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及其防治

2021-12-03 04:30:07
比较教育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校园

陈 亮 陈 奕 桦 郑 霞

校园欺凌是伴随着学校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学生、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应对校园欺凌一直以来是美国公立学校管理中的重要挑战之一,从最初校园欺凌被视为青少年学生成长的一部分,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采取多方举措干预和防范校园欺凌问题,校园欺凌问题已全面进入美国社会的公共视阈。事实上,美国针对校园欺凌开展的一系列行动,不仅在于关注到了校园当中的“大多数”,更重要的还在于它能够关注到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学生,特别是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当前国内外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关于校园欺凌概念内涵的本体研究。如挪威学者丹·欧维斯(Dan Olweus)在其《学校中的攻击:欺凌者与替罪羊》(Aggressionin the Schools: Bullies and Whipping Boys)一文中将一个人或多个人直接对另一个无抵抗力的人进行长期重复的有害行为来定义“欺凌”,并明确了欺凌行为的三方面构成要件。①Olweus D. Aggression in the schools: Bullies and whipping boys[M]. Hemisphere, 1978: 4-10.国内学者认为对“校园欺凌”概念的认知须将其与“校园暴力”“学生欺凌”的概念进行区别,从内涵与外延两个维度对“校园欺凌”概念重新作出界定。②俞凌云, 马早明. “校园欺凌”: 内涵辨识、应用限度与重新界定[J]. 教育发展研究, 2018(12): 26-33.二是关于网络校园欺凌问题的研究。美国学者考虑了网络欺凌不同于传统欺凌的差异,设计出科学健全的综合规制体系,通过明确的法律体系保障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学校的网络言论规制权。③Hinduja S, Patchin J W. State Cyber bullying Laws: A Brief Review of State Cyber Bullying Laws and Policies[J]. Cyber bullying Research CTR, 2010(35): 445-455.我国学者认为网络欺凌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学校需要加强预防网络欺凌教育、网络安全教育、生命教育以及心理教育等。④冯建军. 网络欺凌及其预防教育[J]. 教育发展研究, 2018(12): 49-54.三是关于校园反欺凌行动的研究。新西兰中小学反欺凌行动主要围绕早期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报告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设置预防性课程、举办反欺凌主题活动、塑造和谐民主的校园文化等方式。⑤Bullying Prevention Advisory Group. Bullying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A Guide for Schools[EB/OL]. (2021-05-28).https://www.education.govt.nz/assets/Documents/School/Bullying-prevention/MOEBullyingGuide2015Web.pdf.美国从社区、学校、课堂、网络等层面以开展不同项目的形式,采取了一系列反欺凌措施,同样取得了较好效果。⑥UNESCO. School Violence and Bullying[EB/OL]. (2017-03-02). http://www.infocoponline.es/pdf/BULLYING.pdf.综观已有研究,大多数研究关注了校园欺凌的范畴及其矫治措施,较少涉及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实际上,残疾学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身体或心理上存在障碍和缺陷,往往比正常学生更容易遭受欺负或欺辱,是校园欺凌的高危群体。为勾勒和澄清美国在残疾学生校园欺凌方面的应对之举,本文将在探讨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现象的基础上,从防治理念、法律规制和校园防范机制三个方面予以剖析,力图为我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现象

(一)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本质内涵

残疾学生校园欺凌(Bullying of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一词由“校园欺凌”和“残疾学生”结合而来。“校园欺凌”意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以某种强制力压迫对方使其受到侮辱、伤害的恶意行为。这种恶意行为不仅包括肢体的,还包括言语的或非言语的伤害。由于界定主体不同,有关“残疾学生”的界定范围也不同,根据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残疾学生”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类:首先是广义的解释,根据美国《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第504条的规定,残疾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身体或精神上的实质性损伤,一项或多项生活活动受限;二是有上述损害的相关记录或被视为有上述损害。虽然该定义没有全面列出构成身体或精神损害的内容,但它对残疾学生的范围首次进行了明确。其次是狭义的解释,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IDEA)对残疾学生的定义较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13类:学习障碍、智力障碍、言语障碍、情绪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多重障碍、视觉障碍、其他健康障碍、自闭症、盲聋、外伤性脑损伤、发育迟缓。①Flynt S W, Morton R C. Bullying prevention and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C]//National Forum of Special Education Journal.2007, 19(01): 1-6.

