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

2021-12-03 06:37
关键词:秩序伦理道德

曹 康 康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92)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指出,“一切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要么是形式的”[1]11,其中,探讨纯粹形式以及思维法则的哲学就叫做逻辑学,探讨质料对象及其所服从的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的哲学分别叫做物理学和伦理学,自然法则是“一切事物发生所遵循的法则”[1]11,自由法则则是“一切应当发生所遵循的法则”[1]11。“技术”以一种经验知识的身份被纳入人类理性考察时,既要追究这个被考察对象的自然规定及其法则,又要探寻这个经验对象所刺激的道德规定及其法则。其中,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讨论“现代技术何以是伦理学的对象”时指出:“伦理学必须在技术事件中说点什么,或者,技术受到伦理学的评估,这个结论来自如下简单的事实: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到道德的检验”[2]。当然,关于技术事件中的伦理话语权,除了在人的权力中攫取之外,还应洞观技术自身的价值负载,只有从二者凝合处出发,才可能更精准地诠释好“技术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事件,不仅具有技术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的特征,而且拥有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具体性的属性。当伦理学在这种特殊的技术事件中发声时,首先就要解决好“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它关乎着用伦理学来审视绿色技术创新这个技术事件的科学性,同样还关乎着其他相关伦理话语得以具体展开的前提性。那么,我们应如何作出回应?笔者认为,对这个伦理预设的回答要立足于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属性,具体来说,即在其外部伦理支持性与内在伦理倾向性的双重根据上给予回应。

一、预设基础: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属性

如前所述,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属性,它是“绿色技术创新伦理”的预设基础,回答的是“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这个“预设基础”呢?

第一,我们要弄清楚的是,何谓“属性”?从词源上分析,“属性”(attribute)源自于拉丁文“adtribuere”,意即“归属、赋予”,它大致上与性质(property)、特征(characteristic)、特性(peculiarity)等词义相通。从定义上来看,它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通常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及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3],其中,一个事物本身的属性,比如颜色、形状等,我们称之为性质,若干事物关联的属性,比如大于、平行等,我们称之为关系。从分类上来看,它具有多重分类的形式。下面简单列举几种分类:比如说,事物有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区别,其中,“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人”这类实体的本质属性,“直立行走或彼此交流”则不是“人”的特有属性,即非本质属性;再比如说,事物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区别,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这一类事物的自然属性,“价值”则是“商品”这一类事物的社会属性;还比如说,事物还有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区别,其中,一件事或活动的“真假或对错”归结为“事实属性”,一件事或活动的“善恶或美丑”则归结为“价值属性”。以上是对属性的相关论述,以助于对伦理属性的理解。

第二,需要我们分析的是,“伦理”何以是“属性”?或者说,什么是伦理属性?通常,“伦理”(ethics),它与“道德”是相通的,指的是“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侧重指关于这种现象和关系的道理和理论”[4]。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伦理属性”即“道德意义上的性质或关系”。那么,如何理解这种“道德的性质或关系”?简单来说,“伦理性”是不同于“物理性”的,“物理性”侧重揭示事物的自然属性,“伦理性”倾向于反映事物的社会属性。确切地说,“伦理性”即一种价值上的性质或关系,它专门指某类事物或活动本身固有的或与一定伦理发生关联的“道德性质或关系”。比如说,“张三营救了一名落水儿童”。我们既可以对这个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式”的描述,即对“如何施救”这个事件本身进行实事报道,比如利用竹竿进行救助,或者直接跳到水里施救;我们也可以对这个事件进行“评价监督式”的追踪,即对“为何营救”这个事件动因进行价值询问,比如是基于营救落水者的价码,还是出自乐于救人的勇敢善良品质,或者是基于“张三”内心“同时能够愿意它(救人)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1]38。很明显,前者的发问表明的是一种“事实态”的性质或关系,后者的发问蕴含的则是一种“价值态”的性质或关系,其中,行为或活动的“伦理性”正是发端于这种行为或活动“价值性”的发问。

