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志 赵志强
现代学徒制是我国职业教育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包括《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中都对此进行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国家推行学徒制度进行了明确,教育部从2015年就开始布局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分三批布局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覆盖1000 多个专业点,惠及10 万余学生和学徒,有超过2200 多家企业参与[1]。从表面上看,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和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在全国职业院校进行推广积累了经验,而从内涵上来看,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整个学徒培养过程中的话语权等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以院校为主导进行现代学徒培养的格局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企业对于学徒培养的热度还没有被点燃,而根本原因仍然在于企业的相关权益和在整个过程中的话语权主张还没有被确认。
现代学徒的培养是要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对于人才培养的要求更贴近于企业生产实际,更接近于企业岗位要求,在学徒培养过程中企业要从顶层设计开始就深度参与,贯穿于整个学徒人才培养过程。国家在有关现代学徒制的政策文本中为强化企业参与,对于招生招工一体化、建立双导师制、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学徒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既是强化企业必须要联合院校全程全方位介入现代学徒的培养过程,同时又是赋予了企业开展学徒培养的话语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于技术技能人才规格的要求从源头上参与招生方案的设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于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实习实训体系等提出要求,亦可以选派师傅进行技能传授与岗位训练,在校企一体化育人中充分发挥企业的职能。
职业院校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要保障,这是基于现代学徒制所需的各种要素需要通过治理优化、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予以实现。长期以来,职业院校在治理过程中,更多是以政府—学校”模式的单向治理及以职业院校为主体的内在治理,对于外部治理要素的引入尤其是企业元素的引入不足,这一定程度上致使企业在职业院校治理中的治理权及治理话语权主张式微,不利于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实施。企业在参与院校治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现代学徒制的治理中,要配合职业院校有关党的领导、立德树人、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工匠精神培育等学生素质素养培养的要求,推进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增强校企双方认同。企业要在职业院校的理事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的治理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保障现代学徒制决策的制定具有企业的主张;企业要在职业院校的高水平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升级、专业调整与评价等领域提出企业的建议与方案,保障职业院校专业群、专业链与产业群、产业链的对接,保障现代学徒所在的专业具有产业适应性;企业要在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学团队、教学体系之中常态化输入企业人员,实现校企混编师资边界打通,一体化进行教学,以保障现代学徒在理实培养中的质量。
利益是校企合作的重要支点,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关注投入产出比,即其参与现代学徒制所能带来的收益是其重要的考量因素。企业在现代学徒培养中重点主张的利益话语权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源投入的利益主张。在现代学徒培养中,企业将产生资金、人员、实训场所、物料损耗、设备损耗等硬性成本以及管理成本等软性成本,这些成本的支出是实实在在产生的,必将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企业在进行利润核算时,会将这些成本纳入其中,而学徒的劳动生产价值与投入成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差值,企业有权就这些成本与职业院校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索取。二是政府对于企业参与学徒制的转移性减免或补贴。国家对于企业开展学徒培养有诸多的政策优惠,比如学徒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获得政府一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学徒规模与获得证书等级予以专项的财政补贴等,企业对于这些来自政府或主管部门层面的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要求履行的话语权。三是学徒培养中可能带来的风险性。企业在现代学徒培养中是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的,尤其是学徒在企业学习、培训期间,企业不仅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对于学生在企业或学徒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等承担责任,企业在承担相关成本和风险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权益。
现代学徒制在实施过程中,会依托一系列的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标准,这些制度和标准是保障学徒培养和学徒成长的重要砝码,更是保障学徒质量的重要依靠,是推进现代学徒制依法依规开展,提升现代学徒制发展水平的保证。在培养现代学徒过程中,职业院校一般都会制定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比如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细则、学分管理办法、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学徒考核方式、教学质量管理办法、人才培养质量监测和评价考核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涉及招生、培养、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制度。现代学徒的高质量输送,还必须要有一整套的标准体系进行配套,比如专业教学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1+X 职业技能证书标准等等。从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要求层次来看,企业必须要深入参与到这些制度和标准的制订过程,甚至在某些方面要起到主导作用,要成为制度与标准的主要起草者与制订者,这是基于企业对于技术技能人才的适用性更了解,更清楚从学生到学徒再到产业工人的进阶路线,更能够把握准技术技能培养的要点。
