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之提倡与实现路径

2021-12-03 06:32湖南工商大学
亚太教育 2021年17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务工作站

湖南工商大学 文 章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基本概念

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是指在“U+联合培养”思维指导下,构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工作站,达到既深化法律硕士研究生理论知识,又强化法律硕士法律实务经验的效果,进而实现向社会提供德法兼具的优质法治人才的目标。这里的“U”是指“University”,在硕士培养过程中,因“U+”的对象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培养模式。这些模式通常以高校培养为基础,依靠法律实务部门的力量,采用“U+人大法工委”“U+法院”“U+检察院”“U+律师事务所”等形式对法律硕士进行联合培养,具有多元化特色。同时,此模式还会形成相应的工作站,如“U+×××法院”联合培养工作站、“U+×××检察院”联合培养工作站等,以确保这种培养模式以工作站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基本特征

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作为一种新型培养模式,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培养主体多元化。“U+联合培养”模式在吸纳大量校外导师资源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培养基地,使资源沟通不再局限于校外导师与高校之间,而是在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建立沟通枢纽。由实务部门进行工作分流从而保障校外导师人员配置与学生培养人数基本匹配,确保每一位学生均能享受校内、校外导师双重辅导,实现有效培养主体多元化。

二是培养目标职业化。法律硕士定位为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这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也要注重其实践能力的培养。“U+联合培养”依托法律实务部门,力破当前“重学科轻实践、重学术轻运用、重知识轻训练”的法学教育传统模式,以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双重教学手段实现法律硕士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培养。

三是培养方式灵活化。传统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式重在理论教学,培养方式单一且固定,而“U+联合培养”的方式更加灵活。比如,在“U+法院”中便是以高校理论教学配合法院审判实务经验的形式培养法律硕士。这种灵活多变的培养方式,可以根据学生的理论偏好、职业规划以及性格特点确定不同的培养方案,达到因材施教的效果。

四是培养地点固定化。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模式”与传统“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培养地点固定化。“双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通常是校外导师到高校进行课堂讲授,但这种课堂教学很难让法律硕士切身体会,而“U+联合培养模式”的培养地点则选在实务部门,有利于学生亲身体验实践场景。

二、当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仍存在许多矛盾,只有深入挖掘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进一步制定对策,将问题逐一击破。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过剩与高层次法治人才紧缺的矛盾

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处于不断扩招的阶段,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并不乐观,法学毕业生整体面临产出过剩的困境。究其根本,在于高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存在缺陷,无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学人才。法律硕士作为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本应充当法律实务领域的主力军,却由于高校在具体教育教学中存在办学经验缺乏、教育理念模糊等问题,其缺乏实务经验,短期内难以胜任实务工作。法律人才的输送仅在数量上提升并无实质意义,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高校应将培养重点放在法学生的专业水准、道德素养等方面的提升上,供应真正的法治人才,为国家建立起一支禁得起考验的法治队伍。

(二)“应用型”理论定位与“学术型”现实教学的矛盾

法律硕士属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有着不同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高校应当偏重于培养法律硕士在专业实际操作上的能力,而不是将大量精力放在理论研究的培养上。遗憾的是,在实际教学中,高校基于教学资源、师资力量以及教学经验等多种因素影响,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依赖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经验进行设定,导致法律硕士培养偏向学术化。例如,在课程设置方面明显缺乏对实践性课程的重视,必修课包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等课程,选修课包含证据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商法学等课程。不可否认,法律硕士同样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但证据法学等实践特征更强的学科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更为关键,这种课程安排方式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而言着实欠妥。另外,学位办早在2006年就规定了实践课程,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培养单位与法律职业部门联系不紧密、实践课程教学衔接不顺畅、教学方式简单以及教学质量不佳等情况。

三、法律硕士培养困境破局的契机:创建“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

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模式往往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在培养法律硕士实务能力的同时,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高校培养模式无法产出高质量法治人才的问题。

(一)破解法律硕士实务操作能力欠缺的困境

“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基于自身优势,能够有效破除法律硕士缺乏实务操作能力的困境。第一,“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选择的培养单位更加契合学生自身的职业规划。此模式下选择的培养单位通常是以法学院理论教育为核心,联合其他实务法律部门共同培养,在培养对象上呈现多元化。这种模式能够契合法律硕士的就业规划,尽量帮助学生基于自身感兴趣的领域选择实务部门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激发学生的实习热情。

