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实用的环境美德伦理学

2021-12-06 03:48陈子衿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伦伦理学美德

陈子衿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江苏南京 210023)

环境美德伦理学于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是以美德伦理学的方法审视环境伦理问题的新环境伦理学流派。环境美德伦理学独立于传统的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与康德主义环境伦理学,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环境伦理学研究进路。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美德伦理学家包括托马斯·希尔、菲利普·卡法罗、罗纳德·桑德勒、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等。

从理论角度看,环境美德伦理学走向实用是出于这门学科得以立足的自我规定与本质属性,其为规范环境伦理学开辟了一条传统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之外的全新思路。从现实角度看,人们对环境美德伦理学指导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全方位地提升环境观念(包括摆正人类对待环境的思想与态度,树立正确的环境认知与自我认知),打破环境保护教育固有的灌输式律条教育传统,重视环境人格的培养,造就具有环境美德的公民,为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挑战提供新的解决策略。

美德伦理学虽然被视为规范伦理学研究的一种进路,实际上其内部流派繁多、各有千秋,包括基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美德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早期西方美德伦理学,以及肇始于20世纪下半叶的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等。不同时期不同流派运用不同的研究范式,甚至同一时期的不同哲学家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论述也不尽相同。因此,归纳出一套标准的“环境美德伦理学公式”明显是不切实际的。环境美德伦理学应被视为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新的思维进路或者研究范式。

一、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可能性

环境美德伦理学一方面使用的是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范式,另一方面又归属于环境哲学范畴,讨论的主题聚焦于环境尤其是环境保护问题。其二重规定性背后所蕴含的逻辑既有同一性,也存在相悖之处,深刻体现在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的合理性和自洽性中。

(一)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的合理性

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的产生有其理论依据和历史逻辑,并不是学者们凭空臆造的。

环境保护不是一种天赋。美国学者威廉·默迪在《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一文中考察了人类关于人与自然关系之认识的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认识到人与自然界并不是同一的,这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第一步。因为这一步可能使人在头脑中产生自治的思想,使人的行动超越自然界的局限。第二次飞跃是认识到人类行为选择的自由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生态极限所束缚,必须保持在自然系统价值的限度内[1]。对于环境与人之关系的认识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思想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而是在人类迈入文明社会之后才逐渐产生的,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近代以来,随着工业文明引发的自然资源锐减与人类生存环境不断恶化,人类对环境危机的认识逐渐清晰,关于环境保护的呼声才随之高涨。跟漫长的人类史或者人类文明史相比,环境保护思想史还显得短暂、稚嫩。

菲利普·卡法罗将环境保护表述为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2]。一切环境保护的行为都具有直接现实的目的,即对人类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关切。很明显,这一目的具有功利的、利己的性质。可以认为,为避免人类整体的发展受限甚至生存环境的毁灭,环境保护实质上是建立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的一种熵减的、功利计算的结果,是经后天分析判断得出的理性决策,而非发自人类先天的生存本能。

行为结果是评判环境行为的重要标准,某一环境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所有直接及间接影响是人们对该行为进行评判的重要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属于唯结果论。结果主义主导的环境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环境伦理问题(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危机等)。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产业分工,同时导致位于产业链下游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更严重的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部分发达国家甚至将一些难以处理的、污染性强的废料直接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加重了废料输入地区的环境压力。从功利分析的角度看,该行为很难用功利原则或者任何结果主义的价值尺度来批判。但是依据环境伦理标准,这些做法明显是非“道德”“正确”“善”“好”的,因其本质上是“损人利己”,与人们广泛接受的道德原则相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从功利角度来看属于“必然”或者说“合理”的行为,在道德上却是人们难以接受的。这就意味着虽然环境保护是建立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的功利计算的结果,结果标准是考察环境行为的重要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功利标准存在“失效”的可能。因此,唯结果论的环境伦理原则是行不通的。而相应的,将非结果主义的道德尺度引入环境行为的研究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其中当然也包括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范式。

(二)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的自洽性

从自洽性角度看,一个次生的具有二重规定性的概念在被提出时,往往存在逻辑矛盾或者面临成为“伪概念”的风险。但可以肯定的是,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能够规避这种风险。

一般情况下,一个具有多重规定性的概念可能面临的风险在于,其若干规定性在实际情况下并不交汇(如“飞马”“针尖上的天使”等),甚至相互矛盾(如“方的圆”“秃子的头发”等),导致概念“顾此失彼”,实际上无法同时符合其所有的规定性。此类概念虽然在理念世界中能被我们丰富的联想与想象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并具有语义学上的含义,但是并不具有研究与讨论的价值。

