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追诉的原理与机制

2021-12-06 15:44高一飞韩利
法治社会 2021年5期
关键词:陪审团异地司法

高一飞 韩利

内容提要: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异地追诉的基本原理是,请求国查清外逃人员触犯被请求国当地刑法的具体罪名,再提交证据向被请求国正式提出举报,以举报人和证人身份提供证据、协助调查、协助证人作证,判决后协调遣返罪犯、追缴赃款。异地追诉的优势是:借助他国刑事追诉力量打击我国逃犯,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无引渡条约的国家破解了引渡难题,形成了双向司法协助合力。局限是:是否追诉、如何追诉是他国的主权,协助追诉过程受到他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制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异地追诉机制:为异地追诉中的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判提供条件、促使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建设异地追诉的综合配套机制。

在中国境外追逃追赃的过程中,我国在多个著名的案件中采用了一种特殊的方式:中国向外逃人员所在国提供有关线索证据,协助被请求国依据当地法律对外逃人员判刑并最终将其遣返回国。2009年,开平案的主犯“二许”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因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在美国受审(下文简称“开平案”),分别获刑25年和22年,二人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①李鹃:《百名红通人员30人到案,都是怎么追回来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606/t20160625_124877.html,2016年6月26日访问。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②余飞:《揭秘追逃“红通二号”李华波:异地追诉代替引渡》,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5-05-11/123431817739.shtml,2015年05月11日访问。2014年11月,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在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可以通过在美国起诉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美国受到法律审判”。③张俊涛、王君祥:《论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利益诉求、困境与破解思路》,载《河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2015年3月,中国外逃贪官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因涉嫌犯有向国外转移盗窃资金罪、移民欺诈罪、共谋洗钱罪在美被正式起诉。④新华社:《密织天网捕鼠猎狐——中国海外追逃追赃侧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gzdt/gjhz/201504/t20150403_153508.html,2015年4月3日访问。乔建军及其前妻被美国司法部门起诉就属于异地追诉方式。这一程序,被称为异地追诉程序。

中纪委网站发表文章指出:我国海外追逃的主要途径有劝返、非法移民遣返、引渡和异地追诉四种方式,还对异地追诉下过简洁的定义。文章认为,“异地追诉,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指被请求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⑤参见前引①,李鹃文。上述实践,学术探讨极少,通过“中国知网”搜索,发现研究异地追诉这一问题的论文只有两篇,⑥这两篇文章是:常皓《浅析境外追逃中的异地追诉》,载《法制博览》2016年2月下;王秀梅、朱贝妮《反腐败追逃追赃域外追诉探讨》,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4期。对这一重大实践用的名称分别为“异地追诉”和“域外追诉”。在研究追逃追赃问题时附带提到“异地追诉”的文章有7篇,⑦这7篇文章是:张磊《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李鑫源《境外羁押折抵刑期问题探析》,载《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薛丰民、黄鹏《中国反腐败境外追逃实践之劝返模式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赵晨光《从李华波案看我国腐败犯罪跨境追赃机制的完善》,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6期;常皓《境外“三追”一体化制度构建可行性分析》,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年第11期;李国际、熊佳《我国境外追逃的方法探析》,载《三峡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覃珠坚《刑事外逃犯追缉方法之适用探析》,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研究追逃追赃问题时附带提到“域外追诉”的文章有1篇。⑧梅傲:《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的缺憾及求解》,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以上两种提法中,“异地追诉”一词得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认可,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指出:国家监委“积极通过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方式”追逃追赃。⑨杨晓渡:《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2008/t20200810_223555.html,2020年9月21日访问。因此,将促请他国在当地进行追诉的国际合作机制称为“异地追诉”,是学术界的共识,也得到了国家监委的认可。这一名称对本质含义概括准确周全、表达简洁,是以后可以坚持使用的一个固定法律术语。

异地追诉这样一个重大追逃追赃机制,迫切需要学者和实务界同志对其关注和研究。为此,本文将分析异地追诉的实施原理、优势与局限,尝试提出完善这一机制的方案。

一、异地追诉的实施机制

(一)异地犯罪行为的识别

异地追诉的准备程序是了解外逃人员触犯他国(外逃人员滞留国)法律的内容。外逃人员触犯他国法律涉及面很广,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入境犯罪和洗钱犯罪,本文将以这两罪为例加以说明。

