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信”伦理及其现代启示研究
——以《左传》为中心的阐述

2021-12-06 12:34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郑国晋国左传

刘 敏 璇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23)

《左传》所记载的春秋时期是群雄争霸的大变局时期。旧有的周礼面对混乱的政治局面不能够发挥出原有的作用,头脑中的信观念与现实的诚信事件之间出现裂痕。虽然“信”伦理在当时面临着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 “信”伦理在春秋时期仍是最受重视的伦理范畴之一,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神以及国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把握《左传》所记载的春秋时期的信观念与诚信事件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探究儒家“信”伦理的原初内涵与本质特征,启示新时代的诚信伦理培育与诚信建设。

一、春秋时期“信”伦理的历史地位

(一)神佑之法

“信”伦理的重要地位,首先体现在祈求神明庇佑的原始信仰中。取信于神是春秋时期“信”伦理的本有之义,“信”的伦理意义是由对神明诚心守信发展而来的。在春秋时期的盟誓制度中,天子、诸侯以牛作为牺牲,以歃血的方式昭告祖先和神灵是盟誓制度最为重要的仪式环节,体现了此时“信”伦理的特点。

《左传》中记载了这样一段历史事件:鲁桓公六年,楚国入侵随国,使军队示弱来诱隋。在隋侯准备下令追击楚军之际,季梁劝诫说:“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①隋侯回答说:“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①可见通过牲享、和民取信于神,以祈神灵降福是春秋诸国重要的国家事务。

(二)治国之宝

春秋时期的“信”伦理也是教化民众、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从《左传》记载的“伐原示信”的事例中可见一斑:鲁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围攻原国,命令军队携带三天的粮食,如果原国不投降,就撤军离去。到了约定时间,间谍从城内出来说:“原国将要投降了。”士兵官吏请晋侯再做等待。晋文公回答说: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②

晋文公将“信”视为治国之宝,宁愿放弃唾手可得的军事上的胜利,也不愿意使百姓失去“信”的庇护。三年后,晋国果然日趋强盛,得到众诸侯国的信服,晋文公得以谋得霸主地位。

子犯对“伐原示信”评价的评价是:“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③说的是晋文公亲身示范,通过伐原在百姓中宣告信的作用。“信”伦理的教化功能不同于法律的强制功能,但是“信”伦理所发挥的教化功能却能够使国家霸于诸侯,可谓国之宝也。

(三)立身之首

春秋时期“信”伦理作为立身之首而被视为重要的个人修养。《左传》中有:“人所以立,信、知、勇也。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④的记载。此时“信”伦理位于“知”“勇”之前,是人立其身所首要的道德品质。后世儒家所提倡的五常之理中,“信”是排在“仁”“义”“礼”“智”之后的,信在后世更多的是作为人伦关系中的基本规范存在。

“君命无贰,失信不立。”⑤如果违背了国君的命令,贰心于他人,则属于失信行为。在外国君与人民不再允许失信之人立身国内,于内失信之人也丧失了内心的道德秩序建构,无法得到内在的精神栖息之地。

二、春秋时期“信”伦理的内涵与特点

(一)“信”的正义性:“信”与“义”

春秋时期的“信”伦理最重要的表现为“信”具有正义性,受到“义”这一更高的伦理范畴制约,“信”伦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信”是否符合“义”的要求、承载“义”的内涵。

《左传》中所记载的春秋时期的盟誓事件能够说明春秋时期“信”伦理的正义性。春秋时期的要盟,也就是不符合义的盟约,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由于义是高于信且内涵于信的道德条目,因此不符合义的信是可以违背的。要盟往往发生在大国与小国之间,襄公九年郑国与晋国、楚国之间分别有要盟事件。晋国攻打郑国,本欲要盟而归,知武子劝诫道:

