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疾之疾:试论唐代“诈疾”现象

2021-12-03 19:53吴凌杰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疾病

刘 瑶,吴凌杰

(1.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2.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诈疾,是具有某种动机和目的的装病,其主要特点是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继而达到趋利避害之目的。现存史书有关诈疾的常见记载有“佯病、称病、谢病、足疾、讬疾、辞疾、称疾、归卧、卧称病、阳中风、阳坠马”等。有学者认为“诈病现象产生甚早,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1],这种观点可从《左传》《史记》《战国策》等史籍中得到证明。自汉以来,有关诈疾的史料记载便更为丰富了,如《后汉书·庞参传》载:“乃称病引兵还,坐以诈疾征下狱。”[2]1689《后汉书·何敞传》载:“敞以祠庙严肃,微疾不斋,后邓皇后上太傅禹冢,敞起随百官会,伦因奏敞诈病,坐抵罪。”[2]1487唐承汉制,那么唐代史料中对诈疾的记载又如何呢?现今学界对此论述阙如①学界关于唐代“诈疾”现象研究较为薄弱,主要集中在医疗史方面的研究。冯卓慧、王霖冬主要从法律角度谈到了唐代对违反医疗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论述了医师行医欺诈要受到法律处置。法医在检验中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按照诈有疾病罪减一等处刑,但未能写出“患者”诈病情况。具体可参见冯卓慧、王霖冬《从唐开元〈医疾令〉看唐代的医疗法》一文,载于《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张净列出“唐代官员疾病病例总表”,但是没有区分真病与诈病,参见张净《唐代官员疾病与医疗探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汪翔分析了官员因生理疾病因素而致仕的,并且把某些诈病案例归结为心疾,忽略了以诈疾为托辞的现象,参见汪翔《唐代官员致仕研究》,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16年。郑言午对近20年来历史学界关于隋唐的疾病研究作一综述,主要集中在疾病史,未见有对诈病现象讨论,参见郑言午《近20年隋唐疾病问题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9年第3期。王晓论述了唐代对于医者故意犯罪处罚之严厉,并反映出唐代诈病行为的多发性,但主要是强调立法对医者的规制,参见王晓《唐代“医疾”立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20年。,笔者不揣浅陋,草成此文,希冀明之。

一、唐律“诈疾病及故伤残”条的特点

从上可知,诈疾自古已有,诈疾的罪名也由来已久,但是唐朝是首个对诈疾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王朝。现存《唐律疏议》“诈疾病及故伤残”条载:“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3]1751唐律是对春秋战国以来历代诸法典的相承沿袭,“诈疾病有所避”条法律渊源最早可以上溯至汉[3]1752,《史记·吴王濞传》载:“诈称病不朝,于古法当诛。”[4]2824由“古法”可知,汉以前已有诈疾的罪名。笔者认为唐律中的“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诈疾病及故伤残”条体现了唐律约法省刑的原则。唐法不如汉法严苛,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也体现唐朝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关于诈疾犯罪的处罚,如前文有“当诛”“征下狱”“坐抵罪”,又有“耐为隶臣”,如《襄城哀侯韩婴表》载:“侯释之,……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5]630还有罚俸禄等等,如“梁冀执金吾岁朝,托疾不朝,司隶杨雄治之,诏以二月俸赎罪”[6]129。隋朝有对诈疾实行杖刑的例子,在开皇年间,元孝矩的弟弟元褒曾对官员诈疾行为实施了杖刑,《隋书·元孝矩弟褒》记载:“及兴辽东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后相属,有西曹掾当行,诈疾,褒诘之,掾理屈,褒杖之,……褒大怒,因杖百馀,数日而死,坐是免官。”[7]1319唐律在沿袭隋朝法律的基础上,“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明确规定对诈疾的惩罚,凡是诈疾,须实施杖刑一百下,如若故意伤残,须实行徒刑一年半。由此比较而知,唐代刑罚适中,不如汉法严苛。而此后的法律都在唐律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宋代《宋刑统·诈伪律》沿袭唐朝,所规定的惩罚同唐朝是一样的,如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命官犯赃,妄称疾病而寻医者,依《诈疾病有所规避》律加二等,监司、郡守徇情故纵者,与同罪。”[8]209明律在沿袭唐宋法律基础上有所改变:“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9]195明律主要实行笞刑,根据诈疾避事的轻重程度作出相应的惩罚。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诈病死伤避事律文……谨按:此条唐律内系‘诈病死伤不实’与‘诈疾病有所避’两条,明始并为诈病死伤避事一条,我朝仍之。”[10]947由此可知,清朝对诈疾的惩罚同明朝。

