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防治冤假错案

2021-12-06 10:44高一飞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办案司法

高一飞,刘 浩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成绩时特别提到:“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1]5。”如果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杜绝冤假错案则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治机制,相关法律文件并不多,甚至没有详细的数据统计与总结。2005 年纠正的佘祥林案和2010 年纠正的赵作海案等重大错案,纠正原因主要是“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存在一定的偶发性。不仅如此,由于司法追责体系不健全,虽然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但是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难以落实,冤假错案的防治效果欠佳。

党的十八大以后,各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至2020 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58 件122 人[2]。”至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170 余万件,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1 万余件[3]。依托于各项防治措施,错案的纠正原因不再单一地表现为“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2014 年纠正的念斌案和2017年纠正的缪新华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案防治工作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14 年以后,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情况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规定动作”。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以及取得的成绩前所未有。

党的十八大作为我国防治冤假错案的重要历史节点,逐渐克服了对错案防范与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制度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司法理念发生根本转变,一系列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改革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和推行,预防、纠正和追责机制正朝常态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本文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冤假错案的重要论述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防治冤假错案的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对十八大以来各司法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和建立防治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长效机制与冤假错案问责机制的实践进行研究。

一、防治冤假错案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防治冤假错案,保障司法人权。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意味着无辜者蒙冤、法治事业蒙羞。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司法公信与公正产生了重大威胁。因此,防治冤假错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4]718,用来强调公正裁判的重要性。冤假错案是司法不公的最显著表征,每一起错案都是污染司法公正的“杂质”,若不加以防范势必会污染法治的水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公正司法提出过具体要求:“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5]67-68。”他要求所有的司法人员公正执法,确保公正的裁判覆盖到每个司法案件中。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应“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8。”冤假错案令无辜者蒙冤,本应受到刑罚的人却逍遥法外,这不仅侵害了被冤枉者的基本人权,更与人民追求的司法公正相违背。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错案防治水平也映射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状况,冤假错案出现越少、纠正越彻底,司法就越公正。

(二)保障司法人权的关键举措

辩冤白谤是人间第一天理,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立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6]60,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人权时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6]22。”冤假错案严重侵害了无辜者的基本人权,使其丧失人身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河南赵作海服刑11 年后,才被宣告无罪;浙江张高平叔侄在被蒙冤羁押10 年后,再审才被宣判无罪;“五周”案中几位无辜公民在服刑20 年后,才得以平反;2014 年纠正的呼格案以及2016 年纠正的聂树斌案,两位蒙冤者都已被执行死刑。尽管上述案件都得到了平反,蒙冤者或其家属也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他们所遭遇的伤害却无法弥补。

司法的目的在于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防治冤假错案则要求确保无辜者不被牵连,体现的正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与底线保障。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

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冤假错案的发生会直接降低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破坏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5]96。”如果司法的长河中出现了冤假错案,长期辛苦积累来的司法公信力也会因为少数冤假错案受到冲击,最终威胁整个法治事业的发展。

万分之一的冤假错案,对无辜者来说都是百分百的伤害,都足以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队伍办案态度与能力的质疑。2014 年1 月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作出重要解读:“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伸冤……;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4]718。”深刻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及防治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还说:“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6]22。”社会公众往往以个案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冤错案件的出现,会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信任危机。

二、防治冤假错案的总体规划

2012 年12 月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6]14。”冤假错案就是伤害人民感情的典型表现,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必须通过集中行动、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其中,防治冤假错案的首要前提就是制定总体规划。

(一)制定防治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央政法委等政法机关相继出台了直接针对解决冤假错案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以“防治的纠正冤假错案”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冤假错案的防治工作。

