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 志 祥
(上海交通大学 人文艺术研究院,上海 200240)
“司马”,据《尚书·周书》和《周礼·夏官》可知,是周代特有的军事官职。周代的“司马”有不同的称谓,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官员担任:“大司马,卿一人(担任);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六人”。其中,“大司马”由位居一品的“卿”一人担任。《周礼·夏官司马第四》云:“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以九伐之法正邦国。”韦昭《辨释名》解释说:“大司马:马,武也,大总武事也,大司马掌军。”可见“大司马”是周代对中央政府最高军事长官的称呼。“司马法”,即司马论述军事法令的兵书。流传至今的《司马法》,据说是周初大司马姜太公的著作,春秋末期齐国大司马田穰苴加以诠释、“申明”过。唐朝李靖曾指出:“周《司马法》,本太公者也。太公既没,齐人得其遗法。”这个“齐人”主要指齐景公时期的大司马田穰苴,以及齐桓公时期的王子成父、春秋末期的孙武。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说:“自古王者而有《司马法》,穰苴能申明之。”“《司马法》所从来尚矣,太公、孙(武)、吴(起)、王子(成父)能绍而明之。”姜太公曾担任周文王的大司马,留下一部《司马法》。“王子”即王子成父的省称,春秋中叶周桓王次子,原为东周都城洛邑王城的城父(古文通假,称为成父,相当于首都警备区司令)。后避乱奔齐,经管仲推荐,为齐国大夫,升任大司马,成为齐桓公手下第一大将。穰苴主要活动于齐景公时期,本姓田,因率齐军击退晋、燕入侵之军,被景公封为大司马,子孙后世称司马氏,他也被称为“司马穰苴”。姜太公死后,齐国的军事家王子成父、司马穰苴、孙武及卫国的军事家吴起都曾“得其遗法”而加以发展,但他们继承、申明的《司马法》都没能保留下来。到了战国中期,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仿)穰苴之法,而诸侯朝齐”。他“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史记·司马穰苴列传》)。我们现在看到的《司马法》三卷五篇,是司马田穰苴“申明”、阐释的姜太公的《司马兵法》。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司马法》原有150篇,司马迁读到的时候,可能就是这个全篇,所以他感叹说:“余读《司马兵法》,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穷)其义”(《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但是到了唐初《隋书·经籍志》的著录中,《司马法》只有三卷,现在看到的《司马法》为三卷五篇,显然是残篇。由于是经过司马穰苴“申明”的古代《司马兵法》,所以《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等均将此书的作者题为司马穰苴。
东汉以后,马融、郑玄、曹操等人的著作中,都曾将《司马法》作为重要文献资料加以征引,以此考证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军制。晋唐之间,杜预、贾公彦、杜佑、杜牧等人,也多以《司马法》为立说的根据。但到了清代,考据学盛行,文人自恃高明,将上古的信书疑为伪书蔚成风气,《司马法》也难幸免,被姚际恒、龚自珍等人疑为伪书,但对他们所质疑的问题详加考查,显然根据不足。今天学界一般认同司马迁《史记》的记载,认为《司马法》“成书于齐威王时代”①,是齐威王派人追论司马穰苴阐释的姜太公《司马兵法》的产物。该书第一、二篇在阐述某种思想时往往标记是“古者”所说,第三至第五篇语言风格佶屈聱牙,与春秋时期的子书文风有明显差别,加之该书从政治的角度讨论军事、主张以仁义治军的思想与《太公六韬》完全吻合,因此,笔者认为,将《司马法》看作是周初姜太公的思想似乎更为合适。《司马法》与《六韬》可以相互参看,互为佐证。
《司马法》在古代军事著作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宋神宗元丰三年,该书被收入《武学七书》;清康熙四十八年,被收入《武经三书》,成为将校的必读书。
那么,这部反映着周初姜太公思想的《司马法》到底讲了什么呢?