1.非法入境犯罪

为保护国家利益,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均重视打击非法入境犯罪。国际社会公认的非法入境方式有两种:一是未持有本国签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入境或持有不真实签证入境并取得有效身份;二是未从本国对外开放和指定的口岸入境。实践中,外逃人员更多采取前者(签证欺诈)携款潜逃。识别非法入境的方式及熟悉所触犯的他国法律是中国境外追赃异地追诉的境内准备措施。

非法入境通常由各国的移民法或刑事法来规制,前者涉及移民遣返,后者涉及刑事犯罪。促使各国对非法入境者提起刑事追诉,可能产生刑事犯遣返、移管的效果。外逃人员以伪造签证、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形式进入他国边境或取得他国国籍身份的欺诈犯罪,手法包括签证身份欺诈、投资移民欺诈、婚姻移民欺诈等。

一是签证身份欺诈。身份欺诈是外逃人员经常采取的一种移民手段,主要指在申请入境、入籍时采取隐瞒本人真实信息、虚构或盗用他人信息等欺诈手段套取他国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及资格的行为。外逃人员利用手中资源千方百计获取他国绿卡,为的是享受由此带来的长久居留和工作等一系列移民福利。被查实为身份欺诈后,外逃人员除面临签证及身份资格被取消外,还可能涉嫌犯罪。实践中,外逃人员出逃时在向他国驻华使领馆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庭成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等公证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是投资移民欺诈。投资移民是指申请人通过在他国经济投资的方式移民并获得绿卡的过程。例如,美国国会在1990年设立投资移民第五优先政策,主要借助外国经营资本输入来拉动美国GDP增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美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员到美国最低投资300多万元人民币(约50万美元),就有机会获得绿卡。各国对投资移民请求身份资格限制最少、审核效率最高,这也导致虚假投资屡见不鲜。自2012年至2018年,不少于87亿美元移民投资为美国增加35150份就业岗位。为此,美国每年大概额外核准1万份EB-5项目,其中,来自中国的移民请求约占九成。申请移民需证明投资来自合法的商业所得。⑩记者:《FBI突袭投资移民牵出中国红通犯被骗可法官判骗子赔4倍》,搜狐网:htps://www.sohu.com/a/233858469_276578 2018-06-03,2020年9月13日访问。2017年4月,美国洛杉矶华人移民事务所的陈达和陈莹莹父女俩,被FBI以非法收支移民投资费用查获。该移民中介机构帮助部分中国投资者以欺诈方式获得了美国绿卡。另外,红通人员武汉市发改委原主任徐进和其妻子刘芳被卷入这起EB-5投资移民诈骗案。⑪赵萌:《欺诈案“受害者”中发现“百名红通”犯两人》,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4/12/c_1120792812.htm,2017年4月12日访问。根据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和国土安全部发言人处获得的搜查令显示,两名“红通”人员在EB-5投资移民诈骗案中获得了美国永久居民权,他们属于“实际获益者”。⑫参见前引⑪,赵萌文。又如,“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赵世兰夫妇因向美国申请投资者签证时,谎称他们通过EB-5投资的50万美元是合法的,而被美国执法机关指控投资移民款是乔建军从其控制的国有粮食仓库中挪用的。⑬参见前引⑪,赵萌文。

三是婚姻移民欺诈。婚姻欺诈,俗称假结婚,是指行为人与他国国民以协议等方式履行名义上的结婚手续,非法移民他国的欺诈行为。按照各国婚姻移民的通行做法,获得绿卡可以是结婚的动机之一。移民局在判断真假结婚时,考察和衡量的焦点是当事人在结婚之初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一段婚姻可以以失败告终,也可以仅仅维系一段很短的时间。但是双方缔结婚姻时动机必须纯粹,否则构成婚姻欺诈。例如在美国,婚姻移民欺诈是一项联邦重罪,当事人触犯的是刑法上的虚假陈述罪。

各国关于非法入境的立法倾向是:指控门槛低、刑事处罚重。识别非法出入境的犯罪方式并查明所触犯的刑律,对于举报并查获贪官触犯他国法律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启动异地追诉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向移民管理局调取外逃人员的出入境记录。移民管理局对监察机关的请求函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查后,依法出具公民出入境信息记录清单。通过出入境记录,监察机关分析外逃人员可能潜逃的国家,并通过外事部门协调他国驻华使领馆对外逃人员签证信息进行核查。隐瞒政治面貌、公职身份、涉罪经历等信息以及采取证件造假等非法行为,是向他国举报、开展司法协助的依据。

