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价值、困境与路径分析

2021-12-28 12:30伍俊斌于雅茹
岭南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供给

伍俊斌,于雅茹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3)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化生存逐步成为一种常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协商民主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在催生新的协商民主形式和平台。制度供给是用于约束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满足公民需求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则。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在一个螺旋式的变迁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推动在新的水平上实现更高层次的制度化均衡状态。[1]154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有利于推进信息技术与协商民主实践方式的跨界融合、创新网络协商民主机制、推动网络协商民主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重要价值

(一)有助于网络协商民主的资源整合

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有助于推进网络协商资源的整合。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离不开传统政治要素的支持,制度性规范既是完善网络协商民主理论的必然要求,又是民主发展的实践需求。制度供给对网络协商资源的整合包含对协商参与主体、协商信息和协商技术与平台的规制,能够有效激活存量制度的资源,推进协商民主向公共领域的延伸。

1.对网络协商民主参与主体权利的保障。扩大互联网时代公民的政治参与需要进行一系列恰当的制度安排,通过制度调节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和互动关系。

第一,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有助于确保人民当家做主内核的实现。自互联网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国社会治理相结合以来,中国的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取得极大的成效,原因就在于始终秉承制度化原则,将协商程序置身于法制化的框架中。其中,民主集中制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它在有效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达成共识并增强社会动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在实践中,中国的各种政策路线的制定都依赖于民主集中制,凸显了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内核和原则。

第二,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有助于明晰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制度供给,主要内容是以立法方式明晰公民的权利,同时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网络协商民主对大众参与效能的实现基于制度对平等政治权利的保障,在于公平对待每个个体的意见。网络协商民主机制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阻碍后能充分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而加强制度供给则有助于为公民提供一个受保护的公共空间,能有效遏制公共权力的扩张对公民政治空间的挤压。并且,加强制度供给也有助于为政府行为提供明确指导,其以奖惩兼顾的方式完善参与机制、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式、保障网络协商民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得以有效实现。

第三,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有助于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充分地互动。持续固化的权力结构会导致协商民主失去合理的制度建构和有效的政府输出。而网络协商制度安排一方面能有效拓宽民主渠道和强化平台建设,建立各协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让协商民主不仅是政协会议专属的制度,更是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真实扩展,在新时代实现制度建设与现实社会实践接轨。另一方面,网络协商制度安排通过强化对口协商、政策协商、提案协商等方式,把公共决策下放到人民群众可以接触到的平台中,从议题的征集到目标群体的定位,从网络协商基本原则的制定到程序的管理,扩大并强化政府的前端信息公开,树立政府在公民心中的积极形象,同时完善政府的后端回应机制,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对网络协商民主信息获取渠道和质量的保证。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不仅能对公民大众和政府部门进行内在规定,而且也对协商信息的收集、分类、应用都能进行规范化的保障,在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及保证民意的输入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帮助网络协商参与者获取有效信息。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对于信息的获取和甄别存在一定的难度,获取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信息传播的失真都会导致公民在协商参与中无法进行理性客观的判断,容易被消极且激进的信息所影响,造成信息茧房效应,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无法得到满足。而加强制度供给,能明确传播媒体、网络社区等在民主协商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过滤机制——如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的规划设计,同时增强APP终端及RSS订阅服务等技术对于信息筛选能力的提升,从源头上管控信息、优化信息传播环境。[2]另一方面,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民意合理长效地凝聚、回应舆情的倒逼效应。[3]在网络社会中,公民协商参与的逻辑体现出一种自发性,对于主题的探讨很快能在空间中形成一股舆论飓风,给政府造成一定的政策压力。然而,当议题与其他议题交汇时,舆论的导向便可能迅速转移,进而丧失民意表达的最佳机会,对网络社会政治参与秩序的构建造成冲击。因此,对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强化可以增强民意的聚集力度,以对媒介的管控和对议题时效的把握来确保每个上升到网络协商的主题都可以得到评价和反馈,而不至于陷入流量的漩涡,失去了民意聚集最初的目的。

