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群众就近务工趋于常态化,与其相伴的出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引起重视。
农民庄某驾驶轻型货车去往乡镇途中被执勤交警拦停。经检查,该车驾驶室内乘坐3 人,另有两人蹲坐在装载了水泥板、螺纹钢等多种建筑材料车厢内。民警随后责令所有乘员下车等候转运,在对驾驶员庄某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对其作出罚款600 元、驾驶证记6 分的行政处罚。
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 人至5 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上述交通法规禁止货车客货混装,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具备载客条件。货车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需求,其结构、性能、安全技术等要求均是针对运输货物设定的,车辆照明信号、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载客要求。二是安全性能相对较差。货车一般车身较大,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特别是在违法客货混装的情况下,一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发生侧翻等事故时,易导致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三是极易导致乘客受伤。如果货箱同时装载人员和货物,在车辆行驶遇到紧急制动或加速时,易使货物发生颠簸移位,压伤、挤伤车内人员。在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千万不要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心存侥幸,置安全于不顾。
梁某、吴某等为同村人,并在县城一建筑工地打工,平时都是结伴而行。一天收工时,梁某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载着吴某等其他几个同村人一起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村口转弯处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造成吴某等同乘6 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轮车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梁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因民事赔偿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导致乘车人吴某等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等人的违法搭乘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本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吴某等原告自担20%的责任。
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这类车辆包括三轮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车。这是因为此类车辆通常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人往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技能得不到保障,加上此类车辆车身装载能力、行驶速度与制动性能等安全技术要求与标准不相符合,缺少对乘车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自身生命安全,切记不要乘坐农用车、货车出行。
周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王某沿乡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前方顺行驶来的曹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未按交通规则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曹某左膝、左臂等多处骨折。后双方因费用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曹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 万余元。经法官多次调解,周某同意赔偿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6 万元。
解析:不少群众对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其中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无证、无牌就需要承担责任。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因此在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一般是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不仅安全风险大,造成事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