“我实不德,而要人以盟,岂礼也哉!非礼,何以主盟?姑盟而退,修德息师而来。”⑥晋国虽然没有得到晋国的臣服,但是保全了国家的信义。而郑楚之间则相反,郑国被迫与楚国签订要盟,主和派的子驷、子展认为要挟之下签订的盟约是没有诚信可言的,神也不会降临,神只会监督有信的盟约。即使此时签订了表达信的盟约,之后也可以背弃它,因为此处的信不具有正义性。

此外,解扬的义信之辩也从个人的角度说明了“信”受到“义”的制约,以符合义的要求作为道德内核。晋国派遣解扬到宋国,告知宋国不要投降楚国,救援马上到来。郑国俘虏了解扬献给楚国,楚国让解扬将命令反过来说,告诉宋国不会有晋国的援兵,三次之后解扬才答应下来。但是登上楼车之后,解扬违背了和楚国之间的约定,完成了晋国国君交给他的命令大喊:“晋国的援军今天就要到了。”下楼车后,楚国本想杀掉违背信诺的解扬,解扬回答说:

“臣闻之,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⑦

解扬的不守信是为了全信,前后两者是虽然共有“信”的名称,却分有“信”的内核。在解扬看来,承载道义的信需要得到更高级别的遵守,可知春秋时期的“信”作为伦理范畴必须要考虑其中是否有“义”的内涵,不符合“义”的“信”不是春秋时期“信”伦理所言之信,此时的“信”伦理具有正义性。

(二)“信”的真实性:“信”与“诚”

春秋时期“信”伦理第二方面的特征是它的真实性,其真实性的来源在于“信”必须以“诚”作为内在基础。

《左传》中记载周王与郑国交换人质,周王驾崩后周人违背契约将政权分给虢公。君子评价道:“信不由中,质无益也。”⑧两国在之间的信诺如果不是出自于各自的诚心,那么就是用人质来加以保障,也是没有益处的。

在另一类契约事件,盟会中也有类似的例子。屡盟与寻盟是盟会中“信”无以继的前兆。桓公十二年,鲁桓公想要主持平息宋国与郑国之间的战事,多次与宋公盟誓而宋公最终推辞鲁桓公的劝和。君子评价说:“苟信不继,盟无益也。”⑨盟会的次数不能够增进诚信,反而是不诚的象征。盟誓制度下的契约事件若是缺乏诚信作为内核,那么实际上并不能对信任关系加以保障。寻盟则指再进行一次盟誓仪式以加固之前的盟约,哀公十二年,鲁国被要求寻盟时,子贡回答说:

“若可寻也,亦可寒也。”⑩

寻盟一事已暗示不信之意,盟誓中内涵的诚信被破坏。明而昭信,暗而去诚,故而此时的信仅具有外在形式,而不具有内在真实性。

信的真实性体现在由“诚”保障的“信”不需要外在的约束。哀公十四年,小邾射带着句绎投奔鲁国,他表示,与季路要约即可,不需要再和国家签订盟约。季路在当时以一诺千金著名,只要他承诺过的事情没有违背的。小邾射宁愿相信个人的承诺而不愿接受国家的盟约,可见以“诚”为内核的“信”才具有真实性。

(三)“信”的现实性:“信”与“利”

“信”作为处理人际、国际关系的伦理范畴始终不能够脱离“利”来单纯的论述。春秋时期“信”伦理的现实意义是为了实现公利。

春秋时期的背信事件大多出于“信”与“利”的分离。鲁成公十五年,楚国在同晋有盟约的情况下北上攻打郑国与卫国。子囊与子反之间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

子囊曰:“”新与晋盟而背之,无乃不可乎?”

子反曰:“敌利则进,何盟之有?”

春秋后期背盟事件频发,盟誓难以质信,在于信与利的对抗。虽然此时春秋时期的君子仍然在观念上仍讲诚信视为重要的品德,但在诚信面临利益、强权等的冲击下,如何去保有诚信,是需要考虑的未完成的问题。在现实的交往中,“信”与“利”的分离还表现为“信”与“志”的辩论。

子木曰:“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

大宰退,告人曰:“令尹将死矣,不及三年。求逞志而弃信,志将逞乎?志以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参以定之。信亡,何以及三?”