2013 年6 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公安执法队伍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重申了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并就司法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纠正刑事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作出具体指示。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履职,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维护司法公正。2014 年2 月,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就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发挥司法鉴定在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进行明确指导。2015 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14 项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提供具体指引。2017 年6 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的特征较为明显,加之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原则未能有效实施,常常出现“一错到底”的现象。为扭转这一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4 年10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时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6]102。”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2016 年10 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随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 年2 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 月,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上文件着力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及证据审查、分析、判断机制,充分依靠法律程序机制,使冤假错案的防治机制更加严密可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防治冤假错案的直接措施,一方面能确保法庭调查不被虚化,有利于证人作证和法庭质证;另一方面也能加强对侦查和起诉环节的制约监督,防止侦查、起诉结论对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发挥审判程序的把关作用,通过确立审判标准和证据审查机制,达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三重目的。

三、完善防治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

为彻底杜绝冤假错案,不再反反复复出现冤假错案,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

(一)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不少冤假错案的形成,源于司法机关受到了非法干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都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

在2014 年1 月7 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个案的要求,他说:“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怎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认识不清”“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5]70。”在此,习近平总书记用了“个案”这一通行说法,明确了干预案件的内容为“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

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止干预司法的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0。”习近平总书记的以上重要论述,成为党内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司法”的直接理论依据。

2014 年10 月23 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首次提出了党“支持司法”的要求。《依法治国决定》规定党“支持司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7]168。”《依法治国决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了禁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要求,在内容上也非常具体明确了干预司法的主体,即不仅个人不能干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干预司法。同时,明确了干预司法的后果,要对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为了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中央各单位进行了全面部署。2015 年3 月30 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紧接着,中央政法委同步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他政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些文件的实施,为更好地践行党“支持司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机制。

(二)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程序正义是防治冤假错案的内在要求,也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制度之笼,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尊重程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尊重程序的要求[8]132。”并要求“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4]135。”将“程序”与“权限”并提,体现了总书记对程序价值的特别重视。

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取证手段是造成程序不公的直接体现,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既往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行为。经整治后,滥用刑讯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有个别侦查人员在破案压力的驱使下,采取包括刑讯在内的违法审讯手段[9]4。这对无辜者的生命、财产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程序公正关乎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应当与实体公正得到同样的重视。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是完善程序、保障人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治、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4]530。”指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具体内容。

维护程序公正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2017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强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10]。”6 月27日,“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都明确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维护程序公正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律师辩护权。多数情况下,错案也是由辩护不足、辩护意见不被司法机关重视等原因造成的。2015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强调:“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11]。”充分肯定了律师队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12]。为使律师辩护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发挥,2015 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2017 年10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等八地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律师辩护权。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到值班律师全覆盖再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说明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三)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把司法公开视为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他强调:“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4]720。”透过总书记的讲话可以看出,加大司法公开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了司法的运行过程,使司法取信于民。

司法不公开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辩护人无法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权力就容易被滥用、滋生暗箱操作。近年来纠正的呼格案、聂树斌案,早在纠正的10 多年前就怀疑是错案,但当事人亲属、申诉代理律师、各大媒体记者却无法看到案件材料。没有了解真实的案件材料,“怀疑”就无法查证,申诉便难以展开。尤其是聂树斌案件,直到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近20 年后,律师才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只有公开才能被更好地监督,只有监督才能防止权力被滥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3]。”各级司法机关也应对公开的内容、手段、对象、制度等,进行深度探索与创新,使公开形成常态,通过阳光司法遏制司法腐败、避免冤假错案。

(四)加强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

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一直以来都是政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性,他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7]190。”2020 年11月16 日,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14]13。”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不足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执法司法工作的基本定位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践中“配合”多于“制约”的状况饱受诟病[15]128。司法机关之间通过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固然重要,但若缺少制约监督,司法的公正性也将难以保障。

对司法活动进行制约监督的核心是使各项权力受到规范与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6]101。”监督作为最有效的方式,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审慎办案;制约作为最直接的手段,可以更好地约束权力行使。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受到检察机关的强力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合法性也应当受到审判机关的严格检验。

(五)培养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

良知是行动的先导,也是保证法治事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4]718。”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4]718-719。”

