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浩
摘要:火灾事故是威胁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安全的一大灾难,火灾救援过后的一大关键任务就是开展火灾调查,火灾调查需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双向支持,为了提高火灾调查工作效率,就要合理地利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文首先分析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涵,以及分析机理,并探究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
关键词:火灾调查;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应用
前言
火灾调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不同类型证据都有着不同的特点,要想提高火灾调查效率就要明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合理地利用这两种证据,提高火灾调查效率,为火灾调查提供科学的依据。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基本内涵
对于火灾的调查需要合理地判断、分析火灾的来源、成因、责任人等,一切工作的进行都需要特定的证据作为参考,而且要深入地加以判断、分析,直接证据相对简单,只需要一个真实、直接的有效证据就能证明事故的起源、成因与经过等,不需要其他间接案件证据的配合,而且能从中锁定责任人。通常来说,直接证据没有必要进行推理,直接凭借人类直觉就可以判断出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结果,进而明确火灾事故存在的事实。然而,很多火灾事故实际调查中多数是由复杂因素交织所产生,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干扰性,因此,案件内部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对此就应在现实工作中从多个角度入手、多个方面来强化分析与讨论,具体包括:火灾出现的时间、地点、着火点等。直接证据的证明机理相对简单,能够用来直接证实案件的客观性、真实性,整个证明过程相对简单、明了,能够对案件的证实发挥十分大的作用。
间接证据则是指无法直接对火灾事故发生成因获取证据的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能仅为某一事故的一个阶段、某一片段,需利用其它证明才能对应逐渐搭建起高效、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同时,间接证据剖析操作中必须时刻明确的是:间接证据不能用来直接证实火灾事故的来源、成因,无法独立存在,这并非意味着间接证据就不能用在火灾事实的证明上,通过建立间接证据之间的联系,利用科学的逻辑分析法依然能证实火灾事故的成因与存在。
间接证据中,一些事实、片段带有简单、明了的特征,实际的证明机理与直接证据之间无较大的区别,然而,按照间接证据来证明,对于案件陈述与关系来说都无法独立地加以论证,也不能直接地用来陈述相关案件的真实性。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一般需要间接证据的配合、组合,而且一些间接证据之间也存在关联性,相互依赖,相互联系,都能用来证实案件的客观、真实。间接证据的类型,其证据范围相对较广,不仅包括以上直接证据,还包括其他的间接证据,对于火灾调查来说,间接证据一般只能用来证实火灾所出现的时间、地点、着火的物品。
2 火灾调查中的证据分析机理
火灾调查与分析中,直接证据主要是指那些可以直接用来证实火灾存在的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在火灾事故当事人的供述中,具体包括:认证、物证、言证、视频、录音以及证明记录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火灾成因的书面证明,其他的痕迹、轨迹等则可以直接地证实火灾成因。间接证据则是指在火灾事故现场,不能直接地证实火灾成因与火灾现场状态的证据,间接证据具体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具体分析如下:
2.1 证实火灾成因与来源的直接证据
火灾来源与成因分析的直接证据体现在:火源以及与着火点相关的残留物、关联物等,例如:打火机与电焊设备,火灾出现后,火点中所点燃的火源中热能通常不存在,只留下热的载体,则成为点火器。因此,火灾现场检查中所获得的火源直接证据核心为点火器以及覆盖点火器设备的相关残留物,一般来说,火灾主要来自于电气,对此就要搜寻和电源、开关、漏电设备相关的痕迹作为证据,如果火灾来自于雷电袭击,则要找到遭受雷电袭击后受损的材料、设施、设备等;如果火灾起源于化学物质,则要对应寻找化学残留物,若火灾起源于机械设备,则要从变色的金属、金属断裂等环节入手来充当证据,要经过全面地分析、研究与探讨等来得出火灾是否存在,以及火灾是否真实、有效。
2.2 证明起火源的间接证据
所谓 “证明起火源的间接证据”就是在某一火灾事故发生所引发的火灾对应形成的能证明火灾来源的间接证据,一些火灾的起火源难以获得物证的支持,例如:秸秆与柴火、静电放电等,这些都难以获得最直接的物证,此时则要利用间接证据来对应分析火灾出现的成因、时间、地点等。要想获得引发火灾的证据,不妨从一些间接因素入手,例如:物体电阻率、静电放电条件、场地环境、场地温度、场地湿度,火灾特点以及火场附近的物质的组成、质地以及化学性质等,这些都能为火灾成因的分析提供间接的证据。当火灾发生中无法获取直接的证据时,则要尽量获得与火灾相关的间接证据,而且要在明确一个特定火灾事件过程、火灾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火灾场地的特点、火灾现场的周围环境等来分析火灾成因,进而发现火灾的间接证据。
3 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应用
3.1 直接证据为主体与间接证据相结合