(二)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类型

无论是由于残疾特征,还是由于环境隔离抑或是同伴排斥而导致的社会孤立,残疾学生都面临着重大的社会技能挑战,这直接导致残疾学生存在被欺凌的高风险。目前,关于残疾学生欺凌的类型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类:多尔(Doll)和斯维尔(Swearer)等学者根据伤害的方式,将残疾学生遭受的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种。②Mennuti R B, Christner R W, Freeman A. Cognitive-behavioral interventions in educational settings: A handbook for practice[M]. Routledge, 2005: 339-341.美国联邦教育局确定了四种不同类别的欺凌:肉体欺凌、言语欺凌、间接欺凌(如关系、情感、社交)和性侵害。其中,身体上的欺凌包括故意推搡、激烈的打斗等。言语欺凌则可以包括恐吓、语言虐待、模仿和种族主义言论等。间接欺凌是一种有目的的操纵,是对受害者同伴关系的损害,如说谎,散布谣言或故意孤立受害者损害其名誉,其中最常见的欺凌形式是网络欺凌。性侵害包括语言暗示、性虐待等行为。③陈斯诗. 中国台湾地区青少年网络欺凌的现状及危害[J].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36-44.美国公民权利办公室(the Office for Civil Rights,OCR)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也明确声明,如果是基于学生的种族、肤色、民族、性别、残疾或宗教等的骚扰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欺凌。④Pacer’s National Bullying Prevention Center. Top 10 Facts that Parents, Educators and Students Should Know[EB/OL]. (2015-07-12)[2020-05-22]. https://www.pacer.org/bullying/resources/students-with-disabilities/.美国学校安全中心(National School Safety Center,NSSC)认为,对于残疾学生的欺凌包含多种形式:殴打、脚踢或推搡;戏弄或辱骂;通过手势进行恐吓,包括但不限于被动、意图骚扰或社会排斥行为;通过短信或网络欺凌发送侮辱性信息。⑤Bullying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in schools: briefing paper for parents on the views and experiences of other parents, carers and families[EB/OL]. (2011-03-15)[2021-05-28]. https://docplayer.net/20 841 095-It-is-hardto-express-just-how-awful-the-whole-situation-was-and-the-problems-that-it-still-brings-us-five-years-on.html.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随着社会形态的快速转变,残疾学生校园欺凌方式日趋多元化、形态日渐复杂化,欺凌的媒介、动机、结果和方式均可能造成各种不同类型的欺凌。

(三)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现状

通常来讲,对于残疾学生的欺凌往往比一般学生造成更大伤害。因为欺凌不仅会对他们的学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残疾儿童逃学和较高的缺勤率、无法集中精力、对学业成绩失去兴趣、辍学率增加,还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难以治愈,甚至造成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为此,残疾学生校园欺凌应当更加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呵护。美国是一个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高发生-高治理”的国家,据美国学校安全中心相关数据统计,大约有25%的在校学生遭受过校园欺凌,而残疾学生遭受校园欺凌的比例高达60%。其中,40%患有自闭症的学生和60%患有阿斯伯格综合症的学生经常性受到侵害。①Pacer’s National Bullying Prevention Center. Top 10 Facts that Parents, Educators and Students Should Know[EB/OL]. (2015-07-12)[2020-05-22]. https://www.pacer.org/bullying/resources/students-with-disabilities/.另一项调查也显示,具有特定学习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健康障碍和言语障碍学生受到侵害的概率在都会远高于同龄正常学生,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受害概率也呈上升趋势。②Rose C A, Gage N A. Exploring the involvement of bullying among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over time[J]. Exceptional Children,2017, 83(03): 298-314.此外,美国欺凌预防中心(National Bullying Prevention Center)在评估欺凌概率时发现,不同类型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概率不尽相同:35.3%的行为和情绪障碍类学生、33.9%的自闭症学生、24.3%的智力障碍学生、20.8%的肢体障碍学生、19%的学习障碍学生。③Pacer’s National Bullying Prevention Center. Bullying Statistics[EB/OL]. (2017-03-02)[2020-06-25]. https://www.pacer.org/bullying/resources/stats.asp.为应对这一难题,美国先后颁布了《康复法》《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和《残疾人教育法》等联邦法律,明确国家对欺凌残疾学生的保护责任。同时,对于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治理,应该采取更加严厉、更加精细化的措施。

