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宇华(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 100044)
乜小珂(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 100044)
徐 睦(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 100044)
2020年,国家文物局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条文总数从80条扩展到107条,在第二条“保护对象”中单独明确“革命文物”这一文物类型①《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三)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同年随着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的正式组建,全国15个省级文物部门相继成立革命文物处,全面指导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法令文件有关“革命文物”的对象内容、保护意义,甚至具体指导意见陆续出台,强调革命文物的重要性。
革命文物作为专门术语,是新中国成立后才明确的一个新概念。但是它的内涵和实质早在1931年中央苏区的政府文件就已经出现,并于1937年毛泽东和朱德同志在延安联合签发的一系列征集红军史料相关电令中,得以不断延伸和扩展[1]。本文在前人学者对革命文物研究基础上,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文物法规的重大演变过程,从文本视角对“革命文物”内涵的发展认知进行探讨。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接受苏联“共产国际”的指导开始了中国的革命运动。在文化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也同样受到了苏联“革命纪念碑”模式影响。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设立历史纪念碑(馆),收集陈列革命烈士物品来建立可持续的革命文化传统。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时明确规定:“上交死亡战士的遗物,在革命历史博物馆陈列以纪念”。1933年苏区政府建立第一个中央革命博物馆,并向全社会发出《征集革命纪念物品和胜利品的通令》[2]。1936年,为编写《红军长征记》,毛泽东亲自起草并以他和总政治部负责人杨尚昆联名的形式,发出了一封致各部队首长的电报和一封致参加长征同志的信件,广泛寻求长征史料[3]。1937年建军十周年之际,毛泽东和朱德在延安联名签发《军委关于征集红军历史材料的通知》[4],要求征集“各种纪念品,以纪念十年奋斗的红军”。1946年,延安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筹建革命历史博物馆[5],通令各界搜集“革命历史文物”。
这一时期革命文物的内容主要是烈士遗物、手稿信件、报刊、标语、旗帜等馆藏类文物,大部分都是为配合各边区的革命博物(陈列)馆、纪念馆建设而征集的。这种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设立博物(纪念)馆+征集革命遗物”的保护形式,成为我国保护革命文物的基本传统和重要特征,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图1)。
图1 战争时期“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党中央即决定筹建中央革命博物馆,随即在同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革命文物令》,向全国征集革命文物。这是我国第一个出现“革命文物”专门用语表述的国家法令。《征集革命文物令》中明确了征集时间范围是“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并举例说明了属于“革命运动史料”的文物内容,包括报章、杂志、宣言、标语、文告、兵器、旗帜以及烈士遗物,还有“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6]。
1950年《征集革命文物令》发布之后,关于革命文物的各类指示和文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当时仅有的少数文博类期刊之一《文物参考资料》先后刊发数十篇“革命文物”相关文章[7]。革命文物逐渐成为我国文物事业中的一个专有名词[8]。
1953年,随着基本建设的恢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该法令不仅明确了保护革命文物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而且革命文物范畴也得到更大的扩展,不再局限于馆藏类文物,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求保护革命建筑、革命纪念物,乃至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该法令为我国革命文物内涵的扩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一切已知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产建设没有妨碍,就应该坚决保存”。在该项法令中,革命遗迹和古遗址、古建筑同列且放在首位。
新中国成立早期,这一系列政府法令的出台,不仅仅把革命文物的内涵从革命烈士遗物扩展到反革命罪证实物,从单一的馆藏类文物扩展到不可移动文物,而且明确提出了“革命建筑物、革命纪念物、革命遗迹”三种类型概念,并且作为区别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一般历史文物的类别,排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图2)。
图2 新中国成立早期“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这些新的认识与发展,为1961年第一部正式法律文件《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共18条,内容涉及文物范围、文物所有权、文物分级和管理等方面。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综合法律文件。
“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全文共33条。该法在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进行过六次修正(订)。其中以2002年修订程度最大,全文从33条调整到80条,并一直沿用至今。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2020年,国家文物局对新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条文从80条扩展至107条,其中革命文物被单独列出。
历次文物法规大的修订,按时间节点可以分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1961―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末(1982―2002年);21世纪初期(2002―2016年);新时代的变化(2016至今)四个历史阶段。
1.《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的革命文物内涵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受到苏联《文物古迹保护条例》(1948年)和《属于国家保护下的建筑纪念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1949年)的影响。《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总共18条,其中明确指出受国家保护的革命文物范围:“(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②参见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9]。这是继1950年《征集革命文物令》中提出“革命文物”一词后,对革命文物内涵和具体范围的一次明确表述,可归纳为“革命有关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类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革命文献资料”可移动文物。与《条例》同时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类革命文物被概括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位列公布名单的首位类型。
2.国家文物法规的初步系统化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就把文物保护工作直接纳入新中国的国家职能,统一管理。这一方面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保护革命文物的工作传统,另一方面也受到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制度的影响。《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文物分类方式,和战争时期采用举例方式不同,而是借鉴了苏联《文物古迹保护条例》中的文物分类方式,尤其在“历史古迹”一类中都表述为“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伟大的爱国战争、社会主义建设有关,实物又都分为建筑物和纪念物”等[10]。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不久,文化部又于1963年发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从这些配套法规的命名可以看出,1963年文件中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和1964年文件中的“古遗址、古墓葬”在文物类型范围上合起来基本涵盖了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型。