利益与“信”之间的争论具化为“志”与“信”之间的争论,如果说子反所做出的决定存在面对强权、保守国家利益的被迫性,那么提倡“苟得志焉,焉用有信”则完全否定了“信”在面临利益选择时的约束价值。故而大宰回应“信以立志”,将“志”也纳入到“信”伦理约束范围内。

事实上,既然“信”的本质是“义”,子木之“志”的实质在求“利”, “志”“信”之辩可以囊括在讨论颇多的“义”“利”之辩中。杨伯峻先生说:“大致古人义利之辩,行公利为义,行私利为利。利之和为公利,故其以为利。”“利”与“义”并不是完全冲突的,他们的共同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利。《左传》中有“信载义而行为利”之语,可见在“信”与“利”的分离中能够求得的结合道路是承认“信”的现实性,引导私利向公利转化。

三、春秋时期“信”伦理的现代启示

春秋时期是儒家之源,亦是中国文化之源。《左传》对“信”伦理的阐释不仅让我们得以管窥“信”伦理的内涵,也是建设新时代公民诚信道德不能不加以借鉴的宝贵文化资源。当今社会,信任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如何立足中国独特的实践构建信任社会资本,凝聚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精神力量,是我们需要从春秋时期“信”伦理中得到的启示。

(一)加强以“义”养“信”的诚信内涵建设

新时代的诚信内涵建设必然是以“义信”作为基础的。近些年所出现的毒奶粉事件、黑心棉事件、扶老人反被讹等关系民生的不诚信事件本质是“义”作为内心道德尺度的缺失,在“义”与“利”的矛盾中选择利益而放弃立身的道德底线。

构建以“义”养“信”的诚信内涵建设不仅关系民生,同样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在国际新秩序的建设。现代化的国际关系的具体内涵已不同于春秋时期,但是国际道义仍然是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中国在疫情期间在全球命运共同体理论的指导下,本着“携手合作、共克时艰,为全球抗疫贡献了智慧和力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新时代的中国更是可信可靠的负责任的“礼义”之邦。

(二)实现由“诚”致“信”的诚信价值培育

新时代的诚信价值培育必然是以内心之诚作为生长点的。“信”伦理的培育并非无水之木,内心之诚既是“信”的生长点,也是“信”能够得以持续的内在保障。儒家伦理强调“慎独”的作用。所谓“慎独”即是强调内心的诚,在没有外在约束空场的情况下,也能够保持内外合一、坚守诚信。

当今社会,不可否认,社会诚信建设在区块链技术、信用等级制度等等的保障下能够在短时间获得更高的效应。然而诚信作为儒家重视的道德品质,其意义不仅是使诚信行为能够得以实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内心之诚的建构保障诚信品德,乃至仁、义、礼、智的真实性。实现由“诚”致“信”的诚信价值培育是培养真实的人、大写的人的不二路径。

(三)保障趋“利”有“信”的诚信现实导向

新时代的诚信现实导向必然是以人民利益作为目标导向的。市场经济下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是出于个人私与“信”之间发生了冲突。身涉商业活动中的经济人以最大利益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在“利”与“信”之间选择了满足个人私利。

正如《左传》中所言“信以立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中所假设的不是只有个人利益的经济人,而是兼顾社会公利的公民。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社会思潮,引导将人民利益、社会公利置于天秤的两端,保障趋“利”有“信”的诚信现实导向。

[注释]

①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8.94.(本文所引《左传》相关文段均出自此书,为便于查阅,后文引用处仅注篇名及页码。)

②《左传·僖公二十五年》,372页。

③《左传·僖公二十七年》,382页。

④《左传·成公十七年》,774页。

⑤《左传·成公八年》,719页。

⑥《左传·襄公九年》,833页。

⑦《左传·宣公十五年》,650页。

⑧《左传·隐公三年》,23页。

⑨《左传·桓公十二年》,114页。

⑩《左传·哀公十二年》,1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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