第二,“诈疾病及故伤残”条体现了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作为人子,以孝事亲,应该“慎疾”,诚如《孝经》云“病则致其忧”,所以站在儒家孝道角度来看,“诈疾病”是不可取的。又《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坏,孝之始也。”[11]5526爱惜身体是孝之始,则“故伤残”也是不可取的。《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11]3542从儒家“诚”的角度来看,“诈疾”属于诈伪行为。且“诈疾病及故伤残”条归类于《诈伪律》,可见唐朝对于诈伪非诚行为也是有明文法律约束的。

第三,“诈疾病及故伤残”条体现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特点。按唐律诈疾罪名成立的条件在“有所避”,即逃避公事,即《唐律疏议》所说以避使役、求假之类[3]1753。诈疾以避使役会影响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病求假会破坏政务运行秩序;故意伤残,一方面损害了社会劳动力,另一方面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负担。所以,“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相应法律条款。诈疾求假是官吏群体常出现的情况,官员诈疾求假,提交了书面请假书,叫“移病”或者“移疾”。但由于是否生病是无法确切判断的,可能存在官员请了病假,实际上却是诈疾的情况,所以该条对官员也有一定约束。综上可知,“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无论是对民还是对官,都体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特点。

总之,“诈疾病及故伤残”条多应用于公事,体现了唐律约法省刑的原则以及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等特点。

二、诈疾的症状及“诊断”

唐人会对真正生病的症状有所描述,但对诈疾症状则不会详述,多载之以“佯病、称病、谢病、足疾、讬疾、辞疾、称疾、归卧、卧称病、阳中风、阳坠马”等词。此外,唐人会对引发诈疾之前因后果多番铺垫,可使我们现今能较为清楚地识别真病与诈疾之异同。唐人对诈疾症状表现形式的记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装聋作哑。据《旧唐书·郭晞列传》载:“朱泚构逆,遣人就第问讯,欲令掌兵,(郭)晞佯瘖噤口不言,泚以兵胁之,晞终不语,贼知其不可用,乃止。”[12]3469此处载郭晞装哑以避朱泚的逼问。又有《旧唐书·方伎列传》载有李揆装聋的例子:“及尅复两京,(李)揆自中书舍人知礼部侍郎事,入为中书侍郎、平章事,乃以允为吏部郎中。其验多此类。尔后佯聋以自晦。”[12]5106

二是足疾。佯装足疾在唐朝比较常见,也是常见的诈疾形式。如穆宗时期《旧唐书·郑权列传》载:“(郑权)惮其远役,辞以足疾,不获免,肩舆而行。”[12]4246《旧唐书·韩全义列传》:“(韩)全义武臣,不达朝仪,托以足疾,不任谒见。”[12]4249此外,史载诈“足疾”的人还有牛僧孺、郑覃、陈夷行、司空图等等。

三是风疾。昭宗时期,王徽托以风疾不愿事李煴。据《旧唐书·王徽列传》云:“李煴伪制至河中府,召徽赴阙。徽托以风疾,不能步履。煴将僭号,逼内外臣僚署誓状,徽称臂缓,不能秉笔,竟不署名。”[12]4643

