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忠
杨某是个建筑包工头,手里有些钱,就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杨某仍住在乡下,妻子种着十多亩地,儿子刚上初中,一家人暂时不能到新房居住。他想着,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租出去挣点租金合算,于是,就把房子出租的信息发到了网上。
过了几天,一个自称曹某的人给杨某打电话,说想租这套房子。杨某与曹某见面后,带着他实地看了看房子,曹某很满意,于是,两人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每月租金1000元。曹某把半年的租金6000元付给了杨某,杨某把钥匙交给了曹某。
过了半个月,杨某开车到县城办事,经过自己的房子时,想看看房子出租的情况,就上去敲门,没想到开门的不是曹某,而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杨某上下打量着年轻人,说:“我是这房子的主人,你怎么住在这里?你和曹某是什么关系?”
年轻人疑惑地看着杨某,说:“不对吧?这房子的主人是曹某呀,我租了半年,付了他7200元租金啊。”
杨某这才搞明白,曹某租了他的房子,然后又私自转手加价,租给了这个年轻人,从中赚了1200元的差价。杨某生气地对年轻人说:“我才是这房子真正的主人,我告诉你,半个月前我把房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曹某,没想到他私自转租给了你,太过分了!”
年轻人坚持说房子是曹某的,直到他看了杨某出示的购房收据和房产证,才相信了杨某的说法。
杨某很气愤,提出让年轻人搬走。年轻人想了想,对杨某说:“对不起,我不能搬走,因为我与曹某签有租房合同,并已经付给他半年房租,你想让我退租,请先找曹某!”
于是,杨某拨打曹某的手机,没想到,曹某的手机竟然停机了。杨某越想越生气,明明自己是房子的主人,难道不能做主,让租客搬离吗?还有,曹某背着自己转租房子,那么他私自赚得的1200元租金差价,自己能得到吗?
律师点评:?本故事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法定转租的相关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合法转租有两个要件:其一,转租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及认可;其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如须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解除租赁合同。
故事中,杨某把房屋租给了曹某,曹某没征得杨某的同意,私自把租来的房屋转租给年轻人,曹某与年轻人的租房合同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杨某有权解除与曹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作為房屋权利人的杨某,除了可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外,还有向曹某追索其多收差价1200元的权利。
(发稿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