上古以三皇五帝为标志的时代是原始公有制时代。这是一个为后代儒家和道家津津乐道、十分向往的“大同”时代、“至德”之世。“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礼记·礼运》)“小国寡民……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至治之极。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子》第75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老子》第81章)因此,《司马法》指出:人人相亲相爱的“仁”,是古来政治的根本,“古者,以仁为本”(《司马法·仁本》)②。“以仁为本”是取法天地、先圣的必然选择。因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系辞传下》),“生生”就是最大的“仁”。而“先圣”如三皇五帝,个个都造福人类,普施仁爱:“先王之治,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诸侯说怀,海外来服,狱弭而兵寝,圣德之治也。”(《司马法·仁本》)“圣德之治”的最大特点,是以德治教化为主,而不是刑罚暴力为主。“古之教民,必立贵贱之伦经,使不相陵。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既致教其民,然后谨选而使之。事极修,则百官给矣;教极省,则民兴良矣;习惯成,则民体俗矣,教化之至也。”《司马法》以此告诫周代天子:“天子”的天职和本分,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司马法·天子之义》),“以仁为本”,实行德治。
不过,从古至今,随着时代的变化,“先圣”“先王”的德治效果日益受到挑战。“古者贤王,明民之德,尽民之善,故无废德,无简(简慢)民(没有败坏道德的事,也没有不守法度的人),赏无所生,罚无所试”(《司马法·天子之义》)。虞舜的时代就属于这样的“至德”之世,不用赏罚,老百姓就会自觉做好事,不做坏事,更不需要什么武力手段。“有虞氏不赏不罚,而民可用,至德也”。到了夏代,情况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夏人有了功利之心,做好事需要朝廷奖赏了:“夏赏于朝,贵善也”。但这时道德教化做得很好,无人有意干坏事,所以“夏赏而不罚,至教也”,“夏后氏正其德也,未用兵之刃,故其兵不杂”。夏禹用德取天下,没有使用武力,所以当时兵器种类比较简单。到了殷代,光奖不罚不管用了,因为社会的道德风气不那么好了,各种伤天害理之事层出不穷,朝廷的工作重心不是奖励人行善了,而是惩罚人作恶,所以“殷罚而不赏,至威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由于诸侯国之间出现了争夺利益的不义战争,因而,殷朝举起了“正义”的大旗,开始用军事手段讨伐、平定不义战争:“殷义也,始用兵之刃矣”。到了周代,社会的道德风气进一步恶化,诸侯国内的篡位斗争和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此起彼伏,所以天子不仅必须赏罚并行,而且必须大张旗鼓地发展和加强军力建设。“周以赏罚,德衰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周力也,尽用兵之刃矣”。尽管夏、殷、周三代天子治理天下的手段不一,但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维护人人相安相爱、社会和谐稳定的德治状态,所谓“三王彰其德,一也”。由此可见:“以义治之之谓正,正不获意则权”。崇尚仁义的德治是人类社会本来的政治常态,使用暴力的战争是世风浇薄、德治无法达到目的时采取的权宜之策。它说明:战争是政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德治仁政的保障和延续。周代就处于这样一个世风浇薄、德治未必奏效的时代。尽管一方面制礼作乐、加强道德教化、反对穷兵黩武,另一方面,也反对把德治仁政与暴力战争对立起来,反对放弃武装、忘记战争。所以《司马法》对周天子提出了一个全面、辩证的著名命题:“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天子之义》)