四是阳坠马。阳坠马事件一般发生在武将身上,假装坠马来逃避作为将士的职责。如开元年间韦抗惧乱退缩,不能履行抚慰之职,竟不惜坠马受伤,用以逃避使节之事。

五是其他诈疾症状,如阳中风、眼疾等等,而文献中往往以一个“病”字或“疾”字描述。

诈疾情况复杂多样,因而需从不同事例分析不同“病症”。既然诈疾种类如此繁多,那么诈疾是如何被“治好”的呢?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医学现象,诈疾最早见于东汉张仲景《伤寒论》,后经明代张景岳《景岳全书》完善,成为中医学的一个专门领域”[13]。张仲景《伤寒论》载:“设令脉不和,虚言已愈,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盻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咽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汝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针灸数十百处,乃愈。”[14]8此处是在诊断时,对诈疾行为作出判断,以诈制诈,对病情作出严重错误诊断,以观察病人是否诈疾,是较早“治疗”诈疾行为的记载。张景岳《景岳全书》也对诈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治之之法:“夫病非人之所好,而何以有诈疾?盖或以争讼,或以斗殴,或以妻妾相妒,或以名利相关,则人情诈伪出乎其间,使不有以烛之,则未有不为其欺者。其治之之法,亦惟借其欺而反欺之,则真情自露而假病自瘳矣,此亦医家所必不可少者。”[15]1025在这里张景岳提出了“人情诈伪”的说法,当人处于某种不利的境况,避免正面冲突,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委婉的交往手段,这是人际关系中的一种生存之道。张景岳的“治疗”方法也是“借其欺而反欺之”。

从唐人的记载可知,唐代的诈疾事例相当多,笔者大体将之分为“装聋作哑、足疾、风疾、阳坠马”等四类。不同诈疾行为,医师往往也有不同的应对举措,其中以张景岳的“借其欺而反欺之”手段为最典型,成为多数医师应对诈疾行为的主要手段。

三、唐代诈疾现象的原因

诈疾,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就是《唐律疏议》“诈疾病有所避”中的“避役”“求假”,除此之外,诈疾还有更多实际情况与原因。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凡是以生病为借口都是诈疾。从“诈疾病有所避”广义的角度,笔者认为唐朝出现的诈疾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避使役

自隋末以来赋税繁重,人往往自折肢体以避赋役。到了唐初,遗风犹存。贞观十六年(642),对此立例禁止。据《唐会要》载:“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无赖之徒,尚习未除,故立此例。”[16]708

按《唐律疏议》“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无论是有所避、无所避,“福手”“福足”等自伤自残行为都是违法的,况且这里是有所避,即逃避徭役。一方面,站在统治阶级的角度考虑,自我伤残,损害了劳动力以及给社会造成额外的负担,破坏了封建统治秩序。另一方面,站在儒家孝道的角度考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以随意毁伤。因此,此种“诈疾病”行为,不仅不能避赋役,还会受到法律惩罚。

(二)避官

避官一般表现为不仕伪朝伪政,或自身淡薄名利,或是在缤纷复杂的政治环境以求脱身,或是不愿担任朝廷派任的官职。如若担任贼官,背国从伪,按唐律都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应当处死。而拒绝非法政权官职,也体现了个人的忠贞气节。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王世充废杨侗自称帝,国号郑,封子为王,并请陆德明为汉王师。陆德明不耻为伪政权官员,不惜服用巴豆散,以此借病表现自己对郑政权的不满。《资治通鉴》载:“以国子助教吴人陆德明为汉王师,令玄恕就其家行束脩礼。德明耻之,服巴豆散,卧称病,玄恕入跪牀下,对之遗利,竟不与语。”[17]5853

唐肃宗至德元载(756),在安史之乱爆发后,安禄山建立了大燕政权。隐士甄济品行高洁,不愿事安禄山,诈疾说得了风疾,连杀手都为其大义就死而感动,骗安禄山说甄济是真的患风疾。后来唐肃宗嘉其品行,封他为秘书郎。同样,国子司业苏源明也称病不受禄山官,被唐肃宗提拔为考功郎中、知制诰。《资治通鉴》详细记载:

汲郡甄济,有操行,隐居青岩山,安禄山为采访使,奏掌书记。济察禄山有异志,诈得风疾,舁归家。禄山反,使蔡希德引行刑者二人,封刀召之,济引首待刀,希德以实病白禄山。……国子司业苏源明称病不受禄山官,上擢为考功郎中、知制诰。[17]7043

然而,对于真正受贼官、为贼所用的人,也不可轻饶,肃宗下制:“士庶受贼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17]7043司马光认为陷贼官员“六等议刑,斯亦可矣,又何悔焉”[17]7051。

又如《旧唐书·李光弼传》载:“十三载,朔方节度安思顺奏为副使、知留后事。思顺爱其材,欲妻之,光弼称疾辞官。”[12]3303李光弼骁勇有谋略,为安思顺所欣赏,然李光弼素有高洁品行,称疾辞官。从这几个例子可见,至少司马光对诈疾避官的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诈疾虽不可取,但究其诈疾动因,令人动容。

