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河湖长制 建设幸福河湖

2021-12-24 09:09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党支部
河北水利 2021年11期
关键词:长制河湖河长

□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党支部

自2017年河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河湖保护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推动全省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对照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新要求,5月下旬,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对秦皇岛、承德、唐山、张家口、廊坊、邯郸、沧州7市12个县(市、区)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与群众面对面等方式,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收集相关意见建议,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努力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全省河湖概况

河北省地处华北,环绕京津,濒临渤海,全省面积18.77万km2。境内河流分属海河、内陆河、辽河三大流域。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我省共有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1386条,总长度40916km。其中,流域面积50~200km2的中小河流1079条,总长度20565km;流域面积200~3000km2的中小河流264条,总长度13668km;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的主要支流43条,总长度6683km。

我省天然湖泊共35个,分布在7个设区市和雄安新区,涉及到20个县(市、区),其中,面积1~10km2的湖泊18个,水面总面积46.6km2;面积10~100km2的湖泊4个,分别为衡水湖、南大港、安固里淖、察汗淖,水面总面积147.8km2;面积100km2以上的湖泊1个,为白洋淀,水面总面积170km2。

2.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进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出安排部署。我省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5月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全面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并顺利通过水利部验收。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以解决河湖突出问题为目标,以督导考核、激励问责为抓手,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全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由“建立”向“见效”转变,河湖清理成效明显,水生态环境明显改观。

2.1 组织体系全面建立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省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构建覆盖全省河湖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省级设立双总河湖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按照全省每个河系不少于1条主要河流或1个重要湖泊的原则,从七大主要河系中选择滦河、永定河等11条主要河流和白洋淀、衡水湖2个重点湖泊设立省级河(湖)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各地按照地域特点,结合工作实际也相应设立总河(湖)长、河(湖)长。秦皇岛市构建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四大班子全员上阵,市、县、乡、村领导分包责任的四级河(湖)长组织推进体系。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聘请河湖巡查员,加强河湖日常管护,张家口市拓宽工作思路,探索建立了“河湖长制+水利扶贫”机制,将河湖巡查员岗位性质定为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不仅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还有效促进了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2.2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国家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奖惩与激励验收等6项基础制度全部出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名单公告、河(湖)长巡查、基层河(湖)长履职、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部门协同、责任分工、考核问责等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河湖长制工作长效制度体系。秦皇岛、唐山、张家口等地建立河(湖)长述职工作机制,加强上级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履职督导督促,强化河(湖)长履职监管。2020年,廊坊市印发了《廊坊市落实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度》《廊坊市基层河长履职细则(试行)》等6项制度,通过推进制度落实,形成了推动河(湖)长履职,压实各级责任的工作机制。

2.3 督查督办不断加强

通过组织明察暗访,以河湖长制落实、河湖清理、生态补水为重点,对各地河湖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盯办督办,限期整改完成。同时,对重点河湖采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第三方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承德市还积极探索、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全省首创河湖生态管护机制,市(县)成立河湖生态监管(巡查管护)中心,构建“技防+人防”智能化、网格化河湖生态监管体系;在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在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立司法联络室,抽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督查专员”集中办公开展巡回督查,并建立执法联络协作和调查处置机制,实施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

2.4 考核激励不断强化

连续4年组织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考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年度考核结果,以高质量考核为抓手,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各地工作落实,特别是2019年、2020年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在注重制度落实的同时,突出河湖保护治理成效,引导地方在建章立制的同时,打牢基础,干在当下,全面加强河湖管护。此外,我省将“落实河湖长制”纳入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为强化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利抓手,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落实河湖长制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2.5 河湖清理初见成效

2018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河湖清理、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2019年以来,我省继续聚焦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将“清四乱”作为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日常工作,周密安排、持续推进。印发《关于扎实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扎实推进河湖“清四乱”规范化常态化。组织各地对河湖“四乱”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逐项问题建立台账,重大问题现场督导督办,啃下一批“硬骨头”,河湖乱象有效遏制,水域岸线逐步恢复,河湖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1月-12月,74个国考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优良)断面比例达到66.2%,优于年度目标17.5个百分点。调研中,我们欣喜的看到河湖面貌的不断改善,吸引了大批群众前来散步、游玩,特别是炎热的夏季,优美的河湖成为群众健身、休闲、娱乐的好去处,群众真切享受到了河湖生态改善带来的“红利”。

2.6 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编制完成全省河湖“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并聘请第三方对一河(湖)一策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发了河北省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级一级开发、省市县乡村五级应用,调研中发现不少河长正在使用“河长云”开展巡河,与传统巡河方式相比,极大地提高了巡河及发现处理问题的效率,是河长履职的好帮手。2019年12月,平台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评中,以排名第一的成绩获评优秀软件。2020年11月,依托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新模式的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典型案例汇编》。组织举办全省提升河长湖长履职能力专题培训班,对部分市级河(湖)长、县级总河(湖)长和各市河长办主任进行了系统培训。修订完善了《河北省省级河长湖长工作手册》,收录汇编了中央和省推行河湖长制的有关文件,相关地市也参考省级手册组织编写了市级河长工作手册,为河(湖)长现场调研,工作调度提供参考。