2.跨境洗钱犯罪

追逃追赃,必须反洗钱。洗钱是外逃的准备、帮助行为。将赃款转移境外,可能构成他国的洗钱犯罪。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重视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刑事追诉。识别洗钱手法及了解他国洗钱犯罪立法,是中国异地追诉的境内必备要件。

随着资本运作的瞬息万变,跨境洗钱的危害日益突出。目前每年全球洗钱数额大约达到1.3万亿美元,其中估计超过50%的洗钱犯罪资金都涉及跨境资金流动。2003年至2013年期间,发展中国家涉案财产流出量最大的国家是中国,总金额预计约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4万亿美元)。⑭李振星:《跨境支付反洗钱挑战与对策》,移动支付网:http://www.mpaypass.com.cn/news/201905/07091316.html,2019年8月16日访问。洗钱手法不断更新、操作繁杂,形式更为隐蔽。尽管中国公民每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但外逃人员仍然有办法通过洗钱向境外转移赃款。当前,跨境洗钱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是最常见的洗钱方式。近年来,通过地下钱庄从我国“洗”出去的黑钱每年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官员腐败洗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而洗钱额度3%、5%、7%的提成则驱使地下钱庄成为外逃人员的帮凶。⑮荣蓉、韩英彤:《坚定不移铲除地下钱庄毒瘤》,载《中国外汇》2019年第2期。地下钱庄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地下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和化整为零是其最大特点:通过境内收钱、多个账户转换漂白、境外支付等完成洗钱操作流程。

二是现金走私洗钱。外逃人员通过现金走私洗钱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外汇通过水客(又称“挑夫”)带出境;二是利用目前国际交易的高科技手段和监管不足的管理漏洞,借助国际信用卡洗钱。⑯许朝霞:《我国国际资本流动与反跨境洗钱》,载《金融纵横》2007年第22期。例如,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及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逮捕了260余名走私现金的个人,涉案的现金走私额超过1.07亿美元。⑰童文俊:《论现金走私洗钱及其预防》,载《海南金融》2015年第11期。

三是离岸中心和关联交易洗钱。虚假外资交易是近年洗钱常用的方式,即犯罪分子通过在香港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空壳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众多公司,并采取错综繁杂的关联交易行为,以贸易为掩护,将委托方在境内获取的犯罪所得挪移到中国大陆境外提取资金。例如在开平案中,余振东就以这种方式将他的赃款注入其犯罪集团控制的、中国境内20多家公司的关联账户,并转移至其在境外专门为洗钱成立的公司账户。⑱记者:《余振东被判12年背后:中方为将其遣返作刑期承诺》,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2/node127826/userobject1ai1957165.html,2006年4月4日访问。

美国政府认为洗钱犯罪不仅扰乱经济秩序,也会给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提供资金来源。如果以洗钱罪提起刑事诉讼,容易得到美国当局的支持。⑲刘俊:《中国缉贪全球化治理提速》,载《政府法制》2008年第20期。相较于以非法入境或洗钱促请追诉两种方式,以给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提供资金来源犯罪起诉,手法相对简单,涉罪门槛较低,取证相对容易。

另外,除了洗钱犯罪,外逃人员也可能因逃税等“经济犯罪”被他国提起刑事控诉,例如杨秀珠案。2003年4月左右,杨秀珠因用贪污款在美国购置大量商铺等房产,拖欠纽约等地涉及房产税等款项被当地法院传唤。如果杨秀珠回避出庭,所拖欠税款将会以其控制的房产折抵。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可能启动对她的遣返程序。⑳记者:《中国第一女巨贪遣返或需1年2亿赃款难追回》,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7019740_114988,2015年5月30日访问。无奈之下,杨秀珠又逃往荷兰。

(二)异地追诉的境外实施

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中国异地追诉的境外实施流程为:

一是正式提出举报。举报贪官是中国促请他国在境外实施追诉的起点。一旦发现外逃人员非法入境或洗钱等犯罪线索或证据,监察机关可通过司法协助或外交途径向他国通报或举报案情,促请他国依法指控犯罪。