当然除了避伪政权官,也有避朝官的,其动因也是复杂多样的。

甘露之变后,宦官日渐猖狂,南衙北司关系日趋紧张,此时牛僧孺心灰意冷,再无进取之怀。文宗特派中使宣召,频繁催促,牛僧孺多次以足疾为推辞,不愿任朝官。《旧唐书·牛僧孺传》载:

僧孺识量弘远,心居事外,不以细故介怀。……无复进取之怀。……三年九月,征拜左仆射,仍令左军副使王元直赍告身宣赐。旧例,留守入朝,无中使赐诏例,恐僧孺退让,促令赴阙。……上频宣召,托以足疾。久之,上谓杨嗣复曰:“僧孺称疾,不任趋朝,未可,即令自便。”[12]4472

可见,文宗此时也知道牛僧孺是以足疾为托辞,后牛僧孺再三请托,离京去了他地赴任。

还有一种避官情况,就是避改官,躲避政府派选之官,以诈疾进行拖延。贞观初,唐太宗要派人镇守交州,朝臣纷纷推荐卢祖尚,太宗对他委以重托,卢尚祖答应之后,却出尔反尔,诈疾辞官,不愿去岭南瘴疠之地就职。卢祖尚失信于太宗,被斩于朝,诈疾不得,反而为此丧命。

(三)避猜忌

古人“诈疾”也是一种避祸之道。当个人受到猜忌,不仅可能引发杀身之祸,往往可能牵连整个家族,所以不得不慎。唐睿宗李旦深知独善其身之道,曾两次退位禅让,就采用过“诈疾病”的招数。如《旧唐书·睿宗纪》载:

圣历元年,中宗自房陵还。帝数称疾不朝,请让位于中宗。则天遂立中宗为皇太子,封帝为相王,又改名旦,授太子右卫率。[12]152

睿宗为了避免猜忌,主动禅让皇位,这就需要为禅让找个适当的托辞,声称生病不能上朝,让位于中宗,既不得罪中宗,又不得罪武则天。这种恭俭退让使睿宗在残酷的政治漩涡中得以善终,正如刘昫在唐书中评价说:“自则天初临朝及革命之际,王室屡有变故,帝每恭俭退让,竟免于祸。”[12]152

避功也是避猜忌,如果功劳太大,锋芒太露,往往受到嫉妒或者猜忌。如昭宗乾宁年间,王宗播原名许存,勇武有谋略,被王建猜忌,想要杀害他,掌书记高烛及时阻止了王建杀害人才的行为。后王建派许存戍蜀州,并暗地里派知蜀州王宗绾观察他,见他无异常举动,并且忠勇谦谨,有良将才干,王建便收许存为养子,更其姓名为王宗播。王宗播也是心知肚明,正如《资治通鉴》载:

播元从孔目官柳修业,每劝宗播慎静以免祸。其后宗播为建将,遇强敌,诸将所惮者以身先之,及有功,辄称病,不自伐,由是得以功名终。[17]8488

(四)政谏之策

纳谏是一门艺术,为达到纳谏效果,往往需要一些特殊的策略,而“称疾装病”是一种常见的谏言策略,运用得好,可能从谏如流,反之,也会招致统治者的厌恶。

如玄宗开元元年(713),姚崇作宰相时,他选取了合适的时机,在便殿演了一段苦肉计,以身体抱恙引起玄宗的注意,史载:“他日,崇对于便殿,行微蹇。上问:‘有足疾乎?’对曰:‘臣有腹心之疾,非足疾也。’上问其故。对曰:‘岐王陛下爱弟,张说为辅臣,而密乘车入王家,恐为所误,故忧之。’”[17]6692姚崇认为心腹之疾比身体之疾更值得关注,继而纳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玄宗需要警惕岐王与张说的非正常交往。后来玄宗果然接受了谏言,张说被贬为相州刺史。

这是以“病”纳谏,事有所成;也有纳谏不成,反而称病的。

如唐德宗时期的谷从政有胆略,又知书,效力于成德军节度使李宝臣父子。之前,李宝臣忌讳其才干,谷从政不敢抛头露面,低调行事,甚至称病闭门不出。等到李宝臣儿子李惟岳知节度使,谷从政想有所作为,却又遭到猜忌。在多次纳谏后,无果而终,谷从政心灰意冷,所以称疾不出。正如《资治通鉴》载:“惟岳亦忌之,不与图事,日夜独与胡震、王他奴等计议,多散金帛以悦将士。从政往见惟岳曰:……见其言切,益恶之。从政乃复归,杜门称病。”[17]7293-7294后来谷从政因惧怕而吐血,服药而死。