缺乏良知的司法工作者,无法将道德善性与法律规则相融合,甚至容易越过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制造出不公正的判决。“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8]133。”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人员办的不仅是案件,也是他人的人生。法律要靠人去具体实施,法律还存在自由裁量权,对司法人员来说可能是一点点偏差,但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造成冤案。部分司法人员为了追求办案效率,采取违法手段获取证供,无视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更有甚者,在发现冤假错案后,为了一己私利而不予以纠正。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治权威。防治冤假错案,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良知。

德才兼备是法治队伍的基本要求,应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治信念教育,严格司法管理,引导广大司法工作者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以执法为民的态度审慎行使职权,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裁判。

四、完善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提出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落实这一要求,2015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法官和检察官对其履职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8]133”,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两个方面。追究司法人员的冤假错案责任应有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明确权力清单

要求司法人员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给予其权力,赋予司法人员相应的权力也是确保其履职尽责的关键。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办案人员的权力不完整、不独立,对所办案件没有实际决定权的问题。如,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司法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权力过大,法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问题同样突出[16]40。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司法责任的具体落实。

2015 年8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强调:“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17]。”明晰的权限与职责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 年4 月和7 月分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提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坚持放权放到位,明确法官主体地位。2017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检察官权力清单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明确各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并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司法责任认定与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过建立司法权力清单,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监督和管理中行使什么权力、行使权力的流程、时限要求等,能够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确保权责明晰,确保司法人员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办案者决定。

(二)落实司法责任

有权必担责,明确司法人员权力的同时必须落实相应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压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8]115。”这充分说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权力背后的责任,决不允许不合法、不合理用权行为的存在。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追责应当充分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但在错案倒查问责制下,司法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往会采取责任转嫁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即通过“请示”的方式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交由审、检委员会,以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废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审批,独任法官、合议庭成为主要的办案主体,案件一般不再交由庭长、院长审批,真正落实“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指出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得再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下级院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依法承担独立办案责任,使得责任主体更加清晰。此外,上述文件都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已不存在时效限制,无论办案人员在职与否都需要对案件的办理质量负责,进一步落实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承担。

落实司法责任,是确保冤假错案发生后追责到位的重要制度。但司法责任的设定和适用应科学合理,不应过分严厉苛刻,防止人为加剧司法职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18]5。在追究冤假错案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贯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原则,明确司法人员对其实际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三)建全惩戒机制

惩戒机制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倒逼司法人员严格执法的重要方式。2016 年7 月22 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19]。”对于因为失职渎职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严厉查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近,政法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得到广大群众好评。要巩固和扩大试点工作成果,坚持零容忍,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14]14。”2021 年4 月,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对2018 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追责、问责意见[20]。健全惩戒机制,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设立司法惩戒委员会,行使司法责任认定的建议权。2016 年《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第3 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由司法惩戒委员会行使司法责任认定的建议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内部追责的弊端,使冤假错案的责任承担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明确惩戒调查权的行使主体。监察体制改革前,司法惩戒的调查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纪检机关。改革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统一行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权,但保留了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侦查权。事实上,由监察委调查司法职务犯罪更加高效权威、更加独立中立,检察机关保留这一权力既不合理,也无必要[21]。从追责的效果来看,由监察委统一行使对司法人员涉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处理,可以更好实现责任追究。

第三,健全惩戒标准。惩戒的标准应充分尊重司法规律,避免因终身责任制的压力使司法人员在办案时束手束脚。有学者认为:“错案追究制应当惩戒的是那些违反法律、违反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错误行为,而不是那些几乎很难完全避免的细微错误[22]。”若将不可避免的错误作为启动惩戒的理由,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严重打击,违背司法规律。必须严格按照追责标准,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法官、检察官主观上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且客观上造成了错案等严重后果时,追究其错案责任。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出台了一系列预防与纠正冤假错案的措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有利于把控防治的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23]”,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高度的责任和担当。今后的司法执法工作,应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冤假错案防治与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广大司法工作者坚守底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中国大地在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下实现“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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