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又天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兼官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任官现象,即某官员在保持本官不变的情况下再兼任其他官职,历朝历代都存在着兼官的现象。金朝是以女真人为统治核心建立的封建王朝,兼官现象贯穿了整个金朝的始终,呈现出一些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点,这与金朝的政治风尚息息相关。金朝尚书省地位较高,其下的宰相、执政是掌握国家大政的官僚,而在尚书省宰执集团正式出现以前,还有一些具有女真特色的官职也充当过宰执的角色。
关于金朝宰执的兼官问题,孙孝伟在其博士学位论文《金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对金朝宰相兼领的其他职务进行了分类探讨[1]138-141,但并未作深入分析。吴凤霞在其著作《辽金元史学研究》中对作为兼职官的国史院修史官员的本官官职进行了研究[2]60-68。杨清华的博士学位论文《金朝行省制度研究》[3]和张喜丰的博士学位论文《金代枢密院研究》[4]分别对金朝行省和枢密院的任职人员进行了整体性分析,也涉及了兼官问题。总的来说,对于金朝宰执兼官的问题,学界只是在论及官员的其他问题时有所涉及,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官是指一名官员的本位官职,该官员在保留本官的情况下所兼任的其他官职则是兼官,本官与兼官是一组相互对应的官制概念。这种对应关系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秦武王令甘茂在“仆”和“行”中选择其一作为自己的官职,孟卯献策道:“公不如为仆。公所长者使也,公虽为仆,王犹使之于公也。公佩仆玺而为行事,是兼官也。”[5]171此处的玺当指官印,是一个官员身份的象征,故甘茂是以“仆”的本官身份去兼任“行”这种职事的。
在金代,本官与兼官也有着相似的对应关系,海陵王完颜亮在金熙宗皇统末年的任官履历就能很好地反映出这对关系:他的官职在皇统八年(1148年)十一月辛丑由平章政事变为尚书左丞相兼侍中,到了十二月乙卯,其官职任命情况却是“左丞相亮为尚书右丞相”[6]93,本应与左丞相连接的侍中并未被提及,这恐怕并非是记载疏漏。因为完颜亮在皇统九年(1149年)正月戊戌又由右丞相兼任都元帅,短短八天后,其新的任官情况为“丙午,以右丞相亮为左丞相”[6]93,其兼任的都元帅一职再次消失不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侍中和都元帅都是短暂充任;二是侍中和都元帅相较于左、右丞相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官职,故无须提及。无论何者,都反映出尚书左、右丞相等本官才是完颜亮官场身份的稳定象征。在金代,兼官并非都是虚衔甚至拥有较大权力,其兼任时间也可能很长,但兼官相较于本官而言始终带有临时和差遣的意味。无论一名官员所兼之官为何等“美差”,倘若其本官品级被大幅度削夺,该官员在官场的名位和俸禄都将一落千丈。与本官相比,兼官则有着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满足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利用兼官制度,皇帝可以将某一官员或职位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在起兵后不久就将军事官职授予金朝初期的特殊宰执——诸勃极烈,作为他们兼任的官职。金熙宗、海陵王相继推行汉化官制改革后,金朝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政治、经济类型的兼官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呈现出多元化、规范化的特点。到了金后期,金朝政府受困于内外部的军事压力,在地方上广设军政类型的兼官。要之,金朝宰执官员的兼官安排与政府的特殊需要是密不可分的。