3.对网络协商民主技术应用的支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时代的协商民主更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制度供给对于技术层面的支持,深入对网络协商载体的建设,进而构建公正理性的协商参与机制。一方面,加强制度供给可以优化网络协商的参与平台和社区,搭建适合民主协商的载体。[3]网络互动沟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事关公民协商参与的深度,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能通过鼓励研发网络参与和监督技术,健全参与制度和实施机制,特别是加强对政府平台、媒体中介、网络论坛等的制度建设,从而明确网络协商民主运行的前提。在对载体进行机制建设的过程中,从各网络平台的建立到运行、再到回应反馈,由浅入深地进行技术规划并从供给—需求的角度进行资源效益的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共政策与公共意志保持一致并彰显民意。另一方面,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通过技术支持和技能培训来均衡网络布局、消减数字鸿沟的影响。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等同于政治的主动权,网络空间仅提供了话语权的平等开放,然而对于信息权的掌握却难以实现平等的分配。通过加强制度供给,对互联网技术覆盖薄弱的地区进行针对性的提升,能使各地公民都享有接触网络空间的机会,能鼓励科研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并扩大应用范围。与此同时,有计划地对公民和公共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能使其熟练掌握各种网络终端的运用技术以实现信息的收发和意见交互,为网络协商民主奠定参与基础。

(二)有助于网络协商民主的功能融合

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有助于塑造一个主体之间稳定的沟通结构。功能融合是指制度供给可以作为网络协商民主机制中的一个链条,将政府合法性、社会舆论结构以及网络道德结合起来,实现协调互补,以规避政治参与异化的风险,实现网络协商机制的有序运行。[4]

1.网络协商民主与政府合法性的功能融合。从网络调节的角度来看,加强制度供给可以帮助政府预防和化解网络参与过程中因意见难以疏导而形成的个体或群体的冲突,减少摩擦,增强共识。从政策议程的角度来看,加强制度供给可以确保网络协商在参与主体平等互动和对话的前提下进行,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引导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达成一致的民主价值共识。从政府回应的角度来看,网络协商机制的优势在于增进大众和政府间的互通有无,这就需要政府对协商议题和相关信息进行答复并及时采取行动,避免过于强调信息收集而忽略解决问题和反馈信息的现象。[5]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将网络协商和网络化治理相结合,通过吸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代表等参与协商,积极构建网络议事平台,同时加强网络信息栏、公告栏等议事过程的公开公示制度,推出公共事务处理实时直播的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进而约束政府行为,改善政府形象,防止公共权力对网络协商参与的滥用。

2.网络协商民主与社会舆论结构的功能融合。在前互联网时代,社会权力结构总是决定着社会舆论的结构,然而,信息化时代给予了社会舆论新的发展空间。[6]政府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分离为公民大众提供了全新的话语空间。话语权内在的多元性使得实际权力配置的逻辑起点在于体现民意的制度供给,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正在朝着多元化权力结构展开,权力的分化和规范化直接影响着网络协商民主开展的水平和空间。社会舆论的发展可以推动权力重心从国家转向社会和人本身。在网络空间中,虚拟身份的认证为少数人群提供了沟通空间,这也容易使传统舆论结构主流观点被边缘观点所排斥,形成不合理的舆论结构。而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可以拓展和深化协商和监督机制,借助网络协商机制找到问题的症结,强化处理机制、制定解决的方案。

3.网络协商民主与网络政治道德的功能融合。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政治道德。从行为教育和规范制定入手,推动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供给,促进网络政治协商文化的构建,形成公民政治道德,这不仅是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形成一系列政治价值观念的基础。加强制度供给在内容上应包含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操作伦理,其对私人领域和公共场域以及私人偏好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分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在内在品质上对公民的参与行为进行要求。在协商意识层面,有效的制度供给从长远大局观出发,以大众的根本利益为导向,能促进理性协商意识的形成。在行为导向层面,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对舆情煽动、网络暴力等进行规制,以理智的方式为政府留下政策调整的空间,督促网民有节制地参与网络协商。可以说,加强制度供给有助于对网络协商民主在运行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从实践形势发展的需要入手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对公民道德薄弱的环节进行调整和变革,在继承传统道德体系的基础上创新互联网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道德系统,找到更合理的意识和行为的交互模式,推进网络协商民主获得实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主要困境

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存在的困境,从内部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未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变迁,长期处于低效度的内循环;从外部角度来看,目前的制度供给对于如何构建一个适合网络协商的外部环境并推进网络协商的普遍化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7]

(一)制度供给难以与互联网时代接轨和融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制度供给在网络协商领域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适应性差、完备性缺乏、民主效度低下等问题。

1.难以匹配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好地表达民意。现阶段,制度供给在一些公共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系列良好的治理效果。然而,由于互联网时代打破了固有的协商技术和方式,导致传统的制度安排已经无法解决网络协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传统的协商方法的民意测量是从样本到政治体系,协商的根源来自于让原子化的零散公民直接面对权力机器。随着协商技术的发展,原本的协商抽样方法正在让位于全新的大数据网络协商技术,其不仅重塑了大众表达诉求的方式,同时也以一种全新的权力解释工具实现了低成本的联合,使得样本等于总体,让决策的制定有了更多量化的选择。[8]但是,目前的制度供给在技术应用层面,特别是对于大数据、碎片化信息等的收集、归类尚处于茫然状态,对于网络图形学、网络媒介、区块链等技术难以实现有效的把握,导致协商民主的整个流程在网络空间中难以得到控制,协商民主未来的发展仍取决于如何更有效地将信息技术与制度模式进行融合发展。

