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严璋琛
(大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云南 大理 671000)
一方面,相较于企业审计,农村审计的主导机构是政府部门,针对的是农村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经营活动等。企业审计关乎企业的发展,农村审计则关系乡村的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除了一般的财务审计外,农村审计还具有政治审查的职能,对相关村干部的审查也被纳入农村审计的范畴,其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政策的落实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农村审计和企业审计的区别应体现在审计的对象和相关的工作方法,而不是审计本身。审计的本质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无论是企业审计还是农村审计都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然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审计脱离了此原则,将农村审计完全剥离与一般的审计外,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急于求成,没有很好地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计,产生的审计结果存在瑕疵,不仅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更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
审计要素作为审计工作中的基本问题,是农村审计工作的首要问题,只有清楚各项审计要素,审计工作才有明确的目标和充分的依据。从传统的审计角度来看,审计要素是审计的三方关系、审计对象、标准、证据和审计报告5 个部分,但这样的审计要素无法匹配农村审计工作,可以将农村审计工作分为以下5 个要素。
不同于企业审计,农村审计不用强调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其相互关系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
很多研究者习惯将农村审计的主体依据不同的审计模式进行划分,但无论是何种审计模式,农村审计工作都是由政府主导,其成果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核查,由此来看,审计工作的主体应是政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即使确定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其执行工作的具体部门也并未统一,审计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都会参与其中,出现权责不清晰、领导不明确等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统筹安排,更需要有相关制度的支持和完善。
农村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单位,是接受审计的村集体组织。尽管依据实际经验来看,农村审计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存在村干部审计或专项审计等,具体的责任人有所差别,但这种差别对审计工作的流程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只是审计过程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依然可以将审计的客体看作是村集体组织。
农村审计作为政府工作的一环,需要根据政府预算进行统一调配,其执行时间不像企业审计那样相对松散,特别是在审计人员较少、审计能力不高、审计强度较大的情况下,制定适宜的审计时间对农村审计是非常必要的。
传统意义上的审计范围主要指审计对象的范围,即村级账目、资金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等,依据农村审计的特点,将审计范围划分为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审计时间的范围。
农村审计对象的范围在不同审计项目中并不相同,但根据审计的目标,农村审计的范围应紧紧围绕“农”“财”“政”3 个方面开展,审计的开展要服务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此审计资金财务的管理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把握好这三者的关系,明确农村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农村审计的工作效率。
农村审计的时间范围不同于企业每年的固定审计,其审计时间段存在不确定性。每年的固定审计既对农村财务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也减轻了相关工作人员“短时间完成大工作”的压力。
鉴于财政资金紧缺以及相关机构、人员配备不完善,短时间内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因此更需要有关部门统筹好审计的频率,既要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也要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2]。
审计标准作为农村审计工作的依据,需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前,主要依靠《审计法》作为纲领,农业部和审计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措施,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发布了具体的工作办法,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审计工作尚未成熟,各地区审计方法没有统一。在这样“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既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也要在理论研究中下功夫,让农村审计标准更加清晰,让农村审计工作更加有据可依。
要明确农村审计的意义,一般企业审计的意义是为了加强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而农村审计更多的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明确农村审计工作的意义,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审计的职能,实现其监督作用。
按照2008 年农业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县级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一般为农业农村局下设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这样的审计本质上属于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部门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占据了目前农村审计的绝大部分,是我国农村审计最主要的模式。
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使审计人员更加了解农村的相关业务,可以及时找到存在的问题。但我国会计委托代理制让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兼任会计职责,极大地违背了审计的独立性原则,致使审计效果往往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3]。
政府审计主要依托乡镇政府或县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过程既可以由政府和审计部门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其派出机构完成。
政府审计相较于内部审计来说,其脱离了农村的管理系统,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审计的独立性,但限于政府机关的相互联系,独立性依然不高,同时加重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负担。
社会审计主要属于政府的外包审计,政府可以把农村审计的部分业务委托给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此提升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社会审计极大地展现了审计的独立性,但会计师事务所缺少企业审计模式下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舞弊行为,同时外包工作加大了政府的财务压力,增加了财政支出的负担。
以上三种审计模式并非完全独立的,一般情况下政府会选择两种或三种审计模式同时进行,也可能融合不同审计模式的部分特点形成一种混合的审计模式。审计工作的开展应明确以审计目标为导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找到适用于本地区的农村审计模式。
农村审计因其特殊性,导致审计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可能是农业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审计部门的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多为临时抽调组成,这样的审计队伍势必会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4]。
制度的保障和流程的完善终究是外部因素,农村审计能力的提升终究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一直以来,“农”和“审”都没有得到有机结合,农业方面的人员大多只涉及经济管理,审计方面的人员接触的主要是企业,因此农村审计人才的缺口依然很大。除了专业知识的培养,审计的职业道德很容易被忽视,进一步提高农村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保障农村审计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农村审计结果的接收者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外,拥有切身利益的农民也应被纳入此范围。目前,大多数农村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都没有完全公布,农民很难了解村集体组织的相关审计情况。在保留一定政府工作机密的基础上,将农村审计结果公开化,不仅可以满足村民的信息诉求,也可以让村民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起到“再审计”的作用。
公开审计结果,要考虑村民的知识水平和接收程度,应以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向村民传达农村审计的结果,共同促进乡村发展。
农村审计工作的终点并非出具审计报告,基于政府工作的要求,应重视审计问题整改的情况。农村审计的目的不同于企业为利益相关者出具审计报告,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即可,更多的应是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整改,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审计结果的利用,督促有问题的村组织进行整改并跟进检查。只有审计部门做到“回头看”,农村审计工作才不会“打水漂”,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向前看”。
2021 年2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向全世界庄严地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当天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乡村振兴全面启动。
要想进一步推动对农村审计的改革,使其适应乡村振兴政策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审计工作基本问题的探讨,进一步促进农村审计的发展,共同构建美丽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