在记述金朝历史的文献典籍和碑刻资料中,“兼”是表述兼官现象最常见的术语。此外,与其含义相近的还有以下几种。(1)“权”,“‘权’字唐始用之。韩愈权知国子博士,三岁为真”[7]110。可见“权”字主要用于临时代理某官职,也带有试用该官员并在随后转正的含义。权与兼的适用情况略有不同,金代有“平章政事、权枢密使兼右副元帅白撒”[6]429的情况,但以本官“权”其他官也有兼领的意味,属于兼官。(2)“摄”,《康熙字典》释为:“总也,兼也,代也。”[8]837由本官“摄”其他官职,也属于兼官现象,在金代主要适用于礼仪活动。(3)“加”,“加”字在《金史》中普遍用于以某职事官“加”某散官的表述,用“加”字描述宰执兼官现象的史料仅见“(天会)十五年,(完颜勖)为尚书左丞加镇东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6]1659。
在金代,还有散官、封爵、勋级等表示官员身份地位的荣誉虚衔,但因其各自构成一套品级体系,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执掌无关,且大部分官员都带有此类头衔,故仅以某职事官本官加某散官、封爵或勋级的现象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兼官范畴。
金朝的宰执集团至熙宗初年才逐渐成型,在此之前,扮演金朝宰执角色的则是诸勃极烈和领三省事。关于诸勃极烈是否属于宰执,学界尚存有争议(1)孙孝伟指出,金朝在太祖、太宗时期实行勃极烈制度,这是宰相制度的萌芽期。但并未将勃极烈划入宰相群体。参见孙孝伟:《金朝宰相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8页。。诚然,诸勃极烈并无宰执之名,其组织结构也与后来的尚书省宰执集团有差别。但究其核心内涵,诸勃极烈确为金朝特殊时期的女真特色官员群体,具备宰执的性质。首先,从掌握的职权来看,宰相和执政的职权分别为“掌丞天子,平章万机”[6]1299和“为宰相之贰,佐治省事”[6]1300,即辅佐皇帝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议论、决策与执行,与诸勃极烈的职权大致相同。程妮娜指出,勃极烈制度的职能“第一,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决策机关和审议机关。……第二,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第三,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第四,是最高军事决策、统帅机关”[9]16-19。王曾瑜也使用“中央辅政勃极烈制”[10]1一词来称呼勃极烈制度。其次,从任职的人员来看,担任勃极烈的官员和担任尚书省宰执的官员一样都是掌握实权的显贵。诸勃极烈的成员乃是完颜氏女真贵族,而金熙宗时期的尚书省宰执官员也都是朝廷权贵,如左丞相完颜希尹、完颜宗隽、完颜宗弼,右丞相韩企先、完颜宗固、完颜宗贤(2)韩企先虽不是女真贵族,但其身为燕云汉族士人的代表,为金朝官制汉化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且经常为宗翰出谋划策,得以跻身相位。。此外,《金史·韩企先传》在记述金初中书省和枢密院时称:“初,太祖定燕京,始用汉官宰相赏左企弓等,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而朝廷宰相自用女直官号。”[6]1889从中可以看出勃极烈等“女直官号”也被视作宰相。在金朝并未全面实行汉化改革的建国初期,诸勃极烈是带有军事民主色彩的,承担辅佐皇帝、参与决策等职权的特殊宰执集团。