二是协助追诉国调查。异地追诉不是他国的单方行动,而是中外双向发力的合作。针对外逃人员外逃行为,中国从境内收集职务犯罪证据,并调查出入境及资金转移情况,为他国调查做好准备。他国从境外调查非法入境或洗钱犯罪证据,也可请求中国协助调查,或派人赴我国请求协助取证以及按照《反腐败公约》第49条进行必要的联合侦查。

三是安排证人作证。西方国家对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要求较高。在他国法律许可下,中国通过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替代赴他国作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对通过视频、音频作证进行了规定。对于必须出庭的,由他国以司法协助途径向中国提出,保障证人不因作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此支出必要费用。

四是判决后的遣返。他国法院对外逃人员定罪量刑后,原则上产生遣返或驱逐出境两种效果。前者包括自愿接受遣返回国受审与在当地服刑后遣返,后者指刑期结束后被驱逐到追诉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例如,余振东在异地追诉中接受遣返回国;李华波在新加坡服刑后被遣返回国;李继祥在异地追诉后,至今仍在澳大利亚服刑。

五是附带追缴赃款。异地追诉可同时实现对涉案犯罪资产的追回。㉑参见前引⑥,王秀梅、朱贝妮文。针对涉案款物,中国促请他国法院在刑事追诉中附带进行没收,或者根据犯罪所得追缴法采取民事没收或单独没收措施。例如,李华波在异地追诉中被新加坡法院没收18.2万新元;㉒而李继祥在异地追诉后,被提起民事诉讼,没收境外赃款。

二、异地追诉的优势与局限

异地追诉作为境外追逃追赃的四大主要措施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同时,异地追诉中的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局限。

(一)异地追诉的优势

异地追诉不仅可以附带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或判处罚金,而且可以同步促进其他追赃方式的开展。

一是节约追逃追赃司法成本。异地追诉的依据是他国法律,主体是他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借助他国刑事司法资源特别是西方国家强大的打击犯罪体系完成我国的目标。尽管中国也要提供一定的司法协助,但相比其他方式,异地追诉附带追赃的成本相对较低,节约了中国的司法资源。虽然异地追诉涉及的外国法律相对复杂,但在实践中,中国腐败人员外逃大都会采用签证欺诈、洗钱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法来达到移民和转移赃款到境外之目的,涉及的犯罪相对集中,跨境特征较为明显,便于系统研究、专门应对。中国促成异地追诉并不要求所有罪行都追诉成功,而是只要其中一部分罪名追诉成功,使目标人物在当地定罪判刑,就为引渡提供了前提条件,为最终达到追逃追赃目的提供了让目标人物归案的前提。

二是破解引渡难题。在引渡、遣返和劝返附带追赃不奏效的情况下,异地追诉可以破解外逃人员已取得他国合法公民身份而造成的障碍。例如,对于“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和李华波等人,在引渡不能的情况下,中国办案机关采取了促请他国以非法入境或洗钱犯罪提起刑事指控的措施。其中,李华波在2011年3月被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为后续将他遣返回国和没收违法所得奠定了法律基础。㉓陈丽婷、金鑫:《李华波归案给外逃贪官敲响警钟》,新华网:http://sg.xinhuanet.com/2015-05/15/c_127804093.htm,2015年5月15日访问。很多国家对嫌疑人引渡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但一旦异地追诉成功,追诉国就有配合引渡的充分法律依据,也能通过引渡将刑罚执行转移给其他国家,从而降低本国刑罚执行成本。

三是形成双向司法协助合力。在引渡条件不具备、且劝返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异地追诉因为其更为突显的司法协助属性而被反腐败境外活动所推崇。异地追诉中中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是:腐败外逃人员潜逃境外后,中国向境外通报案情,并保持案件联系;双方互提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由中方向境外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外逃人员在境外他国的行为触犯了当地刑事法律,而境外他国也可来华调查取证;境外他国根据有关证据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并定罪量刑,中方则本着尊重境外他国司法主权的精神,承认相关裁判;被判刑人与境外他国达成辩诉交易或书面协议同意回国服刑。异地追诉的多个环节均体现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如:调查取证、文书送达、传唤证人等。在依据其本国法律打击犯罪的驱动下,外国与中国开展追赃司法协助的意愿更加强烈。中国向他国通报案情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后,一旦他国追诉机关启动对外逃人员的刑事调查,则转为他国向中国寻求司法协助,通常要求中国协助调查和安排证人出庭等事项,中外双方形成合力打击外逃人员犯罪。

