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芬 华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科技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1]。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家庭伦理道德、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导致家庭矛盾越来越难调解。如果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导致婚姻家庭解体,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文章对当前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消除矛盾,营造和睦的婚姻家庭,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婚姻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公民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09年共计137万9 692件,2018年共计180万8 787件,年均增长4万2 910件,年均增长率达3.11%。《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万1 000对,比上年增长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万7 000对,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65万3 000对,离婚率为3.4‰,比2018年增长0.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涉及赡养、抚养和继承等各类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具有隐私性,且继承纠纷大都伴随种种感情纠葛,感情纠葛如果长年累月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作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在民事审判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粗离婚率从2009年的1.85‰升至2019年的3.4‰,并呈现新的特点。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杨菊华对中国1978—2019年的离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离婚主体越来越年轻化[4]。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变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婚姻的稳定性,离婚纠纷矛盾日趋复杂化,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和子女抚养等都是离婚纠纷的焦点。
为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科学的选取研究指标和研究方法很重要。
当前,国内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研究多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以现状、成因和对策的描述性分析为主,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评价尚无统一标准,为了客观科学的进行评价分析,文章选取X1-收案、X2-结案、X3-判决、X4-驳回起诉、X5-撤诉、X6-调解以及X7-其他等7个指标,综合反映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现状(表1),保证了指标选取的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可行性。
表1 2009—2018年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指标数据
在科学研究中,往往需要对反映事物的多个变量进行观测,并收集大量数据,以便分析寻找规律。多变量大样本无疑会为科学研究提供丰富的信息,但在多数情况下,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增加了分析问题的复杂性,也给分析带来不便。分别分析每个指标会使分析孤立,而盲目减少指标会损失信息,产生错误的结论。因子分析是将多个实测变量转换为少数几个不相关的综合指标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减少分析指标的同时可尽量减少原指标包含信息的损失,能够对所收集的资料作出全面分析。研究选取的7个指标综合反映了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现状,这些变量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某些变量信息可能相互重叠。因此,采用因子分析较为合理。
对表1中的原始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处理,过程和结果见表2~9。
使用SPSS统计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对数据进行KMO和巴特利特检验,用于判断数据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表2)。
表2 KMO和巴特利特检验
由表2可知,巴特利特球形度检验统计量为140.376,相应的显著性为0.000,表示拒绝零假设,接受备择假设,可以认为相关矩阵不是单位矩阵,原始指标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KMO检验值为0.573,符合SPSS因子分析的标准,所以对选取的指标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是合理的。
基于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原有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采用因子分析法提取因子,选取特征值大于1的特征根,分析结果见表3。
表3 中国家庭继承纠纷因子分析的公因子方差
由表3可知,第一列初始公因子方差均为1,第二列提取的公因子方差均高于0.9,这意味着大部分变量信息都得到保留,只有少量变量信息丢失。因此,本次因子提取的总体效果较为理想,中国家庭继承纠纷现状的总方差解释表见表4。由表4可知,第一因子F1的特征值是5.223,对原有变量总方差的解释达74.61%;第二因子F2的特征值是1.463,对原有变量总方差的解释达20.906%。以上2个因子包含了7个原始变量95.516%的信息,远高于85%,这意味着只丢失了少量变量信息。因此,用F1和F2两个因子替代7个原始变量来分析中国家庭继承纠纷的现状,效果比较理想。
表4 中国家庭继承纠纷现状的总方差解释
因子载荷是变量与公共因子的相关系数,某变量在公共因子中的载荷绝对值越大就表明该变量与该公共因子越密切,即该公共因子更能代表该变量[5]。为方便对各因素载荷进行合理解释,对提取的2个主因子进行最大方差正交旋转,得到旋转载荷矩阵(表5~6)。
表5 成分矩阵
表5的成分矩阵是未经旋转的因子载荷矩阵,表6的成分矩阵是经过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观察两个表格可以发现,旋转后的每个公共因子上的载荷分配更为清晰,比未旋转时更容易解释各因子的意义。从表6可知,第一主因子主要由收案、结案、判决、驳回起诉、撤诉和其他因素决定,这几项指标在第一主因子上的载荷均超过0.75,即该因子综合反映了这6个方面的变动趋势,第一主因子可以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第二主因子主要由调解这一个因素决定,该项指标在第二主因子上的载荷超过0.98,第二主因子可以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和平调解。
表6 旋转后的成分矩阵
SPSS系统自动输出成分得分系数矩阵(表7),成分得分系数矩阵表明7个变量与2个因子之间的得分系数关系。因子得分系数矩阵旋转后的因子得分表达式为