2.对协商机制的运行和议题标准的制定模糊不清。一方面,近几年对网络协商机制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对政府能力进行大局分析,而对于微观层面上的实施模式的研究较为欠缺,使得很多程序和机制过于笼统而丧失了可操作性。[9]112对于协商什么、如何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规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笼统的制度设计难以满足伴随着网络协商而兴起的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也难以解决民众意识的增强所引发的根本性政治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泛化使得对于网络协商运行中的讨论和互动缺乏有针对性的治理行动,部门之间对责任的承担制度不清晰,对民众的回应也存在敷衍的可能。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行政仅仅是刚性约束,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导致政治—社会系统场域的协商存在一定程度的僵持性。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网络协商的制度化建设方案,然而在实际的落实中又很难达到统一,存在政府职能的交叉困惑。因此,在网络协商中,政府职能的缺位和机制缺乏弹性,最终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认可度的下降。

3.对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缺乏支撑。网络协商民主关注网络政治场域对公民利益的保障,网络政治场域是政府和公民互相作用、良性互动,这种现代化的民主政治形式不仅需要确保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有序地对话,同时又要增强时空的多层次性,使得不同的社会领域和话题可以在网络空间中交互和共振。场域越广,网络协商民主的作用范围越广,实际的决策越能符合现实、满足公众利益。[10]互联网时代的公民不仅能够识别并熟悉不同的领域和主题,同时还可以迅速辨析出合乎自身利益的公共议题,将其从政治场域中凸显出来,推进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尽管政治场域在网络空间中有了很大的扩展,但是在真正符合公民利益的场域以及主题的处理上,还缺乏一定的“互联网+”协商思维和政府行动,政府部门存在着对传统制度和观念的固守现象,导致创新不足、对网络制度供给的缺乏、对制度设计风险的认识不清晰。[11]加之在社会公共领域,网络协商民主模式对政府和公民之间互动的关注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中间机制,在协商资源的配置上难以实现同质同量的分配。

(二)缺乏对制度供给外部环境的规划和调整

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缺乏对外部环境的规划和调整,主要表现在难以形成系统化的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模式以及协商主体面临参与困境。

1.难以形成系统化的模式。分散化的场域和重叠性的空间使得网络协商民主在制度供给上难以形成系统化的模式。网络空间存在着场域之间的交互重叠,随着协商民主形式的转型,政治活动在各种平台中相互作用的同时也包含了很多非协商性的实践互动,这些实践不仅放宽了协商民主的概念要求,同时也体现了网络社会的独特包容性,与其他政治行为相结合,构成了或积极或消极的协商效果。因此,在一个更大范围的空间中,原先仅仅侧重于局部平台或是某个特定机构的制度安排已经无法适应放宽了的网络协商。对于如何更好地将网络社会、政府机构、大众群体包容到网络协商民主的整体运行中成为当前制度安排中欠缺的部分。一方面,随着主体参与和活动的增多,几乎任何一种参与行为都可以被定义为协商,在民主化进程中,很多特定的政治问题容易在网络社会中被其他多样性的参与行为所稀释,失去了其本身的政治性,导致最终流入单纯的多元主义浪潮中,这就需要制度供给对网络协商系统的边界进行界定,而不是只为了凸显包容而失去了对于边界的认知。[8]因此,对于网络协商边缘和主体的界分,对网络功能在协商中的认知以及对研究主题的分析都需要进行更多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网络协商参与的单项制度总是表现出强烈的针对性,特别是发现问题之后进行制度性的解决和提出方向性的建议,如进行立法规制、设立政府职能等,却没有意识到制度供给应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同时缺乏统一的一个整体目标,制度之间会存在相互的重叠,而关键部分可能存在被遗漏的情况,妨碍制度供给的效率,也不利于网络协商目标的实现。