从1961年到1964年,“一条例、三办法”的制定,初步形成了我国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的一整套文物法规体系(图3)。这一时期我国法律上对于“革命文物”的价值表述是“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而对于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和石窟寺等“一般历史文物”的价值表述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价值认识上是有所区分的。
图3 1960年代“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1.《文物保护法》中的革命文物内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文物事业也重新启航。1982年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该法的总体思路仍延续了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在原18条的基础上细化并扩展至33条。从法律地位上,“革命文物”仍然是国家保护的一种特别类型,与“一般历史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各自区别。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另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11]。很明显可以看出,1982年《文物保护法》中革命文物内涵与1961《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内容如出一辙,即革命文物分为不可移动类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和馆藏类的“革命文献资料”;革命文物与一般历史文物类型(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等)相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与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相比,1982年《文物保护法》仍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革命文物的价值表述除了延续“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之外,还增加了“具有教育意义”。这也与其“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我国保护文物是为了“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总目标相呼应;二是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中“革命城市”的标准,即第八条规定除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之外,还提出“具有革命意义的城市”新标准(图4)。如果结合1982年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来看,延安、遵义就是符合“革命城市”的价值意义而入选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图4 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2.近现代史学的发展及其对革命文物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近现代史学研究的发展及其认识成果也对近现代文物的范畴和认定标准产生巨大影响,并极大扩展了革命文物的范畴和内涵,包括时间界定和内容扩展两个方面。
在时间范围上,逐渐形成了以1840年为我国近代史起点的共识,并成为划定近现代文物和革命文物的时间起点。1950年发布的《征集革命文物令》中规定“五四运动以来……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它革命”,即革命文物时间范畴是以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为主,可以上溯到1840年。到了1983年文化部文物局教育处编写的《文物博物馆专业基础课纲要》中将近代革命的时间框定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1919年五四运动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2],即1840年至1978年。1988年跃森在《革命文物涵义》一文中将革命文物的时间范围普遍定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13]。至1990年代末期,革命文物的时间范畴基本以中国近代史所确定的时间为起点,即从1840年开始一直延续新中国成立逐渐成为共识,这个时间范围基本上成为当时中国革命文物的时间范围(图5)。
图5 “革命文物”时间范畴的演变(制图:乜小珂)
在内容范围方面,198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出现将“近现代文物”和“革命文物”分别表述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提出,“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要运用反映中国人民进行巨大历史变革的近现代文物、革命文物”。,但没有说明彼此的区别;1988年跃森在《革命文物涵义》中提出了“革命文物是否包括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文物”等问题[14];1989年中宣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革命文物宣传工作座谈会上提出:“革命文物是指1840年以来历次革命斗争的遗址、纪念性实物和遗物,是全部历史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④1989年中宣部宣传局和国家文物局在长沙联合召开了全国革命文物宣传工作座谈会。;李建丽认为,中国“近现代文物”指的是1840年以来至今所有的史料文物,不仅包括这段时间内的革命文物,也包括经济、文化、军事、政治、生产生活等发生在近现代历史中存在的一切实物[15]。
进入1990年代后,对革命文物的认识逐渐纳入中国近代史学(历史学)范畴,革命文物作为近现代文物的组成部分成为普遍认识。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理解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的革命文物范畴在近现代史学范畴中的扩展。1993年《中国文物地图集编制细则》中明确以历史时间为标尺,把不可移动文物分为7大类22小类,其中“革命文物”属于E类“近现代重要史迹”。1996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文物分类的名称和顺序发生了改变,原排在首位的“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的分类被扩展为新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⑤采用“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分类一直延续至2019年最新公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体系中。,放在公布名单的第五类。从此,革命文物被纳入到“近现代重要史迹”类型中(图6)。
图6 “革命文物”内容范畴的发展变化(制图:乜小珂)
1.融入国际遗产保护体系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不久,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87年我国第一批6处文物古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随后以《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大量西方国际遗产保护理论文件被引入到国内,对我国传统的文物保护认识产生了深刻影响。文物古迹作为全人类共同文明见证的普世性价值逐渐被推崇,而革命文物则更多地被融入“近现代史迹”的整体表述中。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全面吸收了以欧美为主的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理念,以《威尼斯宪章》精神为参照,在中国文物法律的框架下,把国际原则与中国保护实践的传统相结合。《准则》全文中未出现“革命”字眼,将我国文物古迹范畴涵盖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六类,革命文物可以理解为隶属于“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类别。此外《准则》将“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的保护单独列出⑥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36条:“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和环境原状”。,也可以认为是包括了革命遗址或革命纪念地的内涵。
2000年以后,我国文物领域迅速融入以欧美为主的国际遗产保护体系。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苏州召开,文物古迹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保护观念和普世价值在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2. 2002年《文物保护法》大修订
