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困境和优化建议

2021-12-11 11:08靳淞元
时代商家 2021年33期
关键词:优化建议发展困境

靳淞元

摘要: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后,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为了完善养老体系,在2018年5月出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的补充性作用。然而在试点的过程中,无论从人群覆盖面还是保费收入规模等角度考察,推广效果均远未达到社会各界的预期。本文就税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分析其发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EET模式;发展困境;优化建议

截至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高达1.8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3%,预计到2022年,老龄人口比重将高达14%。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来说,“第一支柱”为政府养老保险,几乎占据了养老保险的半壁江山;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且难以突破现存的问题和瓶颈。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则是由于资金短缺而难以快速发展。对比同期国外的发达国家,美国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占比约为30.5%,而中国的“第三支柱”占比仅仅为1.1%,第一支柱占比却高达73.4%,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不健全,个人商业养老保障缺位严重。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以缓解国家养老问题的负担,确保实现“多支柱养老”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一、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概述

(一)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由个人每年支付保险金,其区别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的地方在于,该保险所面向的服务对象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并且规定投保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先去缴纳保费,直至领取养老金的阶段再支付之前未缴纳的税款。

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规定和以往的实践经验,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特征:其一,自主选择性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一款自主选择的商业险,国家不具有强制性,可根据自己的了解和需求来购买。其二,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挂钩。政府为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出具税延养老政策,在国家优惠政策下的商业险对投保人的吸引力极大。同时,投保人投保年限越长,享受的优惠力度就越大;工资越高,正常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在税延养老险下的优惠力度越大。其三,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作为“第一支柱”的政府养老保险依靠政府的扶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养老险背靠企业,由企业统一管理,上述两种养老险风险较小,而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险则是由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打理和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税收优惠模式

投保人在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整个过程中,会涉及三个阶段的税收优惠环节。第一阶段为缴费期,是否允许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第二阶段为投资期,保险金汇集起来,通过各种金融衍生品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个阶段为领取期,当投保人满足到期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是否对所取得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将“征税(Taxed)”和“免税(Exempted)”情况分别用“T”和“E”来表示,国际上共有八种组合形式。其中,被发达国家广泛采取的是EET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优惠力度大、税收成本低的特点。

此次我国试点地区为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象为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自雇员工,而我国所采取的稅收优惠模式为“EET”模式,即在第一阶段缴费期内,企业雇员所需缴纳的保费,为当月工资或连续性劳动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之间孰低扣除,其他个体工商户自雇人员所需缴纳保费按应税收入6%与12000元之间孰低扣除;在第二阶段投资期内,明确规定对于养老金账户中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第三阶段领取期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商业养老保险金,对总金额的75%来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2018年5月起,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正式在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截止至2020年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获批试点资格(详见表1)。经过2年多的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发展情况与预期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保单量与保费金额都不是很大,这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我国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困境

(一)税收优惠的受惠群体存在偏差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自雇员工,在新个税整改实施后,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人群,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税收递延型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这一群体。此外,在新个税整改中,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以上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异于又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6000元的人群排除在外。而如果大幅度提高优惠幅度,又会使高收入人群成为获利最大的人群,这也不符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设立的初衷,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普惠大众,而不是为了高收入群体的利益。

(二)制度设定不灵活

目前,我国个税递延养老制度设定的不灵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将保费存入账户后,直到符合年龄之前,不能随时提取资金,这种制度便让投保人有了在需要资金时不能取出来的后顾之忧;其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主要是依靠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不能独立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没有工作单位但却想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群,这是税延型养老保险相比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明显的劣势;其三,目前,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投保对象只限于投保人本身,这使得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高收入一方可以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而低收入一方无法购买,由此打消了这类家庭购买该险种的积极性。

(三)操作流程比较复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采用的是:对于个人工资或连续性报酬,其扣除额为税前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值。而现实生活中,个人每个月度的收入都会有所不同,逐月扣除税前额度的操作非常不方便。此外,有一些季度性盈利的公司,例如空调公司在夏季销售的额度最高,公司效益最好,员工所得到的奖金相比于淡季就多。当这样的季节性或者季度性盈利的公司员工在销售淡季时,对于工资太低的月份,有可能投保人不够投保资格而出现断缴的情况的出现,当在销售旺季或者是奖金发放的季度,投保人收入较高,则不能完全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操作流程复杂,这将会降低投保人,以及其工作单位的体验感,由此对这类保险产生排斥心理。

三、我国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优化建议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对于税延型养老保险,应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首先,应当提高扣除限额为1000元的标准,从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其次,适用于1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居多,然而这部分人群并未在当前个税递延政策下收益,因此建议国家根据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形,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从而使税收递延政策效用最大化。再次,对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群体,也就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该部分居民并不能享受到税延的优惠政策,但他们作为低收入群体,基本养老金也就较少,他们更加需要商业保险来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因此,国家对于这部分群体,可以通过减免保费或者政府补贴,来提高对该类人群对于税延养老保险的吸引力,从而扩大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普惠率,减少贫富差距。

(二)优化制度设计

当前我国个税递延制度还不是很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可以借鉴美国IRA计划,在投保人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随时从账户中提取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当我国这一制度发展成熟时,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为直系亲属投保,这样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即一方符合税延型养老保险条件,一方不符合条件时,低收入的一方也可以享受到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再次,税延型养老保险过度依赖于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而且操作流程复杂,这样会加大交易成本,所以国家应当相应的优化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简化操作流程,这样也有助于降低工作单位和单位员工的负担。

(三)提高销售人员业务积极性

目前我国非税延型养老保险在市场上的普及度较高,而且能够很好的解决居民的养老问题,市场效果很好,由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新型保险品种,未被大众所熟知,且政策限定该险种的费用不能超过2%,所以从业绩角度出发,很难提起销售人员销售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该保险品种的培训,使销售人员能够熟悉该类产品,这样能够更好的为客户讲解和推广;此外,可以在业绩上奖励销售人员,每销售出一份该类产品,都会获得对应的补贴和绩效奖励,这样也可以弥补一部分因费用政策而不愿意出售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空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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