2.网络协商主体面临参与困境。作为一种虚拟化和空间性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有着符号到主体感知之间的差异,而基于信息技术所形成的网络社会的逻辑规则具有一定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倾向性,总是带有一定的思维特征。[12]147因此,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认识应当基于对风险的感知和风险的转化。网络协商民主总是在网络社会的环境下进行的,而公民本身的互联网精神和思维也就构成了复杂的网络社会,因此,从人人链接到互动交流再到共识达成这一过程中,制度供给对网络社会风险规避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缺乏对网络社会中的事件放大效应的规制。在新技术的革命浪潮中,公民的网络精神推进了网络事件的发酵和风险放大的效应,少数人意识在不断地强化,情绪渲染和舆情计划不断固化着表达效果并放大了参与主体对于风险的认知,带来诸多非相关性群体的围观和深化。这种涟漪效应导致事件的扩散程度超过了当前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所能控制的范围,其对参与主体思维逻辑和信息传播的敏感度的缺失造成网络协商流于幻象。二是缺乏对网络社会中信任模式的建构。网络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新型群体和新兴阶层,对于这类群体的信任链条的建立是当前实现网络风险治理的重要方面,网络协商民主对于偏好转移、政策共识等目标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网络信任风险规避因素的影响,因此,若是无法通过制度保障社会信任的建立,那么网络协商民主机制始终缺乏关键要素的输入,无法更好地关照现实。

三、加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基本路径

制度供给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网络协商民主的正常运行,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协商程序设计的制度供给、明确界定政府角色和责任、着力提升公民素质。

(一)加强协商程序设计制度供给

“程序合理、环节完整”是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目标,协商的程序越是充分和详细,就越是可以规避很多意外因素。程序着重强调为了实现更好的网络协商所进行的规则和规范的制定,因此,要从制度供给入手,对网络协商民主进行程序的健全和完善以产生一个能够提供审慎思辨、连续一致并获得社会认可和证明合理的程序设计。[13]233

1.加强横向供给。横向供给是指制度供给的宽度,侧重于对那些互动频率高、信息增量大的议题进入协商场域的流程设计。议题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对象,其合理性深刻影响着协商的意义和价值,进入网络协商场域的议题大多来自于对感性实践经验的概括,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决策倾向和治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将其界定为必须协商和临时协商两大类。对于必须协商的,将其纳入协商文本和计划中;对于临时加入的,要对参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接下来的协商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同时,加强制度供给,就要优化议题的讨论机制,形成集中化共识的达成。围绕议题进行规范表达和精准分析是网络协商民主的重要步骤,通过确定发言顺序、完善表达流程[14]23,在不同的层级和框架中找到特定的切入点并进行细化,鼓励主体在理性论证的过程中提炼出重点议题和方案,采用精炼化的表达增强网络协商的有效性。

2.加强纵向供给。纵向供给是指与整个协商链条的链接,侧重于整体性和贯通性。鉴于网络协商涉及社会领域的不同主题和多样化主体,制度供给应注重程序链接的有机性,将不同层级的信息和意见进行整合和贯通,层层推进,不仅要体现某一个网络协商渠道的独特性,还要体现渠道之间的相互联系。另外,由于网络空间的碎片化和分散性会导致参与者注意力的分散,因此,需要对信息从输入到输出的全过程进行大数据记录和保存,在层层递进的协商过程中,制度供给可以通过正式文字或非正式的信息输出使共识层层固化,避免由于下一个环节对上个环节的不了解而误解了议题的核心内涵,保证网络协商的开展始终围绕一个既定的议题,把关注点进行对焦,形成完整的分析逻辑,防止由于外部舆论或政府压力的影响而失去网络协商的意义。

(二)明确界定政府角色和责任

要通过对政府角色和责任进行再定位,保障持续有效的制度供给。合理有效的制度供给常常会受到外部效应如个体差异、利益分配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而难以自动实现,作为主要的制度供给者,政府对其角色和责任进行再定位是为了更好地以服务型制度供给替代强制性垄断式制度安排、推动网络协商民主以满足大众的需求为整体出发点,实现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沟通,把内部整合和技术嵌入结合起来,在更广阔的维度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找到网络协商民主的本质意义。

1.改革传统政府评价体系。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彰显全体人民的意志,将其带入更广阔的政治过程,这一理念包含了社会、国家和个人的有机结合。新时代的制度供给要从改变政府既有的评价体系入手,将经济发展指标和人文指标进行融合和深化,有效治理社会利益关系,营造有利于网络协商民主运行的利益生态。

