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雨芃 高丽峰(沈阳工业大学)
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是我国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联结中小企业的牵线搭桥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城商行频发风险事件,如2019年锦州银行被接管、2020年包商银行破产重组等。再加之2021年全球疫情加剧带来经济下行,这些事件和外部因素等都使得我国城商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所以探究股权结构对其风险的影响具有一定重要意义。本文研究以期能为我国城商行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Berle和Means最早提出“公司治理”概念,在其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到股权结构会对公司绩效及经营管理起到影响作用。学术界普遍认为股权结构对银行业风险承担有一定影响。综合各学者研究,股权结构指的是性质不同的股权持有人占总股本的比例,可明显看出股权结构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是质和量。风险承担行为概念是银行愿意为获得更高的利润而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行为,综合各文献,一般用银行破产风险Z值、不良贷款率、加权风险资产占比等指标来衡量。
首先,有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性质中国有股比例越高或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会提升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如Berger(2005)对阿根廷的商业银行进行数据分析,认为国有性质的银行其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高于非国有银行;而有些学者持相反意见,如贾春新(2007)认为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国有性质银行在投资和放贷方面所面临的风险更小,邓雄(2014)也认为大股东是国有性质时会约束银行投资行为,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水平;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二者之间关系不明显,如曹廷求(2006)对来自山东和河南的中小银行进行实证研究,认为银行第一大股东性质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不显著,Drakos(2016)对部分欧洲国家的银行进行数据搜集和研究,认为国有属性与银行风险指标之间无显著关系。
我国城商行的控股股东大多是地方财政或国有集团,这就使得城商行的发展和一些经营管理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可能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贡献而承担更高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H1:我国城商行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其风险承担会较大。
其次,除股权的“质”以外,股权的“量”也是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学者认为银行股权集中度与其风险承担呈负向关系,给出的理由是当股权集中度较高,则可以避免出现“搭便车”事件,大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会加大对管理层人员的监督。Shehzad等(2010)对500家 银行进行分析,认为资本集中度越高,其抗风险能力越强。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银行风险承担越大,认为当股权集中时大股东会凭借自身优势来损害小股东权益。
孔爱国等(2010)从银行股价波动性角度入手,认为银行股权集中度越高,风险承担也越大。从我国城商行角度看,其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且集中度较高,这有利于大股东监督权的行使,由此提出本文第二和第三个假设:
H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承担呈负相关的关系,即股权越集中,银行承担风险越小。
H3: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承担呈正相关的关系,即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承担风险越大。
在探究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间的影响时,股东之间的制衡作用也要考虑在内。若股东之间制衡作用较强,则可能会防止实际控制人将利益占为己有的情况发生。在城商行这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大多数控股股东为政府或国有性质,就很容易使得城商行为政府效力、为地方经济做贡献时贷款过多地流向融资平台或国有企业,形成关联贷款,贷款质量下降,风险提升(祝继高等,2012)。据此提出本文第四个假设:
H4:城商行股权制衡度与银行风险承担呈负向相关关系。
根据我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3家城市商业银行,其中A股上市16家,H股上市16家,青岛银行、郑州银行和重庆银行在A股和H股都有上市。2006年以后我国多家城商行进行改制,且银监会做出强制披露政策要求,之后我国大部分城商行都会披露其年度报告,但是存在一些城商行未按时披露年报以及成立时间较短、没有上市等多方因素影响,其年报数据存在缺失。因此,本文对我国133家城商行2013年至2020年共8年间的年报进行收集整理后,将数据异常或年份不符的银行样本进行剔除,最后确定40家城商行作为实证研究样本,其样本总量为320。选取的城商行分布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带。所分析的数据均来自各城商行年报及WIND数据库。经手工整理得到,选择面板数据模型通过STATA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择不良贷款率(NPL)作为衡量城商行风险承担的指标。(2)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角度选择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RS1)、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RS10)作为衡量指标。股权制衡度用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Z)来衡量。
股权性质本文选用第一大股东性质进行衡量,设置虚拟变量EQD,若第一大股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法人,则取值1,否则为0。此外,本文研究中引入一些会影响分析的控制变量:选择城商行所在省份当年GDP增长率(RGDP)来表示宏观控制变量。引入银行资本充足率(CAR)作为银行控制变量。变量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设置一览表
基于前文假设,建立如下面板数据模型:
在模型中,NPL不良贷款率表示风险承担能力,RS1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RS10表示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OC为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控股能力指标,OC为股权性质虚拟变量,为常数项,表示其他控制变量,表示误差项。
1.描述性分析
本文首先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NPL的均值为1.48%,标准差为0.79,最小值为0.03%,最大值为7.7%,这说明我国城商行不良贷款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银行信用风险控制较好,有些则触碰监管红线。第一大股东占比均值为18.39%,最大值为77.1%,最小值为3.69%,说明我国城商行第一大股东占比普遍较高。前十大股东占比均值为64.09%,超50%,这说明城商行前十大股东在银行中话语权较高,可能有一致控制人现象发生,最大值为96.82%,为昆仑银行。股权制衡度OC均值为1.99,最大值为16.13,最小值为1,这说明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在城商行中并不明显,平均来看为第一大股东占比为第二大股东的二倍。
2.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结果中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RS1与不良贷款率NPL之间存在显著负向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较高,有可能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前十大股东持股占比RS10与不良贷款率NPL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主要大股东持股占比较高可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股权制衡度OC与不良贷款率NPL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可推断出,当股权之间的制衡作用越强,可能会降低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此外,变量之间相关系数整体呈现较低的相关水平,根据国际惯例,相关系数没有超过0.8,就可以认为这些变量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其中,股权制衡对OC与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RS1之间相关系数为0.730,这是因为OC是由RS1计算得到,但没有超过0.8,依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回归分析
由于本文使用的是面板数据,按照通常的处理方法,先进行Hausman检验,在1%置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接受备择假设,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估计更为合适。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股权性质对城商行风险的影响在固定效应模型中呈正相关,但不显著,这表明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是否为地方政府性质与银行经营风险的关系不明确。
表2 回归结果
所以本文假设H1不成立。股权制衡度对城商行风险影响在三个模型中皆不显著,这表明银行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制衡关系对银行经营风险影响水平的关系不明确,本文假设H4不成立。在5%的置信水平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显著负相关,这与前文H2假设相符,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风险承担显著正相关,假设H3成立。
通过对40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城商行2013年至2020年数据进行分析,选取股权结构和风险承担相关衡量指标,得出目前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与其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不良贷款率越小;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不良贷款率越大。因此在进行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时,不应盲目提高股权集中度,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要谨慎风险事件的发生。
其次是股权性质与不良贷款率无显著关系,说明目前我国城商行是否大股东为国有性质对其风险承担无显著影响。我国城商行要深化公司治理体系改革,优化股权结构,适当提升股东制衡度,避免“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的负面影响。同时要注意防止前十大股东之间出现关联交易事件,防止其成为一致控制人,导致银行治理混乱。
最后,要平等看待各城商行的股权性质,国有与非国有都要优化自身股权结构,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