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栋
摘要:当前,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进行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对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核算进行研究,尝试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试图找到符合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改革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实现由资源到资产进而到资本的转换。本文主要对矿产资源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管理;新思路;相关问题
引言
通过不断探索认识到,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和分配问题是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及核算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先厘清矿产资源的相关权利归属问题,明确矿产资源价值权益的分配比例,才能保证核算出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更合理、更准确,进而保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科学性,优化政府对于矿业行业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在市场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一、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概念界定
矿产资源产权的归属问题始终是管理改革上的难点,弄清楚矿产资源产权归属,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明晰矿产资源产权可以增加矿产资源效益,提高矿产资源使用效率,降低在勘查、开采、生产、消费、生态修护等环节造成的损失,在保护各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产业链流畅、稳定,保证我国矿业市场长久处于平衡的状态。
1、自然资源产权的概念
自然资源产权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明晰自然资源产权可以解决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归谁使用、归谁支配、自然资源带来的收益归谁享有等问题。自然资源产权指的是权利主体围绕自然资源存在的权利义务。
2、矿产资源产权的概念
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是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各种权利的总称,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矿产资源产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健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除了矿产资源的明晰性、排他性、可转让性、稳定性等一般特征外,需重视矿产资源的生态特性。在矿产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会经历勘查、开采、开发、加工、使用等多个流程,在这个过程中生态环境资源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应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可持续性以及生态保护义务等附加进去,与矿产资源产权相结合,形成新的矿产资源产权的概念。
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产权主体模糊,权益落实差
当前,矿产资源资产收益体系也称为矿产资源权益金,但就矿产资源涉及到的税、租、费、金、利定位仍然较为模糊。从收益征缴主体来说,由省、市县进行征收,或者由企业进行征收,也有相关企业不征缴或未征收的情况存在。对于权益分配来说,在国家和地方分配,国家、省、市、县的四级分配体系,且在地方分配时比例也不一样,没有出台统一的规范性的分配制度和比例,这样对于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来说,存在实践征收及分配问题,对于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来说,则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不利影响。
2、权利保护不到位,矿业权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仍存在漏洞,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存在不按照计划不规范性开采现象,且无法完全禁止,同时,对于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力度也不够。部分矿产开采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利用的全产业链过程中,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不重視其生态价值,同时对于产权权益保护也不重视,出现矿业产权进退体系不健全,对产权人补偿有漏洞等情况,因此,对于矿业产权人的补偿机制及生态环境修复体系无人管理,落实不到位情况,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或补偿机制无法落实。
三、矿产产权制度对矿产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影响
我国矿产资产负债表的主要目标是将经济活动引起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作为发展支出纳入经济核算和评估。这就对矿产资源产权人提出了更严格的权属使用要求。一方面,为防止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和滥用,应赋予产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优化矿产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让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推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完成矿产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是现阶段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改变现行产权制度中权利归属模糊、责任落实不清晰的问题,建立矿产资源资产登记制度,以产权的界定作为依据,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既可以保护矿产资源产权人的权益,又能保证生态环境功能不发生改变。
当前,我国对于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问题还处于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编制标准,所以不管是资产表、存量表或分类表,落实矿产资源产权归属、明确矿产资源产权分配标准、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可以确保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只有明确矿产资源资产主客体及产权边界,再结合矿产资源的特有属性,才能准确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核算,否则矿产资源主客体的重叠和矛盾将造成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重复核算,导致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结果违背实际情况,则不能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及制度出台提供科学依据及参考。
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1、整合税费制度
税费一共可以细分为六种,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中,对这六种税费进行了整合,譬如将矿产资源的补偿金额和资源税费实施整合等。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所应用范畴较广,主要是因为要尊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且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对任何恶意开发、违规开采的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对待和处理;而且权益金的增加,还有助于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2、征收方式改革
从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以及相应费用的规定来看,需要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创新改革中,首先,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要以矿山占地面积、单位面积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过,相关征收标准可据实进行科学调控。其次,在改革后,招标、拍卖、挂牌等多样化的竞争方式,将会成为探矿权、采矿权确认的主要手段,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机制,避免了恶意竞争的出现。第三,当前我国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润,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在改革后,企业要单独开设会计科目,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资金,计入成本,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3、收益分配比例的调整
现阶段,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当地政府享有对资源税的支配权,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则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相应比例来实施分配。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后,资源税的所有权依然不变,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上有了一定调整。
结语
总之,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明晰,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手段,构建以“调查评价、技术进步、示范引领、建立标准、监测监管、激励约束”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对于国家和地方之间的产权及分配予以明确,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以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参考文献:
[1]马茁卉.浅析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制度[J].国土资源情报,2020(2):37-41.
[2]王立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点解读[J].资源导刊,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