二、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理念

针对残疾学生面临的校园欺凌问题,美国政府秉承了法律优先保障、满足个别需求、注重自我增能、以证据为准绳的理念展开防治。其中法律优先保障是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的基础,满足个别需求和注重自我增能是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的着力点,以证据为准绳则是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的根本依据。

(一)法律优先保障

残疾学生的身心功能障碍,使其成为校园欺凌的高风险群体。为保障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美国政府对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的防治,给予了法律方面的优先保障。与由各州政府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治普通学生校园欺凌的策略所不同,美国是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防治获得了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是《残疾人教育法》。 《残疾人教育法》中有两项条款与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防治直接相关,分别为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与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与最少限制环境条文的共同理念在于,学校环境要满足残疾学生个别化的特殊学习需求,创造出让残疾学生受益的适当学习环境。在此目标指引下,避免残疾学生在校园遭受歧视与欺凌,是各级学校教职员的工作职责。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康复服务办公室与民权办公室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致同事的函”(Dear Colleague Letter),再次提醒各级学校教职员,残疾学生遭受校园欺凌将违反《残疾人教育法》中适当的公共教育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予以追责。同时该信函也明确指出:学校必需承担起义务,解决与纠正可能造成骚扰残疾学生或使其涉入校园欺凌的行为。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均体现出:美国教育主管机关对于残疾学生法律保障优先的理念。①Cornell D, Limber S P. Law and policy on the concept of bullying at school[J]. American Psychologist, 2015, 70(04): 333.

(二)满足个别需求

每名残疾学生都具有独特的学习需求,这些需求是残疾学生正常学习与交往的基础。为落实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还专门制订了“个别教育计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IEP)。该条款强调,需要有一个多方成员组成的团队,共同为每名残疾学生设定专属的学习计划。这个团队至少需要将特殊教育领域专家、学校教师与家长纳入其中,从多种角度设计出适合不同学生的学习内容与教学方式。在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中,不论是事前防范,还是针对当下发生的欺凌事件,“个别教育计划”都被赋予了重要的角色。为此,部分学者也提出,应善用《残疾人教育法》中的 “个别教育计划”,在“个别教育计划”中加入反欺凌的技能训练,积极提升残疾学生所需的技能。②Crothers L M, Kolbert J B. Tackling a problematic behavior management issue: Teachers' intervention in childhood bullying problems[J]. Intervention in school and clinic, 2008, 43(03): 132-139.例如,马萨诸塞州于在2010年就通过法律,要求学校的“个别教育计划”要为有社交技能障碍的自闭症谱系障碍的学生,提供应对欺凌所需的技能训练。另外,也有学者提到,不同残疾类型的学生有其特殊性,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应依据不同残疾学生的类型,拟定适当的校园欺凌防治方案。由此可看出,美国对于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特别重视残疾学生独特的个别需求,并致力于打造量身的校园欺凌应对模式。

(三)注重自我增能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当今全球特殊教育的核心理念,融合教育代表了教育系统正向的转变,该理念倡导大多数特殊学生需要与普通学生一道生活在学校中,学习并掌握日后融入社会的多项技能。同时该理念认为特殊学生不能仅依赖外在环境的保护,更要逐渐发展出独立适应环境的能力。《残疾人教育法》的历次修订与上述理念紧密有关,先前《残疾人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让残疾学生觉得自己被赋予与众不同的规则,导致其终身依赖特殊调整,无法达到真正的独立。为此,《残疾人教育法》在后续的修正法中,都体现出加强残疾学生个人责任,最终达到独立的旨意和目标。这种重视残疾学生自我增能(Self-empowerment)的思想对美国反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措施带来深远影响。从消极方面来看,美国在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措施中,依赖国家法律给予的保障与对教职员的问责。然而,从积极方面而言,其更希望残疾学生要能在各种预防或干预方案中,学习到必备的技能,让自身拥有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最常见的例子是在校园欺凌的防治议题中,通过《残疾人教育法》中的“个别教育计划”,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团队将有助于培养学生欺凌概念的自我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欺凌行为,以及培养其社交、共情、情绪管理以及助人等技巧。

