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杨,张世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70)
家庭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财产关系错综交汇的结构体,是民事纠纷多发且有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场域,因而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对象[1]。然而,家事案件涉及的人身关系非常复杂,关系到家庭和人情等非理性因素,以及当事人家庭地位不平等等隐性因素。家事案件具有以下特殊属性:第一,家事案件具有公共属性,涉及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琐事有时难以厘清,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社会稳定;第二,家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应该给予相应的保护;第三,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家庭的未来,家事案件判决必须顾及后果。家事案件的这些特殊属性,决定了家事案件审理需要贯彻柔性法治理念。司法人员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应要尽力降低对亲权的损害,维系和修复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颁布。探索并建立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用以平衡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修复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
中国数千年来一直强调“家和”的重要性,有“家和万事兴”的说法。在传统文化观念中,家是国的重要基础,“齐家”是“治国”和“平天下”的前提,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实现国家繁荣、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然而,在思想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的当下,家庭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首先,孝道缺失。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8.70%,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3.50%,老年人口规模庞大,60 岁及以上人口有2.6 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 亿人[2]。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尤其是空巢老人的数量逐年增加。中国传统社会的养老以“孝道”伦理为规范,以家庭赡养为主要模式,以社会保障为补充形式。近几年来,在功利主义思想的侵蚀下,有些年轻人缺乏孝心,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致使有关养老的家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次,离婚率逐年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迁,人们的婚姻自主意识日益提升,因离婚引起的家事案件不断增加。离婚诉讼往往涉及财产分割、未成年人抚养、老年人赡养等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有可能是持续性的,甚至对受伤害人的整个人生产生严重影响。传统的诉讼审判对家事案件判决结果未必能使当事人满意,也难以发挥化解家庭危机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柔性审判制度来弥补传统诉讼审判在解决家庭纠纷方面的短板。司法界需要充分考虑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改变司法理念,以化解家庭危机、解决双方的矛盾为目的,从刚性审判模式转变为柔性审判模式,发挥家事柔性审判制度的积极作用,做到清官能断家务事、善断家务事,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因诉讼纠纷而遭受的伤害。
家事案件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带给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尤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伤害最深。而亲人之间情感一旦破裂,就难以修复。因此,家事案件不能简单地适用传统的诉讼制度,应当采取一种柔性审判制度,为修复诉讼双方情感和维护家庭稳定奠定基础。柔性审判制度的关键在于“柔”,法官在按照法条进行形式裁判的基础上,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反应,全盘考虑诉讼对当事人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家事案件的柔性裁判并不简单地追求功利意义上的结案指标,更注重裁判结果能达到促进“人和”的实际效果。
与以往审判制度中的诉讼程序相比较,柔性审判制度下的诉讼程序更能体现人文关照。首先,柔性审判制度用圆桌法庭取代审判庭,把审判庭中对立的双方变成了可以面对面协商的双方。柔性审判在解决家事纠纷时可以布置具有温馨氛围的“调解庭”或者“会客厅”等,借助舒缓轻松的场景氛围拉近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避免双方在诉讼中产生对抗情绪。其次,柔性审判制度可以缓和双方的情绪,避免他们在冲动之下做决定。比如:离婚诉讼案件审判设置了冷静期制度,使夫妻双方在冷静期间可以深入思考、慎重选择,避免在草率之间做出将来令自己后悔的决定;有些法院让当事人填写《子女抚养量化赋分表》《诉前夫妻情感测试题》,帮助双方回忆夫妻生活中的美好时光,让他们冷静思考婚姻的得与失,最后“将心比心”地进行柔性审判。柔性审判制度下的法官在家事诉讼案件中不应是司法的“工具人”,而应是能够让当事人敞开心扉进行感情沟通的“媒介人”。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有更多的耐心去分析、化解家事纠纷,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交流,成为沟通当事人的桥梁。从这个意义上看,柔性审判制度要求法官既要在法律上保持中立,也要从情理上倾向于“息事宁人”。
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将案件事实与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应,运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方法,得出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这是一种符合“形式—理性”的裁判要求的结果。然而,由于家事案件具有特殊属性,法官不能简单依照法条得出裁判结果,必须善于运用柔性审判理念和方式,遵循“实质与非理性”规律来改革家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模式,正如李拥军所说,“当下的家事审判改革是一场逆现代法律发展方向的降理性化的运动”[3]。这意味着法官要关注实质公道和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实体法的形式理性,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兼顾当事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充分关心双方当事人,以体现家事案件审理应该具有的人文情怀。