《司马法》关于战争由来的历史回顾至关重要。它一方面论证了在崇尚德治的周代加强军力武装和战争准备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历史由来的角度揭示了战争作为维护德治的保障和补充的正义性、合理性,从而形成了以德治兵的义战思想,与《太公六韬》中的“仁义为本”“战为不得已”的思想是一致的。
战争是以杀敌为目的、以杀人为特征的。它如何与德治相统一,具有仁义的道德正当性、合法性呢?一句话,就是战争要以“爱民”“安人”为依据。“爱其民”而“攻其国”,“攻之可也”;“杀人(以)安人,杀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司马法·仁本》)。“爱民”的实质是“仁”,只有以爱护本国和敌国人民生命的“仁”为战争的道德原则,才能赢得民心拥戴,取得战争胜利,这就叫“以仁为胜”(《司马法·天子之义》)。“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其民也。”(《司马法·仁本》)不违背农时,不在疾病流行时兴兵作战,不在冬夏两季兴师出兵,不乘敌人国丧时去进攻它,也不趁敌国灾荒时去进攻它,为的是爱护双方的民众。“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司马法·仁本》)战争中不杀丧失战斗力的敌人,体恤敌方的伤病人员,也是为了表示“仁”。
“礼”是贯彻“仁”的外在规范。尚“仁”必守“礼”,因此,“以礼为固”成为正义战争的另一道德原则。“古者,逐奔不远,纵(追)绥(退却)不及”。古人用兵,追击溃逃的敌人不会太远,追击退却的敌人也不会迫近。为什么?为的是体现“以礼为固”(《司马法·天子之义》)的原则。“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一舍三十里),是以明其礼也。”(《司马法·仁本》)古时候,追击溃逃的敌人不超过一百步,追踪主动退却的敌人不超过九十里,这是为了表示“礼”。
“以礼为固,以仁为胜”是周代战争原来规定的两大道德原则。“仁”“礼”之外,《司马法》又提出“信、义、勇、智”:“成列而鼓(击),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赦免)服(投降之敌),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司马法·仁本》)和“仁”“礼”一起,作为治军“六德”。“信”要求等敌人布阵完毕再发起进攻;“义”反对为争夺个人或本国利益发动战争;“勇”体现为赦免降服之敌;“智”则意味着能够预见战争开始和结局。“礼”“仁”“信”“义”“勇”“智”“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也,自古之政也。”(《司马法·仁本》)不失时机地对士兵进行“礼、仁、信、义、勇、智”的六德教育,以此约束军队,是自古以来的军政要义。
周初朝廷规定的“礼”“仁”“信”“义”“勇”“智”等战争的道德原则,虽然在春秋之后的实战中遭到破坏,但还是可以看到其余存,比如春秋中叶的宋襄公在与楚军的泓水之战中的表现即是典型的例证。在讨伐郑国的战斗中,宋军与救郑的楚兵在泓水作战。楚兵人多势众,宋襄公本可在楚兵渡河途中或渡河结束后立足未稳之际出击制胜,但他坚守“古之为军”“不以阻隘”“不鼓不成列”的“礼制”“仁义”原则,不凭借险隘的地形阻击敌人,不攻打没有排好阵的军队,坚持等楚兵渡完河、列好阵后再与之开战,而且坚持“不重伤”“不禽二毛”的“君子”原则,不杀害伤员、不擒获老人,结果大败受伤。尽管他收到司马子鱼的批评,但他仍然不改初衷。今天的读者几乎一概赞同司马子鱼的批评意见,认为宋襄公很愚蠢,其实宋襄公坚守的恰恰是周初军政规定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原则。
从“杀人安人”“以战止战”的仁德原则出发,《司马法》向周代“贤王”提出“兴甲兵以讨不义”“诛有罪”的义战主张(《司马法·仁本》)。“凭弱犯寡,则眚(省也,削弱)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墠,废除)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征)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绝)之;外内乱,禽兽行,则灭之。”(《司马法·仁本》)凡恃强欺弱、虐贤害民、残杀至亲、篡位弑君的,凡让田野抛荒民众逃散的、违犯法令不守法度的、仗恃险固拒不从命的、对内暴虐对外霸凌的、内外淫乱行同禽兽的,都属“有罪”的“不义”之举,就可以而且应当从仁义出发,发动正义之战,讨伐、削弱、消灭他们。