引导行为者实施保护环境的正确行动是环境伦理学的首要任务[3],而为行为提供指导也正是人们对作为规范伦理学进路之一的美德伦理学的本质要求。因此,行为指导是环境美德伦理学二重规定性的交汇点之所在,也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最终的落脚点,从而决定了环境美德伦理学无论是作为规范伦理学,还是作为环境哲学,都必须为人类环境行为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导。换言之,当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能够满足(或者至少自我声明能够满足)为人类环境行为提供指导这一要求(即走向实用)时,即为其概念的自洽性进行了辩护。

然而,上述对美德伦理学的规定只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事实上,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种研究进路,美德伦理学的行为指导性一直被国内外不少学者质疑。不同的美德伦理学理论受到质疑的内容和观点不尽相同,体现在指引行动的能力、处理困境的能力、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以及无法提供一套确定性的行动决策的运算法则等诸多方面[4]。要为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的自洽性进行辩护,必须解决美德伦理学的行为指导问题,否则其理论基础的可靠性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从严格意义上讲,对这些质疑进行回应很有必要,但限于本文篇幅,以及事实上国内外许多美德伦理学研究者正在进行此项工作,因此本文省略了对所有质疑观点进行辩驳的步骤。

既然走向实用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必然要求,那么必须从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范式中找到指导行为的通道。一般来说,规范伦理学的行为指导方式是通过界定一个行为“好”“正确”的尺度来为行为主体提供参考,而美德伦理学则是以具体美德本身或者美德者作为出发点进行探讨。当前,以赫斯特豪斯、斯旺顿、桑德勒等环境美德伦理学家为代表的流行观点是通过美德或品格概念来界定正确行动,从而使行为者能够凭借自身对具体情境的抽象理解采取正确的行为决策[4],即构建出“行为—美德或品格—正确与否”的逻辑结构,避免了著名的“岛民诘难”对以行动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理论的质疑。

显然,美德不是曲高和寡、孤立排外的,而必须是可以学习和推广的,这样才具有实践的价值与可能性。行为主体则反向遵循这一逻辑链,通过生活经验与实践智慧辨别行为的正确与否,找到其背后对应的美德,根据其道德属性进行判断与扬弃,培养善德而摒弃恶习,从而收到美德伦理学作为规范伦理学规范行为的效果。

二、从人伦美德到环境美德

环境美德伦理学早期从传统美德伦理学中发展出来时,并未很好地注意到传统语境下人伦美德与环境语境下的新美德即环境美德的区分。通过传统美德解决环境问题,是早期环境美德伦理学难以澄清其基本概念的主要原因。

(一)环境伦理语境下人伦美德的局限性

当前,关于将环境美德伦理学指导人类环境行为的作用机制,部分研究者理解为将原本表现为人类个体的品格特质(或人与人之间的美德)直接延伸到人与自然的关系[5],从而为人类的环境行为提供指导,这似乎已经成为某种共识。然而,由于行为客体不同,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方法必然有所区分。虽然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通之处,但如果将其简单地混为一谈,则人们在实际遵循这些美德规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概念不清晰、难以实际运用等问题。简言之,直接延伸的方式只是一种理想,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行。人伦美德与环境行为之间存在错位,导致人伦美德的规定性在指导环境行为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模糊、僵硬等问题,无法发挥其全部效用,甚至可能误导人们的行为。要使环境美德伦理学的效用符合人们的预期,就必须建立一套更有效的作用机制。

(二)环境美德对人伦美德的改造与扩充

为了确立美德概念使用的准确性和具体性,从根本上解决人伦美德与环境行为的错位问题,有必要对处理人际关系的人伦美德同专门用于规范人与环境关系的环境美德进行区分。作为人伦美德的仁慈、友善、谦逊等概念可以在人们构建环境美德概念的过程中作为蓝本加以改造,成为新的环境伦理意义上的仁慈、友善、谦逊等。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使用的是同一个词项,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对词项的内涵进行了环境伦理意义上的改造,而非简单机械的直接搬用。

西方国家已经有研究者进行了改造环境美德概念的探索。不论是比尔·肖的大地美德(包括尊重、审慎、实践判断等),还是凯特·诺劳克的宽恕、荣·埃里克森的地球美德与团结,抑或劳拉·韦斯卓的正直,都可以看作是从具体德目层面对环境美德外延的扩展[6]。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并未明确将环境美德从人伦美德中严格分离的逻辑前提,而是比较模糊地对原有美德德目进行拓展。换言之,相关研究对于环境美德与人伦美德的认识仍是混同的。

事实上,人们可以将环境美德对人伦美德的改造与扩充视为一种环境美德建构的成果。如希尔和赫斯特豪斯曾对谦逊美德进行改造(为显示区分,希尔将其称为proper humility,意为适当的谦逊)。在传统意义上,人们一般将谦逊理解为一种平和低调、不自负的美德。而在环境伦理的语境中,谦逊则被阐释为一种与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以及对环境知识自以为是的态度相对立的美德。显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谦逊存在一定联系而又有所区别。较之传统语境下的谦逊,适当的谦逊从全人类的高度要求人们放下人类中心主义的傲慢态度,正确认识到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非宰治者这一事实,摆正人们对自身的定位,从而重新审视并校正过去的环境行为[7]。

