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 勇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中国法律史课程作为法学学科体系的专业基础课之一,是从法学的视角综合考察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制定、发展及演变,客观分析其利弊得失,以期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推动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有学者曾言:“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传统是不可以也不必要中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的可供现代法治发展借鉴的资源,我们不乏形成自己独特的法治模式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底蕴。”[1]153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最根本且持久的力量,我国的文化自信源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而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精华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史课程作为传承和弘扬传统法律文明的主要载体和媒介,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当前法学教育的大环境下,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亟需改革和突破。
在立法活动中,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但以往高校中国法律史学科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门课程开设,容易造成学科发展不足和专业方向不清晰。2018年教育部发布《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国法律史”列为法学专业10门核心必修课之一。因而,正确把握中国法律史课程定位,才能决定建设传统法律史学的方向和高度。中国法律史课程内容丰富,涵盖从奴隶社会初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时期和阶段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但法学本科专业大多只开设2个学时,极其有限的教学时数与博杂的教学内容之间,教师只能选择性地讲授部分内容,学生难以系统建立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知识结构。同时,受当前升学和就业导向的影响,无论是教师或是学生,更注重应用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刑法、民法、行政法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或程序法成为教与学的重心,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了重应用轻基础理论的教学理念,中国法律史作为学科理论基础的地位难以凸显。更为现实的是,一部分学生认为中国法律史的内容体系与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相距甚远,与西方的法治实践相互对立,不能直接对现行的实践发生强烈的作用,很难学以致用。长此以往,学生普遍对该门课程缺乏兴趣,缺乏探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课堂教学活跃度低。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2]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探寻传统法律的法理、精神和原则,深入分析传统法律与国家体制、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文化塑造、国民意识及法治思维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揭示法律发展的内在理路,挖掘法律史学的学科价值和现实功用。传统法律文明为新时代“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但是,在当前的教学实践中,由于只注重对学生法律本体知识的传授,忽略传统法律与当今法律的契合,导致对传统法律文明的现代价值挖掘甚少。究其原因,与长期以来中国法学学科发展面临的困境有很大的关系。一是自清末改制以来,受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中国法学学科,无论是理论法学,或是应用法学,其学科体系和架构都未能完全脱离西方法学的体系和理论,至今未完全建构本土化的话语体系。即使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史学,学界也以“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3]的态度建构其学科体系,忽略了中国传统法律本该具有的民族属性,从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往往忽视了对传统法律文明内在价值的深入挖掘。二是在中国法律的传承与发展中,一部分人简单地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封建皇权制的产物,突出强调“亲亲”“尊尊”,具有严密的宗法性和等级性,与当下法治中国所倡导的“民主”“平等”理念不相符,无益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基于这种狭隘思想的影响,对中华传统法制文明所蕴含的现代价值认识不深刻。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改革也在深入推进,但囿于课程本身“字难认,义难辨、理难懂”[4]的特点以及课程设置“课时少、内容多”的现实,中国法律史的教学普遍存在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枯燥,教学创新不足等问题。中国法律史内容广博,史料呈现多于理论分析,文言文晦涩难懂,不同历史时期立法思想、观点、制度等学派体系众多,极易混淆。因此,大多数教师仍选择以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尽管满足了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但也忽视了学生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更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现实与“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相距甚远。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由于课程缺少“务实性”,部分教师甚至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教学的主要目标,针对性地讲述法考所涉内容,课程教学功利化趋势明显,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科价值,背离了课程设置的基本目标。此外,教师侧重于对传统法律进行静态描述,忽视以动态、发展、变化的视角看待传统法律的发展演进,使“表达”与“实践”产生疏离。[5]面对这些状况,很多教师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积极尝试改革与创新,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改革并非全然成功,始终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中国法律史在教学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与教育部将其确定为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的定位之间渐行渐远,学科发展前景不明。如何突破这些困境,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掘这门课程的内在价值,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所用,是学界亟需思考的问题。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