又有太和八年(834),久旱不雨,司门员外郎李中敏上奏降雨之法,建议应杀郑注为宋申锡伸冤。上表以为:“仍岁大旱,非圣德不至,直以宋申锡之冤滥,郑注之奸邪。今致雨之方,莫若斩注而雪申锡。”[17]7895文宗把奏章留在宫禁中,不予答复。李中敏敢于谏言,同时又性格刚愎,因为文宗没有接受自己的纳谏,不能接受,所以以生病为由,辞归洛阳。这是对皇上拒谏的一种无奈的抗议,也体现出唐代官员敢于谏言的风气。

(五)避职

诈疾还有一种逃避就是避职、旷职,表现为文官避职、武官避战。在唐朝,失职也须受到一定处罚。按《唐律疏议》“官人无故不上”条载:“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若因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3]717-721可知,官人应到不到,无故缺勤,是要受到刑罚的。

房琯清高简约,在国家多难之秋,常常置职务不顾,诈称疾病不上朝,逃避公务。《资治通鉴》载:

时国家多难,而琯多称病不朝谒,不以职事为意,日与庶子刘秩、谏议大夫李揖,高谈释、老,或听门客董庭兰鼓琴,庭兰以是大招权利。御史奏庭兰赃贿,丁巳,罢琯为太子少师。[17]7024

房琯数次称病不上朝,惹怒唐肃宗,于是肃宗下诏,诏曰:“崇党近名,实为害政之本;黜华去薄,方启至公之路。房琯素表文学,夙推名器,由是累阶清贵,致位台衡。而率情自任,怙气恃权。……朕示以堂案,令观所以,咸知乖舛,旷于政事。诚宜效兹忠恳,以奉国家,而乃多称疾疹,莫申朝谒。”[12]3323由此可知,房琯自视清高,又好清谈,旷于职守,终因门客弄权谋利而罢为散官。

避职除文官外,武官亦有体现。如《旧唐书·韦抗传》载:“八年,河曲叛胡康待宾拥徒作乱,诏抗持节慰抚。抗素无武略,不为寇所惮。在路迟留不敢进,因坠马称疾,竟不至贼所而还。”[12]2963可知韦抗因惧乱退缩、不能履行抚慰之职,竟不惜坠马受伤,稽留不行,继而以逃避使节之事。又如咸通元年《资治通鉴》载郑祗德部下诈疾之事:

祗德始令屯郭门及东子江,寻复召还府中以自卫。祗德馈之,比度支常馈多十三倍,而宣、润将士犹以为不足。宣、润将士请土军为导,以与贼战;诸将或称病,或阳坠马,其肯行者必先邀职级,竟不果遣。[17]8080

郑祗德威令不振,给将士的恩惠太多太滥,后来将士们习以为常,即使比度支赏赐多十三倍,而宣、润将士仍然不知满足,常以诈疾来表达他们的不满,或称病、或假装坠马来逃避职责。

(六)避人

避人一般存在某些原因不愿与某人相见:或恶其为人、不屑与之为伍;或因个人恩怨、心生不满;或朋比为党。我们可从“避人”事例中,窥见君臣、党派之矛盾。

如《资治通鉴》就记载太宗避萧瑀之事。文云:“上以瑀对群臣发言反覆,尤不能平;会称足疾不朝,或至朝堂而不入见。”[17]6240可知,萧瑀个性狷介,与同僚多不合,多次忤逆圣意,太宗隐忍再三,甚至不愿见他,诈称足疾不上朝,以“称病”的手段泄心头之气。

又如杨炎避卢杞之事,文云:“乙巳,迁炎为中书侍郎,擢卢杞为门下侍郎,并同平章事,不专任炎矣。杞蕞陋,无文学,炎轻之,多托疾不与会食。”[17]7297杨炎因卢杞相貌丑恶且没有文学见识,耻于与他共同处在宰相位置上,因此经常称病,不愿与他一起在政事堂会食。