(二)异地追诉的局限

异地追诉存在的主要局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庭审难以适应。刑事指控发起后,中国接受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主要就非法入境和跨境洗钱等行为向他国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等。由于英美国家大多实施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理等刑事诉讼规则,如果被告人不接受辩诉交易,案件将进入陪审团审理程序。

英美国家认为陪审团与审判公正联系紧密,可以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审判独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㉔高一飞:《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5页。陪审团审理程序对书证、物证的证明力要求更高,单纯依靠书证指控外逃人员的可能性不大,需要相关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中西方法律的巨大差异往往成为辩方律师向证人发难的武器,从而影响陪审团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另外,中国所提供的物证、书证由于不符合他国证据规则而难以被采信。以上证据问题,最终可能导致陪审团无法定罪。

另外,陪审团还有可能通过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而对中国外逃人员故意处以无罪。陪审团废法是指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陪审员因为不同意法律的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恶法,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判。这一做法在美国是被默许的——尽管美国国会在2002年否决了一个直接授权被告质疑立法缺陷的宪法修正案建议。㉕Joshua Dressler,Case and 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Third Edition,Thomson West,2003,p.19.陪审团废法的价值在于通过这一做法能够避免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为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㉖United States v.Datcher,830 F.Supp.411(M.D.Tenn.1993).通过陪审团废法,可以防止多数人通过的恶法的压迫。但是,这一制度也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滥用陪审团废法的权力而故意放纵中国贪官和其他刑事罪犯嫌疑人。

二是移管被判刑人等追赃配套机制不完备。异地追诉后虽不必然实现境外追逃追赃的直接效果,但是,却可以通过移管被判刑人弥补判刑后遣返的不确定性,并在异地追诉服刑中持续境外追赃追逃。在外国遭受刑罚而被迫自愿接受遣返选择回国服刑的余振东和李华波,是目前成功通过异地追诉将外逃人员遣返回国的典型。但是,其他类似案件能否如此顺利办理,仍然存在若干不可控因素,包括腐败分子因被指控犯罪较轻、移民身份未被剥夺、刑满释放后仍可逍遥法外、被判刑人在刑满释放时寻求政治庇护或难民保护等等。

移管被判刑人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境内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移交给犯罪人国籍国或者常住地国以便服刑。㉗赵秉志、黄芳:《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它是传统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立法一般都有规定。2018年10月我国第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以前,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粗简,使得这一重要制度在中国国内立法中长期缺位,截至2019年,中国关于被判刑人移管双边条约只有14个,㉘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分别和澳大利亚、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伊朗、吉尔吉斯、韩国、泰国、阿塞拜疆签署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远远低于其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数量,无法满足境外追赃追逃的迫切需求。如果异地追诉后无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将被判刑人移送回国,我国需要通过繁琐且漫长的遣返或驱逐出境途径移送被判刑人。

三是整合国际资源推动异地追诉不到位。异地追诉主动权由他国掌控,存在法律及文化差异造成合作壁垒、他国缺乏足够合作动力等先天缺陷,也存在中国借助及整合各类国际平台进行执法合作不熟练、不充分、不深入的后天因素。发现触犯他国刑律并提起异地追诉的关键在于中国与他国的司法合作是否常态化。主要犯罪证据在请求国境内、外逃人员却在境外的差异使案件产生空间上的分割。目前,中国与他国就打击非法入境和洗钱的国际合作以个案临时执法合作为主,常态化不够。中国至今未加入埃格蒙特金融情报联盟,与他国分享投资移民及洗钱等金融犯罪信息的渠道受限。异地追诉与国际刑警组织、FATF的合作并未形成常态,利用涉税犯罪与他国展开追诉合作还不够充分,这些都会影响异地追诉的效果。另外,异地追诉后没收资产返还合作机制的缺乏,也会影响境外追赃效果。

三、异地追诉的机制完善

异地追诉的实践案例还不太多,根据它的特点和规律,中国应当与他国及国际组织进行深入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提出符合双方或多方共同利益的中国方案。