将直接证据作为主体的证据制度简单说就是把直接证据作为主体,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密切配合起来,明确直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并以直接证据的内容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证据就是用于直接地证明案件为真实、客观的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实案件是否真实、客观,直接证据一旦被有效收集,并获得事实的检查、验证以后就能为证明案件是否真实、客观提供依据。所以,火灾侦察、研判中,相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直接证据的搜集、运用,尽量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火灾存在的事实,进而从中探索火灾的成因、过程等。然而,直接证据怎样才能保证客观、属实,其中存在很多影响因素,因为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属于未知,独立存在的直接证据无法用来证明未知事实,也无法依赖自身来证实自己的真实情况,例如:对于一场火灾,如果仅仅当事人自我讲述火灾的来源、经过、结果等,就不能真实、客观地确认火灾事实的真相,此时,就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证实该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客观、有效,对应判断其所陈述事实的真伪。在对火灾进行调查中,调查者就算能收到直接证据,也必然要收集其他间接证据,让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互补充、彼此验证才能最终形成相对严谨、周密的证据结合体,共同证实火灾是否客观、属实,火灾案件调查与取证时期,即使犯罪方供述出火灾发生时的情景、行为以及整个过程等,也必然要收集到对应的间接证据,特别需要锁定火灾现场来获取各种物证,通过这些物证来证实当事人所讲述的火灾点,明确造成火灾的物件、物品等,通过人证、物证两方共同证明才能构建起有效的证据系统,高效地证实火灾事实。
3.2 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一些火灾事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寻找直接证据,仅仅存在部分间接证据,利用所有的间接证据来同步证明,可以凭借判断、推理等来证实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的证据体系。直接证据能极大地发挥证明功能,若能获取客观、真实的直接证据,则为最优,然而,若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或者难以采集直接证据时,则要依赖间接证据,对应搭建一个证据系统,用于对火灾、事故、事实等的判断、采集,从而明确火灾事实。一般来说,以下案件需要彻底地依赖于间接证据来证实:
第一,各个类型间接证据必须证明彻底客观、真实,第二,间接证据应该同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能够用来证实案件,也就是能在案件的证实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第三,不同的间接证据都能用来证实案件是否属实以及能用于证实火灾中的某个片段、某个点,第四,案件事实的核心环节都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加以证实,间接证据间、间接证据与案件真实度间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对应所产生的矛盾都得到充分的解释。第五,根据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属于肯定的,抑制一切其他的可能性结论。
例如:某库房内发生了严重的火灾事故,其中的调查者实际火灾现场调查中没能从中识别火灾的成因、与火灾相关的任何其他线索,通过调查、访问等最终得出一些蛛丝马迹,火灾出现之前的一段时间,库房管理员张某曾进库房取过货物,而且此人会吸烟,且烟瘾较重,对此,此人有很大的引发火灾的嫌疑,火灾调查者对王某实施询问时,张某对于自身的烟瘾较重、烟头错丢等行为一概不承认,然而,凭借对目前已经获得的基本证据进行全方位地剖析、解读,调查方则将怀疑张某在进入库房时,因为随地乱扔烟头引发了火灾,可以依照此推测来对应收集间接证据。
(1)张某同事证实了张某在火灾出现前的一个小时左右确实来过库房拿货,张某对该同事的供述给予承认。(2)参照火灾延伸的痕迹、范围、被焚烧物体的碳化深度等來定位着火点,确认着火点处发生在库房货堆内部,着火点部位的货物出现较深的碳化痕迹,说明弱火源引发此火灾。(3)张某承认拿货地点与火灾现场查看证明的着火点相结合,张某同事也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承认张某所取的货物确实放在火灾现场所指定的着火点附近。(4)证人能在现场对准着火点附近堆放的是容易引发火灾的物质。(5)火灾现场查看证实,火灾发生点附近不存在任何电线,房间门口处的总开关处于断电状态,房间的门和窗户未曾发生任何受损、毁坏的痕迹,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着火点,房间内部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自燃物品,同时,张某与相关证人都能表明房间内部只放置部分文具用品,没有任何相关的危险物品、风险品,(6)张某自我承认缺失有严重的抽烟习惯,且存在较大的烟瘾,其他证人也能证实张某不仅有抽烟的习惯,而且也存在随地蓝丢烟头的行为,然而,火灾发生那一天张某是否走进过房间,就算进了房间,进入房间之前是否存在吸烟行为,如果无人能证实,则前面所提供的一切间接证据都属于无效证据,都不能证实火灾的成因。
然而,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且属于高效组合起来的,这些证据联系在一起则能有效地证实当事人张某确实曾在库房内扔下烟头,从而引发了库房火灾。
4 结语
火灾调查过程中可以选择直接证据法、间接证据法,直接证据能提高火灾证实效率,有利于更加快速地证实火灾的存在,直接证据应该成为证据体系的一个核心,应该给予优先考虑,然而,若无法获取直接证据,则要通过获取间接证据的方式,通过建立间接证据之间的联系来对应证实火灾事故的存在,并对应分析其成因。
参考文献
[1]经建生.火灾调查技术[M].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9.
[2]胡建国.火灾物证技术鉴定[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罗晓明.浅论火灾调查工作证据的时效性、全面性和证据链[J].黑龙江科学,2015(3):96-97.
[4]刘畅.间接证据的特征及实务运用之我见[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30(1):132-135.
[5]董高吉,林道平.试论提高电子证据证明效力在火灾调查中的重要作用[J].电子世界,2017(16):83-83.
[6]张文祥,陈炳基.浅谈火灾事故证据的收集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J].低碳世界,2017(23):27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