(四)以证据为准绳

美国对于残疾学生欺凌的防治,从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到微观层面个性化的学校防治措施,都强调以证据为准绳(Evidence-based)。例如,美国教育部在2013年发布的 “致同事的函”中除再次向各州政府、学区及学校负责人申明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获得保障,不可受到骚扰与威胁外,更鼓励采取以证据为准绳的方式,重新评估社区内各单位的政策与日常活动中,查明导致残疾学生处于不安全校园环境的各种可能。此外,该信函中也明确了“基于证据的有效预防和解决欺凌实践”(Effective Evidence-based Practices for Preventing and Addressing Bullying)以供参考,并详细列出了防治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若干策略。同时,还提出通过监控与追踪校园欺凌行为,收集相应的证据,充分体现以证据为准绳的理念。①Disability N. 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and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 Progress Report.[J]. 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 2008:391.目前,该方案已在美国中西部的两个学区得以实施,在三年的实施过程中,共有十几所学校百余名残疾学生纳入其中。为了取得方案的成效证据,该报告采取线性成长模型的数据分析方法,结果发现以证据为准绳的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理念能够更好地保护残疾学生的权益。

三、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法律防范规制

美国政府在解决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上,建构起了相对完整的校园欺凌预防机制、报告机制和处理机制。从法律方面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从顶层制度设计对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予以明确规制;其次是依照制定的相关法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活动。两者相互补充、彼此协同共同构筑起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范之墙。

(一)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联邦立法规制

根据美国教育部公民权利办公室的规定,同辈之间的欺凌行为多发生于种族、肤色、不同国籍的学生之间,特别是学校环境或管理比较松散,欺凌行为更易发生。此外,如果将“行为不端”简单地断定为“欺凌”“骚扰”或是“戏弄”也是不恰当的,学校需要谨慎判定“行为不端”的实质。纵观美国近几十年来关于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立法特点可以看出,美国在秉承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同时,也凸显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正是在上述理念指引下,美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备规范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美国反欺凌法正在得到联邦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如在全美公立学校众,公民权利办公室要求其适用以下法律:1964年出台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第6条规定禁止因种族、肤色、国籍的不同产生各种歧视行为;1972年出台的《教育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第9条规定在所有的教育教学项目和活动中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第504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残疾人产生歧视;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也规定禁止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产生歧视。受上述诸多法案的影响,学校相继采取一系列积极行动,制定广泛宣传政策,力图避免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的再度发生。除上述法律法规外,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也适用于保障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例如,如果一名因言语障碍而被欺负的残疾学生拒绝上学,那么学校将被剥夺学校在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下的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相关教育收益权利。①Bradshaw C P, Sawyer A L, O’Brennan L M. Bullying and peer victimization at school: Perceptual differences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 staff[J]. School psychology review, 2007, 36(03): 361-382.由此可见,无论依据何种法案,如果残疾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欺凌,学校都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二)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法律诉讼

法律诉讼是用来追究残疾学生校园欺凌事件中相关人员责任的一些程序。依据美国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的规定,包含各级教育机构与个别成员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都需要负起避免与处理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问题,如果未能获得有效协助来遏止类似情况持续发生时,相关机构与成员往往就会面临法律诉讼。

一般而言,残疾学生校园欺凌案件中的起诉者包括:学区管理机构、个别学校、欺凌的加害者与加害者监护人。其中以对于学区管理机构与个别学校的诉讼最多,法庭裁决的赔偿或和解金额,一般介于数万至数十万美元之间。②Public Justice. Jury Verdicts and Settlements in Bullying Cases[EB/OL]. (2017-06-22)[2020-07-12]. https://www.publicjustice.net/wp-content/uploads/2016/02/2017.06.12-Spring-Edition-Bullying-Verdicts-and-Settlements-Final.pdf.然而当欺凌事件所涉及的残疾学生人数较多、遭受欺凌的时间较长或是欺凌的程度较为严重时,也有直接起诉整个州政府来要求巨额赔偿的案例。例如,2013年美国联邦法院的一起残疾学生校园欺凌诉讼案(Doe v. State of Hawaii, No. 11-cv-0550-KSC),就是以夏威夷州政府为起诉对象。该案件中,遭受校园帮派份子性侵、勒索、恐吓的残疾学生多达35人,且在学校主管人员知情但却蓄意掩盖的情况下,校园欺凌行为的时间长达10年,对于受害者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最终,联邦法庭批准受害残疾学生与夏威夷州政府达成和解,赔偿金额总计达575万美元。③DOE, et al. 2013 WL 4 771 740 (D.Hawai’i) (Verdict, Agreement and Settlement)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Hawaii[EB/OL]. (2016-08-11)[2020-07-12]. https://www.clearinghouse.net/chDocs/public/ED-HI-0001-0008.pdf.通过此案例,可以窥探出美国法院对于残疾学生校园遭受欺凌的态度,不仅在裁决上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来吓阻欺凌事件的再发生,而且会向上一级追究其主管机构管理不周的责任。事实上,这些高额的赔偿金是由该州居民的税收来支付,或许会让人觉得不公平,但是为了尽快恢复法律给予残疾学生学习权益的保障,美国法院依然会采取如此高效的作为。

