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财富鸿沟: 数字控制与资本控制的叠加效应

2021-12-06 17:56沙烨
文化纵横 2021年5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沙烨

[关键词]数字经济 平台垄断 社会分化

[文章导读]

近来,反垄断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平台反垄断问题被列为政策重点,提升到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平台垄断是如何形成的?又如何成了“共同富裕”的一大绊脚石?理清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深入理解当前的政策逻辑。本文作者通过对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的解析,在价值生产机制与价值分配机制层面,揭示了平台垄断冲击实体经济、加剧劳动剥削的深层原理,可谓剖开表面、直指本质。作者指出,平台企业利用技术创新,一方面重塑了價值生产过程,平台自己并不生产价值,却开辟出生产价值的新源泉;另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分配机制,获得超额数字剩余价值。同时,平台企业还通过监管套利,将负外部性转嫁给社会。

面对平台垄断对传统市场规则和国家法规的挑战,如何引导、规范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和数字时代基础设施的互联网平台,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更充分、更均衡发展,这个问题不仅关乎中国,也关乎世界。

 

新自由主义体系下成长起来的数字巨头,在“创新”的光环下,一度承载着人们对科技的乐观主义想象。其快速崛起,也创造了越来越多不可思议的造富神话。当人们终于警觉起来,才发现这些已经成长起来的巨头,正利用技术叠加资本,在某些方面发展出超越国家的能力,并试图改写传统市场的规则。数字巨头主导下的平台型垄断,展现了与以往任何垄断形式都不同的特征,其对传统价值分配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加剧了不平等程度,造成了新的财富鸿沟。这一切因何而起,又当止于何处?

数字造富神话

随着人类社会加速进入数字时代,财富的创造也呈现出明显的加速趋势。根据2021年3月发布的“胡润全球富豪榜”,2020年,全球新增412位10亿美元级别的富豪。互联网平台更是显示出超乎寻常的造富能力,排名前十的富豪有一半出自互联网平台型巨头。欧盟的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2020年,在线平台继续以无与伦比的速度在增长,从1月至10月,短短十个月,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市值就增加了接近一半。异军突起的互联网平台,犹如一趟又一趟“造富高铁”,满载着一批又一批企业创始人迈向“巨富”的“下一站”。

回望平台崛起的历史,2016年是一个标志性的年份。过去,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长期被制造业、资源采掘业和金融业的企业占据。但2016年8月,全球市值最高的五家公司第一次全部变为互联网平台型巨头,其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谷歌、苹果、微软、亚马逊和脸书。这标志着全球进入平台经济时代。

与传统经济发展不同,依托数字技术,新兴科技巨头不再是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利用技术优势构建起独立的平台系统,并直接控制全球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从这一点来看,具备全球性质的科技巨头们通过数据平台获得了远远超过普通企业的影响力和造富能力,以致许多老牌工业巨头上百年的积累竟比不过新兴科技公司数年的财富增长。

与传统经济发展不同,依托数字技术,新兴科技巨头不再是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利用技术优势构建起独立的平台系统,并直接控制全球经济体系的一部分。

如果将视角拉长,对比历次工业革命的创富周期,我们会看到,互联网平台企业造富的加速趋势愈加明显。从15世纪欧洲资产阶级诞生的最初阶段至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经营纺织业从发迹到成为亿万富豪,需要经过二代至三代人的不懈努力,例如富格尔家族;到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成为亿万富豪也需要至少一代人的长期奋斗,例如卡内基家族、福特家族;到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如英特尔等半导体企业的崛起,造富周期缩短到20至30年;而如今的数字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将造富周期缩短到2至10年。

生活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中国人,也目睹了大量造富神话。2012年胡润首次发布全球富豪榜时,大中华区进入榜单前50名的富豪只有4人,而且都是香港房地产商。到了2021年,进入全球富豪榜前50名的大中华区富豪人数猛增到17人,其中7位来自互联网平台型巨头,占比超过了40%。