第二,“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培养地点是实务部门,能保证法律硕士在培养过程中能真切接触实务。“双导师”制度的授课一般都是通过课堂讲授方式进行,这种教学方式难以让法律硕士亲身处理相应的实务工作。而“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培养地点为实务部门,能让法律硕士在真实的法律案件中学习实务经验,有利于法律硕士了解实务,在毕业后快速融入社会。

第三,“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通过建立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工作站,往往能找到更多有精力、有能力的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提供实务帮助,保证了法律硕士学习实务经验的质量。

(二)缓解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紧缺的困境

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促使各个领域进入改革阶段,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等,而这一系列改革均需要大量法治人才予以协助,这就对高校培养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

“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通过落实联合培养工作站建设,让法律硕士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学习。一方面可以让法律硕士接触到真实案件,进而强化法律硕士的实务操作能力;另一方面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设立联合培养工作站,让法律硕士以实习法官助理、实习检察官助理以及实习律师助理等实务助理的身份进入工作站,可以为司法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分担一些工作压力,成为法治改革的一大助力。

(三)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其强调法律人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伦理责任和职业发展自觉性,而这种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重心就体现在法学教育上。“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者梯队建设担负着一种天然的伦理使命,这种伦理使命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却能够转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实行高校与法律事务部门建立工作站机制,加强了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学院的联系,法律硕士在不同的工作站面临的实务问题不同,回到法学院之后相互交流、学习,再次到工作站学习的时候也会将相应的交流心得反馈给自己的校外导师。在整个交流过程中,法律硕士可以起到信息中转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学习,也逐渐培养了较高的伦理道德素养。这种交流方式对法律硕士毕业后的实务工作开展大有裨益。

四、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实施路径

(一)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壁垒,必须加强法学教育与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等实务部门工作之间的交流,将实际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引入高校法学教育。

一方面,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构建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工作站,要以法学院与这些事务部门之间的长期良好合作关系作为支撑。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无疑会给法院等实务部门增加工作上的负担,但是长期良好的合作友谊关系则有利于缓解这一问题。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需要法学院领导和教师平时多与实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培养彼此业务上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学院还可以聘请这些事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学院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以此构建与事务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治人才的渴求,也促使其与高校相互配合。以律师事务所为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律所进入扩张性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使得律所在抢占法律服务市场过程中同样面临吸纳法治人才的需求,为争夺一手的优秀法治人才,许多律所开始与法学院联手,从法治人才培养阶段开始寻求资源,这就为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设立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

“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工作站,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必须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工作站的建立地点。传统培养模式并没有专门的工作站,一般都是在高校教室进行培养。而“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则将工作站设立在实务部门,例如“U+岳麓区法院联合培养工作站”就将地点设立在岳麓区法院,这有利于开展法律实践培训。第二,工作站的建立主体。工作站的建立主体应当是高校与相应的法律实务部门,一方面显示出对该工作站的认可与支持,另一方面也为工作站的运转提供相应的资金、人员以及教学资源等保障。第三,工作站的人员组成。一是法律硕士,这需要高校基于学生个性安排进站学习,以确保法律硕士自愿在工作站中学习相应的实务经验。二是实务导师,进站研究生需要配备专门的导师使其尽快进入角色,履行岗位职能。同时,这些导师应当由高校学位委员会聘任,经过申报,学位委员会专家投票产生,这样既能使校外导师切实履行职务,也能保证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

(三)建立长效的教学评估机制

为保障“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高效运作,应当建立评估机制,从培养对象、培养主体以及培养单位三个方面对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考察。

首先,要定期对法律硕士实务能力进行评估。对法律硕士的实务能力评估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模式,由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聘请相关专家,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合同审查等形式进行等级式评估,找准法律硕士在工作站中学习所遇到的困难并及时纠正。其次,要定期对校外导师授课方式进行评估。根据不同法律实务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估机制,通过对同一法律事务部门不同导师的培养方案进行对比,选出科学合理的方案,重点评估每个实务导师培养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最后,要对每个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管理方案的科学性、设施建设以及培养效果等方面,确保工作站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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