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準后公布施行,借以保护和提升西湖龙井茶品质,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根据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西湖龙井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