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平
(石河子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832003)
为了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部分法学院校在制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时,均开设了系列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其中大多数院系都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弥补了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固有缺陷,能够切实有效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也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了具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和改革路径。
我国在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时就明确地将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定位为为法律实务部门与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的案件,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收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并确定办案思路、撰写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诉讼、进行谈判与调解、与法官接触沟通、签收司法文书等活动,在具体的法律实务操作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推理能力、提高了学生的执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心,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与见闻,磨练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与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几乎可以说没有其他法学实践课程能像法律诊所课程这样能够全面深入地带领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处理的全过程。法律硕士正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才能逐渐得到提高。因此,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完全吻合的。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化教育,其不同于教师与本科生“一对多”的粗犷式教育模式,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在法学本科生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往往会导致选课人数过多而影响指导和监控的效果,而且受课程规模、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的限制,甚至会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开展。而在法律硕士中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就会避免这种情况带来的困扰。法律硕士阶段是一种较高学历的“精英教育”,目前法律硕士培养的人数规模依然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尚未实现大众化教育,而且实行导师负责制。正是由于在校的法律硕士人数有限,对法律硕士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就不会产生人数上的过大压力。法律硕士这种“小众化”的精英教育模式符合法律诊所教育的人数规模,所以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面向法律硕士开设更为合适。实际上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一种本科后教育,法律诊所课程也只在研究生层次上设立。因此,对法律硕士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符合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无论是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还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都是本科毕业之后通过全国联考之后统一招录的。学生经过本科阶段的培养,已经基本上具备了本学科较为完整的知识结构,具有了较为深厚的人文素养和较为成熟的心智,有些学生还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因此,法律硕士阶段经过了较为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比法学本科生更为深刻,对法律事务的思考与推理比本科生更为全面,对法律事务的操作比本科生更为娴熟,与当事人或法官的接触比本科生更为成熟理性。因此,对法律硕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符合法律硕士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更容易从实质上提高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能力。
尽管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被视为“唯一能将学生带入司法实务精彩环境”的途径。[1]对法律硕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比法学本科生更具有优势。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法律诊所教育依然存在一些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诊所课程的实施效果,也阻碍了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
虽然法律硕士研究生对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定位很清楚,部分学生也对法律诊所教学方式产生了较大的热情和兴趣,有些学生也愿意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但是,根据大多数法学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法律诊所课程一般都安排在学位课上完之后毕业之前的一个学期。这个阶段很多学生正面临着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公务员考试、撰写学位论文或者选择就业单位,诸多事务搞得很多学生焦头烂额,深感分身乏术,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法律诊所的教学,对法律诊所课程仅仅持应付的态度。另外有些学生已经习惯了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对参与式的法律诊所方式存在畏难心理。还有些学生比较热衷于学术研究,对实务操作训练缺乏兴趣,更无意参加法律诊所培训。
根据我国高校现有的评价机制,更加关注教师的学术科研能力,反而不太重视教学质量和水平,教师的职称评定与绩效考核也直接与科研成果挂钩。在这种评价机制的驱使下,必然会导致教师更愿意从事学术理论研究,而不愿意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从事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法律诊所教学。此外,对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有时候很难进行科学地量化,教师投入的工作量无法比照传统课程课时量进行核算,也无法通过薪酬合理地予以体现。而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决定了整个教学过程都是非常琐碎的,在时间和过程上具有不确定性。[2]教师要与学生共同讨论分析案情、要确定学生的办案思路、要不定时地答复学生的疑问、要解答当事人咨询的疑难问题、要给学生交代办案过程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要审查学生撰写的法律文书材料、要时刻把控学生处理案件的流程和质量、还要与学生交流办案的体会与感受。因此,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远比理论教学更为零碎和繁杂,要耗费教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很多教师不愿意从事法律诊所教学活动。
尽管《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法律诊所只是教学机构,并非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律诊所无法像律师事务所一样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案件,所以法律诊所的地位比较模糊。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限制的范围更为严格,规定只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才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大多数还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因此无法独立执业并代理案件。虽然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从事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办案总结,但是无法以律师的身份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因此法律硕士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身份比较尴尬。而参加庭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恰好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至关重要。囿于目前法律制度的限制,诊所教学中学生无法亲身参与庭审,是诊所法律实务训练中存在的严重缺憾。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的案件事关自己或近亲属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结果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他们更加希望委托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代理自己的案件,期望案件在最大程度上能取得最圆满的效果。因此,当事人一般都会更加依赖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而法律诊所的学生由于年龄上比较稚嫩,语言谈吐比较拘谨,涉世经验不足,为人处事方面比较青涩,所以往往不被当事人信任。如果诊所把案件交给学生去办理,当事人就会觉得诊所对自己的案件不够重视,认为自己的案件成为让学生去练手的实验品。出于对案件效果的担忧和疑虑,当事人会对学生代理案件不放心,情感上存在抵触情绪。这就导致学生与很多当事人之间很难建立信任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教育,除了要建立法律诊所的专门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外,还要支付教师与学生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印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这些都需要专门的办公经费的支持。而法律诊所代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无偿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因此,必要的办公经费不仅成为法律诊所正常运转的必须条件,而且直接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规模和方向。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开设法律诊所较早的法学院校能够得到福特基金的资助,诊所经费相对比较充足,而大多数法学院校由于办公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有些院校因为经费短缺,法律诊所教学运行难以为继,最后不得不半途而废。
