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探究

2021-12-08 00:31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办证债权

吴 婷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整个社会面临着各种机遇与挑战,在大量经济纠纷涌现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开始更加注重制度的便捷高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传统维权模式,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纠纷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化解,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相较之下,公证在纠纷事前预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具备证据效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这三大法律效力,其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制度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对内容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公证活动。本文着眼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通过分析我国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现状及现有法律法规,简要阐述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继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概述

公证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重要体现。一般的公证文书仅有证明效力而无强制执行力,但是《公证法》第37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却规定了一种法定例外:对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从法律上肯定其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涵

债权文书是指能够明确记载债权债务关系设定、变更或终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各种合同、协议、借据、欠单、有价证券等[1]。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日常的办证过程中通常被简称为“赋强公证”,是在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制裁的基础上,经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债权文书以及承诺书进行特殊公证,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债务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凭借此前办理的赋强公证文书及对方违约的证据,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在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后,应当向违约的债务人出具履行义务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当举证期限届满,违约的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或者提出抗辩后无正当理由、无法有效举证的,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凭借此前办理的赋强公证的公证书以及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且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进入到执行阶段。

债权文书及承诺书经公证一旦生效,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内心意愿是否发生改变,所有的债权债务活动都必须按照约定来履行,即使一方反悔,拒绝承认赋强文书的效力,也不得不按照文书内容由法院强制执行。赋强公证是在公证的证明力、生效力的基础上,被法律赋予一种特殊的强制力,其强制性是保证债权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以此来达到保证经济纠纷最终得以公正且高效解决的目的。

(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价值

以往较为常见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手段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近年来随着赋强公证较多引入金融纠纷领域,为解决此类矛盾又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其一,赋强公证具有前置预防功能。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将既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固定下来,作为日后矛盾发生时解纷的重要依据,明确各自的权责及日后违约需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加大了前期对违约方的威慑力度,迫使债权债务双方自觉履行义务,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有效降低违约率,倒逼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其二,赋强公证可以降低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赋强公证是无讼的,可以免去立案、答辩、一审和二审环节,从提出申请到执行证书出具完成,最快仅需7个工作日,债权人即可凭借赋强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费用方面更是省去了一、二审环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有效避免了漫长的审判程序,大大降低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解纷成本。其三,赋强公证可以疏减法院诉源,减轻法院的司法负担。对于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明确表示同意强制执行的纠纷,公证机构审查置前,法院仅需依法执行赋强债权文书即可,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繁简分流,使司法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相较于借助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手段解决金融纠纷而言,赋强公证作为预防纠纷、降低解纷成本的一项制度,以其又“快”又“省”的特点,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越发凸显。

二、当下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赋强公证得到的关注度在不断地提升,各个公证机构也在具体的办证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梳理流程,但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依然不可摆脱。作为诉讼制度之外的一种可选性制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法律基础薄弱,现有规定太过笼统

目前我国仅有《公证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赋强公证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法条规定过于笼统,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零散的法条分布,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在具体的办证过程中,常常出现适用法律难、引用正规法条难的现象,以致于难以实现统一执行。虽然近些年来,最高法已经开始逐步重视赋强公证,陆续发布相关的批复、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但不得不说,这些批复、意见的法律位阶过低,很难得到大众的高度认可和信服,在公信力上远远不够,可操作性尚不强。

(二)公证机构办证程序繁琐,核实环节与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经过不断的摸索与实践,当前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拥有自己完整的办证流程,这些办证流程看起来完备严谨,实则冗杂繁琐。在具体办证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部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很多债务人并不理解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只是基于债权人的要求,配合走了一遍流程;其次,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很难直接辨别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只能通过让当事人签名、摁手印的方法来确保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再次,审查阶段,因为债权文书涉及金钱交易以及相关的不动产抵押物,公证机构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核实,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以及个别公证员的不仔细严谨,很容易造成核实不当,执行难的问题;最后,在公证书的制作上,公证员也是经过不成功的经验教训,通过一个又一个不被执行的执行证书来改进程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使得公证文书存在诸多问题,制作标准没有得到统一,公证文书的质量也参差不齐。