战争为什么要贯彻仁、义、礼、智、勇、信的道德原则?因为战争不仅是德治的延续和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且遵守道德原则是赢得军心民心并最终取胜的根本:“唯仁有亲。”(《司马法·定爵》)“故仁见亲,义见说(喜爱),智见恃,勇见身(效法),信(诚信)见信(信任)。内得爱焉,所以守也;外得威焉,所以战也。”(《司马法·仁本》)这种“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六德”并重的战争观,奠定了正义之师乃是王者之师的军事思想,这种思想对后世的军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司马法》的第一篇为《仁本》,第二篇为《天子之义》,主要论述了战争是德治的延续,周代必须不忘战备,加强武装,同时必须坚持义战的道德原则;另三篇为《定爵》《严位》《用众》,具体讨论了战争的战略战术问题。
关于战争的要素,《定爵》指出:“凡战……顺天、阜财、怿众、利地、右兵,是谓五虑。”“顺天”又叫“因时”“作事时”,即顺应天时,“时日不迁”。“利地”又叫“因地”,指依托地利。“阜财”又表述为“有财”“因财”,指作战必须依托充足的物资保障。“怿众”又叫“称众”“乐人”,指“作兵义”“使人惠”,调动军心,齐心协力。“右兵”指做好武器装备建设。“兵不杂则不利。”要“五兵五当”,让各种武器配合使用。“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司马法·定爵》)“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司马法·天子之义》)“凡战……以甲固,以兵胜。凡车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轻胜。”(《司马法·严位》)
战争既需要勇敢,也需要智谋。“凡战,智也;斗,勇也。”(《司马法·定爵》)在战争之初要“以智决”,走上战场要“以勇斗”(《司马法·严位》)。“凡战,教约人轻死,道约人死正。”(《司马法·严位》)如何使人在战场上勇于牺牲、视死如归呢?“凡人,死爱,死怒,死威,死义,死利。”(《司马法·严位》)“荣、利、耻、死,是谓四守。”(《司马法·定爵》)既要从道义、荣耻方面激励士兵,也要从利益方面激励士兵。如何激励士兵“以仁救,以义战”“以利劝,以功胜”(《司马法·严位》)呢?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行公正的赏罚。“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罚不迁列,欲民速规为不善之害也。”(《司马法·定爵》)《司马法》同时指出:赏罚不是万能的,大赏大罚也会产生炫耀功劳、推诿过错的争斗之心,所以在大捷大败时,要提倡超越赏罚的礼让精神。“大捷不赏,上下皆不伐(炫耀)善。上苟不伐善,则不骄矣。下苟不伐善,必亡等矣。上下不伐善若此,让之至也。”“大败不诛,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过;下苟以不善在己,必远其罪。上下分恶若此,让之至也。”“让以和,人以洽,自予以不循,争贤以为人,说其心,效其力。”(《司马法·严位》)
战争是三军将士通力协作的结果,所以,团结一致对于胜利很重要。“凡胜,三军一人,胜。”“将军,身也;卒,支也;伍,指姆也。”在战争中,“不服、不信、不和、怠、疑、厌、慑、枝、拄、诎、顿、肆、崩、缓,是渭战患。”“骄傲,慑慑,吟旷,虞惧,事悔,是谓毁折。”对上级不服从、不信任,彼此不和、怠忽职守、互相猜疑、厌恶作战、胆小怯懦、军心涣散、互相责难、委屈难伸、疲劳困顿、肆无忌惮、分崩离析、纪律松弛,这些都是作战的祸患。骄傲轻敌,或恐惧怯敌,吵吵闹闹,军心惶恐,朝令夕改,这些都会导致军队的覆灭。“凡治乱之道,一曰仁,二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义,六曰变,七曰专。”(《司马法·定爵》)治乱的方法,一是仁爱,二是信誉,三是正直,四是统一,五是道义,六是权变,七是集中指挥。