除要求责任单位必须直接给予赔偿或提供和解金外,法庭的陪审团与法官也可能会裁示出其他类型的赔付方式。例如,一名三年级的残疾学生在纽约一所著名学校就读,遭受班上其他同学的持续性嘲笑与虐待。但是此举并未被任课教师阻止,而该校校长也未在学生的个别学习计划中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举措。因此,法庭认为该校违反了《残疾人教育法》,并要求主管机关的纽约市教育局必须支付该名残疾学生转至其他私立学校就读的相关费用(T.K. v.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o. 14-3078-cv)。在一项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起诉讼案中(Galloway v. Chesapeake Union Exempted Village Schools Bd. of Educ)由于该州一所高中学校人员处置不当,使得一名残疾学生持续遭受数年的侵害。法庭裁决切萨皮克学区(Chesapeake School District)必须负责该校工作人员参与反欺凌和骚扰的强制培训费用。①Ohio News. District Pays $300K to Settle Case[EB/OL]. (2016-10-12)[2020-07-12]. https://www.herald-dispatch.com/news/ohio_news/district-pays-k-to-settle-case/article_8c939412-6bbe-55a8-b534-e23eebf759d4.html#.VPtpaqe72S4.email.综合来看,美国法庭会考虑到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追究主事者的责任,因此作出的裁决不局限于直接赔偿被害人,更包含如何长效防止后续欺凌事件的再发生,形成了多样化的赔偿方式。至于针对加害者责任的求偿,由于残疾学生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加害者大多是未成年学生,因此法庭对其所要求的赔偿和解金通常不对外公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加害者可以免于法律责任。事实上,在多数案件中,法庭都会明确要求加害者要强制接受心理治疗教育课程,从而矫正其惯性攻击与虐待他人的行为。

四、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校园防范机制

除法律防范规制外,美国通过构建积极良好的学校外部资源支持,形成以法律诉讼为机制的推动策略,塑造“学校-课堂-个人”一体化的管理作为等举措在校园内部搭建了又一重防护。

(一)构建积极良好的学校外部资源支持

美国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提供诸多资源来帮助学校建立校园欺凌防范机制。这些资源一方面有利于家长与残疾学生快速了解法律对于残疾者的学习权益保障知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校领导者与教师遵守各方面的法规。例如,为了符合《康复法》第504条对于残疾学生在适应性(Eligibility)评估与安置的规定,明尼苏达州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 “范本检核表”(Model Form: Section 504 Plan Checklist)。在该表中,摘录了《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mendments Act)与《康复法》第504条的部分内容,让家长与残疾学生可从该表中就清楚了解自身权益保障。②Rose C A, Monda-Amaya L E, Espelage D L. Bullying perpetration and victimization in special education: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11, 32(02): 114-130.同时,该表也以问题检核的形式逐项标示出学校所需落实的法规要求,以便学校成员查核学校是否有违规疏漏情况。与之相类似,路易斯安那州的教育主管部门编制了“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程序”(Procedural Safeguards Louisiana’s Educational Rights of Children withDisabilities)。该文件详细论述了法律对于残疾学生与家长的保障,也列举了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投诉与后续举行听证会所需的流程,不仅便利了当事者践行法律对权益的保障,也让学校教职员工知悉在法律规定上所需配合的相关事项。①Espelage D L, Holt M K. Bullying and victimization during early adolescence: Peer influences and psychosocial correlates[J].Journal of Emotional Abuse, 2001, 2(2-3): 123-142.