(一)为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判提供条件

由于外逃人员大多集中在英美国家,中国通过异地追诉进行境外追赃追逃必然要主动适应有关国家的刑事诉讼规则,合理借助外国辩诉交易,积极应对陪审团审理模式,安排证人出庭,为他国追诉提供高质量司法协助。对此,中国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第1款关于“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第1款关于“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的规定,与追诉国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而广泛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通过辩诉交易完成异地追诉,丰富了追诉国司法机关同被告人进行谈判的筹码。辩诉交易中,公诉检察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且基本不涉及证人出庭问题。追诉国检察官在与被告人就罪名、量刑甚至服刑等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可以同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协商,征求中国作出相应司法承诺的意见。追诉国既可以结合本国法律从宽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也可以协调请求国对被告人作出相应的法律承诺,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实现了基本的司法公正,符合协作两国的利益。以开平案为例,2004年2月,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审理了涉及贪污挪用公款4.2亿元的贪官余振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判处其144个月监禁。㉙张磊:《从高山案看我国境外追逃的法律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1期。依据检察官与余振东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在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需从中国得到关于余振东回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量刑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中国政府应作出保证不判处其死刑且有期徒刑不超过12年的承诺。㉚吴金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之探讨》,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开平案的探索为中国合理借助外国辩诉交易遣返贪官提供了实践参考。

中国在异地追诉的辩诉交易中可以在以下方面完善工作方案:一是监察机关充分总结有关案例的成功经验,不断熟悉有关国家刑事案件的辩诉交易规则,尽可能多地为外国司法机关提供扎实的证据材料,为外逃人员接受辩诉交易创造足够压力。二是应当与外国司法机关就辩诉交易中外逃人员回国后被追诉犯罪问题进行磋商并依法作出承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中国向外国进行司法承诺的主体,即“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三是同步采取劝返等方式,协助他国检察官与外逃人员谈判,查明赃款去向并鼓励其自愿退赃。

在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理程序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较高,中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核心内容便是证人作证问题,主要集中在安排证人、鉴定人等赴外国作证,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等方面。而在中国证人出庭概率较低的国情下,为了让证人适应境外庭审的模式,应当建立对证人进行庭前辅导的办案机制。

现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章第2节对他国请求中国安排证人作证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7条要求中国应当及时将证人、鉴定人的意愿、要求和条件通知他国。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异地追诉实践中已取得成效的相关经验,对证人、鉴定人进行他国陪审团审判知识的解释,还应当对我国协助他国起诉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辅导。

另外,为了防止陪审团废法,故意放纵被追诉人,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和证人应当尽可能证实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人民造成的重大危害,特别是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还需要证明对国内大量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防止陪审团将法律问题政治化。

(二)促使被判刑人移管回国

异地追诉并不必然达到将逃犯直接追回的目的。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章规定的移管被判刑人,为改善被判刑外逃人员的服刑待遇、解决异地追诉后部分赃款仍未追回等事项提供了依据和条件。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6条第(4)(5)项规定,移管被判刑人,需请求国、被请求国和被判刑人三方同意。因此,今后,中国执法机构异地追诉时,应制定移管被判刑人的配套工作方案。异地追诉成功后如果罪犯选择当地服刑,司法部应当与被判刑的外逃人员寻求司法合作,争取早日将其移送到中国服刑。

在境外腐败款物尚未查获或追缴有困难的情况下,中国可以结合劝返措施对被判刑人及其家属开展思想工作。以回国受审或服刑的相关待遇为交换条件,促使被判刑人自愿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历时17年追回开平案主犯许超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2018年7月11日,异地追诉后在美国服刑的开平案主犯许超凡,终于被美国强制遣返回中国。㉛《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许超凡被从美国强制遣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7/t20180711_175442.html,2018年7月1日访问。许超凡从2009年5月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有期徒刑到2018年遣返回国,服刑只有9年时间,即使有减刑也不可能符合服刑期满被强制遣返的条件。这说明他是在服刑期间向中国司法机关投案,并同意被“移管”回国受审的,这符合“移管被判刑人”三方同意的条件。中国应当加大与他国签署关于移管被判刑人双边条约的力度,提高司法协助的覆盖面;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章中的移管被判刑人的条款,增加异地追诉后及时请求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规定。

