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鹏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一些网络符号应运而生。这些网络符号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与应用形成的符号,如“@”“#”;一类是人们利用互联网交际与表达活动中创造并使用的符号,如表情符号。作为严谨的传统纸媒,一般情况下不会使用后者,这里不作探讨。对于前者,传统纸媒近些年的报道中或多或少地使用,但没有能否使用、如何使用的定论。如今,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越来越深入地形成融合之势,在内容和形式上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传统媒体越来越多地在报道中涉及网络事件、微博话题等,将不可避免地应用到这类网络符号。笔者以《检察日报》和其他权威媒体的应用情况为例,对报纸应用这类网络符号提出一些个人的浅见。
“@”“#”这两个符号本质上是计算机语言,是一种超链接的标记符号。“@”在网络上代表呼叫的意思,意为对某人说或引起某人注意,格式为“@+名字”,使用可以链接到被呼叫者或发送消息提醒。“#”表示话题,两个“#”框出来的文字会自动形成一个超链接,点击后方便就相同话题与其他网友联系、查看和讨论。
“#”在报纸中的应用主要分歧在于,有的报道使用引号代替“#”,有的则直接使用。以《检察日报》为例,同样是有关微博话题的报道,2021年2月2日第4版时评文章中写道:“有关媒体发起了微博话题#阳刚之气不只是男性化#”,直接使用了“#”。而在2021年1月27日《基层采风》第12版文章《北京:“三诉两支”推进首都市域治理体系完善》系列报道中,“禁毒日当天,与此案相关的微博话题‘7名歌手46首歌曲因涉毒下线’升至热搜榜”和系列报道“走近一线检察官”微博话题,则使用了引号。检索《人民法院报》,这种情况也有出现,例如2021年3月2日第4版文章标题《最高法官微发起#护航长江我有责#活动》,用的是“#”;而2020年3月1日第2版文章《景区恢复开放 防控不能放松》写道:“‘四川景区恢复开放须实名制购票’成为微博热搜话题”,则为引号。
笔者认为,“#”在网络上的功能是标示话题并生成链接,以方便网友讨论,而在纸媒上自然失去了链接的功能,只能起到一个标示话题的作用。根据《标点符号用法》,辩论、谈话类的主题应使用引号,从严格规范使用标点符号的角度来讲,应该使用引号而非“#”。如新华社2021年8月30日一篇文章中配的网络截图是#快递员每月有望增加500元收入#,而在图片说明和正文中将“#”改为了引号。
“@”除了链接至被呼叫者页面或发送消息提醒外,还有一个功能是提醒某人注意。在纸媒上,对于提醒某人注意的功能并没有合适的标点符号替代“@”,且人们在网络使用中往往将“@+名字”看成一个整体。在报纸报道中,缺少了“@”直接写网名不仅显得别扭,而且读者也难以分辨出报道对象或评论是否源自网络平台。例如:2021年3月5日《法治日报》两会特刊,刊登了一些网友对两会期待的评论,均使用了诸如“@小样儿:+评论”的格式,表明评论均来自网友。《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25日第1版文章《对百姓的爱比海深》中写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微博政务@微博法律主办的……大V@民法钟秀勇@邢立达@头条新闻跟随法官一行前往……”,读者一看就明白这是一次由线上官微发起的线下网友互动活动。《检察日报》2020年9月14日第1版头条《老百姓有问题总想@它》,在标题中直接使用了“@”,报道对象是官博@新疆检察,文中讲述了网友@Shadow有喵喵、@哇菲菲睡不醒向@新疆检察求助解决实际困难的事情。报道的事件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网络平台的互动完成的,在这里使用“@”有助于读者对整个事件来龙去脉的理解。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用“@”提醒关注的引申义,在标题中起到引起某类人注意的效果。例如《工人日报》2021年6月24日第6版文章标题《@在校学生警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8日第5版文章标题《@广元民企,执行“大礼包”来了!》,新华社2021年9月22日文章标题《@法国,消消气》,《检察日报》2019年3月5日第7版文章标题《@民营企业家 这份“法治大礼包”请查收》,以上例子中的文章内容均未涉及网络平台或网络事件,却将“@”呼叫某人关注的功能引申运用到标题中,借鉴了新媒体的元素,拓展了新闻标题的制作手法。
对于网络符号在报纸上的应用,笔者认为,纸媒还是要秉持严谨规范的态度,尽量少用慎用这些网络符号,尤其在比较严肃和重要的稿件中,要避免使用。如果需要在版面文章中使用,也应从以下几点注意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首先,能用国家标准标点符号代替网络符号的,要尽量使用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其次,可以在与网络平台举报、求助等引发的有关案事件的通讯和故事类文章叙述中使用,也可以用在提醒一类群体关注的事件报道中;再次,在与微博等网络平台有关活动的报道中,涉及的官媒账号、话题、来自网络平台的网友评论等可以使用;最后,在形式和内容比较活泼、追求个性的版面和文章中可以适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