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凯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3)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石化产业基地,石化行业作为辽宁省工业的支柱行业,是拉动全省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道路运输作为主要的运输方式,支撑了辽宁省石化产业链的持续发展。近几年,随着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标准的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要求的逐步提高,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发展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也需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十三五”以来,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持续稳定发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截至2019年底,全省危货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分别达到1116户、30562辆和120403人,年均增长6.0%、9.1%和6.6%,全国排名由“十二五”的第二、第四和第四名,分别上升至全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名,全省危货运输总体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危货企业户均车辆达到27台,比“十二五”增长12.5%,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8年辽宁省政府开展全省危货运输三年专项整治以来,全省危货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0%、8.0%和6.6%,年均增速速度总体平稳可控,危货运输专项整治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引导危货运输行业安全有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危货企业。
从地域分布上看,盘锦、大连、营口三市危货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前三位,占比达到43.7%。其中盘锦190户,占比17.1%;大连164户,占比14.7%;营口132户,占比11.9%。从经营范围上看,全省危险货物覆盖了九大类危险品,承运第3类易燃液体、第2类气体、第8类腐蚀性物质企业数量位居前三位,其中:第3类易燃液体运输企业810户,占比72.8%;第2类气体运输企业703户,占比63.2%;第8类腐蚀性物质运输企业316户,占比28.4%。
(2)危货车辆。
从地域分布上看,盘锦、营口、沈阳三市危货车辆数量位居全省前三位,占比达到42.3%。其中:盘锦市4921辆,占比14.9%;营口市4831辆,占比14.6%;沈阳市4213辆,占比12.8%。从经营范围上看,承运第三类易燃液体、第二类气体、第八类腐蚀性物质危货车辆数量位居前三名,其中:第三类易燃液体运输车辆19706辆,占比59.7%;第二类气体运输车辆8932辆,占比27.1%;第八类腐蚀性物质运输车辆2725辆,占比8.3%。从车辆类型上看,厢式危货车辆3390辆,占比10.3%;罐式危货车辆23061辆,占比69.9%;集装箱危货车辆1547辆,占比4.7%。罐式危货车辆总数占全省危货车辆总数近7成,成为辽宁省危货运输市场的主力车型;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危货车辆占比超过80%,全省危货车辆的专用型比例持续提高。
(3)从业人员。
从地域分布上看,盘锦、葫芦岛、抚顺三市危货从业人员数量分别位居全省前三名,占比达到42.5%,其中:盘锦市38487人,占比17.1%;葫芦岛市28794人,占比12.8%;抚顺市28596人,占比12.7%。从从业资格类别上看,放射性物品从业人员321人,占比0.2%;剧毒品从业人员2868人,占比1.4%;爆炸品从业人员7445人,占比3.7%;危货驾驶员73885人,占比36.2%;危货押运员113730人,占比55.8%;危货装卸管理员3088人,占比1.5%;两种及以上类别的人员2558人,占比1.3%。
(4)企业安全管理。
危货企业通过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危货企业落实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典型事故案例通报等制度。各地能够在危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查中,要求危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危货车辆停车场地,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安排专人对停车场地进行管理,并建立危货车辆停车场地管理制度[1],但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危货车辆停车场地利用率不高的情况。
严把企业资质准入关,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规范市场准入。建立完善许可沟通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发放危货运输许可前需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许可与市场监管脱钩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开展隐患排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活动,确保危货运输安全。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各地均将危货企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必备条件。全省危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全部持证上岗,部分企业还结合经营规模、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性等安全运营实际情况,提高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四是强化动态监管。指导各市严格执行《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督考核办法》,督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危货企业和卫星定位社会化服务商加强和改进动态监管工作,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五是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推动各市督促企业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和补充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和物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危货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一律按国家限额标准执行,提高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赔付,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一是严把从业资格准入关。组织开发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管理系统,强化危货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审核。同时,利用全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视频监控实现核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有效杜绝了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书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二是加强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2]。将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与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上岗再就业和企业诚信考核挂钩,实现了与公安交管部门违章信息的共享共用。督促危货企业严格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建立实施奖惩制度,充分激发调动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三是严格贯彻落实政策标准。通过聘请编写政策标准的交通运输部专家培训授课、现场交流讲解等方式,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重点危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同步宣贯最新的重点政策和技术标准,全省各地累计培训各类人员2500人次,提高了危货运输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编写了《道路运输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汇编》,系统梳理了近年国家和我省处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危货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危货企业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增强了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可信性,进一步提高了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严把车辆技术条件关,突出强化车辆安全管理。一是严把车辆技术关。全面加强危货车辆的安全监管,积极引导危货企业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3],加强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对车辆年限到达报废期、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责令退出危货运输市场。持续推进常压液体危货罐车治理[4],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强化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加强车辆维护管理。建立了危货车辆与维修厂合同维修制度,组织开展了全省危货车辆维修企业清理整顿和达标创建活动。