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文物保护法》(2002修订)。此次修订是自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20年来最大程度的一次修订,条文总数从33条增加至80条。这一方面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文物工作发展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也为步入21世纪的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确立新的法律标准和依据。
对比1982版《文物保护法》,2002年大修订对于“革命文物”的内涵和要求进行了淡化。例如,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16],将1982版《文物保护法》中“(革命)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统一修改为“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将原第二条第(四)款中的“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改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将原第七条“文物分级”中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统一修改为2002版第三条“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可以看出,在第(二)款文物定义方面仅保留“革命运动有关”的背景表述。在革命文物传统的分类名称方面,“革命遗址、革命建筑物、纪念建筑物、革命文献资料”等内容均融入近现代重要史迹。
可以说,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革命文物内涵的认识上,一方面吸收借鉴了中国近现代史学的认识成果,从单纯的“革命文物保护”扩大到对“近现代史迹”全面保护,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申报世界遗产,我国文物保护行业不断融入国际遗产保护体系,从“文物保护”走向更为广阔的“文化遗产保护”(图7)[17]。
图7 21世纪初期“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继2002年大修订后,《文物保护法》又分别在2007、2013、2015、2017年进行过四次小修正,其中并没有新增或调整任何“革命文物”的内容。“革命文物”作为专有名词,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法律层面上基本上处于隐匿状态,也鲜见于政府各项法令中。在实际文物工作中,革命文物作为“近现代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重要组成,在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2006年)、第七批(2013年)和第八批(2019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不断列入名单并得到持续保护(图8)。
图8 近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革命文物”与近现代重要史迹类别数量对比(制图:乜小珂)
1.革命文物:中国改革道路实践的历史见证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会议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冲刺阶段的目标。同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正值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党中央又一次提出推进赣南原中央苏区等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时隔短短三年,党中央再次提出对原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具有明确的指示意义。
2016年是纪念建党95周年暨长征胜利80周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注重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18];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工作”[19];6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强调“革命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20]。
随后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五四运动以来的革命文化传统。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国家开始从中国自身的发展中弘扬传统文化,强调对五四以来革命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实践已经焕发出强大生机,并提出了坚定“四个自信”的重要论述;革命文物作为我国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的重要见证,其保护工作再次被强调。保护革命文物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
2.革命文物的新定义——2020年《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提出新时代下革命文物保护的一些新的基本认识[21];2019年1月,国家文物局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22];同年3月,国家文物局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第一批分县片区名单;9月,国务院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革命文物总体数量增加近30%。
在这一背景下,2020年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数量从80条扩展到107条,其中第二条“文物范畴”新增了“(三)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23]。这里革命文物的概念吸收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的新认识,即革命文物不仅仅是泛指1840年以来的反帝反封建的历史实证,而是更明确为“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四个方面的历史实证。无论从对象范畴还是时间范畴都更加明确,在类型上革命文物与近现代文物并列(图9)。
图9 新时代“革命文物”的发展(制图:乜小珂)
同时,从我国文物法规演变的角度看,这是2002年将“革命文物”从《文物保护法》中淡化之后,又经过近20年后,再次在国家法律上明确革命文物的重要性。而且在此次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仅仅重新增补革命文物内容,而且单独列为我国一种特定的文物类型(见表1)。
表1 四次重要文物法规文件中的文物类型比较(制表:乜小珂)
如果从新中国历次文物法规演变的角度来看,我国对革命文物内涵的认识呈现出一种“时间起始最早,内涵不断扩充,认识往复曲折”的发展历程(见表2)。
表2 历年重要法规、文件、通知、保护名单汇总(制表:乜小珂)
时间上起源于1930年代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49年后成为新中国首倡保护中的最重要文物类型,随后纳入国家法律保护,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时间节点一直不断延展至今。
内涵方面从革命战争时期的以“烈士遗物”为主的馆藏类文物,扩展到新中国成立后“革命纪念物、革命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甚至扩展到1982提出“革命历史名城”和2002年提出的“革命城市、革命村镇”概念。
认识上,革命文物的保护对象从最早的“反帝反封建、农民起义,中国共产党史”类实物扩展到“国民党抗战史迹、战争罪证”实物,最后随着近代史学成熟,全部统一到“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大范围中,时间范畴也基本确定为近代史范围,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2002年文物法大修订后,从法律上不再单独区分哪些是革命文物类型,哪些是近现代史迹。
2016年以后,革命文物又逐渐从“近现代史迹”中被提取出来,并在2018年《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给予明确定义:“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这个定义明确了革命文物的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所有近现代的相关实物。这个认识在2020年被纳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逐步上升为新的统一认识。
从1949年到1982年,革命文物的重要性持续加强,认识上从馆藏文物扩展到不可移动文物。从1982年到2002年,革命文物在法律语境中融入近现代文物类型。从2002年以来,革命文物的重要性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强调革命文物的特殊意义和价值地位,并在新的文物法修订意见稿中单独列为一种特定类型。
回首新中国文物法规的演变,革命文物内涵的认识发展呈现一种螺旋形上升,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