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彦瑶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250014)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历史的活动和思想就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2]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社会制度的革新,一旦离开人民群众,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关注人民的实践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让人民共享制度创新成果,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与时俱进是它的内在品质和鲜明特色。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这一实践主体地位体现出合规律性的逻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中,人民群众作为主体性存在,有着自觉、自为、自主的综合能力,始终主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
人民的主体力量首先表现在人民创新制度的自觉性上。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人民,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促成了自我意识的觉醒,而人的意识觉醒突出表现为人的自觉性的提高。人民真正在“感性活动”中“认出自己”,找到了自身存在的本质,更加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实践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在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并且以主人翁的姿态勇于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的伟大使命。此时,单个的人联系起来凝结为整体的人民,每个人都把创新制度作为自身使命,在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中实现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次,人民的主体力量还表现为人的自主性。人民在制度创新的进程中认识到权利与能力的内在关系,并能够明确认识和把握两者的内在统一性关系,为创新制度规避了可预见的障碍。同时人民更加清楚权利运用的范围和界限,从而对自我能力的限度有了新认识。因此,人民能自主定位自己在制度创新中该享有的权利和能力。最后,人民的自为性是人民主体力量的高阶体现。自为是以自觉、自主为铺垫而展开的,是为满足人民需要、确认人民价值的给定存在。正是在这种“为人民”“人民为”的思想导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要紧紧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身创新的目标,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的深层发展。
需要是人类所有认识与实践活动的出发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主体即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自身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创新活动作为一种认识和实践活动,是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才能得以延续的活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推动党和国家工作的本质要求,强调要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多维需要。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坚守初心使命、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制度优势以更好服务人民的重要举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多层次、多方面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主导着自身的意志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而“‘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因此,人民群众的需要的实质是利益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群众的需要转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需要,这些需要的出现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如人民群众对公平的需求,需要不断完善按劳分配制度;人民对民主的需求,需要不断完善人民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对法治、教育、医疗的需求,需要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人民希冀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多种生活体验和精神享受,但人民并非随意就可获得这些体验,而是根据制度的现实规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加以匡正,实现自身的获得合理化、合法化。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在社会公平需要、社会支持需要、社会尊重与认同需要以及社会信任需要等方面向人民提出了新要求。人民需要的满足确证了制度内在的优越性,成为展现人民本质力量的重要标识。因此,人民社会需要的实现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过程,两者是同一实践活动的不同方面,最终都要归入到人民的社会实践中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中生成,也在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得以创新、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以问题为导向的社会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因。
其一,人民群众的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发展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不断探索出来的科学制度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党领导人民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成功开启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之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前,我们党带领人民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其他体制的改革,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进入新时代,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不断推进,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贯通的制度体系,创造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制度创新发展的动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就无从谈起。
其二,人民的实践活动、制度创新发展与社会发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之中。人民的实践活动是一切制度创新和历史发展的前提,也是一切社会生活的本质。人民的实践发展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同时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留下了历史发展的足迹。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和社会历史发展是人民通过实践活动而追求的目标。人民实践的最终目的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要求决定的。只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相一致的实践才是正确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实践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实践活动。人民创造制度世界并非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必须符合制度创新发展这一基本要求。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在人民的多种实践中朝向创新发展的正确方向,才能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制度保障。
“价值评价是主体从自身的需要或利益出发,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体的价值及其价值量进行评价的精神过程”。[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归根到底要看制度创新成果能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能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检验者”和“阅卷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合价值性的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体系,只有坚持科学原则和人民意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才能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确证,进而才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人民群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剧作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的“剧中人”。把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评价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然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科学的方向指引和明确的目标导向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科学的方向指引,就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从理论和实践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明确的目标导向,就是在制度创新中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了谁”,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立人民尺度,将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目标导向。只有坚持制度创新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坚定人民群众的根本立场,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顺利推进,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评价主体,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政党,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中国共产党人代表的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事业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责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带领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关键要坚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方向,站稳人民群众的根本立场,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坚定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进行制度建设成功的密码和关键。“坚持人民性,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7]把人民作为中国共产党工作好坏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
“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8]这里人类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而处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逻辑的辩证统一。其中,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理论和实践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如何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发展和完善,都始终贯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毛泽东认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最高标准”。[9]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毛泽东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为新中国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保障。邓小平指出,“党的组织、党员,都要永远站在人民一边,同人民一起,了解他们的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10]他主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对外实行改革开放,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带领人民富起来。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用制度化解改革中的利益固化的藩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原则,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这一历程充分证明,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评价标准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选择。
人民群众的享有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实践要求。人民群众创造制度的主体地位决定了自身享有制度创新成果的主体地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合目的性逻辑。新时代,坚持人民群众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原则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把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的享有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本质不仅是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且也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制度等具体领域的改革发展成果。而让人民群众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价值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的目的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源源不断的制度支撑,是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这一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人民对制度创新成果的获得感、满足感较低。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取得了巨大历史性成就,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生产力大幅提高,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万亿,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行列,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人民群众更加重视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更加积极主动参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进程之中。在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满足自身的民主、文化、社会、教育等需要。尤其是2020年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人民群众共享制度创新成果的呼声更加高涨,同时人民群众要求共享制度创新成果也有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和制度支持。因此,让人民群众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就要坚定社会主义方向,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事业,为人民群众获得更多满足感提供方向保证和物质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伟大成果。人民群众的创造者身份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的享有者身份。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遵循“谁创造,谁就享有”的原则,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
坚持“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就是坚决破除不劳而获的错误倾向带来的体制机制弊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之中,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克服西方人本主义的抽象性和极端个人主义,真正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人民性原则,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就是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促进创新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人民是精神存在,其精神世界丰富多彩。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就要为人民创造出高水平的生活条件,消除现实世界的浮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文化生态,调动一切激发人民创新精神的源泉充分涌流;就要尊重人民的实践经验,善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握与人民的交往尺度,与人民建立密切的关系,认真严肃对待人民的呼声、建议与批评,同时要尊重人民的创新精神,自觉拜人民为师,善于向人民求教,勤于总结新鲜经验,努力做到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心态,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诞生那日起,就把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身创新发展的根本遵循。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因此,制度创新只有紧紧依靠人民,制度未来发展前景才会更加光明,制度创新发展才会有主体保障。一言以蔽之,不能离开人民来谈制度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既是动态的变化过程,也是相对静态的制度整合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不是悬挂于天国之上的制度体系,而是植根于现实实践的有烟火气的科学制度体系。这一成果必须回到人间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才能实现制度成果的现实价值。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必须服务于人民、受人民检验、由人民共享,它的使命才能完成。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的实践性是人民群众共享此成果的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人民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科学制度体系,实践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必须由人民群众付诸实践,加以运用,它的价值才能最大可能得以彰显。若是创新发展的制度成果一形成,就被束之高阁,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无用的。因此,要调动人民群众运用制度的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制度意识。其二,运用制度创新成果,坚定制度自信是首要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若不是人民群众的好制度,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人民群众真正认可和感到自信的制度体系,那么这一制度成果的践行就走到了死胡同。要让人民群众在坚持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成果的同时,时刻感受到制度创新成果的人民性情怀,真实看到制度创新成果能为自身谋福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践行制度主动性和自觉性。如果说制度意识是人民共享制度成果的前提,那么制度自信则是人民共享制度成果的根本原则。人民对制度的认可与肯定直接决定了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