随着时间的推移,勃极烈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关于勃极烈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学界有不同看法。杨保隆认为是金太宗为加强和巩固皇权并将皇位传给宗磐而废除了勃极烈制[11],武玉环亦认为其废除源于皇权与相权、集权与分权的矛盾[12]。程妮娜认为勃极烈的废除是女真统治者顺应封建化的历史潮流,实行三省六部制的必然结果[9]36。王峤则认为可能是诸勃极烈之间的权力争斗导致了勃极烈制的废除[13]。因此,很难将勃极烈制度的废除归结为某单一因素,但毫无疑问,勃极烈制度已经不适用于此时的金朝。因此,另一种特殊宰执也随之出现,这就是领三省事,此官职应是模仿自北宋的领三省事,蔡京曾“落致仕,领三省事。”[14]415可见领三省事在北宋并不掌握实际权力。但在金朝,领三省事却是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议论、决策及执行的特殊宰执,熙宗初年的领三省事都由女真最高权贵——前勃极烈所担任,凌驾于尚书省左、右丞相之上,可视作由勃极烈转变而来。
诸勃极烈的兼官现象是伴随着金初大规模的军事活动而出现的,收国二年(1116年)五月,“以斡鲁为南路都统、迭勃极烈”[6]32。天辅五年(1121年)七月“命昃勃极烈昱为都统,移赉勃极烈宗翰副之,帅师而西。十二月辛丑,以忽鲁勃极烈杲为内外诸军都统,以昱、宗翰、宗干、宗望、宗盤等副之”[6]38。天辅七年(1123年)六月“命移赉勃极烈宗翰为都统,昃勃极烈昱、迭勃极烈斡鲁副之”[6]44,根据宗翰本传,其兼任的都统全称为西北、西南两路都统。迭勃极烈斡鲁还在宗翰南下时补其空缺,行西南、西北两路都统事。伐宋时,金朝用刘彦宗的建议,改都统府为元帅府[15]339,勃极烈的兼官也改为了元帅府的高级长官,天会三年(1125年)“十月甲辰,诏诸将伐宋。以谙班勃极烈杲兼领都元帅,移赉勃极烈宗翰兼左副元帅”[6]59。其中,完颜杲以皇储的身份留守京师,不参与此次军事行动和军事决策,可见此都元帅为兼官之中的虚职,此后宗翰由移赉勃极烈、左副元帅升任国论右勃极烈兼都元帅也是明升暗降、削其兵柄。勃极烈兼军事长官现象的出现反映出金朝官制得到初步发展,之前的诸勃极烈是包揽军政大权于一身的高级首长,带有浓厚的原始部落色彩。与辽朝官制接触后,金朝对都统制、元帅制进行了借鉴,出现了政治、军事职权的明确划分。勃极烈的军事职能独立出来发展成为新的军事性官职,再由勃极烈兼任,这是对女真贵族军事权力的肯定,标志着金朝官制初步走向细密化。金初的兼官以军事性兼官为主,适应了当时频繁的军事活动之需要。
在此,需要对勃极烈被授予军事性长官后其本官是否保留的问题进行考辨。王峤认为,《金史·太祖本纪》记述伐辽后“都统杲”取代了“忽鲁勃极烈杲”的称呼频频出现在征辽史料中,故完颜杲在率军出征之际均非勃极烈身份[13]。诚然,诸勃极烈没有实际执掌,也必须被加以其他军事长官头衔才能参与军事行动,但有证据表明,军事行动中的元帅仍然带有勃极烈头衔。如完颜宗翰在伐宋战争中担任左副元帅,在给宋朝的书信中自称:“大金骨卢你移赉勃极烈左副元帅”[15]433,可见在军事行动中,担任元帅府职衔并不会影响其勃极烈身份。将“大金骨卢你移赉勃极烈”(3)“骨卢你”和“移赉”为女真语,分别是“国家的”和“三”之意。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中,四库馆臣根据清代满语将此二者分别改为“古伦尼”和“伊拉齐”。置于“左副元帅”之前,可见“大金骨卢你移赉勃极烈”才是金人心目中的本官,而左副元帅乃是金廷根据本次军事行动授予宗翰的兼官,史家在撰书时会“从简处理”,大量记载与具体活动直接相关的官职,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官不存在。勃极烈制度于天会末年退出金朝官制,在此之前,诸勃极烈官员的兼官时有变动,但毫无疑问的是,勃极烈才是女真贵族身份地位的象征。在建国初期,金人严守女真本位传统,不可能将都统、元帅等“外来”官职凌驾于勃极烈之上。诸勃极烈虽无具体执掌,但其直接掌握国家权力,本官地位无可动摇。
在勃极烈制度消亡后,金朝的特殊宰执是领三省事。熙宗时期的领三省事,均由金朝大臣以三师头衔兼领,这是金朝在推行汉制初期实行的一种特殊政策。三师在唐代大多无实权,为宰相和藩镇的加衔[16]17,在宋代也长时间作为宰相、使相、亲王的加官而存在,并无职事,仅在宋徽宗时期短暂作为真宰相[17]91-92。无论金朝的汉化改制取自唐制还是宋制,三师都应是高官大臣的荣誉性加官,并无实际执掌。三师与领三省事的结合要归因于熙宗初年的皇权不振。三师地位尊贵,名义上是皇帝的老师,为刚刚接触汉制不久的女真权臣所喜,三师标志其尊贵地位,领三省事标志其政治权力,还有一些女真贵族在此基础上兼领都元帅、左副元帅等官,标志其军事权力,这种看似特殊的兼官模式正是此时相权膨胀的完美体现。随着皇权的逐渐加强,至海陵王时期出现了由三公领三省事的现象,并且其任职者非完颜氏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反映出此时领三省事权力及地位的削弱。程妮娜指出:“贞元年间,领三省事已向最高荣职转变。”[9]233此消彼长,以尚书省宰相、执政为核心的正式的宰执势力逐渐兴起。