(三)缺乏与法院的联动配合机制,导致执行难

对债权文书的赋强公证虽然可以省去民事审判或仲裁环节,但进入到执行阶段难免又面临着一大难题。法院在执行阶段履行审查义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调取此前的公证卷宗材料,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存在瑕疵,很容易使得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强制执行存在瑕疵的赋强公证文书,无法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基于执行异议这一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如若被执行人就强制执行证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其进行彻底的实质性审查,从而确保执行证书内容的合规性、合法性。在实践中通常默认公证机构一旦出具了执行证书,其任务即告完成,后续的执行阶段仅由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参与。很多法院在执行证书出现瑕疵问题时,不会通知公证机构,更不会听取公证机构的意见。一旦法院与公证机构缺乏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就会使得工作难以进行。就现阶段而言,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缺乏可靠有效的联动机制,能够被正常执行的赋强文书少之又少,强制执行证书的可执行性和公信力不高。

三、对完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仍然存在短板漏洞。笔者将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感悟,结合具体实践,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期待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最终目的。

(一)完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法规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实质性、可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单纯地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是更加注重法律的具体实施。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发展,但在实际应用中却没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归根结底还是要溯源到法律法规条文的不完备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是基础,任何司法实践,一旦缺少法律条文的支撑,就会变得苍白空洞,很难有说服力。目前,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条文大多空泛且难以实施,关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更是没有专章法律。在接下来的立法实践中,我们要加大对赋强公证专章建设的梳理,形成一套规范完备的法律专章;与此同时,要定时定期地对专章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补充,因为在互联互通追求快速发展的新时代,新生事物、新的领域不断涌现,相关的法律法规若不与时俱进,必然会限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发展前进,难以实现其高效且公平解决纠纷的初衷。通过司法解释这种相对灵活的方式及时更新、弥补漏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大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从根本上增强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公信力。

(二)规范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模式

虽然立法能够在根本上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公信力,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单凭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是要以基层办证作为切入点,提高各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赋强公证的质量水平。首先,要明确制定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程序规则以及审查标准,加大互联网办证系统的应用力度[3]。让每个公证人员在办理金融赋强公证业务的时候,能够有明确统一的流程。从源头入手,在办证的开端就提质提量,保证每个公证员在办证时既能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又能严格按流程办证。其次,要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督审查机制,完善责任落实制度。不仅要在单位内部自主强化对公证员执业的监督,从各个公证机构内部入手,在卷宗审批的时候加大审查力度,实现监督贯穿赋强公证的全过程。更要发挥外部评价体制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发挥各级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功能,形成重质量、讲诚信、高效率的公证执业氛围。最后,要加强公证人员队伍建设。加大举办业务交流研讨会的力度,学习探讨最新的公证法律法规、业务文件和案例,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公证执业风险降至最低。在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也要创新培训模式,采用互联网培训、开设视频班培训等方式,就赋强公证执行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具体解析,更有针对性、实时性地解决实务问题,提高办证的效率,打造高效率、高素质、高质量的公证队伍。

(三)建立公证处与法院的联动机制,提高赋强公证的公信力

因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缺乏联动协调机制,导致债权文书强制公证执行效力不高,很多执行证书难以执行的问题。要想真正提高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就需要切实加大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密切合作力度与深度,实现资料的互通共享,将司法辅助引流到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上来,赋予公证机构程序参与权,让公证人员切实入驻到执行阶段[4]。对公证机构而言,一方面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自身所出具的执行证书,在执行阶段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日后加以改进,防止此类漏洞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对执行证书存在的模糊问题进行及时解答,避免因出现歧义而导致执行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对法院而言,既可以提高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执行效率,有利于后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又可以将存在的问题直接反馈到各个公证机构,将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止步于强制执行证书的出具环节,提高赋强文书的可执行性,最终达到真正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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