当前现代学徒制在试点过程中虽然要求招生招工同步实施,但实际上大部分试点院校仍然没有做到,招生主体仍然是以院校为主,企业的参与度不高。而在现代学徒的培养过程中,校企联合对学徒培养进行整体设计和共育学徒的举措仍然不足,校企双方在学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教学、实训、素质培养等诸方面还缺乏深度地探讨和共识,企业的参与深度与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为学徒配备师傅和主动参与学徒培养的积极性不足,亦有职业院校对于现代学徒培养的认识不深,主动邀请企业参与、诚心听取企业意见、强化企业人才培养权利的落地性措施不够到位,对于企业的学徒培养话语权界定不清、研究不够,致使企业的人才培养话语权无法得到主张,难以改变传统人才培养的模式,导致一些现代学徒培养方式流于形式,学徒培养质量不高。有关调查显示,企业在学徒培养的参与时间上还普遍较低,现代学徒试点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培训)的天数即实习时间普遍低于所要求时间的60%,而英国、法国学徒在企业的实习时间一般都在所要求时间的70%左右,这也导致企业对于学徒的理论学习程度、技术技能的掌握程度、实操应用能力等把握不准。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有相应的各层级体制机制予以支撑,现代学徒从招生到入职的整个过程,其中体制机制的构建必定是校企双方共同作为的结果,以保障体制机制在整个学徒培养中的核心作用。现代学徒制在实施过程中,体制机制建设应被视作为学徒培养的重中之重,各试点院校也都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但各院校在制订体制机制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参与论证、意见征求等还明显不足,各体制机制中尊重企业要求、彰显企业职责、明确企业权利的内容还不多,校企共同研制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融合度还不够,企业在整个学徒培养体制机制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学徒培养的效果和学徒真实内涵的体现。
为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都出台了有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激励政策、奖励措施和优惠条件,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大力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到现代学徒培养之中,减少企业在现代学徒培养中的经济压力。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的各项激励和奖励政策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在于企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多,缺乏对政策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在于地方政府并没有将上级要求贯彻到位,导致政策空转,企业无法从中获得实惠。很多地方政府缺乏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企业对于政府有关参加现代学徒培养的优惠性政策了解不多,能够真享受到政府补助的企业比例不高。调查表明,只有13.5%的企业享受到“对在企业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工程实践中心和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企业给于财政补助”的政策,只有15%的企业享受到“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2]。
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权益和话语权的落实,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明确和保障,而现行的《劳动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文中缺少关于学徒制法律地位、学徒合法身份与基本权益、校企双方责权利等重要事项的明确规定,有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大部分规定的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其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同时,现行国家层面对于现代学徒的培养还存在一些制度缺失,比如企业参与培养学徒的准入门槛、资质标准、认定程序等,学徒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和在合作企业就业的指导性规定,学徒培训的具体教学指导性标准和指导性培养方案等等,这些制度与标准的缺失也就使得企业难以从企业用工角度介入学徒人才培养,对于学徒培养的科学性、规范性难以得到保障。而各职业院校所制订的诸多制度和标准,体现共育、双赢的内容仍然不足,限制性条款和利用企业各类资源的条款偏多,对于反哺企业、力争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条款偏少,同时,诸多制度与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协作不够充分,院校更多从自身人才培养的规律出发对企业提出要求,难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查表明,“当前校企合作中缺乏双赢机制,是影响企业积极参与的主要制约因素”占到了70%[3]。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本身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无可厚非,在参与现代学徒培养过程中,财政支持和预期收益是其参与的重要动力。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企业参与现代学徒的政策红利,校企双方在现代学徒培育过程中理应赋予企业的利益,要能够得到严格落实和刚性兑现,在满足企业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政府主管部门和院校也能够在学徒培养中具有更强的话语主张能力。
1.完善政策激励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层面制订宏观性激励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培养的指导性意见和方案,重点界定好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现代学徒培养中的职责,完善企业在学徒培养中能够获得的政策支持范畴,为地方政府制订政策提供遵循。而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则要根据地方的财力和产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具体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资金投入、转移支付和财税政策,适当地补偿企业在学徒培养中所付出的成本,让企业能够在看得见的实际利益中激发自我能动性。
2.实施专项财政支持。英国从2017年开始就对企业员工工资总额超300 万英磅的企业征收学徒制税,但同时也会为纳税企业每年补贴1.5 万英磅。非纳税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将获得95%的政府资助,企业只承担5%,同时政府还根据企业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徒培养提供额外的资助[4]。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对于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培养给予专项的拨款和经费支持,并保障这些经费投入切实用在学徒培养上,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滥用。同时,对于企业所招收的一些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学徒,政府可以实施专项补助。
3.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发达国家在学徒培养上的通行做法是充分保障企业的利益,建立了一整套利益保障机制。我国要充分借鉴国外做法,瞄准企业在学徒培养上的利益诉求,有针对性地建立利益保障体系,比如依据学徒规模和学徒结构来确定补贴金额;确立学徒企业品牌目录,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从政府购买服务;赋予企业学徒培养资质和技术技能证书颁发资质,调动企业积极性;遴选学徒培养优质企业集中进行宣传和推广,帮助企业获得社会声誉等等。