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互联网平台显示出超常的造富能力

2011年,原网景公司创始人马克·安德里森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为什么软件正在吞噬世界》。安德里森认为,目前成长最快、利润最高的公司,无一不是软件公司。面对软件公司的竞争和冲击,诸如制造业、电信业、电影业、石油和天然气业、金融业等传统企业要么转型,要么死亡,只有那些将自己变成软件公司的传统企业才能存活下来。他据此预测,在未来,软件将颠覆和重塑更多行业,软件会渗入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十年过去了,我们不妨说,互联网平台正在吞噬世界。正如亚历克斯·莫塞德与尼古拉斯·L.约翰逊在他们合著的《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中所言:“如果说软件是这一经济大变革的开启者的话,那么今天吞噬世界的就是平台。平台主导了互联网和我们的经济。”[1]互联网宇宙改变、侵蚀、分解着物理宇宙,如同用巨大的触手在一个活体上源源不断地吸取能量。阿里巴巴和亚马逊是最好的例子,它们成功地转变和“吞噬”了很多传统的零售业。物理宇宙里的实体除了配合和改变外,别无他法。抵抗是无效的,如果不合作,就只能等着慢慢消亡。

互联网平台为什么具有如此强大的造富能力?互联网平台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它们创造的财富惠及普通民众了吗?它们到底是缓解还是加剧了贫富分化?

互联网宇宙改变、侵蚀、分解着物理宇宙。物理宇宙里的实体除了配合和改变外,别无他法。抵抗是无效的,如果不合作,就只能等着慢慢消亡。

平台“吞噬”世界

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生活质量,提高了经济生产效率,也不出意料地带来了新的难题。互联网极快的信息交流速度,使参与互联网的用户天然地倾向于将大型平台作为交流媒介,以最大程度地同他人建立联系。而一旦建立联系,用户必然对平台产生“黏性”,拥有优势的平台会不断壮大,直至“吞噬”某一部分互联网或数字领域,占据垄断地位。

互聯网平台转变、“吞噬”了诸多传统行业

在传统工业时代,资本增值的方法是进行实体生产活动,获取劳动者劳动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完成一个增值周期,必须经历研发、投资建设厂房、雇佣劳动力、购买设备、生产、宣传销售等环节。这首先意味着,企业必须占有大量实体资产,扩大规模的成本比较高,增加投资的边际收益却有限。其次,由于每个环节都要分走一部分收益,所以收益率相对有限。对工人,必须支付工资;对研发人员,要支付专利费、技术性入股的分红或者发明奖励等;对企业的管理者,要支付较高的经理工资,即管理成本;而市场营销者则通过营销费用和流通费用获得报酬。而且,企业的生产过程还享受了国家提供的正外部性,需要支付税费。除去以上各个环节,剩下的才是资本的增值收益,增值速度相对有限。

相比之下,平台企业具有明显的“轻资产”的特点,它们并不投资内部资源,比如员工、工厂、生产设备或者仓库。用汉威士传媒集团高级副总裁汤姆·古德温的话说:“世界最大的出租车公司优步,不曾拥有一辆车。世界最流行的社交网站脸书,没有生产过任何内容。最有价值的零售商阿里巴巴,没有一件商品库存。还有世界上最大的民宿网站爱彼迎,旗下没有一处房源。”加拿大学者尼克·斯尔尼塞克将这种尽可能降低资产所有权的平台称为“精益平台”,此类平台采取“超外包”运作模式,试图将几乎所有可能产生的成本都外包出去,包括员工、固定资本、维护成本、培训等,剩下的只是提取最小值——控制平台,就可以获得垄断租金。[2]

换言之,平台企业重塑了价值创造的过程,它们“连接”而不“拥有”,自己并不生产价值却开辟了生产价值的新源泉,无数匿名个体的分布式价值创造活动,取代了以往线性企业的内部生产活动。[3]平台声称自己只是中立的技术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提供平台的接入,撮合用户之间的交易,自己并不参与交易。平台之所以成为主导,不是因为它们拥有什么,而是因为它们连接足够数量的用户。它们不像传统工业垄断企业那样拥有生产资料,扩大规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而且,由于自身并不参与交易,不进行实体生产,互联网平台省略了传统工业时代的研发、投资建设厂房、雇佣劳动力、购买设备、生产、宣传销售等中间环节,大大减少了资本增值过程中的分利环节,相应增加了剩余收益。