第三,我们要重点解释的是,如何理解“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属性”?如前所述,“技术伦理性”可从人类权力的技术外化与技术自身的价值负载上攫取,这种技术的伦理性正是技术学与伦理学得以结合的内在基础。类比可知,作为一种特殊技术事件的绿色技术创新,实际上,它是一种特殊的“技术—实体”活动的存在形式,这种“技术—实体”活动不仅蕴含着人类行动的道德规定性,也饱含着技术自身的价值负载性,它不仅能够以一种“技术—事实”形态的样式显现,而且能够以一种“技术—价值”形态的样式显现。正是在这种双重形态显现中,一种标明“价值性质或关系”的“伦理属性”内藏于这个“技术—实体”活动之中。其中,在活动外在性上,它具体表现为绿色技术创新的外在伦理支持性;在活动内在性上,它具体表现为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伦理倾向性。“绿色技术创新伦理”正是在这种“外部伦理支持性”与“内在伦理倾向性”的双向互动中达成有机统一。这种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它不仅是证明“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这个问题的有效证据,而且是回答“绿色技术创新伦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的前提基础。

二、外在依据:绿色技术创新的外部伦理支持性

绿色技术创新外需伦理支持,它揭示的是伦理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外部关联,反映的是绿色技术创新伦理得以存在的外部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绿色技术创新需要伦理秩序规范引导

任何一项技术性的活动总是要在特定的技术共同体中进行,总是要按照各自共同体中的技术秩序从事着相应的技术活动,既要按照自然秩序进行技术创造,也要按照社会秩序进行技术创造,这是由技术的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决定的。除此之外,技术性的活动还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进行,还需要按照特定的伦理秩序从事技术创造,这是由技术的伦理属性决定的。那么,如何理解这种“伦理秩序”?从其发展演变看,在社会伦理与环境伦理的关系交叉背景下,在现实中,“伦理秩序”逐渐转换成了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统一,它不仅要求人们要遵循人际伦理规范,而且要求人们服从物际伦理规范;不仅提醒人们要注意空间伦理要求,而且提醒人们要注意时间伦理要求。从其本质特征上看,“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5],它是维系整个伦理关系大厦合理运行的基础与保障。从其构成成分上分析,这种客观关系结构自身具有客观交往规则系统,即伦理关系的内在秩序,这种内在秩序通过人的行为活动表现为外在的交往秩序,即伦理关系的外在秩序[5]。也就是说,伦理秩序是由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共同构成的有机统一体。那么,在绿色技术创新系统中,如何理解技术按照伦理秩序运行?首先,作为一种“技术—伦理关系”中结构性存在的绿色化的“技术—伦理秩序”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社会秩序一道维系着整个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运行和发展。其次,这种绿色化的“技术—伦理秩序”的发生发展,不是一种“自发约定的俗成”,而是源自于“人为设计的安排”,这种道德上的安排直接映射着绿色技术创新自觉接受着伦理的范导。最后,绿色技术创新之所以要接受伦理秩序的规范引导,这是因为“技术—伦理秩序”犹如“道德律令”一样,规定引领着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运行方向,进而在外部支撑系统上为其目标的实现提供伦理上的支持与帮助。

2. 绿色技术创新需要伦理尺度评价判定

现代技术除了要接受伦理秩序的范导之外,还需接受伦理尺度的评判,即在道德意义上对其作出是非、善恶、好坏的评价判定,通过伦理上的赞许或谴责来干预实际中的技术活动,使其符合人的主观价值取向以及社会伦理期待,从而在伦理上推动技术活动的合理性完善。这是因为,“任何一项科学技术,在其利益、价值观基础不具备,在其没有得到肯定的伦理评价的时候,它不可能得到发展和应用;相反,任何一项科学技术,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利益、价值观不消除,这种科学技术就不可能被取消[6]。那么,如何理解这种技术伦理评判?从其定义上来看,技术伦理评判即运用现有的技术伦理规范对实际中的技术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判断;从其构成来分析,它的合理性评价具体包含着技术意图是否正当、技术后果是否良善以及在实际生活中技术的设计、生产、使用等是否合乎道德,等等。那么,绿色技术创新需要接受哪些伦理评判呢?一方面,从活动静态上分析,绿色技术创新实践是一个“由目的、手段和结果构成的因果性结构”,与之相应的是,它的合理性评价应该是由“技术价值合理性、技术目的合理性、技术工具合理性三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构成的系统”;另一方面,从活动动态上看,绿色技术创新实践还是一个“由发明—生产—应用构成的活动链”,因此,它的动态合理性评价还应该包括“合思维的逻辑性、合客体的规律性、合主体的目的性、合行为的技术性”[7]。总而言之,这种旨在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技术活动,它也必须接受相应的伦理评判,区分其善恶、有利或不利以及正义与非正义等,在其目的、手段、结果以及发明、生产、应用上寻找伦理合理性,从而在实践中为其持续运行发展赢得社会支持与信任,在实际中为其预期效果实现赢得伦理上的保障与帮助。

