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辉
(责任编辑 胡秀荣)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突出政治性,对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的代表委员和班子提出政治要求,凸显政治标准;突出民主性和科学性,优化代表委员和班子的结构,优化选举程序;突出选举纪律的严明性和严肃性,切实保障选举人意志
地方党组织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期修订并发布施行,《条例》是一部基础性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一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这次修订工作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选举工作的制度创新和理论探索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全面规范和基本遵循。二是党内选举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进展。党的组织体系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2020年7月和12月,中共中央分别发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两部党的组织选举方面的中央党内法规的出台,使党内选举制度向体系化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三是修订和实施《条例》,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规范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突出政治性,对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的代表委员和班子提出政治要求,凸显政治标准;突出民主性和科学性,优化代表委员和班子的结构,优化选举程序;突出选举纪律的严明性和严肃性,切实保障选举人意志。
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包括省市县三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党务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选举主要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人选进行酝酿、提名、确定、选举投票等。党代会代表、党委和纪委的委员,以及党委纪委的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将直接决定地方组织建设的质量。这次修订工作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要求,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等内容,增写进《条例》,对代表委员和领子班子的政治方面的资格和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强调代表委员的政治标准。严格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委员。比如,《条例》规定党代会代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比如,党委会委员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党代会代表、党委会委员的结构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党的地方组织的组织力。而优化后的组织结构发挥其功效又离不开程序的科学严密。
优化代表委员的结构。关于代表的结构,更加注重基层的话语权,更加重视基层代表在党代会代表中的比例。《条例》明确要求合理分配代表名额,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省区市党代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种结构安排将充分保障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有利于人民有序理性的政治参与。关于委员的结构,《条例》明确要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结构合理的要求。年龄、专业等方面的结构安排,将优化整个党委会的结构,有利于提高党委的领导能力、政治能力、执政能力。
科学规范选举程序,充分体现和保障选举人意志,将基层党员群众的意愿和上一级党组织意图相结合,将民主与集中相统一。一是明确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按照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候选人等4个环节步骤进行,强调选举单位要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二是突出强调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环节,即“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再比如,在呈报审批这一章,对地方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以及地方纪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赋予了上一级党委的“批准”权限。在1994年《条例》中则是使用了“审批”的表述。一般来说,在多层管理结构体系中,审批仍算审核中的一环,还不是最后裁定人,而批准则是最后裁定人角色。这种制定安排,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有民主选举,也有有序集中。
选举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取决于选举的程序是否科学,另一方面取决于选举工作的纪律是否严明。换届选举风气关系换届选举成败,关系用人导向、干事导向。《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要求,汲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专章对严肃纪律和监督提出要求。这三大贿选案,是对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拉票贿选严重违纪违法,毒化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恶化了换届选举的风气。
《条例》明确选举纪律,强调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强调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与修订之前相比,在严肃追责问责上,除了违纪处分之外,这次修订增加了违法的相关处分与监督,明确规定“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增强了这部党内法规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