2.树立政府柔性治理理念,提升吸纳网络舆论能力。在蕴含着庞大数据量的信息时代,随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社会矛盾格外突出,网络舆论成为了社会矛盾的显现形式之一。与传统舆论相比,网络舆论以其自身特有的社会性和传播性给网络协商的有序进行带来了深刻挑战,仅仅依靠刚性手段来打压和控制舆情的传播使得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陷入了困境。因此,政府应及时采用柔性的治理方式以迎合网络场域的特性。柔性治理是指政府在熟悉网民心理和网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调动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系统化平台化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柔性治理可以为网络舆论的发展提供舒适场域,削减刚性管理的张力以及负面的舆论情绪,启发民众对于网络协商的认知,在保障网民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权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聚合民意,推进网络协商民主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柔性治理理念可以促进政府在协商民主中的角色从权威型向对话型转变,真正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

3.促进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相结合,健全对网络社会的双重保障机制。尼葛洛·庞蒂曾在描述政府面对互联网的监管困境时指出,数字世界是难以让国家法律有容身之所的。先进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得互联网具有摆脱政府监控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带有一定的情绪性,若是监管方式不当,便会带来诸多公共安全问题,使政府的合理性受到质疑。[15]在今天,将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两者相结合,是优化网络协商民主机制、推进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加大力度完善网络立法体系。现阶段,涉及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多达70余部,然而我国立法体系仍存在立法效力层次低下导致的法律权威不足问题,特别是对于网络公民参与的责任等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需要尽快完善网络立法体系,保障公民参与和公开立法,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网络格局,提升法律的可预测性。一方面,可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出台相关的网络社会基本法来提升网络立法体系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应加强专门领域的针对性立法,如完善网络权益保护制度,保护网络参与者在网络社会中不受虚假信息的欺骗、维护个人隐私等。通过制度安排来有效遏制谣言传播,同时给公民提供更多维护权利、表达诉求的途径,增进网络协商活动的安全感,解决因层出不穷的网络社会问题对协商民主带来的困扰。[16]

同时,政府要注重技术防范体系的升级。网络协商民主的运行模式是围绕着信息的获取、收集、互动、反馈等几个环节循环展开的,其内容传播质量与网络信息的管控密切相关。网络媒介和平台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冗杂的信息量所带来的眼球效应有可能产生负面溢出的状况,进而对网络协商民主带来损害,因此,有必要从技术应用的角度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和界定。传统技术方法采用的是防火墙、数据加密技术、过滤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政府在网络社会的监管上仍然存在技术壁垒,如对音视频内容的智能分析、网络非法取证等方面还没有达到技术监管的要求。因此,政府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鼓励网络服务商提供强有力的管理和研发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如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通过将网络信息按照预设的标准进行分级、借助网络巡逻与网络保姆等方式,以关键词搜寻为基础,从而对有用的信息进行保留,对不合法的信息进行屏蔽,实现对信息的过滤和对参与者的保护。随着技术防范准确性的提升,网络风险对民主协商的冲击将会大大减少。

(三)着力提升公民素质

应着力提升公民素质,加强公民身份和心态建设,保障网络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目前,随着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不论是在利益关联还是在情感认同方面,都表现出地域性社会链接的功能正在走向式微、新型的社会联结正在不断扩大的倾向。为了助力网络协商民主更好地解决公共问题,可以从公民身份和心态建设的角度对网络协商民主进行制度化建设。

1.完善网络社会心理调适机制,培育健康的网络社会心理。网络社会心理不仅是构建协商文化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维系网络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环节。网络社会心理是指在一段时间内网络空间社会成员所表现出的社会心境,健康的心境意指对包容、公共精神等因素的认可以及对欲望和不信任等因素的调节。增加网络社会心理调适机制有利于直接形塑网络社会心态。一方面,要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约束,同时树立反面教材,惩罚相关的行为者;另一方面,尽可能拓展公共表达的空间,建立各种社会心理的疏导和宣泄机制,从而使各种可能的消极体验、情绪、意见得到及时有效的、制度化的释放和调解。

2.完善网络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体系。网络道德教育倡导人们在网络公共领域应当做什么,网络法治教育体系向人们警示在网络空间中不应当做什么。道德教育就是通过道德准则和信仰的力量将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成道德或义务;法治教育则是通过宣传法律制裁所引起的心理效应来抑制或弱化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坚持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结合主要是将公民的外在行为和内心世界结合在一起,在共同价值目标的指导下,全面提升网民素质,规范网民行为,推动稳定的网络秩序的生成,在培育良好公民的过程中实现目标的契合。[17]

作为社会资源的调配者,政府在公民教育方面应当承担起体系建设的重任,在鼓励社会公民广泛参与的过程中保障参与者的素质。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方面加强责任机制,同时对网民进行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对于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事项的问题进行公开评析,增强公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以活动和奖励机制增进公民对于法律规范的认识。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例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告知行为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申诉途径,增强他们对于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性的认

知,强化其法律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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