3. 绿色技术创新需要伦理智慧排忧解难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很早就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但是,很显然,他在这里并非单纯抬高“提出科学问题”的价值,相反,也侧面说明了“解决科学问题”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归根结底,“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总是“提出的问题”。与科学进步一样,技术革新也不免总要解决问题,其中,除了要借助科学的智慧之外,我们还应该重视伦理的智慧。那么,如何理解“伦理智慧”?或者说,伦理是何种智慧?有人说,“伦理道德是对生活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处事艺术和生活智慧”[8];还有人认为,之所以说“伦理是一种智慧”,是因为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只有内化为个体的主体自我意识,才能真正成为个体认识世界并指导个体行为的观念平台[9];更有人说,“无论是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形成,还是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合理打破与重构,抑或是人们合理的道德选择和践履,都体现出人类的智慧,闪烁着智慧之光”[10]。尽管上述观点很好地诠释着伦理的智慧,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即“伦理智慧”还应被看作是一种能力,这是因为,从根本上看,“智慧”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1]。当然,这种能力是不同于其他经验能力的,它是一种伦理上的知识与判断。那么,如何理解绿色技术创新中的伦理智慧?很显然,在实际生活中,绿色技术创新同样也会遭遇各式各样的难题,其中,这里面就有道德意义上的难题,比如说绿色技术创新环境的伦理缺失、绿色技术创新主体的伦理失范、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伦理困境等。此外,这里面还有非道德上的问题,比如说纯技术攻关研发问题、科研团队的纯管理问题等。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技术难题依靠道德方案完全能够得到解决,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些技术难题或多或少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借助伦理智慧的力量予以化解。

三、内在根基: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伦理倾向性

绿色技术创新内具伦理倾向,它揭示的是伦理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关联,它反映的是绿色技术创新伦理得以存在的内在根基,主要集中展开为以下三个方面。

1. 绿色技术创新是伦理意向的特殊显现

关于“技术意向性”,技术哲学家唐·伊德(Don Ihde)对此曾经作出三种著名解释:一是技术本身所具有的“意向性”,这类似于一种“脚本”(script),比如设计者在设计技术人工物时,借助人工物预先设定了行为者的某些偏好和行为方式;二是使用中的技术所构成的“意向性”,这里强调的是人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塑造,或者说,通过使用技术构成了一种新的“主体性”;三是“技术居间的意向性”,这强调的是技术在揭示世界时起到的“中介”(mediation)作用[12]。很明显,这三种解释很好地诠释了“技术意向性”的问题。但是,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境中,技术还应该具有一种“伦理的意向性”,这是因为,在技术的“脚本设计”、“行为塑造”以及“居间作用”的过程中,技术总要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选择问题,其中,这些选择饱含着技术在人与世界关系中的伦理建构与伦理指向。换言之,技术的伦理意向,它是技术的内在维度,只要技术存在,它就会显现技术的伦理意向性,只有这样,技术才能成为人存在的基本生存方式[13]。作为技术进化中的一部分,绿色技术创新同样显现着一种伦理的意向。具体来说,首先,这种意向体现在人对技术物的使用中,这是因为绿色技术使用凝聚着人的意向性,比如说,人们可以选择使用绿色替代物的节能灯,也可以继续使用传统的非环保的器物,这是人的意向选择的技术外化。其次,这种伦理意向还体现在绿色技术设计中,这是因为绿色技术设计似乎可以根据某种社会偏好或德性进行预先设定,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技术图景”,这一点类似于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的“道德物化”,即对技术物进行负载伦理价值的设计,使技术物在道德实践中发挥作为“行动者”的作用,对使用者的行为产生道德引导和规范作用[14]。最后,这种伦理意向还体现在技术“在绿色中存在”的这种伦理意向结构之中,其中,这种意向结构强调的是绿色技术在调节人与世界关系中的向善作用,反映的是人们利用绿色技术来重新构造世界图景的伦理愿望。