除法律资源的支持外,学校外部人员也参与美国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防范工作,主要包括家长、学校委任的律师与美国公民权利办公室调解委员会等。首先,家长作为陪伴残疾学生成长的重要人员,能提供独特且全面的信息视角。因此,在《残疾人教育法案》的 “个别教育计划”条款中,明确要求将家长纳入残疾学生的个别学习计划。其次,学校委任的律师在美国残疾学生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中通常扮演重要角色。一般而言,学校领导者会与所委任的律师,建立帮助校内教职员专业发展的常规性渠道,让教职员工能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及获得该校关于特殊教育议题方面的法律建议。有些学校也会在律师协助下,建立自己的资料查询库,便于学校在实施相关措施时,教职员工能更快速地查询是否违反既有规定,进而提升自身特殊教育专业素养。最后,美国公民权利办公室作为联邦政府的特殊教育主管部门,设置了早期投诉决议制度的调解委员会。该制度是指当受到《康复法》第504条保障的残疾学生受到不当侵害而打算对学校进行投诉时,涉及投诉的双方,可在该服务的协助下,进行面对面调解。②Hong J S, Espelage D L. A review of research on bullying and peer victimization in school: An ecological system analysis[J].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 2012, 17(04): 311-322.美国公民权利办公室调解委员会给予双方当事者法律咨询并建议其可能的解决方式。如此方式一定程度维系了家长与学校的关系,对于校园欺凌防范工作的长久发展,发挥了良好作用。

(二)形成以法律诉讼为核心的推动策略

美国对于符合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资格的残疾学生,制定了严格的学习权益保障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必须提供最少限制的学习环境,因此一旦发生残疾学生遭受校园欺凌事件,就意味着违反了此方面的法令,随即进入法律诉讼的程序,而身负一线保护职责的学校,往往成为被告方。这对于地方学校、当地教育主管机关与州政府,在金钱、资源与时间方面都是一种消耗。③Druck K, Kaplowitz M. Preventing classroom violence[J]. The Education Digest, 2005, 71(02): 40.因此,为了避免诉讼,美国各级学校领导者在建构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机制时,通常以避免法律诉讼作为机制推动的外在动力。甚至在学校公布的政策中,会直接明确机制是为了落实若干法律规范。为了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公信力,美国国家残疾人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在21世纪初期建议对《残疾人教育法》重新授权并进行修法,旨在对学校产生更高的约束力以督促其遵守法令。④Carter B B, Spencer V G. The fear factor: Bullying and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2006, 21(01): 11-23.

此外,领导者在法律诉讼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暗含了学校领导者必须发挥引领作用,整合校内教职员工与家长的力量作为内部运作动力。领导者发挥的角色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把关者作用。学校领导者必须正确地诠释特殊教育的相关法令,严格控管学校的各种作为不与法律规范抵触。二是促进者作用。学校领导者需要筛选出具有特殊教育专业素养的学校正式教职员工,促进其成为确保学校遵守特殊教育法规的主干力量。一般常见的做法是,学校领导者会举行特殊教育方面的教师专业发展活动,并将特殊教育专业素养纳入教职员工招聘及考核的项目,借以保证教职员工都能清楚知悉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三是调停者作用。学校领导者对于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案件,需要积极介入予以调停。在调停的沟通过程中,给予家长积极关注,重视与尽可能满足对方提出的诉求,以求在法庭开庭前达成和解,避免后续法律诉讼的资源花费与人员精力的消耗,维系诉讼双方的和谐关系。

(三)塑造“学校——课堂——个人”一体化的管理作为

由于残疾学生身心功能存在一定障碍,其认知发展、社交技能与情绪调整等方面的能力明显落后于普通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必须考虑到残疾学生在此方面的特殊性。基于此,美国各级学校通过采取“学校-课堂-个人”一体化的管理措施,紧密围绕残疾学生的特征予以实施。①Whitted K S, Dupper D R. Best practices for preventing or reducing bullying in schools[J]. Children & Schools, 2005, 27(03):167-175.