金朝官制,“尚书省:有令及左右丞相,又有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15]1759,宰相官和执政官合称宰执,尚书省宰执集团在太宗末年、熙宗初年逐渐形成,直至金朝灭亡,都是凌驾于百官之上的核心权力集团,是各项权力交汇的中心点。有金一代,宰执兼任其他官职处理其他领域事务的现象层见叠出,体现出中央对国家事务的掌控,这也是金朝皇权专制政治进一步发展的渊薮所在。其中,具体可将宰执官员的兼官类型分为常规兼官和非常规兼官。
金代尚书省宰执官员权力极大,统摄多个方面,以下几类都是尚书省宰执官员经常兼任的官职。
1.尚书省左、右丞相兼任侍中、中书令
太宗末年、熙宗初年,中枢权力出现了向尚书省偏移的态势,表现为由尚书省宰相兼任门下、中书两省的长官。《大金国志》有云:“侍中、中书令,皆居丞相之下为兼职。”[18]136有学者认为《大金国志》是元代书贾杂抄旧史而编成的伪书[19],此段文字可能改抄自南宋文献,按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关于此段内容作:“侍中、中书令皆居丞相下,仍为兼职。”[20]66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有相同的记载[21]1426。后两者可能来源于洪皓的《跋金国文具录札子》:“左右丞相以见有人,故以侍中、中令居其下,仍为兼职。”[22]420宋人记载与《金史》所记的兼官情况相符,具体而言,是由尚书左丞相常兼侍中、尚书右丞相常兼中书令。这种对应关系带有深刻的汉制烙印,在唐代,门下省和中书省分别位于太极殿前的东、西两廊[23]169,按照坐北朝南的帝王视角,两省分别位于中央的左侧和右侧,故门下省、中书省也曾分别被改为东台和西台,“亦谓门下省为左省,中书为右省”[24]559。两省长官的名称也随之调整,杜佑称:“大唐侍中、中书令为真宰相,中间尝改为左右相。”[24]491北宋前期门下、中书两省实权较小,故其位置较为混乱,但门下为左、中书为右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治平二年(1065年)知制诰祖无择上言:“中书省不当在东,乞与门下省对移。”[25]4956被采纳。在元丰改制后,这种左右观念渗透到了宰相之中:“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14]3773到了政和二年(1112年)侍中和中书令也终于拥有了左辅和右弼的新称谓[14]390。金朝推行汉化官制改革,也将作为兼官的侍中、中书令按照唐宋的左右观念与尚书省左、右丞相进行对应。
侍中、中书令成为尚书省之下的兼官,在金朝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金朝在太祖时期就开始吸收汉官制度,不过这只能被视作统治者为笼络汉族士人而采取的权宜之策。“初,太祖定燕京,始用汉官宰相赏左企弓等,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而朝廷宰相自用女直官号。太宗初年,无所改更。……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故自时立爱、刘彦宗及企先辈,官为宰相,其职大抵如此。”[6]1889至天会四年(1126年)建尚书省,三省制度初具雏形,但从三省长官的人选来看,其仍是加于原辽官员的赏赐性官职,与参与国家权力中枢的真宰相大相径庭。自天会十二年(1134年)“初改定制度”后,尚书省宰执集团渐渐成型,其职官用来授予女真贵族,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与之前用以笼络汉官的尚书省高官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始至终,中书令、侍中等中书省、门下省高级官职都是表示身份地位的荣誉头衔,从未独立地执掌过国家最高权力。海陵王完颜亮废除中书、门下两省,确立一省制,其中固然有其加强皇权的考虑,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中书、门下两省自诞生伊始就没有实际执掌,而后附庸于尚书省之下被兼任,熙宗皇统末年还出现了尚书省左、右丞相不兼侍中、中书令的情况。海陵王的一省制改革正是中书、门下两省名存实亡的必然结果。
