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莹(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有固定的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时间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其表现出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时间不固定、社会保障不完善的特点。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报告同时预计2021年共享经济增速还将有较大回升,有望达到10%—15%;未来五年,我国共享经济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0%以上。
作为传统灵活就业的主力军,个体户尚能获得国家的一些社保补贴和政策扶持,而对于数量庞大的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来说,他们既尚未被纳入政府补贴体系,又因与平台劳动关系松散不明确而面临着社会保障缺位、易被“算法”步步紧逼的问题和风险。以外卖配送员为例,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多数为外包模式,劳动关系归属于第三方外包公司。这些平台劳动者为平台工作,但游离于平台。一些平台管理者认为,平台与其没有雇佣关系,因此“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与此同时,“按单计价”的外卖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不断压缩配送时效,通过准时率、差评率、取消率等进行考核骑手乃至罚款。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众多全国人大代表也在提案中建言,要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短板、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调监管机制等。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被列入2021年重点工作。
平台经济是指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来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平台经济是一个大市场,大家都来市场里面交易,市场收取摊位费或者交易费抑或保护费等,让大家能够在市场里面自由交易。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加入其中的就业人员也随之增多,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的雇佣关系的灵活就业模式。在我国“灵活就业”源自“非正规就业”,相较于“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灵活就业”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和接受,而且更具有积极性。灵活就业人员即在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等非正规就业部门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等岗位特性的存在,使得他们工作流动性极强。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主要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表现为“平台—个人”或“企业—平台—个人”连接的就业方式,主要包括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
一是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化。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加入其中的就业人员也随之增多,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的雇佣关系的灵活就业模式。平台和就业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有简单的就业协议,劳动者只需“注册”平台就可以成为平台的实际“雇员”;二是兼职就业普及化。平台经济的就业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兼职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少,许多有全职工作的劳动群体可以通过空余时间来兼职,职业与兼职工作的边界逐渐模糊;三是零工就业全职化。平台经济下让一般意义上的打零工实现了一天8小时甚至更长的“全职性”工作。例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时间的长短;四是平台就业规模化。以平台就业为主的新型灵活就业方式的优势不断体现,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离开工厂车间流水线,投身网约车、快递、外卖等灵活就业岗位,部分平台企业的用工量甚至超过了传统企业;五是劳动者无雇主化。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没有形成正规的雇佣关系,进而“无雇主”现象较为普遍;六是劳动供给自由化。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自由度高、劳动时间不固定,尤其是新一代劳动者更愿意投身这种比较灵活多样的工作状态,寻找更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随即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在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关系,几乎所有的平台都不认为自己是雇主,只承认自己与劳动者具有某种合作关系,因此平台不会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对平台劳动者的责任。这种“对企业来说是弹性用工,对劳动者来说是灵活就业,对劳资双方来说则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就业方式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就业身份变得不明确,游离在法律保护之外。
平台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追求的是企业利益最大化,通过不与平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自己应该为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因为平台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个人想要参加社会保险就需要自己全部承担保险费用,因此劳动者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让有意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望而却步。像外卖配送员和网约车司机非常需要的工伤保险只能通过单位参加,个人不能自行参加,使广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所以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不强、社会保险参与度低的现状。
平台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平台企业不愿意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平台企业就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支付应有工资、补贴并办理社会保险,这必然会增加平台企业的人力成本,所以平台企业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这种“对企业来说是弹性用工,对劳动者来说是灵活就业,对劳资双方来说则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就业方式需要有某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来说明。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应该被劳动和就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没有受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保护。
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劳动场所和劳动时间发生巨大改变,而《劳动法》是依据工业时代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制定的,对于平台经济下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约束范围,平台企业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自然得不到切实保障,所以把这种不同于传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扩大到《劳动法》的认定范围迫在眉睫。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将对整个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既要保护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平台经济的灵活性。目前大部分学者倾向于除了“自雇”和“他雇”这两种劳动关系外设立“第三种劳动关系”,以保障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依旧存在着统筹层次不高、保险全体小、替代率低等突出问题,作为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经常呈现不稳定的状态,可想而知固定的缴费比例并不适应他们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断保情况。所以应该建立起符合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群体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置合理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及缴费年限,吸纳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入社会保险中来,并针对现在的“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障权益”的模式逐步向“个人—社会保障权益”的模式过渡,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范围。
平台企业应当认识到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从帕累托改进理论来看,平台企业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减少劳动时间、提高相应的社会保障,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福利待遇的提高会增加他们的满足感,有利于提升自身劳动效率和积极性,最终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平台企业应该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性制定合适的劳动合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社保缴纳情况等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平台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也能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