平台企业重塑了价值创造的过程,它们“连接”而不“拥有”,自己并不生产价值却开辟了生产价值的新源泉,无数匿名个体的分布式价值创造活动,取代了以往线性企业的内部生产活动。

平台既然是一个“连接”用户的网络,就必然遵循“网络效应”的规律。网络效应是指,使用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会形成一个网络,当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或服务、加入这个网络时,就会产生额外的价值。消费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越多,这些商品和服务就越有价值。在过去,传统的线性企业对接用户数量与其所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仅限于企业与用户双方,其效果类似“加减乘除”的基础影响,即单向性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用户对企业很难产生价值回馈,用户和用户之间更不会有价值上的联系。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效应”所带来的关系要比线性企业复杂许多。根据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与系统中连接的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网络价值=kn2)。”这意味着,网络效应所带来的是平台对用户、用户对平台、用户对用户等全方位立体式的交互影响,其产生的价值效益远超线性企业的增长水平。

极低的扩张成本和极高的收益,使互联网平台拥有很强的动力去开疆拓土,连接更多的用户、更多的领域,把自己的经营模式扩展到实体经济,如传统的餐饮、出租车、住宿酒店,甚至线下菜市场等行业。

快速扩张的网络效应,带来了数字时代平台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即赢家通吃,“垄断的趋势是建立在平台的DNA上的”。相比于传统产业,互联网产业的集中度通常要高很多。在传统产业中,一般都会存在多家实力相当的头部企业,整个行业通常会呈现出多寡头竞争或者垄断竞争的结构;而在互联网产业,则有“数一数二,不三不四”的说法,即同一个领域只会有一到两家份额巨大的企业,排名靠后的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平台企业增长更快、边际利润和投资回报率都更高,自然更能赢得资本市场的青睐。用《平台资本主义》中的话说:“在一个超低利率和投资机会的时代,精益平台经济最终会成为盈余资本的一个出口。与传统工业经济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划分明确不同,数字经济时代的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平台数据和内容的生产者。数据平台将信息交流的公共服务转化为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并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持续商品化。”[4]

数字时代的新技术叠加金融资本之后,以新兴科技巨头为核心的各类数字平台,通过对互联网某一领域的垄断,获得了超高额的利润。在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平台对财富形成“虹吸效应”,大大加快了社会财富的集中度,并放大了当前财富分配机制的缺陷,使各阶层之间的财富鸿沟越来越深。

在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平台对财富形成“虹吸效应”,大大加快了社会财富的集中度,并放大了当前财富分配机制的缺陷,使各阶层之间的财富鸿沟越来越深。

加速扩大的“鸿沟”

在数字时代,网络平台企业极大地加强了对一线劳动者的生产管理和束缚。可这些劳动者创造出来的价值,并没有被更有效地分散到更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手中,而是进一步被聚集在资本方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手中。同时,数字经济模式又通过职务发明制度和改造开源代码,压缩了发明者的权益,占有了大部分发明者创造的价值。对于数字时代网络平台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有学者称之为“数字剩余价值”,获取了超额数字剩余价值的平台巨头成长的效率和速度远超传统工业时代的企业。[5]

超额“数字剩余价值”造就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也创造了深不见底的数字财富鸿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数字经济报告2019》指出,数字技术创造的巨大财富并没有惠及所有人,相反,数字技术加剧了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贫富差距。换言之,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也是一种“破坏性创新”,它成就了赢家,也制造了输家。一方面,新技术的应用导致大量中低技能的工作岗位流失,掏空了中产阶级;另一方面,面对平台巨头,劳动者即使暂时保住了自己的工作,其议价能力也会越来越弱。