2.宰执官兼任高级军事长官
金朝宰执官还兼任都元帅府、枢密院的高级军事长官,这与金朝初年的诸勃极烈、领三省事等女真特色宰执官兼军事长官是一脉相承的。在海陵王于天德二年(1150年)改都元帅府为枢密院之前,元帅府的最高长官都元帅大多由尚书省左、右丞相所兼领,如左丞相完颜宗弼、右丞相完颜亮以及左丞相完颜宗贤都兼任过都元帅。这其中,除长期掌握军事大权、主持对宋战争的完颜宗弼之外,其余两人的都元帅一职都是不掌握实际军权的荣誉性头衔。一直以来掌握实际军事指挥权的左副元帅也开始出现被尚书省丞相所兼任的现象,如熙宗朝左丞相完颜宗贤兼任左副元帅、海陵朝左丞相完颜秉德兼左副元帅,军事权力由宰执掌控的势态更为明显。《金史·兵制》称:“枢密院每行兵则更为元帅府,罢则复为院。”[6]1074这大致适用于金世宗和金章宗两朝[10]12。在世宗、章宗朝,由尚书省宰执官员兼任元帅府(枢密院)长官的特点一如从前,而此时期的元帅府(枢密院)兼官的权力也有虚实之分。金世宗继位后,一方面为了否定海陵王的政策,另一方面为了迅速结束国内外战争,他重建了元帅府并以身为宗室元老的左丞相完颜晏兼任都元帅,完颜晏并不参与具体的军事行动和军事决策,此都元帅只是荣誉虚职。之后的仆散忠义则完全不同,仆散忠义在大定二年(1162年)六月担任平章政事兼右副元帅,征讨移剌窝斡。对此,金世宗专门下诏称:“今以右丞忠义为平章政事、右副元帅,宜同心勠力,无或弛慢。”[6]2058金世宗意在以此授职来鼓舞士气。在移剌窝斡叛乱被平定后,仆散忠义又赶赴南京,筹措对宋的军事部署,于大定三年(1163年)五月以本官尚书右丞相兼任都元帅。戎马倥偬之际,仆散忠义始终身兼都元帅的职位并往返于朝廷和前线之间,此都元帅当为实职。仆散端还在宣宗时期以尚书左丞相兼枢密使,可见枢密使也作为宰相的兼官而存在。
宰执官员有时也成为兼官。如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以“知大兴府事胥持国为枢密副使、权参知政事,行省于北京”[6]265。这也透露出尚书省宰执头衔对于枢密院长官权威的加持效果。孙孝伟指出:“有军事问题的时候,皇帝与尚书省共议,做出决策;战争时期,枢密院改元帅府,由尚书省宰相兼任元帅府长官,统军出征。”[1]165对尚书省宰执与元帅府(枢密院)长官的关系作了精确的概括。金朝以武立国,重视军事,宰执官员对军权的把控较强。金后期,沿袭已久的由尚书省宰执官员兼任元帅府(枢密院)长官的惯例有所改变,自贞祐四年(1216年)起,至天兴元年(1232年)的16年间,元帅府(枢密院)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尚书省的节制[1]172。这几乎贯穿了贞祐南迁后的金朝衰亡期。元帅府(枢密院)对尚书省的摆脱体现为两点:其一是元帅府(枢密院)长官较之以前很少为尚书省宰执所兼任;其二是元帅府(枢密院)长官往往是被品级较低的尚书省宰执官员所兼,如贞祐四年(1216年)“拜(胥)鼎为尚书左丞兼枢密副使”[6]348、兴定二年(1218年)“以参知政事把胡鲁权左副元帅”[6]366。至哀宗天兴元年(1232年)四月“丙寅,以尚书省兼枢密院事”[6]419,较之前完全不同,这反映出金后期统治者试图通过调整省院关系来缓和内外部的军事压力,但这种操作只能是事与愿违。著名文士赵秉文曾说:“大安失御,不蠲厥政”[26]124,金后期省院关系的混乱堪称此八字的最好注脚。
3.宰执官兼任地方军政长官
金朝宰执官员还兼任尚书省的派出机构——行台(省)长官,关于行台(省),可划分为金前期(熙宗、海陵朝)的行台尚书省和金中后期(金章宗时期直至金亡)的行尚书省。