F1=0.236X1+0.222X2+0.121X3+0.103X4+0.251X5+0.154X6+0.133X7
F2=-0.157X1-0.088X2+0.216X3+0.257X4-0.241X5-0.638X6+0.173X7
由以上两个因子表达式可计算家庭继承纠纷的各项指标在2个公因子上的得分和排名。
以2个主因子的合理解释为基础,结合2009-2018年2个主因子的得分情况,以2个主因子的贡献率的比例为权重加权汇总,得到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综合因子,用以反映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现状,综合因子得分模型如下:
对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7个指标作可靠性分析(表8)。
表8 可靠性统计
从表8可知,克隆巴赫α系数为0.807,基于标准化项的克隆巴赫α系数为0.895,克隆巴赫α系数与指标项数关系密切。对于含有10项的指标,其克隆巴赫α系数应该达到0.8以上指标的信度才可接受。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指标只有7项,但克隆巴赫α系数超过0.8,所以认为7项指标用于分析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现象非常理想可靠。
通过综合因子得分模型计算得出2009-2018年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综合因子得分(表9)。
表9 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因子得分与综合得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是一组时间序列数据,如果数据由小变大,说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如果数据由大变小,说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越来越少。从表9可知,2009-2012年和2015-2017年综合主成分值逐渐变大,这意味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逐渐增多;2013-2014年和2017-2018年综合主成分值逐渐变小,这意味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逐渐减少。此外,2009、2010、2011、2013和2014年的综合主成分值均小于0,表明这些年份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对较少;2012、2015、2016、2017和2018年的综合主成分值均大于0,表明这些年份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对较多。究其原因,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多样化的社会财富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来源途径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其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自我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多样和复杂的家庭财产来源,再加上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逐渐增多,争议焦点日趋复杂,离婚率持续走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6]。抓好婚姻家庭隐患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7]。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样性和多元性的婚姻家庭纠纷更多地涉及亲情、感情和道德,需要从源头抓起,及时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组织法治带头人开展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倡导把依法化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促进家庭关系和睦作为有效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通过以案释法和反面典型教育的方式促进人民群众家庭和睦。政府组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队伍,开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大排查活动,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及时收集家庭纠纷信息,提前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努力实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及早发现和及时调解,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8]。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联动、问题联治、纠纷联调和风险联控的工作格局,共同参与化解重大复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综治协调、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组建家事审判团队,柔化诉讼环境,确保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工作取得实效[9]。以调解为重要渠道,促进家暴危机干预、婚姻家庭辅导和“平安家庭”创建等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时,加强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和支撑,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责任督导。
情理结合,分类施策,创新“四个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模式。依托一张转接单实现婚姻调解环节程序化。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把调解工作引入离婚登记服务,主动引导离婚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服务。依托一份操作模板,实现简单矛盾调解模式化。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的共性特点,用模式化的方法紧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让矛盾调解的切入角度准确,调解方法快捷实用,提高工作效率。依托一套工作流程,实现复杂矛盾调解规范化。由调解员、咨询师和律师3人组成临时调解团队,法、理与情有效结合,各自发挥特长,高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依托一支骨干队伍,配备心理咨询师、律师和志愿者,保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调解专业化。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应加强家庭美德、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提升公民的家庭责任感。同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长效协作和综合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化解家事纠纷,形成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多主体、多渠道和多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家庭的小和谐构建社会的大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