平台型巨头崛起之后,其影响力不断“破圈”。平台作为一种私人主体,却逐渐具备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任何生活在数字时代的人,都能感受到互联网平台的巨大力量。试想,当绝大多数人都接入一个或几个平台时,平台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丝毫不亚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所以马云曾说:“我们认为未来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会是企业继水、电、土地以外的第四种不可缺失的商务基础设施资源。”

随着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对超额利润的垄断不断增强。一方面,平台依托数据汲取、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能力,在数字社会的分工结构中日益占据优势地位。平台借此压缩了支付给劳动者、平台内商家等的回报。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逃避了很多本应承担的责任,突出表现即平台企业的税负成本远低于传统企业。由于平台巨头只提供渠道和“连接”,而不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过程税,比如营业税,只要缴纳少量结果税即可,比如利润税。即便是这部分利润税,还可以通过增加企业成本,比如提高内部控制人报酬收入、将企业家个人消费转嫁为企业支出,从而抵扣最终利润等方式来规避。

换言之,在数字时代,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反而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价值错配和贫富分化。马克思提出“异化”这一概念时,他大概想不到170多年后,数字技术这种新的生产力不但没有解放劳动者,反而编织了一套更繁复的枷锁,将劳动者束缚得几乎喘不过气。

马克思提出“异化”这一概念时,他大概想不到170 多年后,数字技术这种新的生产力不但没有解放劳动者,反而编织了一套更繁复的枷锁,将劳动者束缚得几乎喘不过气。

平台作为一种私人主体,却逐渐具备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

平台控制劳动者、重塑劳动关系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优步和美团。优步和美团都自称是中立的平台,并不拥有出租车、餐厅等实体资产,只提供信息,撮合乘客与司机、用户与外卖员之间达成交易,是典型的“连接”,而非“拥有”。

美国学者亚历克斯·罗森布拉特用了5年时间,穿越了25个城市,乘车行程超过8000千米,采访、观察了500多名网约车和出租车司机后,写下了《优步:算法重新定义工作》,揭示了优步等平台巨头如何打着“共享、科技与技术中立”的旗号,在制度的缝隙中游走套利。

优步等平台巨头打着“共享、科技与技术中立”的旗号,在制度的缝隙中游走套利。

罗森布拉特认为,优步就像变色龙,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当成千上万的司机受到吸引加入优步时,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其宣传的美好图景存在天壤之别,一位司机甚至说,为优步工作是“现代奴隶制”。借助智能手机这个无时不在的传感器,优步对司机劳动过程的控制,甚至比传统雇主更为精细严格,一切都由平台和“算法老板”决定。优步决定什么样的车型符合平台的规定,有时候它还会随心所欲地修改适配车型的清单。它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设置和变更费率,控制着派单系统,用补贴和奖励政策来区别和筛选司机,甚至保留了无理由终止或辞退一名司机的全部权力。优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协调和解决冲突,不论是乘客纠纷还是克扣司机报酬的投诉,都是由公司仲裁的。优步制定政策,处罚不符合优步行为标准的司机,刺激司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接单工作。[6]

司机们甚至无法决定自己接哪些订单,因为优步会故意隐藏乘客的上车地点、目的地、是否有酗酒吸毒犯罪前科等信息,防止司机因为觉得无利可图或者有危险拒绝接单。而且,优步会在不告知司机和乘客的情况下提高自己的抽成收入,克扣乘客付给司机的小费。当乘客在手机上支付费用后,优步会将乘客给的小费部分折算成服务费,这样司机的手机上就不会显示小费,而只显示服务费。优步还会监控司机的接单率和订单取消率。如果司机的接单率低而取消率高,他们就会面临被平台暂停服务甚至辞退的风险;如果他们试图反抗算法的指令,就会受到公司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们很快发现,自己好像一个提线木偶,无时无刻都得接受算法的摆布,工作时间越来越长,收入却越来越少。2015年,优步在广告中声称,司机每小时可以挣15美元,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后发现只有30%的司机可以赚到这么多钱。司机似乎成了优步棋盘上的一颗数字化的棋子、算法机器上的一枚螺丝钉,疲于奔命、无法喘息。因此,大多数人发现优步并不是通往中产阶级生活的康庄大道之后会选择退出,这导致优步司机具有超高的流动性。而当司机选择对抗优步时,才发现优步话术中隐藏的陷阱。优步将司机定义為“创业者”“自己的老板”,这意味着他们不是优步的员工。优步给司机安上了很多头衔,但就是不承认司机是自己的员工,不承认司机与自己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时候,司机是“独立合约人”,有时候又变成了“消费者”或者“终端用户”。用优步律师的话说,“这些司机或交通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与优步之间的商业关系是:优步公司授权他们使用优步软件,并从中收取授权使用费。”