金初的行台尚书省的建制仿照中央尚书省,其部分宰执由中央尚书省宰执官员所兼领,如尚书左丞相宗弼兼领行台尚书省事、尚书左丞相秉德兼任领行台尚书省事、平章政事刘筈兼行台右丞相。从等级上看,其所兼任的行台尚书省官职级别都要比中央尚书省的本官高一级,这反映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其中,宗弼主持对宋军事,兼领行台尚书省事更便于其行使军政大权;刘筈留京师,不直接处理行台尚书省的事务;而秉德则是“为乌带所谮,出领行台尚书省事”[6]2976。海陵王此举意在将秉德调离京城,伺机除之。
金章宗以来,为适应兵事的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置行尚书省,以宰执官员行省于某地。宰执官员在地方兼任行省事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省于某地并不会影响其本官,例如,明昌六年(1195年)五月左丞相夹谷清臣行省于临潢府,同年十一月,“左丞相夹谷清臣罢,右丞相襄代领行省事”[6]259,又胥鼎曾在正大二年(1225年)担任平章政事,行省事于卫州,而在次年(1126年)则有“平章政事胥鼎复请致仕”[6]409的记载。可见完颜襄、胥鼎的宰执本官并未因兼行省事而改变。其二是行省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宰执官员尤其是参知政事兼任,如若该官员不是中央宰执集团成员,也要通过“权”的形式兼任宰执官员行尚书省事。以蒙古纲为例,宣宗兴定元年(1217年)蒙古纲“拜右副元帅权参知政事,行尚书省”[6]2391。右副元帅为正二品,但还是要加以从二品的参知政事头衔才能够更好地承担行尚书省职责。对于行省事的任职人员,杨清华做了详细的统计分析,非中央宰执兼领行省事的情况很少且集中发生在宣宗贞祐南迁之后[3]85,这是金后期军政混乱、权柄下移的真实写照。
4.宰执官兼任东宫官员
金朝宰执官兼任东宫官员的情况也时有出现,金世宗曾说:“东宫官属尤当选用正人”[6]176,宰执官员无论是个人资历还是政治能力都是当之无愧的“正人”。事实上,东宫事关皇室命脉,宰执官员即使不兼任东宫官职也应对东宫事务负责,世宗时期就发生过左丞相完颜守道、左丞张汝弼、右丞粘割斡特剌、参知政事张汝霖因擅自增加东宫诸皇孙食料而被处罚削官一阶的事件[6]209。在金代,东宫三少的排位从高到低依次为: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当东宫三少成为尚书省执政的兼任官时,与尚书省执政官的排位顺序相符,如尚书左丞石琚兼太子少师、尚书右丞孟浩兼太子少傅、参知政事完颜守道兼太子少保。当完颜守道升任尚书左丞时,其兼官也随即变成太子少师,可见尚书省执政与东宫三少的排序是较为匹配的(4)《金史》中,仅见张汝霖由参知政事兼太子少师的例外,这是因为他在此之前就分别以太子少师的身份兼任过御史中丞和礼部尚书,出于辅弼工作的需要,其太子少师一职保持稳定。,故东宫三少兼官的授予在一定程度上受尚书省执政本官所影响。但尚书省宰相与东宫三师(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的对应关系却并非如此,田晓雷有专文分析金代太子太保的任职人员情况,经过统计,尚书省宰执都未曾兼任过太子太保[27]。而金代的太子太傅有被平章政事完颜宗尹所兼任的记载,太子太师则有被平章政事完颜宗宪、左丞相完颜守道所兼任记载,其等级对应关系较东宫三少而言并不明显。
5.宰执官兼任国家修史官员
金朝的修史制度基本上承袭唐制并借鉴了辽、宋制度,由宰相统摄修史工作,洪皓称:“国史院置监修,以宰相兼领”[22]420,元好问称:“旧例史院有监修,宰相为之。同修,翰长至直学士兼之。”[28]2488可见国史院监修由宰相兼领的制度贯穿了整个金朝。吴凤霞对金朝国史院官员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详细研究,指出“监修国史无一例外都是由宰相兼任的官职,而(兼)修国史和同修国史则多数由翰林院官员兼任”[2]62。若将修国史和同修国史对比来看,修国史由尚书省宰执成员兼任的记载可见8例(5)吴凤霞《辽金元史学研究》附表六,记《金史》中尚书省宰执官员(兼)修国史为7例,其中6例都是执政。另有赵秉文《参知政事李蹊授左丞诰》记李蹊“可改授尚书左丞兼修国史”,参见清张金吾《金文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2页。,而同修国史由尚书省宰执兼任的情况则未见记载。修国史已经涉及了具体的执笔工作,可见在修史领域宰执官员的权力进一步延伸。