2. 绿色技术创新是伦理运动的规模集结

技术的伦理倾向,除了在“知觉—意向”结构上显现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还表现为“社会-运动”实践上的集结。从技术哲学运动史上看,技术哲学先后发生了两次大转向,即“经验转向”和“伦理转向”,其中,“经验转向”是指技术哲学的背景假设由把“技术”视作一个整体即一种技术文化的必要条件,转向把技术视作实在之物[15];“伦理转向”即转向探讨高新技术发展的后果、技术的社会影响,追问什么是进步、技术发展的前景以及工程师的责任等问题[16]。然而,在技术伦理转向运动内部也发生了分化,即“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其中,“外在主义”的基本模式是对技术的后果进行伦理的反思和批判;“内在主义”的基本进路则是把伦理与技术的关系从“对立”转换为“合作”,把伦理的职责从外在的“监督”转变为内在的“介入”,把关注的焦点从下游的“应用”转移到上游的“设计”[17]。从其运动后果来看,每一次技术运动的发生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变化,比如说,哲学思想上的争鸣、组织学派上的林立、社会建制上的完善等,它们都是技术运动的直接体现。那么,作为技术—生态运动史上的一部分,绿色技术创新何以是一场伦理运动的规模集结?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绿色技术创新不再单纯是一种技术生态批判的思潮,而是一场技术生态建构的运动,它希望重新建构“一个自我循环的生态栖居地”[18],再次还原“天、地、神、人”的和谐生态,这不仅是因为技术拥有与生俱来的生态内涵,更是因为技术拥有异常强烈的伦理诉求,这种伦理诉求与生态内涵的结合,便爆发了这一场“技术—生态—伦理”的运动;另一方面,绿色技术创新不再单纯依靠技术的环境规制,而是一场依靠技术全民参与的创建运动,它希望通过技术的伦理召唤来唤醒研发人员的道德冷漠、企业主体的自觉担当、大众公民的责任使命,从而唤醒人们建构“生态命运共同体”的激情与斗志,这是因为冰冷的技术条文未必能够达到一种生态建构的预期效果,相反,激昂的技术斗志也许真的会爆发一场全民参与的生态运动。

3. 绿色技术创新是伦理精神的深度召唤

一切技术性活动,包括技术设计、技术制造、技术使用,技术政策、技术法规的制定,以及所有相关的技术性教育实践,等等,它们都是有计划、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性的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具有自身的描述性的特征,而且拥有内在的价值性的属性。其中,这种内在性的价值属性,除了在知觉上表现为伦理意向显现、在行动上表现为伦理运动集结之外,更重要的是,它在思想上表现为伦理精神的召唤。其中,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性存在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其实质是对人与世界关系的重新构造,不仅要在“要素—结构”上重组人与世界的关系,而且要在“功能—意义”上重构人与世界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重新构造正是一种技术伦理的彰显,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伦理精神。那么,“绿色技术创新富有哪些伦理精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从技术与自然关系上,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精神在于“善待自然、保护环境”,这种精神是绿色技术创新之所以为“绿色活动”的基本要求。因为“绿色”是生态自然的本意,倘若失去这一伦理要求,那么绿色技术创新则“有名无实”。二是从技术与社会关系上,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精神在于“尊重他人、崇尚公平”,这种精神是绿色技术创新之所以为“创新活动”的应有之义。因为“创新”离不开社会的公平正义,假如偏离这一伦理要义,那么绿色技术创新则变得“华而不实”。三是从技术与个人关系上,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精神在于“人民至上、技术惠民”,这是绿色技术创新之所以为“技术活动”的本质特性。因为“技术”的本质是人的生存方式,是构造人及其世界的中间环节,如若脱离这一伦理本质,那么绿色技术创新则“无从谈起”。四是从它们的关系整体上,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精神在于“命运共济、和谐共生”,这是绿色技术创新的最终价值目标。因为绿色技术创新的实质在于重新构造“天、地、神、人”的命运共同体,从而达到“自然—人—社会”和谐共生的美丽图景。

四、 结 语

绿色技术创新是一种重新构造技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新事物,对于这种新事物,除了要在实证应用学科上潜心讨论之外,还应该在哲学伦理学科上加以论证说明。其中,这种论证说明,一是为了防止这种新事物再次发生变异,以免人们再次陷入新的悖论与陷阱中去;二是为了加速这种新事物的推广流行,以便人们能够更加坚定地接纳和认可。本文只是对其做了一些简要的粗浅说明,寄希望于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从而推进绿色技术创新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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