优步是平台控制劳动者、重塑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这样一来,优步就不用对司机承担传统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美国,平台企业否认员工与自己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可以削减某些方面的成本,如福利、加班费、病假补贴以及其他成本,节省大约30%的劳动力成本。难怪马克思写道:“计件工资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相称的工资形式。”

优步从来不承认自己是一家出租车公司,坚持宣称自己是一家科技公司,从而规避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法律规则,不必承担传统出租车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例如,优步声称,由于自己不是传统运输公司,就不应该受到《美国残疾人法》的管辖,没有义务为残疾人乘客提供无障碍设施等服务,而传统运输业的竞争对手则必须提供这项服务。

在罗森布拉特看来,优步的行为是一种监管套利。优步并不是孤例,优步的话术及其商业模式的逻辑已经远远超过优步公司本身,它是硅谷公司“科技例外论”的产物。在创新成为政治正确的当下,硅谷公司喜欢标榜科技和创新,主张传统的法律、行业规则和监管政策对它们并不适用,从而有组织、系统性地逃避监管。

在创新成为政治正确的当下,硅谷公司喜欢标榜科技和创新,主张传统的法律、行业规则和监管政策对它们并不适用,从而有组织、系统性地逃避监管。

优步司机的遭遇,在中国也并不陌生。人们曾经惊讶地发现外卖员“月入过万”,但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郑广怀教授的团队调查认为,外卖员收入过万只不过是平台初创阶段的特殊存在。随着平臺补贴的结束和越来越多骑手的加入,“月入过万”正在变成一个虚幻的梦想。郑广怀教授团队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武汉市外卖骑手的月平均工资为5882元,低于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30元。只有7.49%的人表示当前收入满足日常支出,而有53.18%的受访者反映,目前的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家庭开支。而外卖员每天的工作时间集中在8—12小时,以10小时占比最高。[7]

另一项研究发现,大部分骑手的收入集中在5000元至8000元,真正能“月入过万”的不足10%,高收入只是绝对少数。而与高收入的绝对少数形成对比的是骑手普遍的超时工作,88.12%的受访骑手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甚至有22.77%的受访骑手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过长的劳动时间不仅损害着骑手的身体健康,也加剧了送餐过程中的危险性。[8]

所有外送平台都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把风险转嫁给最没有议价能力的骑手。平台关心的是“把每一个骑手的潜能和速度挖掘到最大限度”,至于骑手自身的福利、健康和安危,那不是平台关心的事。

外卖员这个行业的特殊之处在于,越是人们不想出门的时候,越是订单量大的时候,如大雨、台风、寒冷天气和新冠疫情袭来时。他们顶风冒雨穿梭在大街小巷,不顾自己的安危,将自己的劳动、青春奉献给了一个没有多少个人成长空间的行业。当他们心灰意冷,或者受伤病困扰而不得不退出时,他们的价值已经被榨取殆尽,可所有的附加成本却要由他们自己和社会来承担。收益留在了企业,成本扔给了社会。

在这个时代,平台巨头们可以轻松赚到几十亿上百亿利润,而为其成功辛苦付出的司机、外卖员们只能拿到微薄的收入,他们不仅要承受超长的工作时间,还缺乏必要的福利保障。互联网被用来打破或者绕过原来社会约定的劳动关系,巨头们甚至不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福利,劳动者保护措施和劳动法在高科技面前似乎就要让位了。企业家能让外卖员参加上市仪式,却不会给他们的福利增加毫厘。外卖小哥可以登上《时代》杂志封面,却不能拥有五险一金。