再又《资治通鉴》太和三年(829)载:“初,裴度征淮西,奏李宗闵为观察判官,由是渐获进用。至是,怨度荐李德裕,因其谢病,九月,壬午,以度兼侍中,充山南东道节度使。”[17]7872可知裴度曾荐引过李宗闵、李德裕等名士贤臣,但是二李在政治党派上有嫌隙,因此李宗闵埋怨裴度荐李德裕而称病。

唐朝不仅有党派之争,宦官与朝官之间的矛盾也可从诈疾现象中看出。如《旧唐书·令狐楚传》载:“开成元年上巳,赐百僚曲江亭宴。楚以新诛大臣,不宜赏宴,独称疾不赴,论者美之。以权在内官,累上疏乞解使务。”[12]4464文宗自甘露之变后,改元开成,甘露之变本意诛宦官,失败后,李训、王涯等大臣被诛灭,宦官仇士良等辈仍把持朝政,恣意专权,令狐楚实痛心文宗受制于宦官,不愿赴宴,因而称疾。又有《旧唐书·杨复恭传》载:“复恭,即玄翼子也。……玄翼卒,起复为枢密使。时黄巢犯阙,左军中尉田令孜为天下观军容制置使,专制中外。复恭每事力争得失,令孜怒,左授复恭飞龙使,乃称疾退于蓝田。”[12]4774由此可见,杨复恭出身于宦官之家,僖宗对田令孜专权不满,任命复恭为枢密使,但是杨复恭仍受田令孜排斥,所以杨复恭称疾暂时退让。

避人不仅避个人,还体现在避众人,闭门不出。如《旧唐书·裴行俭传》载:“侍中裴炎害行俭之功,……由是行俭之功不录,斩伏念及温傅于都市。行俭叹曰:‘浑、浚前事,古今耻之。但恐杀降之后,无复来者。’因称疾不出,以勋封闻喜县公。”[12]2804可知裴行俭在讨伐突厥阿史那伏念时,许其投降不死,后裴炎妒能害功,杀害降将。裴行俭认为杀降将失信于人,耻于朝政,于是称疾闭门不出。

(七)避罪

因避罪诈疾在君臣之间表现尤为明显,大臣稍有不慎,得罪君王,则可招来杀身之祸,所以臣子一般会采取诈疾退隐的方式以避免灾祸。弘道元年(683),《资治通鉴》载:

太子右庶子、同中书门下三品李义琰改葬父母,使其舅氏迁旧墓;上闻之,怒曰:“义琰倚势,乃陵其舅家,不可复知政事!”义琰闻之,不自安,以足疾乞骸骨,庚子,以义琰为银青光禄大夫,致仕。[17]6413

李义琰为了改葬父母,把他舅父的旧墓迁走,惹怒了唐高宗,内心非常不安,因此以足疾请求告老还乡。

又如武则天时期,东莞郡公融与越王贞等诸王起兵匡复唐室,东莞郡公融害怕入朝被迫害,因而称疾不上朝,史载:“融乃称疾不朝,以俟诸籓期。及得越王贞起兵书,仓卒不能相应,为僚吏所逼,不获已而奏之,于是擢授银青光禄大夫,行太子右赞善大夫。未几,为支党所引,被诛。”[12]2432

德宗贞元时期,《资治通鉴》载:“韩全义至长安,窦文场为掩其败迹;上礼遇甚厚。全义称足疾,不任朝谒,遣司马崔放入对。”[17]7594韩全义抚御无术,私自自陈州班师回朝,宦官窦文场掩其败迹欺骗德宗,韩全义也因害怕称疾病不敢面圣。

由上可知,唐代诈疾事例丰富,且不同事例背后的缘由也大不相同。从我们的分析可知,大体分为避役、避官、避罪、避人等七种,人们往往会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假托疾病达到保全自身之目的。随着唐代政治斗争的白热化,官员内部结党营私、互相攻讦的风气靡盛,假托疾病成为了一些官员摆脱政治斗争的一种必要手段。

通过对唐律诈疾条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此条律具有约法省刑、维护封建统治的特点,一方面唐王朝通过诈疾条律规制了官员们避嫌避责的行为,维护了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防止了百姓躲避赋役的企图,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与社会稳定,继而稳定了王朝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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