这种柔性审判制度遵循实质与非理性规律,是家事案件审理的精髓所在。法官在家事案件审判中不能简单依照法律条文去区分双方当事人的对与错,并按照法条机械地得出裁判结果,否则不仅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难以使双方当事人信服,很容易使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和传统诉讼程序有所不同,该制度提倡采取多种方式并综合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裁判案件。柔性审判制度要求法官既能立足法庭审判,又能“走出”审判庭,深入到双方当事人中。在这个制度框架中,法官是案件审理的裁判者,是法律知识与条文的传播者,在某些场合中还要做当事人的引导者、抚慰者,甚至有时要扮演心理医生的角色,全方位寻求解决家庭矛盾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法官既要做好诉前调解,也要做到案后回访。为了满足上述要求,法官需要探索、建构家事案件的多元审判机制。其一,建构家庭化审判模式。家庭化审判突出审判环境和过程的家庭情境,以淡化法庭的“正式”“严肃”色彩。这种模式不仅能改变法庭的环境风格,而且能在保证法庭威严的同时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使诉辩双方容易交流沟通,为顺利解决纠纷、得出双方共同认可的裁判结果创设良好条件。第二,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法院可以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居一段时间,确保双方经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在冷静期,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婚姻咨询辅导,或者通过调解等方式来挽救双方的婚姻。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通过延长离婚手续的办理时间,留给双方思考与回旋的余地。第三,建立家事调解员制度。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在正式诉讼程序发动之前部分解决家事案件中的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着眼于家庭关系稳定而提出和平解决问题的措施,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相关事件的分歧,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家事调解员制度的实施要以人文关怀和柔性法治理念为基础,培养专业的家事案件调解人员并发挥其作用。
柔性审判制度不仅要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开展相关诉讼审理工作,而且要以法院为主体,联合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解决家事案件涉及的家庭矛盾纠纷。具体来说,法院可以牵头尝试建立由司法机关、妇联、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合作实施的家庭危机解决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法院主要负责法律宣传、制度支持、诉讼审理等法律事务,妇联主要负责妇女、老人和儿童的权益维护,街道办事处则可以将重点放在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纠纷调解等工作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需要以专业人才为支撑,尤其需要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人员的参与,因为家事矛盾往往给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造成严重的情感伤害、心理伤害,专业人员能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人才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要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较为深刻的认知,以便有效说服当事人;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经验,能摸准当事人的心理,善于把握双方争议的关键点;要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在保持中立的基础上能更好地推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既要看到家事案件具有与其他案件相同的一面,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套用其他案件的审判模式。因此,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兼顾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发挥情感、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探索并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非形式主义司法机制,为法官优化裁判结果奠定司法基础。
在柔性审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非常关键。无论审判过程能否充分落实“柔性”理念、裁决结果能否为当事双方所认同并及时得到执行,都与法官的法律修养和工作水平有密切关系。当下,柔性审判制度的落实对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均提出了较高要求。首先,要根据实际需要配齐司法人员。我国家事案件审理领域一向是“案多人少”,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在家事案件逐年增多的背景下,符合员额制的法官人数不足,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司法人员承接的案件数量繁多,有的地方法官甚至每年要处理300多个案件。这种情况很容易使法官根据法条得出形式裁判结果,难以发挥柔性审判制度的作用。要想将柔性审判制度落实到位,必须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其次,法官要不断提高法律修养和业务能力。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具备柔性裁判的“技艺理性”。“技艺理性”是在长期的学习、训练、试错和不断总结的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知识与经验不断地互动而形成的[4]。法官需要在案件审理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学习,最终练就能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能使案件裁判结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完美融合的法律工作能力[5]。最后,法官要提高道德素养。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公平的态度对待当事双方,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去了解案件涉及的家庭因素,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有关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缺位,致使家事审判实践中法官有时会有无所适从感。面对同样或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官认识分歧较大,裁判尺度不统一,消解了家事案件裁判的公信力[6]。因此,对待民事案件中的特殊存在——家事案件,司法系统需要以柔性审判制度来推动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同时,立法部门需要尽快出台家事诉讼法,为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