明确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定位,是解决学科发展现实困境的当务之急。只有正确把握课程定位,才能充分认识和发掘传统法律史学的学科价值与现实功用,切实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演变离不开当时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思想,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决定着立法思想与法律制度运行的不同。中国法律史课程兼涉思想史与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应当注重二者的有机结合。对此,陈顾远先生曾指出,从史学的视角看,制度是思想的表现与标志,而思想为制度的源本或摇篮;从法学的角度说,“理论诚为事实之母,经验亦为理论之基”,法律史研究应该理论与经验同时并重,不可偏废。因此,探明法律与制度的源流、内容和演变,洞悉法制的思想基础与精神,“为中国法制史之要端”。[6]制度与思想相辅相成,在教学实践中将二者结合贯彻运用,才能更加明确传统法律史学的建设方向和高度。中国法律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治精神,通过了解不同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不仅能够提升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和职业操守,使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更重要的是,能够把握中国法的精神和传统,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避免深陷西方模式的法制陷阱,建构本土化的法学话语体系。如清代被誉为“国家大典”的秋审制度,明确要求视犯罪具体情节对罪犯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恤刑慎杀”的法律思想和“哀矜折狱”的司法情怀,这种司法理念与儒家“明德慎罚”“为政以德”的思想有密切的渊源。但从更深层次来看,哀矜折狱的思想体现了人性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身处什么样的国度,具有什么样的信仰,人性对生命的敬畏始终不变,因此,哀矜折狱的司法情怀也是司法制度始终秉承的优良传统。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为人类社会发展贡献了丰富的法律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曾高度评价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7]虽然中国当代法律与古代法制在文本上发生断裂,但法律传统却始终保持,展现出恒久强大的生命力。要了解当今的法律制度,必须要正视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不断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并有意识地改造和更新,使传统变成根基稳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可以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创制能力,可以寻找到最适合我们自己的发展途径。”[1]143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应当建立传统法律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联,引导学生树立问题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对相关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分析和探索与现代法治契合的传统法律理念,对其内在价值与现实意义进行创新研究与科学阐释,赋予其时代活力,使之为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与智力支撑。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息讼”思想尽管深受道家学派“无为”思想和传统社会“以和为贵”价值取向的深刻影响,但仍可运用到当前社会转型期多元社会纠纷的解决中。在社会治理中,大量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可通过社区、家族、邻里、朋友等多方力量的调解达到和息纷争的效果,这种“多元共治”调解模式不仅降低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成本,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即使传统法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与现代法治产生直接对话和交流,我们也不应急于作出价值判断,而应专注挖掘传统法律的深层次结构,探究当前法治建设所蕴含的传统法制因子,从而剖析问题产生的动因及法律发展规律,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前瞻性借鉴价值。
中国法律史的教学改革是推进传统法制文明最大限度发挥现实功用的重要手段,而要进行改革,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转变。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应结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理念,改变以往只注重本体知识的单一传授,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法律精神和专业技能,用发展的眼光考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环境中的运作机制、法律效力及社会影响,学会发现和解释法律问题。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除讲授本体知识外,要注重拓展和延伸教学内容,从广度和深度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广博的历史学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以广阔的视野和丰富的内容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课堂教学在丰富多彩的同时不失深度与智慧。同时,有意识地比较、甄别古今中西法律制度,理性对待西方法律体系。如职官的铨选和任用,教师可引导学生综合分析从秦汉的“察举”“孝廉”“征召”“葆子”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到隋唐的科举制,对比讨论不同时期这些制度的优缺点,总结现今公务员招考可借鉴的相关内容。在中西方法律的比较中,一定要明确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尽管中西方法律文明有相通之处,但二者的生成机制与目标指向均有不同的发展路径。因此,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应在参照和反思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创新和理论创新。此外,应重视地方法律资源的挖掘,从宏观上整体把握历史视野中法律发展规律与地方法律资源的结合,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在教学方式和手段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引导学生通过“基于社会情境的协作学习或自主探索学习”[8]来实现自己知识意义的建构。中国法律史涵盖内容广泛,体系博杂,在教学中可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高密度、大容量、快节奏的便利性,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通过“学习通”“雨课堂”“腾讯课堂”等教学媒介,提前将文献档案、学科前沿、经典案例、参考文献等课程资料进行线上共享,给学生留出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以便在线下开展针对性、有效性的讨论。线下教学中,针对某一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应精心设计讨论题目、难易程度、时间长度等,有意识地进行引导,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学生通过观点交锋和思想碰撞,不仅能够深切感受传统法律文化的深邃,而且为了能够提高课堂讨论的质量和深度,会自主查阅相关资料,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各小组总结发言后,教师应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课后,教师可通过在线查阅学生作业和反馈问题,有效实现师生之间的线上线下互动。
中国法律史作为法学本科阶段一门重要的基础理论课程,是当今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学教育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把握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追求法律制度的真相及内在价值,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已成为新时代背景下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和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认清当前教学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困中求变,尝试多元化改革和创新。正确把握课程定位,明确学科发展方向;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科学阐释当代价值;更新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使课堂教学生动有趣的同时不失深度与智慧。“这不仅仅是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更是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传承和弘扬生生不息的中华文明的客观需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