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

2021-12-02 00:06张建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时代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增速发展,在共享经济理念的影响下,虽然信息获取的方式越来越便捷,但也造成了许多利益冲突与权利失衡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本文就其利益平衡进行思考,并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探讨有效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

引言

在网络时代的信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多方面,利益平衡上存在一定难点。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传统产业融合的不断深化,智力成果与知识产品服务的创新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复杂且困难,维权过程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

(一)利益冲突

首先,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就知识产权法的设立来看,在其创设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可以被个人垄断,但社会在发展中会有公众对其有合法需求,这就是冲突形成的源头。如果知识产权被个人长期垄断控制就会严格阻碍社会科学和文明的进步。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个人的垄断力度,极大地压缩了社会公众的需求空间。

其次,是权利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冲突。网络知识产权如果被权利人过度控制就会难以传播,不利于权利人的合法获利,影响权利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传播使用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缺少合理的传播奖励机制,传播人之间,传播人和权利人之间也存在许多利益冲突[1]。

最后,是网络侵权与维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网络信息传播途径多样,传播速度极快,导致网络知识产权极易被侵犯,当前,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侵权事件频发,我国当前网络侵权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不仅难以应对多元复杂的侵权主体,还难以追究认定侵权人的责任。不仅如此,维权人员在举证时负担重,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赔偿还存在不合理之处,难以满足互联网媒体时代下的维权需要。

(二)权利平衡

在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平衡的过程中,其困难点主要体现在权利和义務这两方面。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平衡来说,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权利的形式内容复杂程度不断增加,权利自身涉及的层面越来越丰富广泛,权利主体也有着多元化的趋势,在这样的状态下很容易产生权利无法得到平衡的矛盾,在兼顾平衡的过程中会发现平衡的本质还是利益,严重影响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整体产业秩序。

就知识产权的义务平衡来讲,义务与权利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不可割裂。网络知识产权的主客体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保证双方的权利,保证各方利益。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许多义务仅能发挥程序作用,不能代表多元化的实体义务,在制止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滞后性。不仅如此,还未能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不利于主客体明确承担相应义务,使网络知识产权的整体情况不乐观。

二、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立法保护

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一方面,应完善权利主客体之间相关立法。在智力成果表现日渐趋于电子信息化的过程中,在立法方面也必须及时增加对应的内容条例,例如电子文稿、设计图稿、软件数据、数据流等新型智力产物的保护也要纳入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扩大保护范围并增强保护力度。考虑到当前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还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创作人、运营商、管理人员以及用户的权利义务,以此来化解私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同时,明确传播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另外,在侵权时,通过立法保护,保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另一方面,针对侵权冲突要不断健全相关的责任机制。当发生网络新型权利主体的侵权问题时,应及时追究侵权方,并合理赔偿维权人的损失。为了保证良好的网络知识产创造使用环境,必须严格惩处打破利益平衡的侵权行为人,以侵权管理机制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了保证发挥程序和实际效用,在认定侵权主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认证或网络登记等方式,获取侵权依据,明确产权人和侵权者之间的责任,链接、域名、数据库等痕迹调查和分析技术的应用也要进一步规范,以此确保查证的效力。除了责任权利双方,网络运营商在侵权冲突中的责任也要全方位细化,避免出现“霸王用户协议”的免责条款[2]。

(二)司法保护

除了立法方面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思考,在司法层面也有以下具体保护建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适用衡平机制。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立法系统,还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在司法实践阶段存在许多难点。例如,在法律判决的过程中部分衡平司法要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因此,在法理解释和精细分析上相对复杂。不仅如此,法院调解作为衡平司法的补充性手段,我国大部分网络侵权司法纠纷都采用这一方式处理,不利于保证法条法规的作用价值。

第二,由于衡平法律借鉴西方国家,司法结论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有待增强。一些维权司法流程主观性过强,致使许多裁判结果缺乏客观性,受主观因素影响判决标准具有很大不定性。为了确保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必须加大对衡平司法的约束力度,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限制,避免自主权过大。

第三,可以通过相关专题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关联司法案件的衡平标准与规则,不断提高论证说明辩证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四,加强法律援助。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往往存在资源不对等,各方经济法律差距过大的问题,为了减轻弱势维权方的压力,在司法程序中还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优化扩充法律援助形式与内容,以此避免利益的失衡。

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中,还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整体权利平衡也不乐观,亟待通过立法和司法的保护,调整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除了法律层面,还要从技术和管理机制上深入研究探索,进一步凸显网络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解决利益平衡难题。

参考文献:

[1]郑悦迪.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01):78-85.

[2]詹启智.著作权中“洗稿”问题探析[J].河南科技,2020,39(21):101-112.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省 福州市 邮编350000]

张建新(1974.12--),男,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律师,硕士,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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