6.宰执官兼任其他高官参与国家礼仪活动
金朝在举行礼仪活动时,出于礼制的需要,让宰执官员兼任大礼使、三公以及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多在兼任官职前用“摄”或“充”字。兼官并无一定规律,大体上大礼使、三公以及中书、门下两省长官由尚书省宰执中的高级官员兼任,中书侍郎、门下侍郎由尚书省宰执中的低级官员兼任。金朝的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专为官方礼仪活动而设,除刘筈曾于皇统二年(1142年)“假中书侍郎”[6]1884出使宋朝外,中书侍郎只见于礼仪活动中。而完颜宗宪似在日常行政活动中兼任过门下侍郎,《金史·宗宪传》载:“累官尚书左丞。熙宗从容谓之曰:‘向以河南、陕西地与宋人,卿以为不当与,今复取之,是犹用卿言也。卿识虑深远,自今以往,其尽言无隐。’宗宪拜谢,遂摄门下侍郎。”[6]1716似乎宗宪得以“摄”门下侍郎是因为其不赞成归还河南、陕西于宋而得到赏识。但根据《金史·熙宗本纪》,宗宪于皇统三年(1143年)三月才就任尚书左丞[6]87,《大金集礼》“钦仁皇后”条有“皇统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左丞宗宪、右丞萧仲恭摄门下、中书侍郎”[29]96,从时间上来讲,有可能是熙宗在上钦仁皇后尊谥时对宗宪讲了上面这番话,而后命宗宪由尚书左丞“摄”门下侍郎参与礼仪活动,而元代史官误以为其原因是宗宪反对归还河南、陕西予宋朝。
特殊类型兼官仅是政府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差遣性兼官,在金代较为少见,可以反映出尚书省宰执官员统筹范围之广。关于金朝宰执特殊兼官,可具体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政治类特殊兼官
胥鼎知大兴府事,赈救贫民有功,“全活甚众”,于是在贞祐二年(1214年)四月“拜尚书右丞,仍兼知府事”[6]2512。便于其继续处理大兴府事务。金宣宗贞祐南迁后,政治中心转移至汴京,金朝的宗庙陵寝也需要在迁移后进行修缮,李革以参知政事兼任奉修太庙使,主持此项工作。
2.经济类特殊兼官
兼任此类官职的官员多身怀经济才能,如户部尚书兼工部尚书刘玮主持河务有功,“拜参知政事,仍领户部”[6]2240,兴定三年(1219年)侯挚也曾任“尚书右丞领三司事”[6]130。金哀宗在“京东、西、南,陕西设大司农司,兼采访公事,京师大司农总之”[6]407。而在京的大司农则“多以宰职兼领”[30]51。金后期,屯田、括地失败加之自然灾害和战争破坏,使得金朝陷入经济危机,严重威胁到了金朝的统治,为此,朝廷以宰相兼领大司农试图缓解危机。
3.军事类特殊兼官
海陵王南侵时,曾设立大都督府,以尚书左丞纥石烈良弼为右领军大都督,以尚书右丞李通为左领军副大都督。金中后期,为了适应军事需要,在地方设置行枢密院,胥鼎曾经以尚书左丞的本官兼行枢密副使。
4.综合类特殊兼官
泰和七年(1207年),“用唐宰相宣慰诸军故事,以(独吉)思忠充淮南宣慰使,持空名宣敕赏立功者”[6]2191。参知政事李复亨也曾以参知政事兼宣慰使巡行州县,惩治腐败官吏并推行劝农事宜,可见宣慰使的执掌对于政治、经济及军事都有所涉及。
1.军政合一
金朝以武立国,由宰执官员兼任高级军事长官并执掌军事大权的案例不可胜数。金初,女真统治者为满足自身军事需要而创造了军事类型的兼官,而这种军政合一的兼官方式也为后来的金朝皇帝所继承。总的来看,金朝宰执兼官在金前中期较为规范,而到了金后期则出现了结构混乱和官职滥授的现象。
2.宰执官员也存在被兼任的情况
宰执被兼任的案例集中出现于金后期,其他官员要通过“权”宰执官员的形式来管理地方军政,这其中既有宰执掌控军事的惯性因素,也体现出宰执官员在金朝官场上拥有极强的威望和号召力。“权”宰执的现象以“权”参知政事最为常见,这是因为参知政事是宰执集团中品级、权力最低的官职,官员“权”参知政事就是为了跨过尚书省宰执的最低门槛,以便于行尚书省事。“权”宰执也有资格参政议政,贞祐三年(1215年),“权”参政乌古论德升就曾参与朝廷防秋军械事宜的讨论[6]2471。
3.宰执官员兼官可以用来考察试用官员