实施了《辽宁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车安全日志》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作为危货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通过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的全面检查,有效防范了危货车辆带病运行的现象。三是查,督促危货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符合资质的罐车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检验等工作,并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培训,按期完成了全省在用液体危货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关,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着力构建共治格局。依法规范梳理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市场监督、营商环境等部门工作职责,督促各地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协同机制,坚决避免重复管理和监管空白等情况。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根据辽宁省危货运输市场主体体量大、可控性较差、安全风险较大和服务面广等行业特点,针对部分地市存在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管脱节以及危货运输异地经营情况严重等深层次问题,紧密结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等深刻变化,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运营过程动态监控,加大驻外运营企业严控严查力度。三是严格经营信誉考核。印发了《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将危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纳入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与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拓展经营范围和扩大经营规模挂钩,将考核等级低的危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实现行业监督与企业自律有机结合,有力促进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四是依托科技提升监管能力。加快车辆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督促危货企业安装符合条件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实现对驾驶人操作行为实时监控,提高主动安全预警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责任事故发生。五是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依托全省24家考评机构,积极组织推进全省危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了《辽宁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细则》,对尚未达标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责令退出危货运输市场。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运营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轻视安全管理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私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倾向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侥幸心理明显。二是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薄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普遍存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的问题,日常缺少系统性专业培训,存在不掌握、不熟悉、不会管的现象,不舍得投入聘请专业人员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管理。三是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危货车辆仍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企业也存在未及时提醒、实时处置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有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即可,缺少危货运输从业人员教育背景、专业素质技能等刚性准入条件。从业人员学历普遍不高,在岗自主学习能力不足,无法适应危险货物种类多和专业性强等岗位要求。部分危货企业继续教育不够规范到位,大多采用传统理论授课,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监管力量有待到位。随着全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各地普遍正在重塑危货运输监管体系,部门、人员、职责调整变动较大,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网格化的危货运输安全监管,风险治理、隐患排查尚未完全到位。二是监管能力仍需提升。危货运输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尚未完全适应危货运输专业化特点,尚未全面熟悉掌握危货分类、包装、运输装备、托运、装载、运输等法规标准,亟待有效提升支撑行业监管的能力素质。三是监管方式相对落后。市、县行业监管人员仍然采用“户检户查”人工记录的传统手段,信息化、大数据等先进监管方式推广应用不够,尚未实现履职尽责“痕迹化”、安全监管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检查实效。四是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尽管辽宁省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特别是电子运单系统已建成并启用,但推广应用有待加快,危货运输资质信息、电子运单信息、动态监控联网信息等交叉比对、闭环管理的格局尚未形成。危货运输推广应用视频监控、防碰撞等主动安全技术有待加快。五是异地经营监管难度较大。现有法规政策未明确运输路线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的具体界定、异地经营备案机构和流程、未按规定实行备案的处理措施等重点监管事项,导致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异地运营车辆、人员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存在监管“盲区”“死角”等突出问题。
督促危货企业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危货车辆维护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和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危货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浙江“6·13”槽罐车爆炸事故等事故案例、危货运输应急处置等有针对性地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及时修订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必要设备、设施和物资检查补充到位。
探索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监管内容,落实专职监管人员,夯实安全监管基础。鼓励支持安全管理共享模式,引进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机构实施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管理,努力破解自用停车场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应急预案可操作性等危货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的共性问题。
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危货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有效落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责任,重塑形成符合危货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任务要求的行业治理体系。同时,建议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明确危货车辆异地运营累计时间、备案地点、备案程序手续、备案监管、市场退出等重点监管事项。
着力补齐危货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加快推动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的应用工作进程,实现危货运输资质信息、电子运单信息查询全国范围互联互通,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防碰撞等主动安全报警等先进技术,督促危货企业持续提升车辆主动安全性。
适时组织开展危货专项整治督查,督促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时达标,确保系列整治取得实效。切实巩固严控总量、优化存量成果,坚持需求导向和实事求是原则,积极服务民生需求和助力经济发展的危货企业,严格审查管控外来企业注册后长期回外地经营、基本处于脱管状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货企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环节,以及人员、车辆、罐体、包装、标签、标志等全要素监管,努力营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着力构建危货运输全链条管理体系。针对危货企业具有工商执照但无危货运输资质许可的、车辆具有危险品运输使用性质但无危货运输营运资质的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核实相关企业、车辆运营情况,对存在非法运输行为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确保企业车辆依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