2.7 宣传引导不断强化

组织开展省级“秀美河湖”评选、录制河湖长制专题访谈、召开河湖长制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与省内主流媒体合作开设河湖长制专题版块等方式,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营造了良好氛围。2020年在继续招募“民间河长”的同时,公开招募“企业河长”,制定《关于推行民间河(湖)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管理。在“冀河湖长办”微信服务号开设“随手拍”功能,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同时,针对农村河湖管护的薄弱环节,沧州市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覆盖面广、受众度高、传播方式便捷的优势,实现5607个行政村农村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全覆盖,让河湖管理保护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的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群众知晓河湖长制相关政策知识、支持配合河(湖)长工作,掌握河湖问题的举报途径,能够积极参与到河湖管护的相关工作中。据第三方评估,全省河湖长制群众满意度由2019年的78%提升到2020年的87.7%,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

3.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取得经验

3.1 领导重视、高位推动是关键

省级总河湖长带头落实责任,多次深入重点河湖一线调研指导,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省级河(湖)长全部深入责任河湖,带头巡河,调研检查,靠前指挥,协调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市县乡村级4.7万名河(湖)长切实履职尽责,累计巡河巡湖985万余次。唐山市印发了河湖管理第一责任人工作方案,突出市级总河湖长责任,邢台市级总河长分别致信市级河长和县级总河长,对河长履职提出新要求,总河长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头雁效应,带动了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3.2 协调联动、联防共治是保障

从实践来看,通过河(湖)长牵头组织,协调调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的状况。利用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的方式,进一步推动了区域间联防联治。通过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压实部门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在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联合督导检查、集中暗访、年度考核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发挥积极作用。

3.3 健全机制、严格奖惩是手段

制度建设是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保障,科学的考评、问责体系是重要的推动力。我省紧紧抓住河(湖)长履职这个关键,制定《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编制了河(湖)长履职明白纸,进一步明晰河长履职内容、途径、方式,明确履职标准和要求,解决河(湖)长“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出台《河北省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明确了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追究责任”倒逼“履职履责”,解决河(湖)长“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导检查,直奔基层、直达现场,深入了解河湖问题,对发现的突出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到位,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实。

4.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存在问题

4.1 基层河(湖)长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调研及明查暗访情况来看,市县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较好。占整个河湖长队伍90%以上的乡村级河(湖)长,作为巡河发现问题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存在巡河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河道垃圾、废弃物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清理。

4.2 河长办机构设置存在不足,能力建设不平衡

目前秦皇岛、承德、张家口、邢台、保定、廊坊、雄安新区7地已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市河长办主任,县河长办领导设置优化提升也在加紧推动。但也有个别地方市、县河长办设置均不到位,人员力量没有保障,有些地方河长办职责定位不清,与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职责交叉,造成河长办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受领导设置、人员配置、能力建设等因素影响,各地河长办组织协调工作力度不平衡。

4.3 推进河湖治理财力投入不足

我省河湖历史积弊问题多、清理整治难度大,涉及的违建拆除、砂坑治理、河槽清整等均需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近两年,基层财政自主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河湖清理整治,但受财力紧张、未明确相关资金来源等因素所限,多数县(市、区)未将河湖清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些地区虽然安排了部分财政资金,但资金数额有限,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亟待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

4.4 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推进不平衡

近年各地相继组织开展河湖“清四乱”、采砂专项整治、碧水攻坚战等专项治理行动,总体上看取得显著成效,但河湖生态综合治理、以流域为单元的系统治理各地推进力度不一,整体进展缓慢。同时,基层河湖巡查管护缺少稳定的管护人员、设备和经费,管护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最后一公里”的管护需要。

5.深化河湖长制工作几点建议

5.1 压实河(湖)长责任

结合地方党委政府换届,河湖长调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开展河(湖)长履职能力专题培训,实现基层河(湖)长培训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导检查,通过明察暗访、日常考评、社会监督,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倒查河长履职情况,运用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手段,对落实河湖长制失职失责的河长湖长严肃追责;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严格监管的工作态势。

5.2 推动河长办设置提档升级

实践证明,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河长办主任,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的做法,协调力度大,是提升河长办组织效率的一个有效举措。还没有实现河长办优化提升的市要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市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机构优化升格,实现工作提质提效。在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可以借鉴从河长制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到河长办挂职交流,集中办公,定期轮岗等做法,强化河长办工作力量,实现河长办工作提质提效。

5.3 加大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建立健全完整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制,将河湖治理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拓宽河道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同时,加强对河湖长制等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不断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资金效益,推动河湖长制提档升级。

5.4 立足长远持续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以建设幸福河湖为总目标,巩固好河湖“清四乱”、采砂整治、水污染防治、生态补水等专项行动成果,统筹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深入推进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系统治理。高位布局,高标准谋划,打造一批幸福河湖示范区、生态河流示范带,通过幸福河湖建设造福百姓,助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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