组合是人的理性活动的物质基础,神经系统用自组织的方式对外部世界的感知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外部行为;受个体知识有限性的约束,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理性状态表现为理性不及、理性无知和理性非理性,表面看来的种种异常实际上仍属于人的现实理性的范围.尤其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对很多犯罪行为来说基于“理性人”及其相关假设的解释都不够充分,有些犯罪行为甚至根本无法用理性解释.邻近学科的发展成果,特别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发展成果为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对犯罪行为及其惩罚威慑预防效果的理解提供了新的知识资源.
20世纪50年代心理学的发展路径发生了重大转变.随着认知心理学的诞生,人的心理活动被视为完整的认知过程,大脑被视为心理处理系统而不是简单的刺激-反应器.认知心理学的创始人西蒙通过对人类认知过程的研究,提出了“有限理性”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计算能力是有限的,并且由于理性计算是有成本的,人也不可能一直不停地计算下去.所以,只有在极为简单的环境下,人才会表现出实质理性,而绝大多数的实际情况都无法满足实质理性的要求,人就只能表现为根据现有的知识和计算手段,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做出决策以便得到满意结果而不是最优结果的有限理性.
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用认知心理学的方法对人在不确定情境下的判断和决策过程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在不确定情境下的判断方面,人通常而言并不具备运用经济学和概率论的知识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而是主要依靠某些捷径或启发式方法,如代表性启发法、可得性启发法、锚定效应等做出直观推断,而这些推断通常都存在系统性误差;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方面,主张用展望理论(Prospect Theory)[5]来代替新古典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展望理论认为:其一,人对结果相对于一个参考水平(原始水平或者期望水平)的偏离程度更为敏感,而不是对结果的绝对数值更为敏感;其二,人对损失带来的痛苦更敏感,而不是对收益带来的喜悦更敏感;其三,人往往会不恰当地明显高估小概率事件,同时又明显低估中、高概率事件.总起来看,卡尼曼也是在强调有限理性.
如果说西蒙、卡尼曼等充分揭露了人类的“有限理性”,那么拉宾等的研究则充分揭露了人类的“有限意志”[6].拉宾等发现,由于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问题,随着时间的变化,个人偏好会发生变化.拉宾认为,根据“自我约束意识”的程度不同,可以把人分为成熟型、幼稚型和偏幼稚型三种类型.从一个现今的旁观者的视角来看,拉宾等用自我约束(或者自我控制)来解释拖延、成瘾和激情犯罪,显然比用偏好稳定、理性的自利来解释更为合理.
此外,在大量的经验分析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的先驱塞勒系统阐述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行为经济学假设.无疑也动摇了传统的犯罪经济学的“理性人”及其相关的理论假设.
社会学的发展及其对犯罪问题研究的介入,也为解读犯罪行为及其惩罚的威慑效应提供了新的理解.格兰诺维特等新经济社会学家对传统的经济学中个体主义思想和传统社会学中整体主义的思想进行调和,创立了“嵌入式”人格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无法完全孤悬于社会组织之外,也不完全由社会结构所塑造,而是嵌入到由个人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网络中.个人的理性算计、行动自由以及所处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都会对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与传统的犯罪经济学孤立的原子主义的理论假设相比,这种人格假设无疑更加接近真实.
社会互动理论对“嵌入式”人格假定等社会学新思想进行了积极借鉴.该理论并不否定在市场行为中个体之间存在通过价格机制的间接互动,但该理论更强调充分信息的缺乏、人的不完全理性以及在人与人之间广泛存在的相互学习和相互模仿的直接互动(即非市场互动(non-market interaction),表现为伙伴效应(peer effect)和邻里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诸多的实证研究的结果都表明在犯罪活动中的确存在社会互动效应.
萨瑟兰基于社会关系在人的犯罪行为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创立了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1)转引自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吴宗宪(译者).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19.,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根据这个理论,一个人的社会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行为,对所交往的犯罪者的模仿和学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理念促进了犯罪经济学研究的转向,原先那种只对犯罪进行微观经济学分析的做法似已落伍,社会经济学的分析成为潮流.
此外,博弈论以及进化人类学的思想,也对理解犯罪及其预防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由于相邻学科的相互影响,相关的理念已在相关的行为科学理论中体现出来.
总体来看,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对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和有限自利的揭示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的缺陷,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相关理论纠正了原先的“犯罪的经济学分析”模型中“去社会化”的范式缺陷,邻近学科的发展及其对犯罪研究的介入提高了犯罪动机及其惩罚威慑效应机制理论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促进了理论的进化.
惩罚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惩罚的威慑预防效应一直备受关注.18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古典学派基于意志自由的基本假定为惩罚效应机制的理论奠定了基本的思想基础.19世纪初的生物犯罪学派强调先天的生物学基础对犯罪的影响作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犯罪经济学为惩罚的威慑效应提供了“理性人”的解释.基于当今的视角,虽然这些前期的理论都或多或少地有因为理想化和绝对化而与现实状况并不完全相符的问题,但是客观而言,正如物理学惯性定律中“不受外力影响”的假定一样,这种理想化的模型也确有其独特价值,在初期的研究中尤其如此.可能一种理论只有被过分强调才足以充分挖掘它的最大价值,也才能清晰暴露它所存在的问题,并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生长点.此后,邻近学科的发展,特别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修正了此前理论中的问题,为理论的进化贡献了新的知识.目前,人们对惩罚威慑预防效应机制的理解更加全面,也更加综合.总起来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人仍被设定为具有理性、意志自由因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种存在,利用惩罚的威慑作用来预防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但是也应看到,与犯罪有关的因素多种多样,未犯罪也并非都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所以对犯罪的预防应该采用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方式.在惩罚的使用上,应该严格遵循刑罚谦抑的原则,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实现惩罚的科学化和人性化.本研究认为:惩罚的科学化,主要是指惩罚应该尽可能及时和确定,惩罚方式应该尽可能精准针对犯罪行为,让人们更容易建立犯罪和受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惩罚的人性化,则并非主张对犯罪者轻罚或者不罚,而是强调创造条件减少犯罪的机会,因而也相应地降低处于相关情景中的人被处罚的概率,并同时提高惩罚的正当性.只有敢用惩罚、慎用惩罚、科学惩罚,才能充分发挥惩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