现代学徒的培养从科学性、有效性和高质量的角度来看,必须要有刚性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行支撑,以确保学徒从入徒到出师再到岗位的顺畅,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权利,使各方都能够既各司其职,又相互之间形成合力,推动现代学徒培养的高效发展。
1.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要明确企业在学徒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在学徒培养中的话语权,首要的就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界定。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的出台,对《劳动法》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劳动用工和职业教育间的壁垒得以破除,将学徒制全面融合到职业教育体系之中,明确企业作为学徒培养重要主体的定位,使学徒的教育性质和企业员工性质进行认定,进一步明晰校企的职责,合理化解企业方一直担忧的一些成本和风险要素,打通学徒从入校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道[5]。
2.明晰校企产权关系。现代学徒培养过程中,校企双方对于学徒的培养权限及相关资源产权的界定不清,校企间在学徒培养协议中一般只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极少涉及到培养产权、资源配置产权的界定,这是导致校企在学徒培养上产生扯皮现象和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要逐步建立现代学徒制完善的人才培养产权关系,使校企有更明晰的产权边界,明确双方在学徒培养中的自身权益和延伸权益,通过正向方式激励企业,逐步建构产权加契约的校企学徒合作关系,有效防范推诿、机会主义等现象的产生。
3.构建规范制度体系。现代学徒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培养关系到学徒的质量,国家要高度重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的制度体系建设,不仅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将企业的主体地位予以明确,也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强化企业对学徒培养的实施。国家层面应参照发达国家做法,对于学徒培养的体制机制框架、学徒制标准、学徒制协议、学徒制证书体系、各方责权利等进行规制,为地方和校企开展学徒制提供制度性框架。地方政府则要制订具体的配套制度,对于现代学徒培养成本核算、企业投入和分担、学徒最低津贴标准、政府补贴制度等进行具体规定。校企也要联合进行学徒培养的具体系列制度构建,并提高制度执行的严格性,根据要约和制度开展工作。
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点在企业,企业是教育与培训的主阵地,根据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要求,招收学徒应该是招生招工同步实施,学徒培养培训更侧重于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但由于学徒同时涉及到生均拨款、职业院校惯性的培养主体权等因素,当前现代学徒培养仍然没有跳出传统人才培养窠臼,校企的“双主体”运行和育人制度运行不畅,因此,必须要强化校企的权力疏导机制,平衡校企间的话语主导权,提升现代学徒培育的治理能力,为校企间寻找到话语平衡点。
1.建立权力疏导结构。要打破现代学徒制中职业院校对学徒培养的主话语权格局,合理界定校企双方的权力框架,对于权力范畴、权力归属进行充分梳理和研讨,要强化对于现代学徒制中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体系、课程设置体系、1+X 证书、双导师制等重要事项的权力分配,充分平衡校企双方的治理权,从源头上实现校企话语权的平衡,让企业在充分享有权力的过程中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
2.突出企业应有权利。现代学徒制试点在实施过程中,规定更多的是企业的责任,但实际上企业也非常渴望在学徒培养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因学徒最终会成为企业的员工,直接与企业的生产效益、员工后续培养等挂钩,关系到企业的当前和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在学徒培养前期就介入,全方位全过程观察,才能发现具有潜质的员工,才能根据学徒的不同特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分类进行培育,提高未来人才使用的效率。因此,必须在学徒培养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企业对学徒所提出的要求。
3.联动校企话语协商。现代学徒的培育是校企“双主体”共同作为的工作,要全面提升培养质量和培养效能,就必须要建立校企常态化对话机制、协商机制、合作机制,通过现代学徒校企联席会、现场会等机制常态化对学徒培养的标准、过程、要求等进行充分设计,全程跟踪学徒理论和实践及技术技能掌握的程度,通过技能比赛、技能展示、外派学习等各种方式提升学徒的学习质量和技能训练质量,在校企共同作为下产出优质学徒[6]。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未来会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全面推广和实施,企业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程度也将会决定现代学徒制的成败。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已经在理念、政策层面高度重视企业在学徒制中的重要性,而其向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传导的压力还不够,企业对于自身所具有的话语权和应该承担的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宣传和引导,必须要通过赋权增能的方式让企业全面介入到学徒培养过程中,给予其更大的培养权限,从关系到企业产品品质和未来发展能力的高度自我增压。
1.赋予企业话语权限。企业未能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学徒培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政策理解不深,地方政府要强化面向企业进行现代学徒制政策宣讲与解读,让企业在对学徒政策的学习和领悟中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企业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参与学徒制。要大规模在企业建立企业学院,在职业院校建立产业学院,充分发挥企业学徒培养中的资源优势和能动性,让企业真正在学徒培养的深层次领域获得成就感。推进学徒的集团化办学,根据产业群、产业链的要求,促进各相关企业根据岗位要求联合开展学徒培养,推动学徒在产业范围内的多岗就业机会和能力,提升学徒的后劲发展。
2.界定企业话语边界。现代学徒的培养不仅仅要锻炼和训练他们的技术技能,还要强化社会公德、价值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职业院校重点承担立德树人和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意识教育,而企业师傅则在传授技能的同时,要重点对学徒开展工匠精神、职业道德、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教育,让学徒提前了解职业文化,接受职业熏陶,为其日后进入职场和岗位做好准备。
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逐利性无可厚非,但同时也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学徒培养过程中从服务国家产业战略发展要求、人力资源储备的角度、培养产业发展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出发,提升企业对于学徒培养、培训的重视,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国家通过职业教育提升劳动力素质和实施精准扶贫贡献力量,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的认同度,使企业在培养学徒中逐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