赫斯特豪斯还定义了一种尊敬自然的美德。这一美德是从保罗·泰勒的理论中加以改造后移植过来的。泰勒原本引入尊敬自然是为了阐释其终极的道德态度,而赫斯特豪斯对其进行了环境美德伦理意义上的改造和扩充(原本这是一个很接近环境美德伦理的概念,但是具体细节并不纯粹),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环境美德德目。在对泰勒的批判中,赫斯特豪斯指出这种尊敬自然的美德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尊敬之所以是一种美德而非态度,因其需要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来进行培养;第二,关于自然环境的知识是尊敬环境美德形成的重要基础;第三,泰勒将尊敬自然的对象仅仅设定在生物范围内,而赫斯特豪斯认为自然界的无生命物以及一些抽象的集合概念同样有必要包含在尊敬自然的范围内[8]。

传统的人伦美德在解决某些特定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缺位的问题,即缺乏相应的美德来解释特定的环境行为。为了避免牵强附会,在对人伦美德进行环境语义学改造出现困难时,人们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扩充一系列环境美德概念以填补这些空缺。如菲利普·卡法罗将简单定义为最重要的环境美德,罗纳德·桑德勒倡导将生态悟性(或生态意识)作为环境美德伦理的特有德目[9]等。

通过谦逊、尊敬自然等具体的环境美德,人们得以全方位地提升环境观念,包括摆正人类对待环境的态度、树立正确的环境认知与自我认知等。简言之,不同于传统的以道德规则为依据的康德主义环境伦理学与以效用为依据的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环境美德伦理学将环境行为的依据解释为道德理由。

三、环境美德教育

环境美德教育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的落脚点。摒除环境美德教育的环境美德伦理学终究是空洞的、不切实际的。环境美德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环境美德影响环境行为,从而从行为者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

(一)环境美德的作用机制

关于环境美德如何影响环境行为,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持第一种观点者认为,环境美德对环境行为的影响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环境道德规范才能实现。这种观点融合了环境美德伦理学与一部分义务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并借助义务论的道德规范,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只是培养一种遵循传统环境道德规范的心理倾向,仍然需要通过环境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考虑到仅靠环境友好品格无法直接指导实践,如果没有环境道德规范,根本无法确定到底什么是环境友好品格[10]。

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学对环境认知与环境行为指导的承诺源自环境美德本身。环境美德的作用机制不必借助于环境道德规范的工具,也不必承诺提供任何行动决策运算法则。环境美德本身便具有促使人们形成环境友好品格,进而形成环境友好的情感、愿望,并将其自觉落实到实际行动的功能。再加上学习环境知识可以使人们自觉地规范自身,在特殊而具体的环境场景中采取正确的环境行为,成为环境美德伦理学意义上理想的合格行为者或生态公民。

必须承认,环境美德伦理学无法为行为者提供明确的环境行为决策程序,这一缺陷继承自作为其母体之一的美德伦理学。但事实上,这一要求无论是对环境美德伦理学还是对任一环境伦理学,都未免过于严苛。环境伦理学并不必须(也不可能)保证为一切环境场景中的行为主体提供具体决策。进行一项决策需要涵盖的因素很多,包括行为主体的信念、知识、对具体情境的判断等。而环境伦理学的任务应该是为行为主体提供一种信念(美德、后果或者原则),并不代表一位环境伦理学家本身必须是一位环境科学家。因此,决策环节并非必须包括在环境美德伦理讨论的范围之内。

由此看来,这两种观点其实是相通的。环境美德伦理学虽然将环境美德作为第一性的概念,但其并不否定或排斥环境道德规范的存在。事实上,环境道德规范是环境美德在具体环境场景中的一种具象规则化的表现形式。环境美德概念是抽象的,要真正地学习、培养环境美德,人们在认识层面与实践层面都必须借助于环境道德规范的指导。

(二)培养环境美德

人们对于环境美德概念的辨析与探讨,归根结底是为了培养出具有环境美德的合格行为者或生态公民。关于培养环境美德,必须明确以下认识:

第一,环境美德教育不应只限于学校教育,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教育,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小事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同理,环境美德教育不只是社会的任务,更是每一个个体需要进行的自我教育和自我训练。

第二,环境美德教育应当从童年开始,重视儿童教育对于一个人一生的生活习惯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成人的环境美德教育为时已晚。环境美德教育对于任何一个发展阶段的人都是有意义的,当更多人具有环境美德时,人们才能在真正意义上遏制环境危机。人的环境意识层面的革命,其意义要远胜于任何一种环保技术的革新,而环境美德的培养正是为了促成这种环境意识革命。

第三,环境美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对人的环境美德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应该让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自省自新、时时拂拭、勿染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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