兼官意在由某官员代理其他官职,官员在代理期中如有突出表现,则可能得到正式任命。如蒲察官奴为枢密副使、权参知政事,夜袭蒙古大营有功,“遂真拜官奴参知政事、兼左副元帅,仍以御马赐之”[6]2690。
4.兼官自成体系,可以迁转
如宣宗时期的仆散端“拜尚书左丞相。(贞祐)三年,兼枢密副使,未几,进兼枢密使”[6]2366。这体现出金朝官制的新发展,本官、兼官分立,有利于提高金朝权力机构的运转效率。
5.宰执集团内部也存在兼官现象
如宣宗兴定四年(1220年)“以参知政事把胡鲁权尚书右丞、左副元帅”[6]382,这是对官员权力的一种间接提升。
6.官员兼官获有额外俸禄
据《金史·百官四》:“天德二年,以三师、宰臣以下有以一官而兼数职者,及有亲王食其禄而复领他事者,前此并给以俸,今宜从一高,其兼职之俸并不重给。”[6]1428这说明朝廷在此之前会给官员发放兼官俸禄,至此才被废除。兼官俸禄在世宗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重新恢复,到章宗泰和四年(1204年)再行废除。作为提升官员待遇的重要方式,兼官俸禄的兴废与帝王的统治政策直接相关。
综上,金朝宰执官员兼官呈现出女真旧俗和中原官制交融发展的特征,这是金朝作为一个多民族政权,在吸收和借鉴汉制的基础上,保留女真旧制的结果。
1.金朝宰执官员兼官有利于笼络权贵大臣,缓解政治矛盾,进而维护政局稳定
作为女真人建立的国家,金朝在建国初期经历了一个由部族政权向封建王朝转变的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金初的皇权不振,金太祖在攻下燕京后,“且尚询黄盖有若干柄,意欲与其群臣皆张之,中国传以为笑”[15]86。洪皓也曾有云:“君民同川而浴,肩相摩于道。民虽杀鸡,亦召其君同食”[31]324,而熙宗时期也是“宗翰、宗干、宗弼相继秉政,帝临朝端默”[6]1598。这些史料都反映出金前期并没有实现皇权专制,而宗翰等权贵大臣则可以左右君王的意志。在国家的最高权力仍然掌握在女真元勋亲贵手中的情况下,兼官可以起到维护政局稳定的作用。如给掌握最高权力的前勃极烈官员加以尊贵的三师、三公等头衔,并给以领三省事的职事并同之前一样兼任都元帅、左副元帅等高级军事长官,以示国家大权无不统属,对缓和女真贵族的矛盾冲突和减少元勋旧贵对汉化改革的阻力都大有裨益。最终,金朝的中央集权和汉化改制才得以完成。
2.金朝宰执官员兼官有利于扩大宰执权力范围,加强中央对国家事务的控制
有金一代,上到军政、经济、修史、礼仪等国家要务,下到治河、修城等国计民生,宰执官员无不统筹,这是金源一朝的政治特点,其渊源可追溯至金初诸勃极烈执掌国家大政。金朝宰执官员是凌驾于百官之上的核心权力集团,是各项权力交汇的中心点,而在宰执官员之上的则是皇帝,皇帝借助宰执兼官将其权力触手延伸到国家的各个层面,将君主集权推向高峰。这种制度也影响到了之后的蒙元王朝,汉人儒臣赵璧就曾在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以平章政事兼大都督领诸军”[32]3748。
3. 金朝宰执官员兼官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从金朝宰执特殊兼官中可发现许多专才专职的案例,如刘玮善于主持河务,升任参知政事后仍然兼领户部事务,侯挚“有过人之才”[6]2523对财政、粮储、民生等事多有建言,故能以尚书右丞兼领三司事。兼官制度有着浓厚的差遣性质,可以使职官管理体系更为灵活,让拥有专门才能的宰执官员兼任更能为国家做出具体贡献的官职,以缓解政府的任官压力,提高行政效率。
4. 金朝宰执官员兼军事性长官符合金朝军政合一的传统,有利于提高军队战斗力
金朝宰执官员以掌握军事权力为主。在金代,由宰执兼任元帅府、枢密院的军事长官以及领行台尚书省事、行尚书省事等地方军政长官的现象史不绝书,这是由金朝以武立国、军政合一的政治特点所决定的。宰执官员兼任军事性长官可以使金朝权贵大臣更好地掌握军事权力、行使军事职能。在金后期,政府不得不利用兼官制度来维系统治,造成了兼官混乱和职官滥授的现象;但另一方面,行尚书省等地方军政性兼官也是金朝国祚得以维系的重要保障。概言之,宰执官员兼军事长官的现象既是金前中期国运兴盛的内在缘由,也是金后期大厦将倾的最好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