(三)建设异地追诉的综合配套机制

非法入境和洗钱等犯罪涉及刑事管辖冲突,仅凭中国单方力量发现外逃人员涉外犯罪线索的效率仍然不高,需要借助更多的国际合作机制来收集外逃人员犯罪线索和证据,促请他国提起刑事诉讼。深化异地追诉的配套措施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打击移民犯罪国际执法合作。2018年,国家移民管理局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移民制度的接轨。中国应当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对出入境人员的管控,建立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移民、边境部门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相关国家信息互通,加大对移民人员签证信息交流,摸清嫌犯身份、婚姻、工作和留学等信息欺诈的底数,加大促请他国针对非法入境提起刑事诉讼力度。

二是依托FATF和埃格蒙特等组织反洗钱。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尽可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外逃人员发布红色通报,促请境外他国对行为人的洗钱犯罪进行追诉。例如,美国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少贪官通过一些非法运作将其贪污所得资金洗白,用于赴美投资移民,在申请过程中,一旦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发出针对该名官员的国际通缉令,移民局会严查此人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促进央行同FATF等反洗钱国际组织的协作配合。在2019年FATF高度肯定中国反洗钱建设的契机下,追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央行反洗钱中心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进行接收并集中分析,层层识别筛选,将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移交给有关司法机关。㉜虞瑾:《反洗钱犯罪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4期。同时,借助FATF组织的影响力,争取早日加入埃格蒙特金融情报联盟。埃格蒙特属于非正式国际组织,1995年成立,至今已有130多个成员。㉝侯合心、冯乾:《反洗钱金融情报集团埃格蒙特组织体系进展与启示》,载《上海金融》2014年第10期。通过该组织发达的金融情报网络,中国可以和他国开展更密切的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应用技术分享。

三是与他国联合打击涉税等经济犯罪。中国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同境外涉税犯罪主管机关的执法合作。2016年11月1日,澳大利亚司法部部长基南访问中国期间,在共享金融犯罪情报、合作打击跨境洗钱犯罪行为、合力遏止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金融交易方面,与中国达成共识。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与央行反洗钱中心(CAMLMAC)将对有组织的洗钱犯罪集团进行联手打击。㉞刘微:《外媒:中澳同意共享情报联手打击跨境金融犯罪》,环球网:http://www.hxnews.com/news/gj/gjxw/201611/02/1097355.shtml,2017年11月8日访问。

四是借助各国发达的涉税犯罪举报奖励机制收集线索。以美国为例,2012年,美国共向偷税漏税检举者派发了1.25亿美元的奖金,远超出2011年仅800万美元的检举奖金。㉟汪明亮:《“朝阳群众”参与犯罪治理的政策逻辑》,载《刑法论丛》2017年第1期。中国境外追赃机构可以发动广大海外中方企业和华人华侨等群体,广泛开展对西方国家关于举报奖励方面的宣传及程序指引,加大对外逃人员涉税行为的检举,通过涉税犯罪提起异地追诉附带追赃程序。

结语

异地追诉在我国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原因在于,它是对他国刑事司法追诉的协助机制,主要涉及他国的国内法问题。黄风教授在认可“异地追诉”的同时,以在美国追诉为例指出,其本质是“促请美国在当地对其进行追诉”。“促请”一词,有敦促、请求的意思,各国对发生在自己国家的犯罪行为有同等打击、积极追诉的义务,我国可以“敦促”追诉。而对居住在自己国家的犯罪分子是否追诉、如何追诉,却又是绝对的国家主权,我国应当“请求”他国追诉。因此,“促请”一词非常精妙,却又非常准确。

无论是依据国际准则、双边条约的异地追诉,还是根据临时执法项目进行的异地追诉,都需要促请国和追诉国之间真诚友好地合作,因为打击犯罪是全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不过,当有些西方国家将打击犯罪问题政治化,故意与中国为敌,则需要我们用更多的智慧去解决异地追诉这一复杂的国际问题。将来,应当把禁止选择性追诉、促进异地追诉中的双方合作写进国际性文件、双边协议、国内立法,制订在他国协助追诉的普遍适用方案,培养能够协助异地追诉的专门人才。我们应当通过综合配套的立法、政策、执法司法措施,推进异地追诉的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异地追诉的成功率、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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