在学校层面,校园欺凌的防范需要领导者颁布清晰的校园欺凌防范政策,并以科学化手段精确评估校园欺凌的发生,同时针对学校的每个区域进行安全监控。首先,美国各级学校针对残疾学生校园的欺凌政策会考虑到部分残疾学生的认知发展功能较迟缓,因此流程会以简明为原则,让残疾学生遭受欺凌时知道如何进行通报并获得后续保护。其次,学校在以问卷或量表评估校园欺凌情况时会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阅读理解水平,确认其能意识到自己正遭受欺凌与可以理解问卷词汇的意义。最后,学校各区域的监控结果会确保能通知到残疾学生,使残疾学生清楚知道校园高风险区域。在课堂层面,校园欺凌防范的最重要工作是将欺凌概念融入教师教学之中,并由师生一同讨论与共建“欺凌行为零容忍”的课堂规则。这些管理措施面向残疾学生时,需要考虑如下问题:首先,美国各级学校的教师会谨慎考虑教材的难易度,确保残疾学生能理解教材。其次,由于残疾学生的语言表达与认知功能有障碍,教师会逐步引导其参与课堂讨论。最后,教师在传递信息时,会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以残疾学生能够有效接受的方式予以表达。在学生个人层面,美国校园欺凌治理强调学生赋能(Empower)的概念,即培养学生成长来应对欺凌问题。因此需要考虑如下问题:首先,学校的教职员工会依据学生的认知功能情况,确认社交技能训练与支持系统适合其水平。其次,与残疾学生互动时,学校的教职员工会以共情态度,设身处地去体察残疾学生与他人从事社交行为时的不适感。只有让残疾学生感受到安全与被接纳,学校的教导与支持系统才能发挥作用。最后,学校的教职员工会特别留意家长对学校的观感。如教职员工会及时提醒家长从细节来观察子女是否遭遇校园欺凌的问题。

五、启示

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问题,不仅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同样还关涉残疾儿童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指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0-14岁残疾儿童占残疾人总人数的4.69%。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高度关注残疾儿童健康。同时,要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着力办好特殊教育,努力发展融合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平等、参与、共享: 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EB/OL]. (2019-07-25)[2020-08-12].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7/25/c_1124797039.htm.面对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法律监管乏力,教育功能缺失,实施欺凌者游走在法律不罚与教育未及的灰色边缘地带,是其深层次原因。然而,我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针对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更是少之又少,不仅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和相关治理机制也不健全。虽然美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设计与我国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但是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理念及其服务内涵,仍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以法律为优先,打造完备法律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已经形成了以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为纵向支撑,以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横向依托的法律体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制度性盲点,与美国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与横纵交织网格化的法律体系相比依然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未来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有必要进一步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提升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针对特殊教育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升至法律的更高层次,进一步彰显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公平受教育权;另一方面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指导和规范的内容,增强特殊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从而形成以法律为优先,能够覆盖残疾学生校园问题各领域和各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优化诉讼程序,满足个别需求

如果说法律法规注重发挥惩戒的作用,是预防型的,那么诉讼则注重发挥补救的作用。由于残疾学生校园欺凌发生的隐蔽性及伤害性较大,因此要针对欺凌发生前和发生后的不同阶段予以普遍重视,坚持预防与补救相结合的治理方式。事实证明,美国在建立防范校园欺凌政策的过程中,除立法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发挥重要作用外,法院的角色也不可或缺,通过法院诉讼有助于判定问题所在,追究责任主体,最终实现个性化的裁判定决。总体来看,各级法院通过受理不同的上诉案件,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法律纠纷,也对学校制定反校园欺凌的政策和程序产生了积极而直接的推动作用。因此,优化诉讼程序,厘清各主体的责任,实现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关注个别需求的差异性等价值实现应成为我国校园欺凌防治的重点事项。

(三)注重自我增能,提升个体防范意识

由于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制度措施不完善、教育惩罚实施不力等薄弱环节,我国少数地方学校中的残疾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损害了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美国在校园欺凌预防方面,各州普遍要求学校定期对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成员进行反欺凌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引导残疾学生更好保护自己,免受侵犯。同时,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经过多次修订,总体反映出加强残疾学生个人责任,最终达到独立的旨意和目标。这种重视残疾学生自我增能的思想以及一系列举措,给美国对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措施带来深远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教育预防和综合管理工作,提升残疾学生个体防范意识,注重自我增能,从而有效防止残疾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以证据为准绳,协同参与治理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学生校园欺凌的关注处于起步阶段,基于证据的有效预防以及欺凌案件的解决尚未成型。其根本在于社会力量参与有限,学校、政府、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度较低,在防治方面存在着由于主体构成缺失和职能失衡引发的治理碎片化。美国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防治秉承“联防联治”的理念,对校园欺凌的防范进行了周密的布置和安排,较好地实现了全过程治理。因此,未来我国应加强多部门、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构建。具体来讲,一方面需要在学校、政府、社区、教师、家长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尊重的伙伴关系,共同构筑起欺凌防范之墙;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注重加强利益相关者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多主体协同的模式。唯有如此,才能强化以证据为准绳,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系统层面将残疾学生校园欺凌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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