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2021-12-02 06:31杜金凤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33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教职工纳税人

杜金凤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背景分析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用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并且规定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的新税收政策,结合税法规定施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同时施行预扣预缴方式,征收方式由原来的纳税人单位代扣代缴到现在新增了税务机关与自然人直接扣缴,新个人所得税法使得个人的参与度得到了极大提高。《条例》是继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史的又一大重大税收领域立法,对原有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提出了征纳的新理念。条例的实施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申报体系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变之前的按月计算为现在的年度汇算清缴,这对整个申报流程提出更高的要求,申报体系也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变革而不断地完善,从而大大提升了自然人税收的参与度,提高了全社会的税收自理水平。

二、汇算清缴意义

2019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汇算清缴工作,2020年3-6月又对其进行了征收调节,随着2020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2021年汇算清缴工作将在2020年经验基础上更加完善。即将征收模式由分类计征向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与原来的分类税制相比,综合税制更好的统一了劳动所得征税的标准。例如,原来取得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是分开不同方式计税的,现在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税。原来的税制并不能考虑各个家庭的收入结构及经济负担的差异,并不能照顾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现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加入,更好的考虑了的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问题,更大范围惠及中低收入者。2020年汇算清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随着汇算清缴逐年实施的过程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会不断积累经验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更好的发挥国民收入分配功能。

二是有利于培养国民税收意识,积极参与税收工作。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更了解自己工资构成及税收计算过程,之前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并不清楚自己交多少税为什么交这些税,现在通过个人汇算清缴更加清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具体税收金额的由来。提升了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高校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汇算清缴工作认识性不足。根据2020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看,部分教职工并没有认识到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绝大部分师生重视程度不够,在申报阶段未能及时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和税前费用列支规定仔细核对和调整,使得汇缴质量不高,甚至部分师生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汇算申报,经财务人员多次催报时才进行申报,影响力高校汇算清缴进度。大部分人缺乏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就得征收制度下,纳税人缺乏纳税主动性,新的征收制度要求纳税人积极主动参与汇算清缴工作。所以新的征收制度下高要求广大教师积极了解并参与汇算清缴工作,才能提高整体汇算清缴的工作效率也减轻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更好的配合整个汇算清缴工作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

二是征收模式转变带来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取消原来的11类分类计税的征收模式,将原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式计税,此次改革虽然显著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但是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劳动所得统一并入综合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的税负,对于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预扣预缴方式针对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稿酬及劳务所得征税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部分损失,高校学生大部分除了这部分收入没有稳定薪金收入,部分大学生预缴的20%个税第二年3-6月汇算清缴退税,而由于学生工作变化过着对于个税APP操作不熟练错过汇算清缴期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高校教师流动性大。高校人才队伍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之间都会有流动,每年新入职教师、停薪留职教师及离职教师的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年中转变扣缴义人、新入职员工入职日期等因素都会影响次年汇算清缴工作。高校教职工人员构成及流动性,劳动所得复杂性对财务人员信息掌握程度及税收政策掌握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原来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普遍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自己纳税人掌握的信息比较准确,在实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纳税人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的真实信息无法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控,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否首套房等信息准确性难以把控,类似纳税人信息如赡养老人约定分摊,租房真实性等信息都难以准确核实。加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专门的汇算软件,唯有通过EXCEL表格进行最初的数据录入,无法利用申报主体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信息,对申报主体的自行调整的项目、增减的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分项目、分类别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汇算清缴统计表,实现重点信息共享,从而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四、解决高校汇算清缴问题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面临很多未知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个税征收体制,高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应对举措。

一是提高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了解及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新的税收政策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综合所得收入的申报大部分是有纳税人本人进行填报的,所以加大对广大教职工的宣传力度、引入多样宣传手段和形式也是很有必要的,财务人员积极配合广大教职工做好税收讲解工作。比如有些教职工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问题及住房贷款首套房的标准等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和引到也能更好地是大家共享税收改革的红利。高校应响应税务局政策积极做好税务政策宣传工作,法规宣导工作,充分利用高校教学优势,消除税收法规政策盲区,通过组织师生培训课、素质教育讲堂、与当地税务部门开展校地合作、延聘校外导师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传递税收政策信息,特别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政策法规,使得高校师生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增强他们依法纳税意识,提高高校师生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知情度、诚信度。

二是积极推进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现有制度。随着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完成,总结了过去一年的经验及教训。2021年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并结合过去这一年的实际情况也推出新的政策。2020年7月,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了优化,入职当月开始减除费用可以按照1月入职计算。2020年12月4日,税务局又发布了一项最新公告,简化了两类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包括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以及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可以直接一次性扣除6万元的扣除标准。这些新政策的推出都是汇算清缴工作不断完善的表现。

三是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做好教职工信息统计工作。针对高校人员构成相对复杂,流动性大的问题,应加强人事归档的管理工作,认真梳理各类人员的薪资收入、劳务报酬及稿酬收入等不同的劳务所得。做好人员信息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并且准确。对于中间因个人原因停薪留职等问题不应因某月的工作中断而中断减除费用,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无论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按照全年6万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扣除。教职工通过纳税人代扣代缴,那么新的个税改革对高校财务人员税收政策钻研和理解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过程中要协助纳税人退补税同时还应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四是强化高校教职工涉税信息同步共享。高校教职工信息是否准确,不仅要提高广大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视,更应该从外部建立一套核准系统,实现网络信息共享,在信息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实现后台信息的联动性。针对高校薪金发放特点建设适合高校的、完善的计税中心和人事财务系统接口,实时更新高校师生身份信息,探索身份信息与公安系统相连接,做到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准确性更能通过新建立的第三方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全面完善网络信息体系,从而更加有效地防治税款流失,从教职工自身和整个信息平台构建内外共同作用实现涉税信息的完整准确。

五、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会逐渐趋近于国际通行做法,充分考虑各个家庭收入构成及家庭负担等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快捷便利的特点。新的税收政策对高校财务工作者及纳税人都是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随着汇算清缴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通过强化宣传、提升纳税意识,合理降低税负,广大教职工及师生都会积极配合努力学习和完善税法知识,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积极配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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