战争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书亲绝,是谓绝顾之虑;选良次兵,是谓益人之强;弃任节食,是谓开人之意;自古之政也。”(《司马法·用众》)要禁绝士卒与亲人通信,以断绝他们后顾之忧;要选拔优秀人才,安排合适兵器,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要舍弃笨重装备,少背粮食,以激发士卒死战的决心。
要注意出兵的时机,把握好军队休整的节奏。“凡战,先则弊,后则慑;息则怠,不息亦弊,息久亦反。”(《司马法·用众》)出兵过早,易使士兵疲惫;行动过迟,易使军心畏怯。只注意军队休息,会使其懈怠;总不休息,又会使军队疲困;休息久了,又反而会产生怯战心理。
在利用天时地利方面,要注意“背风背高,右高左险;历沛历圮,兼舍环龟”(《司马法·用众》)。即要注意背着风向、背靠高地,右边依托高地、左边依靠险要,遇着沼泽地和崩塌地要迅速通过,宿营要选择四面有险可守、中间较高的地形。
作战之初,要善于观察、发现敌人的弱点,懂得趁虚而入。“凡战,众寡以观其变,进退以观其固,危而观其惧,静而观其怠,动而观其疑,袭而观其治。击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袭其规。因其不避,阻其图,夺其虑,乘其惧。”(《司马法·用众》)用或多或少的兵力试探,观察敌军的变化;用忽进忽退的行动,观察敌军的阵势是否稳固;迫近、威胁敌人,看它是否惊恐;按兵不动,看它是否懈怠;进行佯动,看它是否疑惑;突然截击,看它阵容是否完整。在敌人犹豫不决的时候打击它,在敌人仓促无备的时候进攻它,在敌人处于劣势时乘胜追击,把它的阵势部署彻底打乱。利用敌人冒险轻进的错误,阻止并粉碎它的计划,在它军心恐惧溃散时,彻底歼灭它。“凡战,击其微静,避其强静;击其疲劳,避其闲窕;击其大惧,避其小惧,自古之政也。”(《司马法·严位》)要注意进攻骚动不安的敌人,避开镇定自若的敌人;进攻疲惫劳顿的敌人,避开充分休整的敌人;进攻惊恐万状的敌人,避开有所戒备的敌人。
要注意双方兵力的对比,促使其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转化。“大小、坚柔、参伍、众寡,凡两,是谓战权。”(《司马法·定爵》)声势的大小、战法的刚柔、队伍的编组、兵力的多少,都必须从利害两个方面因势利导加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死守教条,这是作战的权变。“凡战:以轻行轻则危,以重行重则无功,以轻行重则败,以重行轻则战,故战相为轻重。”(《司马法·严位》)一般作战,使用小部队对敌小部队便有危险,使用大部队对敌大部队就会无功而返,使用小部队对敌大部队就注定要失败,使用大部队对敌小部队就可战而胜之。所以,作战是双方兵力对比较量的权衡考量。“凡近敌都,必有进路,退必有反虑。”(《司马法·用众》)当即将取胜、迫近敌人都城的时候,要研究好进军的道路;退却的时候,也一定要预先考虑好后退的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司马法》作为后人整理的司马穰苴“申明”的姜太公兵法的残篇,语言风格前后不是很统一,思想内容前后也不是很统一。《仁本》《天子之义》语言表述比较通俗易懂,经过战国时人整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定爵》《严位》《用众》构词用语比较古奥难解,保留着周初兵法原貌的可能性较大。《定爵》《严位》中讲到的许多概念是相互包含的,逻辑上并不统一;某些论述明显自相矛盾,如一方面讲“古者,逐奔不远”(《司马法·仁本》),“不过百步”(《司马法·天子之义》),另一方面又说“凡从奔勿息”(《司马法·用众》),主张追击逃跑的敌人不要停息。这些都是我们在理解《司马法》思想时应当甄别和注意的。
注释:
①参见陈曦:《司马法》前言(载《吴子 司马法》,陈曦译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204页)。
②参见:《吴子 司马法》(陈曦译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本文所涉及《司马法》引文均出自该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