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艳程建荣
(1.中共全椒县委党校,滁州239500;2.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鹰潭335000)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乡村绿色发展道路,有利于现如今的农村生态环境的发展。现状决定了环境治理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建设,并且在农村公众参与治理环境治理是必然的途径。对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而言,在农村的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农村的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今年我国的经济在处于持续攀升的状态,但随着而来的是环境问题的突显,农村的过度开垦导致生态平衡受到影响。尽管公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在加强之中,但是环境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时间的保护和管理。
历史背景及社会机制多种因素引导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主要实施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自上而下模式快速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更是让农村改革面貌焕然一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制度及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群众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等发生了巨大改变,越来越多农村群众希望把握话语权,成为治理主体。单一性“自上而下”的模式会减轻社会力量的付出,不利于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致使参与权难以很好地表现出来,公众的参与处于弱化的状态,公众的行动力无法发掘出来。而如果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重视民众的参与性,积极发动人民参与社会环境治理,支持公众的行动,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1]。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观念性参与、行为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从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环境治理情况来看,民主在观念性参与表现性很强。《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2007》中显示,9个公众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当中,环境污染排在第2名,这说明了我国公众已经逐渐认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环境关注的比例达到了45.1%,与2006的数据相对比,提高了4个百分点[2]。此外,有67%的公众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很严重的。比2006增加了5个百分点。但从实践行动上来看,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比例却是很低的,国内仅有6%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内参与了环境治理活动,知道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的人占了1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的公众还只是停留在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上,没有将语言转换为行动力,缺乏具体的实践。
公民参与公共治理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民无参与阶段。该阶段的公民主要由政府主导,其占据了统治地位;第二阶段是象征性参与阶段。公民具有了参与公共管理的意识,但在行动力上确实表现不足,参与的自主性不高[3];第三阶段是公民享有合法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就目前从我国公民的参与性程度来看,既不处于第一阶段的“无参与”,也不属于第三阶段的“责任性参与”阶段,而是至于两者之间的“象征性参与”阶段。象征性参与公共治理也可称作为事后参与,主要是指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之后,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利益,而通过相关的途径,如信访、举报等一种途径来参与。这种参与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对于环境的治理只能起到监督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在政府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必然会走向无序性。从近年所发生的环境治理的问题来看,由于不具有政策相关的文化知识,对相关制度难以进行科学的评判。每个个体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未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4]。有时利益的表达途径也不具有准确性和充分性,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失序和无序,在治理上容易出现一些消极因素。由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制度的管理还缺少一定的保障,加上公民参与的途径较少,所以需要相关部门严加审视,重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建设,保障公众的利益表达。
在实践中,阻碍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因素有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内部动力疲软、政府和市场发展所存在的不足和农村缺乏一定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内部动力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目前农民较忽视环境建设过程的公共利益。农民主要以农业种植为收入,为了使农业的利益获得最佳,在作物生长中并不使用有机化肥,把一些可以当作肥料的资源变成污染物,而化肥、农药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5]。乡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环境治理理念及优势进行宣传,导致农民对于乡村治理优势认知水平不够,无法正确意识到治理环境的重要性,也就不会产生较强环境治理参与动力。
企业和地方是影响农村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两大主要因素,首先表现为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只涉及与管理政府内部的公共事务,而没有深入农村,发动农民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经济的发展与建设也只是单纯地依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这种模式下,资源的过度扩张加深了环境的破坏程度。外部失灵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而市场中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是以追求经济目标为导向,为了获得商业利益,使得环境发展让渡于经济效益,进一步地加大了环境治理问题的难度。既往企业认为利益及公益无法兼得,对于地方环境治理水平是不认同的企业选择更重视自己的利益,而政府将环境治理放在第一位,导致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出现了冲突,而这种冲突是可以进行平衡及化解的。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迄今为止已经过去了30多年,但在治理的过程中却没有体现出农村环境问题该如何保护,只是简单地叙述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以及法律措施。从根本上来说,是难以解决目前农村环境破坏问题的。我国自2014年1月1日起,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填补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空白。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价值[6]。在这次的修订法案当中,一共增加了四项农村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为农村的环境保护实现了城乡的公平公正,提供了政策制度的支持,有利于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
通过加强农村环保组织的建设,建设村庄内环保参与网络和村庄外环保参与网络。村庄内的环保组织可以是环保合作小组、社区环保组织的形式,也可以是村民自行组建环保组织。他们共同的利益都是为了解决农村环保问题,为了维护了农村生态平衡而组建起来。村庄外的环保参与网络是社会性的组织,也可以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其具有很大的优势,具有先进的思想体系、经济和技术,能够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当村庄外环保参与组织通过自动聚集,积极地投身于农村环境保护中,对农村的环保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对于农村的环保问题,社区外与社区加强基础合作,村民参与到环境治理的网络中,就使得环境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社会组织的运行,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也离不开环保法律的制度支持。要让农村的环保组织和社会性组织联动起来,就必须加强建设农村环保法制度的制定,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在完善《农村环保法》的基础之上,制定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如《农村土壤污染法》《农村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良好法律制度保障。同时,行政部门也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致力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和农村环保协会的设立,提高农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生态环境网络建设,提升政府环境治理的能力,培育良好的社会组织。政府的公信力对于社会和农村生态问题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建设的保障。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条例,维护人民的利益,有助于加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
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主要起着监督和引导作用,政府发挥作用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效果。在环境建设中,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大力宣传治理环境对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性,来帮助民众了解个体对于环境治理的作用,规范他们生活习惯,自觉地保护环境。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倡导环境理念的建设,引导企业优化结构,调整产业。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在环境生态的建设中树立公信力,号召民主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乡村旅游是由基层及群众共同创造、协助村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不仅可以增加城乡交流,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旅游发展依托于农村自然风光、人文景观,让旅游者体验到农村休闲娱乐。因此,乡村旅游发展关键因素在于乡村环境及民风,而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可以满足农村创收经济需求,吸引农民大力发展农业生态及观光业,不断优化农村环境,保持农村乡土及田园特色,同时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形成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互利共生的趋势。
综上所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得到各方的有力支持,形成联动力量。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所以更需要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大力引导,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村民都积极地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组织中来,改善不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在农业的耕种上使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改善是一个长远发展的问题,需要各方不断协调,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转型,提升生产的质量。企业自身也要调整生产方案,不能依靠过度开发资源而忽视环境。除此之外,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也极为重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此外,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将农村村民个人利益与环境治理相结合,形成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模式,有助于村民形成较强环境治理内驱力,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