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仿效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舶来品,其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差别,法律诊所教育也深受广大学生的欢迎。尽管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之后,在运行方面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绝不能因噎废食。不可否认,其在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只有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中存在障碍的解决之策,法律诊所教育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实的案件,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学关系,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委托关系,因而具有双重属性。因此,如何使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得到保证与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是法律诊所课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3]目前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大多数都具有兼职律师的资格,当事人与指导教师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虽然法律诊所的案件由法律硕士研究生实际承办,但是办案的全程都离不开教师全程的跟踪、指导与监控,案件代理的后果也由指导教师负责。因而除了给当事人讲清楚实际委托代理关系、打消当事人的疑虑之外,还必须建立规范的诊所管理制度,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真正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保证。比如案件委托代理制度、法律诊所章程、诊所值班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卷宗归档办法、经费使用办法及学生考核办法等。依靠规范的诊所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降低学生办理案件的风险,减少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失误,增强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的纪律和责任。
虽然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硕士研究生不能以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出庭应诉,但是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排除学生以其他身份代理案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这就为学生代理民事或刑事案件预留了口子。因此,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应当积极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法律硕士能够在社会团体或社区、单位的推荐下,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案件并参加庭审。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学生若无律师资格,严格禁止从事任何法律服务行为,甚至包括法律咨询或者撰写法律文书。但是有些州的法律也做了变通规定,比如根据堪萨斯州的学生实习规则,只要学生取得了实习生的资格,就可以完成委托代理案件的全过程。[4]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相关部门应通力协调合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争取为学生代理诊所案件的合法身份寻求突破口。此外,为了弥补目前学生不能出庭的缺陷,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可以在正式开庭前,组织学生针对本案开展模拟法庭演练,让学生在模拟的场景中体验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真切感受。在法院开庭时,安排学生认真进行庭审观摩,庭后总结办案得失与体会,为以后办理案件积累经验。
评价机制对人的行为的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在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体制下,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很少有教师愿意从事出力不讨好的实践教学活动。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指导的全过程非常琐碎复杂,需要倾注教师大量的汗水与心血,光靠教师的责任心、使命感、奉献精神和家国情怀是难以长久支撑的。所以应当打破现有的教师评价机制,至少建立专门针对从事实践教学教师单独的职称晋升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相应减轻诊所教师的其他教学科研任务,让诊所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诊所教学中。根据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效果,合理地评估教学工作量,兑现教师的劳动报酬。让教师在付出中能看到职称晋升的希望,在付出中能得到相应地回报,才会激发教师工作的激情和兴趣,法律诊所教学才能获得持续性发展。此外,针对法律硕士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与考试就业相冲突的问题,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应当重新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有机整合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有效衔接。同时还应该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评价标准,对于没有完成法律实务操作的学习任务,没有达到法律职业能力必备标准的,推迟学生毕业的时间,要求学生延期毕业。
“在美国福特基金等民间资本的大力资助下,美国诊所教育的初期发展尚且举步维艰”。[5]更何况我国法律诊所在资金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开展教学,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如果仅仅指望福特基金的资助恐怕并非长久之计,况且能得到福特基金资助只是少数法学院校。因此,大多数法律诊所还得自力更生,从各个方面拓展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学校或者学院划拨的教学资金外,应积极争取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专项资金。法律诊所可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合作,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争取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此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律师协会及当地企业交流合作,获得律协与企业的赞助。只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才能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诊所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诊所才能在发展中走向壮大。
诊所法律教育符合法学教育的教学规律和目标需求。我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有20多年时间了,在这期间很多法学院校在摸索中不断成熟壮大,而且取得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丰硕的教学成果。尤其是针对法律硕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更是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尽管法律诊所教育在开展中会遇到各种障碍和制约因素,但是各法学院校能够克服困难,砥砺前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实务型法律人才。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典型的实践教学方式,能有效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并且具有其他实践教学不可比拟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若能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并不断推广普及,必将推动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