企业家能让外卖员参加上市仪式,却不会给他们的福利增加毫厘。外卖小哥可以登上《时代》杂志封面,却不能拥有五险一金。

巨头们喜欢说,科技改变世界。如果简单通过形式上的外包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中企业的责任,那同样的形式是否可以推广到所有的员工?每个企业对所有员工,不论工种,是否都可以如此?还是因为这些外卖员别无选择,只能承受?在生产线工作发生事故尚且算工伤,外卖员被算法逼出交通事故就要自己负责?在高科技企业家们仰望星空的同时,能否也留意一下身边的民生疾苦?在社会对“创新”极其宽容的时代,他们用什么回报这种宽容?

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由社会承担,本质上也反映了监管的缺失。如果每个外卖员违反交通规则都算在其服务的企业头上,并由此评定该企业的安全服务水平,如果每个外卖员的伤亡都计为工伤并享有职工工伤的福利和赔偿,外卖企业的系统规则自然会调整到合理范围。资本逐利,当企业不用为其产生的负外部性买单时,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这些社会成本有多大。要改变企业系统的规则,我们也需要合理的外部监管。

面对平台巨头的挑战,传统国家组织在监管理念、监管策略和监管工具及支撑性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弱项、短板。优步司机究竟是员工,还是独立合约人、消费者、终端用户?各国官方的政策并不一致。在澳大利亚,一名司机投诉自己被优步公司辞退是不公正的,而公平工作委员会裁定,这名司机的身份是独立合约人,因此不受相关劳动法规的保护。好消息是,越来越多国家的监管部门认定,优步司机应该算优步的员工。当地时间2021年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驳回优步公司的上诉,认定优步司机是优步公司的雇员,而不是承包商或自雇人员,有权享有最低工资、带薪休假等权利。反观那些监管能力较弱的国家,甚至还授予技术公司强大的特权,典型案例就是印度尼西亚政府基本上将营业税收入外包给了技术巨头。这表明大型科技公司俨然具有某些类似本国一级地方政府的权力。令人欣慰的是,外卖平台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受到中国政府的监管重视。2021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委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平台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骑手考核要求,并明确平台和第三方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参加社会保险,要切实保障外卖骑手的权益。

平台利用监管套利,将负外部性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

技术并不是中立的技术,不管如何飞跃,本质上依然服务于资本。而对技术神话的盲目推崇,时常让我们放松对幕后操作的警惕。

今天的中国,已经与美国并驾齐驱站到了数字经济的最前沿,前方已经没有现成的坦途。美国正在经历的由大数据经济与算法驱动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同樣也冲击着中国的社会。技术并不是中立的技术,不管如何飞跃,本质上依然服务于资本。而对技术神话的盲目推崇,时常让我们放松对幕后操作的警惕。我们应该看到,平台系统并非客观中立的“管理者”,“数字控制”的背后存在着资本操纵的身影。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领跑者之一,中国有责任探索规制互联网平台这种新型的经济现象,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方法。这不仅关乎中国,也关乎世界。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

(责任编辑:郭锦泽)

注释:

[1] 亚历克斯·莫塞德、尼古拉斯·L.约翰逊:《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杨菲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

[2] 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79~84页。

[3] 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2页。

[4] 刘典:《数字人民币:数字经济的生态重构与全球竞争》,载《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

[5] 何哲:《数字剩余价值:透视数字经济体系的核心视角及治理思路》,载《电子政务》2021年第3期。

[6] 亚历克斯·罗森布拉特:《优步:算法重新定义工作》,郭丹杰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99页。

[7] 《武汉市快递员外卖员群体调查》,澎湃新闻网,2020年3月30日。

[8] 冯向楠、詹婧:《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平台劳动过程研究》,载《社会发展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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